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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庆市分局联合安庆市税务局、安庆海关,举办外贸企业多元市场拓展经验交流沙龙,10家出口企业参加活动。 活动现场,安庆市分局业务骨干围绕外汇业务便利化政策、汇率风险管理等企业关切重点,结合本地案例进行深度解读,切实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科学有效管理汇率风险。在“标杆企业分享”环节,重点企业积极交流品牌出海、汇率风险管理等经验,为现场企业提供了借鉴。 下一步,安庆市分局将持续聚焦经营主体的实际需求,不断优化政策宣传与业务指导,切实提升外汇服务的精准度和实效性。 2026-04-28/anhui/2026/0428/3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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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421亿美元,较2月末下降857亿美元,降幅为2.5%。 2026年3月,受全球宏观环境、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6-04-24/anhui/2026/0424/3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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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8.1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1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3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8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4.8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4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1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3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1.0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9万亿美元)。 2026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45.6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6.55万亿美元)。 2026-04-24/anhui/2026/0424/3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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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储备资产 Official reserve assets html xlsx pdf 2026-04-28/anhui/2026/0428/3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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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2026年4月23日上午10时举行2026年一季度广东省金融运行形势新闻发布会,邀请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张双长、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信贷政策管理处处长黄桂良、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处长伍辉介绍2026年一季度广东社会融资规模、存贷款余额及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等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广东省委宣传部外宣一处一级调研员邓广志: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广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到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张双长先生、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信贷政策管理处处长黄桂良先生、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处长伍辉先生,请他们向大家介绍2026年一季度广东省金融运行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各位记者关心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张双长: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今年以来,我们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认真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推动实现了金融资源供给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金融总量增速较去年同期也有所加快,为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了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有关金融统计的数据,我们已经通过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的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了发布,请大家关注,在这里,我重点就三个方面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第一,金融总量实现了合理增长,存贷款余额迈上新台阶。 今年以来,广东社会融资规模稳步扩大,存款和贷款余额分别突破40万亿元和30万亿元,金融总量增长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基本匹配。换言之,就是金融总量较好地满足了经济增长的需要,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是稳固的。 从具体数据来看,一季度末,广东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同比增长6.9%;一季度,社会融资规模增量1.1万亿元。一季度末,广东本外币贷款余额30.7万亿元、同比增长4.8%。存款余额40.2万亿元、同比增长7.7%。其中,活期存款余额同比增长8.1%,快于各项存款增速,存款的“活化”这也表明我们前期各项支持经济发展的政策正在持续发挥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消费和投资,激发了经济活力,使我们的资金“动了起来”。 第二,金融结构不断优化,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适配性进一步提升。 一方面,实体经济融资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近年来,广东经济结构正向高质量发展领域升级换挡,同时我们的金融市场也在加速发展,我们的融资工具也有所创新,社会融资渠道也主要从银行贷款逐步向银行贷款、债券、股票等多种融资方式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方式发展,融资结构更趋多元。目前,直接融资占比已接近百分之四十,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季度,广东非金融企业债券、股票和地方政府债券等直接融资增加4117亿元、同比多增1301亿元,占广东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比重为36.8%、同比提升了10.9个百分点。银行贷款与债券、股权等直接融资渠道互相补充,对广东经营主体的支持作用明显增强。 另一方面,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牵引带动作用持续显现。