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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4-01-19/shandong/2024/0119/2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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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5年1月27日) 2025-02-21/beijing/2025/0221/2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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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是指境外机构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公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0号发布)等相关规定,经监管部门核准、注册或备案等,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行为。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应委托境内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境外机构应在获得债券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后且首期发行前,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凭以下材料,到为该境外机构开立相关募集资金账户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办理登记: (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 (二)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等相关文件。 (三)募集说明文件或定向发行协议等相关文件。 开户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境外机构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留存上述材料。开户银行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登记后,应将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业务登记凭证反馈境外机构的境内主承销商。 境外机构应在每期债券发行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当期境内主承销商,凭业务登记凭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附件2),到当期开户银行更新实际募集资金登记信息。 四、境外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开立境内发行债券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发债专户)。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可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委托其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发债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划入;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税费(税款、手续费等)资金划入;账户利息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发债专户的支出范围是: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支付或结汇支付发行债券本息和相关税费;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五、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可汇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资金用途应与募集资金说明文件等所列内容一致。留存境内使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 鼓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 六、境外机构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按照实需交易原则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汇率风险。 七、境外机构偿还境内发行债券本金、利息、支付相关税费的,资金可从境外或境内汇入发债专户。还本付息资金需结汇的,应按照债券还本付息计划进行。 八、相关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规定,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监督和统计数据。 九、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涉外收付款境内主体、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应按照本通知和《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境外机构根据本通知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一、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债券仍在存续期,但未办理登记的境外机构,应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及时补办登记。 十二、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6〕2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 2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2022年11月23日 2022-12-23/shanxi/2022/1223/1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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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外汇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同,2025年2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咸阳市分局与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就相关案件移交行政部门处罚衔接工作举行专题座谈会。座谈会上,双方分别介绍和交流了近年来辖内外汇领域刑事犯罪及外汇案件查处情况,依法不予起诉的案件情况,并就外汇案件办理热点、难点达成共识。 下一步,咸阳市分局将以此次座谈会达成的共识为基础,全方位深化与检察机关协作,进一步提升协同打击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效能。一是畅通部门沟通,就涉外汇领域不予起诉案件相关情况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二是加强信息共享,依托市县两级检察院,定期反馈外汇领域案件相关线索;三是创新工作研讨模式,探索开展部门间联席案例工作研讨模式,统一司法执行标准、开展专案研判、协同发布典型案例,逐步强化警示教育。 2025-02-21/shaanxi/2025/0221/20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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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阳泉市分局积极推广跨境金融服务平台“银企融资对接”应用场景,成功推动第一批场景业务落地。 阳泉市分局加强统筹安排,召开银行外汇工作推进会,组织学习平台、操作流程,安排专人赴银行指导系统对接。截至目前,辖内中行已累计为企业提供进口押汇融资6笔,金额8532.1万元。 下一步,阳泉市分局将不断扩大平台业务覆盖面,为更多符合条件的涉外企业提供高质量外汇服务。 2025-02-21/shanxi/2025/0221/1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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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7月26日 2022-08-15/shanxi/2022/0815/1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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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辖区营商环境,支持涉外企业发展,2025年2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康市分局联合中国银行安康分行赴辖内某纺织企业走访调研。 调研组一行实地考察了企业化纤纺织面料生产车间,认真听取企业负责人介绍原材料采购、加工、制作及当前订单等情况。座谈会上,调研组重点宣传推广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跨境人民币使用及惠企融资等金融外汇政策。针对企业提出的结汇、海运费、汇率避险等方面问题,安康市分局调研组和中国银行安康分行工作人员现场提出解决方案及处理时限,并就跨境融资业务线上办理进行了交流探讨。 下一步,安康市分局将进一步加大对辖内涉外企业支持力度,扎实做好各项金融外汇服务,积极助力安康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2-21/shaanxi/2025/0221/20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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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外汇管理法规体系建设,提升外汇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目录》),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81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等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纳入《目录》的文件主要涉及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等。 2025-02-05/shanxi/2025/0205/1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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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3年6月30日) 2023-08-07/shanxi/2023/0807/1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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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4年6月30日) 2024-08-01/shanxi/2024/0801/14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