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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银行落实外汇局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的成效,让外汇政策惠及更多企业,12月11日,扬州市中心支局召开银行落实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外汇政策座谈会,辖内24家银行分管负责人与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 座谈会上,各银行交流了便利化外汇政策的实施情况、执行中的顾虑、对中心支局工作的建议以及企业的政策诉求,扬州市中心支局相关负责人分别就银行的问题一一进行了回应,并进一步阐述了支持真实合规贸易投资的重要意义,要求各家银行深刻领会外汇管理改革思路和政策内涵,积极落实好外汇局出台的各项便利化政策,为企业各类真实合理的跨境业务需求提供高效快捷的外汇服务。 下一步,扬州市中心支局将持续关注银行落实便利化外汇政策情况,主动了解企业需求,确保有需要的企业能享受政策红利,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 2020-12-17/jiangsu/2020/1217/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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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决定取消11项证明事项(见附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此11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认真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外汇管理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2020-01-07/heilongjiang/2020/0107/1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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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举行宪法宣誓仪式,2019年12月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新任命的干部依法进行宪法宣誓。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委托,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宣昌能监誓。(完) 2020-12-16/safe/2020/1216/178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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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0年11月30日) 2020-12-17/guangdong/2020/1217/1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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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便利市场主体了解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或修改。目录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0日 2020-01-10/heilongjiang/2020/0110/14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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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http://www.gov.cn/xinwen/2020-12/17/content_55700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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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http://www.gov.cn/xinwen/2020-12/17/content_55700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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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10月,银行结汇10279亿元人民币,售汇940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871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结汇1532亿美元,售汇1402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30亿美元。 2020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11277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0654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6228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累计结汇16194亿美元,累计售汇15303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891亿美元。 2020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4023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22336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1688亿元人民币。2020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41034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36746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428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0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580亿美元,对外付款3328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251亿美元。2020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4634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34009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625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 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 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 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 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 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 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 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 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 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 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 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20-12-04/xinjiang/2020/1204/10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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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北京德湟控股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北京德湟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154.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9月至12月,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1笔,金额合计29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7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四川籍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2月,彭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94.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广东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2月至3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3笔,金额合计123.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9笔,金额合计435.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7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4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笔,金额合计7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湖南籍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胡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8笔,金额合计36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湖北籍熊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至9月,熊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笔,金额合计56.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福建籍黄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10月,黄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合计130.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4.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河南籍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10月,孟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69.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2.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0-12-09/xinjiang/2020/1209/1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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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辖区外汇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认真组织开展旁听庭审工作。 ——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旁听庭审工作具体要求,指导基层外汇局及时与地方法院建立联系,实现早布置、早落实。 ——加强典型案例学习。定期从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普法网、中国法律服务网等网站搜索与外汇管理相关的案件视频,内容涵盖了外汇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等,并附上受理法院、原被告信息、案情简介等相关背景信息,组织全体人员学习观看, ——积极推广线上旁听。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各地法院控制开庭数量、压缩了旁听人员规模的情况下,主动拓展线上观看渠道,通过网络、电视等观看相关视频,认识和了解诉讼过程,强化依法执法、依法行政的意识。 ——提升旁听庭审工作效果。引导旁听人员围绕案情进行深入讨论,并追踪最终的判决情况,延续学习相关判决文书;以案促学,梳理外汇执法政策法规知识,加深对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理解;以案思辨,组织工作人员结合办理的案件,讨论庭辩的关注点;以案自省,对照庭辩过程及法院判决书的内容,检阅办理的案件,并对外汇执法工作开展自查。 2020-12-16/guangdong/2020/1216/19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