年初,人民银行总行出台一揽子增量政策,其中,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利率有所下调、额度有所增加、使用范围也有所扩大,带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国民经济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等领域的支持力度,这些领域的贷款增速均高于整体贷款增速,有力支持了经济转型、稳定投资增长、保障民生福祉。2月末,广东金融机构在金融“五篇大文章”,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和数字金融,这五个领域的贷款余额合计13.2万亿元、同比增长11.5%,占各项贷款的比重近五成。其中,科技、绿色、普惠、养老产业、数字经济产业贷款分别同比增长13.6%、19.4%、8.4%、29.5%、13.9%。 在支持制造业方面,一季度末,制造业贷款余额4万亿元、同比增长13.7%,增速较上年同期明显加快,制造业贷款跑出了“加速度”,有力地满足了“制造业当家”重大战略的资金需求。 在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一季度末,基础设施业及租赁商务服务业贷款余额7万亿元,同比增长8.3%,有效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不松劲,为广东一系列重大工程建设添加“助燃剂”。 在支持区域协调发展方面,一季度末,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贷款余额同比增长5.7%,全省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长8.8%,有力支持了“百千万工程”建设,彰显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广度”与“深度”。 在支持民营经济方面,一季度末,民营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0.3%,这既体现了前期已经出台的各项存量政策的实施效果,也是年初人民银行总行新设立的民营企业再贷款增量政策发力推动的成效,金融支持民营企业的力度不断加大、成效持续显现。 第三,广东社会综合融资成本保持低位运行。 据统计,3月,广东金融机构新发放的贷款利率平均为3.06%,较上年同期下降了0.2个百分点。同时,我们还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向企业和个人明确展示综合融资成本,包括贷款利率以及担保费等其他融资费用,既有效保障企业和个人能够全面了解各项融资成本的具体情况,又可以通过市场化对比和选择,促进降低企业和个人融资的综合成本。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落实好人民银行总行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聚焦加快金融强省建设目标,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推动金融资源更精准、更高效地流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有效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更好地支持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 我先介绍这么多,谢谢大家! 邓广志:感谢张双长先生。 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按照惯例,提问前请通报所在新闻机构的名称。下面开始提问。 人民日报海外网记者:今年年初央行推出了民营企业再贷款、优化支农支小再贷款与再贴现等一揽子政策措施,请问目前在广东落地进展如何?取得了哪些实际成效?谢谢。 张双长: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 正如您提到的,今年一开年,人民银行总行就出台了新的一揽子增量政策,巩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态势,助力经济结构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我们第一时间组织金融机构贯彻落实,目前来看各项政策落地进展顺利,效果也在持续显现。这里重点就您问到的民营企业再贷款、支农支小再贷款等政策落地情况,向大家做个介绍。 一是民营企业再贷款实现了省内全覆盖。广东的民营中小微企业众多,在经济中的比重也比较高,人民银行总行出台的民营企业再贷款政策,对广东而言,是含金量十足。政策出台后,我们组织对民营企业融资需求开展全面摸排,督促全省金融机构深入工厂、园区,广泛开展政策宣讲,让更多企业家朋友们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同时,我们加强与财政政策协同配合,创设了“民营企业再贷款+财政贴息+风险补偿”模式,发挥“几家抬”的合力,共同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截至一季度末,全省累计投放民营企业再贷款645亿元,投放量位居全国前列,实现了对省内21个城市的全覆盖。可以说,在马年一开年,我们就通过用好总行新设的民营企业再贷款政策,为激活广东民营经济添了一把火,助了一把力。 二是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机制实现了再优化。为了进一步提高货币政策工具实施的及时性、便利性,我们通过科技赋能,推动支农支小再贷款在省内全面实现了线上交易。截至一季度末,广东(不含深圳)支农支小再贷款余额超1300亿元,同比增加了145亿元;牵引带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支农支小贷款2800余亿元。这些资金实实在在地流向了田间地头和小微企业。同时,我们还探索运用信用方式发放再贷款,并且开展“科创债质押”等创新业务模式,使地方法人银行能够更好地运用再贷款这一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 三是针对五大领域新设“五个100亿”专用额度。我们在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项下,专门拿出来500亿元的专用额度,用于激励和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低碳、服务消费与养老、外贸、制造业和服务业协同发展等五大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银行主动创新金融产品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力支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和广东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我先回答这么多,谢谢。 新华社记者:今年以来,各地都在积极促进消费,扩大内需。请问中国人民银行广东分行在支持增强消费能力、优化金融供给、释放消费潜力方面,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接下来还将从哪些方面继续发力?谢谢。 张双长: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这个问题有请信贷政策管理处的黄桂良处长来回答。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信贷政策管理处处长黄桂良:谢谢。消费一头连着经济增长,一头连着百姓生活,所以金融促消费这项工作意义重大。近两年,我们把推动金融促消费作为一项重点的工作,通过采取五个方面的措施来促进提振广东的消费。 一是强化金融政策引导。我们参与制定全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牵头出台金融支持促消费扩内需的专项行动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专门提出金融要重点支持服务消费的重点领域,促进增强居民的消费能力,以及不断优化消费金融的基础服务。在此基础上,推动构建“省市联动、政策协同、场景融合”的政策支持体系,让金融系统知道往哪发力、怎么发力。 二是加大央行再贷款资金支持。我们引导金融机构用好总行创设的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撬动相关领域贷款投放1500多亿元,惠及近9万多家经营主体。我们还在支农支小再贷款工具下,创设了“焕新贷”专用额度,带动省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服务消费领域和养老产业发放贷款超1700亿元。 三是推动银企精准对接。我们联合商务、文旅、民政等部门,梳理了服务消费和养老领域近10万家经营主体的情况,汇总成“名录库”。同时,组织召开融资对接会,让银行了解企业有什么资金需求,企业知道银行有什么产品,从而建立合作关系。截至一季度末,全省金融机构已对名录中的企业发放贷款近1000亿元,惠及1.2万家经营主体。 四是助力消费以旧换新。换手机、换车、换家电,老百姓有一定的资金需求,商户进货有一定的资金压力,我们在供需两头一起发力。截至一季度末,全省金融机构推出“粤焕新商户贷”“国补贷”等40多款专属产品,向商户发放贷款219亿元,向消费者发放贷款296亿元,近9700户商家和47万名消费者从中受益,实现了“商户进货有资金、老百姓换新有支持”。 五是优化消费金融服务。我们推动金融机构通过支付立减、专属折扣、券券叠加等方式,把消费优惠送到老百姓手里。去年以来,各类支付服务市场主体发放的金融类消费补贴,带动消费交易1.2亿笔、金额135.7亿元。