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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0月28日-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海市分局分别前往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市分行、桂林银行北海市分行对近期“汇小二”智能体在网点部署情况开展督导,与各银行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开展座谈,深入了解目前“汇小二”智能体在网点终端部署情况,银行现场通过模拟企业及个人用户场景成功展示了智能体提供标准化服务的落实成效,北海市分局要求银行网点为“汇小二”智能体设置便捷引导标识及使用指南。下一步,将建立常态化督导机制,践行“汇小二”金融服务理念,推动银行优化智能体服务配套措施,助力构建“更加智慧”的跨境金融服务体系。 2025-10-31/guangxi/2025/1031/3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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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0月13日,为进一步提高“汇小二”智能体的影响力和使用率,国家外汇管理局贵港市分局到邮储银行贵港分行、贵港农商行督导“汇小二”智能体推广工作。 贵港市分局高度重视“汇小二”智能体推广运用工作,分管领导带队到邮储银行贵港分行、贵港农商行进行工作部署,深入银行网点开展实地督导,确保推广运用工作落实到位。各银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推广方案,LED屏、横幅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推动网点全覆盖,延伸人工智能辅助开展业务至县域基层,外汇局将“汇小二”智能体推广运用情况纳入一线查访、暗访内容。 下一步,贵港市分局将继续深化科技赋能,全面宣传推广使用“汇小二”智能体,提升贵港涉外银行系统从业人员借助人工智能辅助开展业务的能力,更好服务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5-10-31/guangxi/2025/1031/3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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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了解玉林市香料企业贸易、融资和政策需求,2025年10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林市分局联合建设银行玉林分行赴福达国际香料物流港,与玉林福达国际香料贸易有限公司、玉林福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开展“面对面”座谈。重点了解企业经营现状、进口模式、融资计划及问题困难等情况,针对企业近期遇到的外汇业务问题进行现场解答,并围绕企业经营中面临的痛点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同时,向企业推介“汇小二”跨境金融服务智能体,帮助企业打破政策理解壁垒,有效解决企业以往“找政策难,懂政策繁”的困扰,便利企业7*24小时查询外汇政策和业务问题。下一步,玉林市分局将持续发挥“汇小二”金融服务队、“汇小二”金融服务点以及“汇小二”跨境金融服务智能体作用,不断提升外汇政策宣传与业务指导水平,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跨境金融服务。 2025-10-31/guangxi/2025/1031/3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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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掌握外汇展业改革在银行一线的实施情况,推动政策准确落地、发挥实效,2025年10月30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分局赴辖内首个外汇展业试点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开展外汇展业工作现场督导调研,通过座谈交流、查看系统等方式,全面了解该行展业试点的进展、成效与困难。 此次督导调研聚焦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下一步柳州市分局将密切跟踪试点银行展业情况,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推动展业改革在银行一线行稳致远,切实服务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10-31/guangxi/2025/1031/3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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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范围 支持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后,按规定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拓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 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可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为优质企业办理以下情形的轧差净额结算,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一)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二)货款与货物贸易运输相关费用、仓储费、维修费、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三)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四)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 审慎合规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以下简称贸易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措施(以下简称高水平开放试点): (一)银行经备案可开展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已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主办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可不为前述所称优质企业)。 (三)跨国公司资金池成员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 跨国公司办理上述业务时,应遵守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有关规定,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跨国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时,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四、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 允许审慎合规银行根据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相关材料,为企业认定的涉外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涉外员工个人在核定金额范围内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应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贸易便利试点薪酬”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薪酬”。 银行应为企业配套制定专属方案,明确适用的涉外员工范围及其薪酬发放安排,做好购付汇或收结汇金额动态管理,建立相关事中事后管理机制。 五、鼓励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 支持审慎合规银行,将诚实守信、合规经营情况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的且经其推荐的诚信客户,纳入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或“外贸综合服务”。 六、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 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委托客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及货物出口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对外支付;也可将上述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与出口货款进行轧差结算,同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相关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按规定向外汇局办理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等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据客户委托代理、代办收付汇业务,均适用上述规定。 七、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 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可为境内机构办理以下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 (一)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间代垫货物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税收、保险等费用。 (二)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 上述代垫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应报备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 八、便利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展承包工程项目的境内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登记后,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用于跨国、跨地区集中管理和调配境外承包工程资金。