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国内公司为香港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收取香港公司服务费应如何结汇? 答: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3〕30号)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超过5万美元的,凭合同或发票或其他交易单证办理。 2019-03-20/hainan/2019/0320/917.html
-
问:按照服务贸易关于代垫的要求,是否只有关联企业才能代垫运费? 答: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3〕30号)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代垫仅限于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之间。 2019-03-22/hainan/2019/0322/920.html
-
问:同一企业的待核查账户资金(货款)可否跨行划转到其经常项目结算账户? 答:A类企业可以。 2019-03-15/hainan/2019/0315/914.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水平,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其更名为《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完成对所辖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操作培训,严格遵照《办法》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对辖内银行的外汇业务评估工作。 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认真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的通知》同时废止。2019年度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278(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125(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456(管理检查司),010-68402134(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 注:附件中的附表已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 2019年5月15日 2019-05-28/hainan/2019/0528/959.html
-
4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组长徐加爱一行,在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调研时强调,“纪检监察就是扫地除尘,就是监督强化党委领导班子的责任担当”。 调研中,徐加爱就如何发挥央行的主导作用防范区域金融风险,如何把从严治党融为防范区域金融风险的动力源等几个方面,通过同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党委成员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座谈,深入了解实情,并广泛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局长曹协和就当前海南区域金融风险的主要问题作了汇报和分析,并就如何对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加强从严治党,纠正“四风”等方面汇报了新举措。 徐加爱在调研座谈中就央行如何建立可落地的防范金融风险政策,金融如何适应对外开放新格局,如何从从严治党入手建立防范道德风险制度,对金融领域久拖不决的问题提出可行治理整改措施等,认真听取参调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2019-05-09/hainan/2019/0509/952.html
-
5月24日,海南省银行业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在海口市召开2019年度工作会议,19家成员单位分管行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相关领导应邀出席会议。 会上,牵头行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作2018年自律机制工作总结报告。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充分肯定了自律机制工作取得的成效,并结合当前外汇市场形势提出了下阶段工作要求。 会议还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海南省银行业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工作计划表、自律机制最新工作小组成员及分工安排情况。 2019-05-24/hainan/2019/0524/958.html
-
5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调研组对东方市辖内6家企业涉外业务进行调研。在座谈会上,有关企业先后就办理外汇业务情况和外汇业务政策需求建议进行汇报,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处和资本项目处调研组人员针对相关问题进行现场回应和解答,并重点介绍了外汇业务操作要点,鼓励企业用好便利政策,提示做好风险防控。 调研组还实地走访了涉外企业的生产车间和操控室,了解有关生产环境和质量防控情况。 2019-05-13/hainan/2019/0513/953.html
-
问:境内居民移居境外后,能否将人民币资产兑换成外汇带出境? 答: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版)》(汇综发〔2017〕105号)第5.3条的规定,大陆居民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取得外国公民身份或成为台港澳居民的,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办理移民财产转移手续,得到核准后,可在银行办理境内合法财产变现后的资产购汇汇出。 2019-05-14/hainan/2019/0514/954.html
-
问:中国居民已移居国外,请问其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是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来办理登记和入资吗? 答:中国居民移民后再在我国投资设立的公司,是否属于外资企业,要取决于商务部门的备案或审批。通常,已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个人,其在我国境内设立投资企业属外资企业,具体情况可洽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商务部门。 2019-05-31/hainan/2019/0531/960.html
-
问:境外个人卖出境内商品房,如委托他人购汇汇出是否一定要有经公证的授权书?若公证处不受理,可否接受银行员工见证出具的授权书? 答: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版)》(汇综发〔2017〕105号)第6.26条的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委托他人购汇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2019-05-14/hainan/2019/0514/9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