可以说,老百姓买菜、看电影、吃饭,都能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从两个方面继续发力,进一步做好金融促消费的工作。一方面,运用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等政策工具,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夜间消费、首店首展等新业态的信贷投放,支持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另一方面,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等各项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提升收入,从而提振消费信心。 我的回答完毕,谢谢。 大公报记者:我们注意到,第139届广交会正在举行,大量境外客商云集广东。优化外籍来华人员支付服务,是当前提升国际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请问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在服务保障广交会、提升外籍人员支付便利化水平方面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张双长: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也由我来回答。 广交会万商云集,是展示中国开放形象的重要窗口,而支付服务是境外客商落地广东后的一个很重要的体验。近年来,我们聚焦外籍人员从入境到离境的全流程,全面提升支付服务质效,努力让他们享受到更加便捷、更加高效、更加多元的支付体验,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我们实现了人还没到,服务先到。很多外籍人员对境内的支付方式并不熟悉,我们就主动把信息和服务推送出去。我们联合对外贸易中心提前向境外客商发送双语支付指引,联合广州市委金融办在市政府对外网站上发布指南,还联合南方航空在全国入境航班上开展支付服务宣传,为有需求的外籍人员提供全面、详细的讲解,帮助他们提前“热身”。抵达后,白云机场和广交会展馆均设有“一站式”支付服务窗口,外籍人员对支付有什么疑问,工作人员都能及时响应、快速解决。我印象比较深的是,有一个印度的小伙子在工作人员的指引和协助下,成功开通了微信支付后,留言写道“谢谢!太神奇了!这里的支付体验真棒”。这说明,我们的服务真正解决了他的实际问题。 第二,我们实现了走到哪里,用到哪里。我们围绕“食、住、行、游、购、娱”六大高频场景,全面提升外卡刷卡、移动支付、现金支付、外币兑换的便利化水平。比如,在交通出行方面,我们推动广州地铁支持境外银行卡“拍卡”过闸,维萨、万事达等外卡在闸机上“一拍即过”,无需排队购票。截至一季度末,我们统计,外卡“拍卡”过闸已超23万笔,这么一个小小的服务提升也传达了我们广州这座城市对于境外人员的一个温度。同时,我们重点优化入境消费友好型商圈支付服务环境,并面向境外人员推出专属促消费活动。比如,我们指导广东银联推出了“来广交会 游广州城”促消费打卡活动,覆盖全市超2600家商户。一季度,外籍来穗人员使用境外银行卡、移动支付消费交易笔数、金额同比分别增长了85%和69%,支付便利正有效转化为消费活力。 我们做的第三项工作是,实现离境退税,退得更顺。过去,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只能在离境口岸办理现金或转账退税。为了优化离境退税服务的收款体验,满足境外旅客的二次消费需求,我们进一步丰富了退税渠道。境外旅客在广州离境口岸退税柜台、市区天环广场集中退税点“即买即退”时,可直接退至支付宝或微信钱包。他们拿到退税款后可即时再次消费,实现“即买即退、即退即可再买”,进一步畅通消费循环。 对于这个问题我就回答这么多,谢谢。 广东广播电视台记者:当前广东正加快构建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一季度在推动金融服务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的过程中,具体做了哪些举措,同时又取得了怎样的成效?谢谢。 张双长: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这个问题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的伍辉处长来回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处长伍辉:谢谢。广东是外贸大省、外资大省,外贸进出口规模已连续40年居全国首位,外向型经济特征显著。今年一季度,我们重点从外汇管理服务改革和推动跨境人民币使用两个方面发力,服务好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 外汇管理方面,我们一手抓“单点”突破,一手抓“集成式”改革。 先说“单点”上的两项突破。一项突破是“科汇通”业务正式落地。“科汇通”打通了广东科研机构接收境外科研资金入境渠道,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可直接在银行“一站式”办理外汇业务,科研资金跨境流动更顺畅了。另一项突破是依托“南沙金融30条”,我们成功落地了首笔美元福费廷资产跨境转让业务。简单说,就是把境内的信贷资产转让给境外金融机构,这既盘活了境内银行手里的存量资产,也让境外资金能更直接地参与大湾区建设。 再说“集成式”改革,核心是完善“越诚信越便利”的外汇政策体系。我们持续推进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容提质,一季度广东(不含深圳)新增试点企业1505家,同比大幅增长。其中,民营企业占84.3%,“专精特新”企业占15.1%,便利化政策的红利精准落到了最具活力的市场主体身上。同时,我们进一步深化银行外汇展业改革,推动银行将展业分类的结果与本外币各类便利化政策相结合。这样一来,银行评定的一类优质客户,只需完成一次准入,便能享受到各类政策红利,跨境业务的办理流程也会更加顺畅和高效。截至一季度末,广东(不含深圳)一类客户已有约6000家,凭指令办理跨境收支近28万笔、金额645亿美元。 跨境人民币方面,我们重点推动三项政策落地见效。 一是优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让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融到的钱能够在国内用得更顺畅。二是优化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为离岸人民币市场提供流动性,便利海外主体更多使用人民币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三是便利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更好满足“走出去”企业跨境运营资金需要。 我这里也有一组数据可以比较好地说明这三项政策的落地情况。今年一季度,广东省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同比增长12%,人民币在本外币收付总量中占比超过55%。其中,广东企业对外投资及外商来粤投资资金结算中,人民币使用占比均达70%以上,这说明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跨境投融资时首选人民币。 我先说这么多,谢谢! 南方农村报记者:当前,广东正在大力实施“百千万工程”,请问中国人民银行广东分行在提升县域和重点群体金融服务覆盖面、可得性与获得感上取得了哪些成效?下一步打算怎么把金融支持“百千万工程”做得更扎实、更有效?谢谢。 张双长: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还是请我们信贷政策管理处的黄桂良处长来回答。 黄桂良:谢谢。推动金融支持“百千万工程”,就是要让金融资源下沉到县镇村,让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触手可及。围绕这一目标,近年来,我们从三个方面着力,不断提高金融对“百千万工程”的支持力度。 第一,引导资金流向,让更多金融“活水”流向田间地头。我们牵头发布了广东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总体行动方案》,发布了金融支持广东重点老区苏区、乡村振兴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同时,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评估等政策工具,引导更多信贷资源流向县域和乡村。截至一季度末,全省涉农贷款余额2.7万亿元、同比增长8.8%,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4个百分点。 第二,服务特色产业,让“土特产”变为农民的“金饭碗”。我们针对“粤字号”农业品牌培育,推动金融机构创新开发150多款“土特产”专属信贷产品,贷款余额超740亿元,惠及经营主体超13万户。我们还针对特色产业气候灾害风险应对的需求,推动金融机构创新开发了广东“气候贷”系列产品,包括茂名的荔枝气候贷、河源的蝉茶气候贷、肇庆的罗氏虾气候贷等等。这些产品的主要创新点在于,银行可根据企业应对气候灾害风险的能力大小,给予差异化的授信支持。就是说,应对气候灾害的能力越强、授信条件就越优惠。从而形成整个行业共同应对气候灾害风险的一个共同的行动。