其中,承包工程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从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向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企业应按要求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内部规范,并在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主要收支信息和账户余额,以及相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完善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 银行应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内机构特殊外汇业务处置”。 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外汇业务时,应严格落实展业责任,开展交易真实性审核,通过事中事后筛查拦截异常交易,并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外汇业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测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2025-10-31/zhejiang/2025/1031/2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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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化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流动性管理,现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可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本公告所称债券回购业务,包含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两种形式。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等部门的规定,相关资金收付应当符合其现券交易对应投资渠道的资金及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合格境外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渠道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应当遵守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投资、账户、资金汇兑管理有关规定。 四、境内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当制定或修订业务规则、操作细则,并按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做好相关交易、托管、结算和清算服务与监测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五、境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等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六、境内自律组织应当加强对债券回购业务的自律管理。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相关自律组织、行业协会应将主协议标准版本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加强监管协作。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按职责分工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加强涉及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外汇交易管理。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公告以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一、本公告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银发〔2015〕170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2025年9月15日   2025-10-13/zhejiang/2025/1013/2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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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进入常态,部分个贸客户对汇率风险管理的认识不足,难以有效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指导下,省内金融机构聚焦个贸客户实际需求,搭建全方位汇率避险服务体系,着力提升全省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   政府担保破题 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轻上阵” 个体工商户楼先生一直苦恼汇率波动:“我们个体户美元一跌利润全贴进去了,之前听说办锁汇要交现金保证金,哪掏得起?”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瞄准这一痛点,借力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破局,为楼先生实现远期结汇担保“零成本”。目前该行通过“政策搭桥+担保增信”的组合拳已惠及超千家个体户,让抗风险能力弱的小微主体也能握紧避险工具,真正实现“小生意稳做,钱袋子捂牢”。   手机银行助力 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减负担” 史先生是一名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个体工商户,今年有一笔300万美元订单要做汇率套保。浙商银行义乌分行获悉史先生需求后,详细讲解远期结汇的业务原理、操作流程及对冲优势。史先生通过手机银行完成办理,锁住出口利润。“没想到办远期结汇这么方便,手机上点几下就完成了,操作省心还能实时看到价格,特别透明。”史先生对数字化服务效率连连称赞。   审批流程优化 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搭快车” 同为外贸采购领域的个体工商户王先生,因回款周期常达60天,长期面临汇率波动风险。以往常,王先生办理远期结汇,因流程繁琐周期较长,影响了企业的锁汇时机。针对以上痛点,稠州银行优化业务审批流程,实现远期结汇申请和审批的有效衔接,最快三天即可完成协议签约和相关审批,极大提升汇率避险的时效性。在客户经理的全程指导下,王先生顺利完成首笔远期结汇签约,规避了美元汇率下跌带来的风险。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的统筹推动下,省内各金融机构聚焦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需求,推出多项惠企利民的汇率避险服务。在汇政银三方协同发力下,我省外贸企业应对汇率波动的韧性将持续增强,能更从容地抵御汇率风险挑战。 2025-10-24/zhejiang/2025/1024/2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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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上海、北京、天津、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四川、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16省市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鼓励非金融企业将跨境融资资金用于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 试点政策主要针对境内非金融企业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且专项用于支持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相关规定条件的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允许这类项目更少占用企业全口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从而扩大投资绿色发展或低碳转型项目企业的跨境融资规模上限,同时相关外债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提升绿色外债业务办理便利化水平,有利于吸引全球金融资源向我国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有序聚集。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更好统筹开放与安全,持续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助力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9-16/zhejiang/2025/0916/2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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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满足企业跨境运营资金的需要,统一并完善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跨境资金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rmb@pbc.gov.cn或zibensi@mail.safe.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传真至:010-66016463或010-6840220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30日。 附件1: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0月31日     2025-10-31/safe/2025/1031/26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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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管,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fxmarket@mail.safe.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邮编:100033) 三、将意见传真至:010-6840231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1日。   附件1: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2025-08-22/safe/2025/0822/264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