我们还针对现代农业产业集群、产业转移园区建设,我们推动金融机构开展“一县一园一方案”的精准对接,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2025年以来,全省金融机构累计举办产融对接活动2300多场,现场授信4600多亿元。 第三,下沉基础服务,让金融服务覆盖“最后一公里”。一方面,我们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万村授信”行动。截至一季度末,全省金融机构累计对1.8万个信用村开展“整村授信”,金额超5500亿元,惠及涉农主体160多万个。另一方面,我们推动完成移动支付下沉乡镇三年行动,不断提高支付服务便利化水平。截至一季度末,全省1200多个乡镇完成移动支付普及应用改造。现在,老百姓在乡镇卫生院看病、在农贸市场买菜都可以实现“扫码即付”。 下一步,我们将锚定“百千万工程”五年显著变化、十年根本改变这一目标,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和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同时,持续优化县域和农村的征信、支付等基础金融服务,更好地对“百千万工程”给予金融支持。 我的回答完毕,谢谢。 南方财经记者:去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创新推出债券市场“科技板”,加大了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力度。请问这一年来,债券市场“科技板”在广东落地取得了哪些成效?下一步将如何继续推进?谢谢。 张双长: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而科技创新需要长期资金、耐心资本。2025年5月,正如您刚才提到的,人民银行总行会同有关部门,推出了债券市场“科技板”,正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政策推出近一年来,我们着力把这项好政策在广东落地落实,让更多的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机构能够在债券市场上融到资、融好资,更好地支持广东科技创新。 可以说,“科技板”刚推出时,很多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对在银行间市场上发债还比较陌生。我们联合省有关部门和交易商协会,召开了多场政策宣介会、业务对接会,主动上门讲政策、送服务,推动政策直达实体经济。同时,我们还联合金融机构加强发债需求摸排,而且推动金融机构提供全流程“一站式”发债服务,支持有需要的企业和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低成本、长期限的科技创新债券。让不少企业对债券市场从一开始的“不了解”,变成了“受益者”。同时,我们还持续活跃科技创新债券市场的交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做市力度,创设特色债券篮子等方式,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科技创新债券的交易。 从统计数据上看,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全省一共有8家金融机构、22家科技型企业、11家股权投资机构,共41家市场主体在银行间市场总共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合计超1400亿元,实现了三类主体“全覆盖”。许多民营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机构借此次政策的东风,在银行间市场实现了首次亮相、首次发债,既获得了低成本资金、缓解了融资困难,也提升了市场知名度。债券市场“科技板”的高效落地,受到了企业普遍欢迎,也推动了广东科技创新领域的融资渠道更加广阔、更加顺畅,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在推广宣传、深挖需求和促进对接上发力。联合行业主管部门、交易商协会、金融机构等形成“几家抬”政策合力,共同为有发债需求的主体提供优质的发债服务,并且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债券市场交易,努力形成一二级市场高效互动的良好局面。同时,我们也会积极用好科技创新与民营企业债券风险分担工具,通过增信等方式,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债券市场“科技板”融资,助力广东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经济高质量发展。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邓广志: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三位发布人!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参与!谢谢大家! 2026-04-28/guangdong/2026/0428/3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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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制定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 附件: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网信办 国家外汇局 2026年4月21日 附件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以下统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设计、开发、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贵金属(不含实物贵金属,下同)、外汇产品、期货、衍生品、支付服务、投资顾问或咨询等。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是指金融机构独立运营并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本办法所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是指通过互联网对金融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 第四条 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社会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仅面向许可的区域客户提供。有经营区域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对客户所在区域进行识别审核,面向注册地及设有分支机构区域的客户提供金融产品。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即将进入金融产品购买、金融服务使用环节时,应进行显著提醒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 第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者便利。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实质从事货币、支付、吸收存款、放贷、保险、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各类业务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 金融机构不得为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对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网络营销。 第二章 网络营销内容规范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由总部统筹管理、审批备案及合规审查的审核机制,落实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有关要求。有关审核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营销人员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内容。 第八条 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以金融产品合同为准,涉及产品名称、产品提供者和销售者名称、产品类别、利率费率、风险提示等关键信息的,应当与金融产品合同相关条款内容保持一致,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进行展示,不得有重大遗漏、刻意隐瞒或误导。 网络营销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理性的投资观和健康的消费观。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官方渠道披露并及时更新本机构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的金融产品基本信息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信息、营销使用的通信码号资源等,并通过客服热线或自营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真实、准确披露委托其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基本信息,并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金融机构的官方网站网址、客服热线等联系方式。 第十条 制作网络营销内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三)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简单依据短期、非常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过往业绩高低对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进行展示排序,预测未来业绩,或者利用模拟业绩、部分客户或者个别有利时段的表现等方式误导投资者; (四)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简单类比; (五)利用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产品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该金融产品提供保证; (六)涉及分期付款的,通过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 (七)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 (八)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网络营销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网络营销存款、贷款、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贵金属、外汇产品、期货、衍生品、支付服务、投资顾问或咨询等多类别金融产品,应当为各类金融产品分别设立宣传展示专区。 第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第十三条 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开展网络营销的,不得设置诱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的,应当提供拒收或者退订选择。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拒收或者退订的,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 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营销的,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 第十四条 开展网络营销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 以弹窗广告形式开展网络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 第十五条 组合销售金融产品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注意,不得违法搭售金融产品,不得将组合销售金融产品的选项设定为默认同意。 第十六条 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同意。 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对其从业人员网络营销行为的管理责任,要求其不通过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之外的渠道开展网络营销;加强合规审查,及时审看公众号、直播、短视频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账号,保障营销宣传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加强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对从事金融产品营销及相关信息内容生产活动主体的资质、资格核验,并在金融产品营销类账号主页展示其金融业务资质或职业资格等认证材料名称,对于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及时采取暂停提供相应领域信息发布服务、关闭相关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巡查、监测,发现金融产品营销宣传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信息发布服务,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以及演艺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应当遵守广告代言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金融”“融资”“贷款”“借钱”“典当”“银行”“交易所”“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基金”“理财”“财富管理”“投资顾问或咨询”“证券”“期货”“股权众筹”“保险”“商业保险年金”“信托”“财务公司”“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货币兑换”等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 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机构和个人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应当与获得的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使用包含“金融”“融资”“贷款”“借钱”“典当”“银行”“交易所”“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基金”“理财”“财富管理”“投资顾问或咨询”“证券”“期货”“股权众筹”“保险”“商业保险年金”“信托”“财务公司”“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货币兑换”等涉金融属性字样的商标,但商标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不易使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对其金融业务资质产生误认的除外。 第四章 营销合作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明确划分双方责任和义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收取网络营销服务费用,应当合理定价、质价相符。 金融机构不得因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而免除自身对金融产品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未按照规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损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督促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风险管理,保障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恪守技术服务本位,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帮助合作金融机构规避监管。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按照互联网平台资质能力和承担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从业务资质、经营情况、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声誉等方面进行评估。 金融机构及其员工不得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等形式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支付费用。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包含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客户权益保护、数据安全、争议解决、合作事项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以及协议履行情况,及时识别、评估、防范因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规展业、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如发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立即终止合作,并将有关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保障金融产品品牌独立。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金融产品提供者名称或相关标识,避免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产生品牌混同;为贷款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应当由金融机构以自身名义发布产品信息。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事先核实其金融业务资质,并建立经营行为监测机制,发现非法金融活动或者违规金融业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线索移交金融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参与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损害公平竞争以及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需要提供客户信息和数据的,应当取得客户授权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防止有关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非法获取、非法使用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和数据。涉及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采取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对本领域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金融机构客户所在区域的认定标准。中国人民银行依职责负责支付、征信、信用评级等领域,金融监管总局依职责负责银行、保险等领域,中国证监会依职责负责证券、基金、期货等领域,国家外汇局依职责负责外汇领域。 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检查,及时、准确、完整提供信息、资料。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中的互联网收费监管、广告监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必要时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沟通,商请金融管理部门协助调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依照其规定。 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加强对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金融产品营销信息内容、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监管。 第二十九条 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网络营销的监测、线索通报和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和账号名称涉及本领域字样的监测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在商标中使用涉及本领域字样的监测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有关金融行业协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相关行业标准和自律规范,依法实施自律惩戒。建立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集中披露平台,加强金融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日常监测,及时移送有关问题线索。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引导理性投资、健康消费,完善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举报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依法依职责核查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为非法金融活动或者违规金融业务开展网络营销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后,由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经营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地方金融组织自行或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合作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 2026-04-29/qinghai/2026/0429/1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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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召开全系统警示教育会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推进会,深入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要求,通报系统内腐败问题典型案例,部署全系统促改促治、持续深化正风肃纪反腐、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等重点工作,推动中央银行事业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潘功胜同志讲话并讲授党课。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同志主持会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组长、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曲吉山同志分析全系统正风肃纪反腐形势。会议组织集体观看了警示教育片。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国家外汇局党组成员出席会议。中央金融工委、中央金融纪工委有关同志到会指导。 潘功胜同志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国家外汇局党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力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执纪问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系统政治生态进一步改善,履职效能明显提升。全系统要持续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一是持续深化正风肃纪反腐。党员干部要深刻领悟党中央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判断和要求,带头做到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对本单位本条线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管理。各级党委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对“四风”和腐败问题保持高压态势,形成震慑;强化制度建设和执行,建立起遏制违法乱纪的屏障;加强监督,经常性开展警示教育。二是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各级党委要深刻把握中央开展学习教育的政治考量,认真落实部署要求,一体推进学习研讨、查摆问题、整改整治、建章立制、开门教育等各项任务,以更高标准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勤勉学习思考,积极谋划工作,以专业、务实作风做到科学决策、为民造福,树立正确的考核评价和选人用人导向,鼓励干部勇于担当。三是推动央行事业高质量发展。立足中国人民银行职责,深入分析经济金融问题背后的政绩观问题,从严从实落实中央巡视、审计等整改,持续整治金融机构“内卷式”竞争,高质量统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积极稳妥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和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化解,对相关领域非法金融活动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持续优化央行县域金融管理和服务。 朱鹤新同志强调,国家外汇局党组要持之以恒强化正风肃纪,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要认真落实中央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各项部署要求,把学习教育与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做好国家外汇局中心工作,落实中央巡视、审计整改等贯通起来,推动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见行见效。要统筹做好以案促改促治专项工作,周密组织、扎实推进,国家外汇局机关各业务部门要加强条线指导,确保专项工作各项任务逐一落实见效,通过促改促治专项工作,督促党员干部强化纪法意识,规范权力运行。 曲吉山同志通报了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系统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情况,分析了当前全系统违纪违法案件特点,要求各级纪检机构要带头示范、扎实履职,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深入开展,加大力度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是带头做好自身“学查改”。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结合纪检工作“三化”建设年行动再集中抓两年部署,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二是着力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推动抓好制度建设,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三是加强问题线索核查处理。以查办典型案件促进学习教育,对违反正确政绩观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四是深化以案促改促治。深刻汲取案件教训,聚焦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切实开展以案促改、以案示警,推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本次会议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国家外汇局各部门、各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处级以上干部及青年干部代表,各所属单位中层副职以上干部等分别在主会场和分会场参加会议。 2026-04-29/ningbo/2026/0429/2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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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进程不断加快,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与此同时,存在一些风险问题,比如进行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工作,多次指出要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统一线上线下同类业务监管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制定了《办法》。后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可对各自管理的细分领域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另行明确网络营销监管要求。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其中,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办法》规定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 三、《办法》对于营销资质有哪些规定? 《办法》贯彻落实“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四、《办法》对于营销内容和行为有哪些规定? 《办法》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其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信息披露,便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查询和核实合作金融机构和营销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要求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针对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新模式,以及强制搭售、骚扰营销、违规使用金融字样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 按照《办法》要求,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未取得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的机构在其运营的APP和注册商标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样;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五、《办法》对于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有哪些规定? 《办法》着重厘清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实际提供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名称或相关标识。 《办法》定于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在此之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将依法履职,协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落实《办法》要求,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2026-04-29/qinghai/2026/0429/1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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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2026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附件2:2026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26-04-29/qinghai/2026/0429/1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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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6日至4月26日期间,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就《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关于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债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各类途径反馈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2026年4月28日 2026-04-28/heilongjiang/2026/0428/28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