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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完善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减少纸质单证流转,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外汇局 2019年5月27日 2019-06-04/shandong/2019/0530/1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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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提高外汇金融精准化服务水平,切实推进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近期,山东省分局“外汇服务进万企-济宁行”活动暨外汇支持新旧动能转换洽谈推介会在济宁成功举办。 下一步,省分局将继续推动“外汇服务进万企活动”在全省深入开展,切实聚焦涉外企业发展的“痛点”,疏浚金融服务的“堵点”,打通金融活水流向实体经济的最后一公里,切实提高外汇金融服务的创新能力和精准化服务水平,为地方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2019-05-23/shandong/2019/0523/1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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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上午,日照市中心支局“服务进万企 合力促发展”涉外政策宣讲会成功举办。全市23家金融机构、150余家重点涉外企业共计20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下一步,日照市中心支局将继续深入贯彻总分局决策部署,立足日照实际,在做好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贸易投资便利化和外汇金融精准化服务水平,积极服务和促进全市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 2019-05-27/shandong/2019/0527/1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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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德州市中心支局举办了“激情初夏 合作共赢”外汇政策暨涉外经济法律宣讲会。全辖50余家重点进出口企业的财务、业务总监受邀参加了这次宣讲会。 此次宣讲会是德州市中心支局适时推动外汇服务进万企活动的重要举措,通过面对面传导外汇管理政策、贴心帮助企业解决外汇难题,促进银行外汇业务和产品对接,为德州当地涉外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新的动能。 2019-05-28/shandong/2019/0528/1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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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菏泽市中心支局局领导及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外汇指定银行主要负责人等一行,走进菏泽市辖区涉外企业,为涉外企业送服务、送政策、解难题。 此次活动,帮助企业了解各项贸易投资便利化与跨境投融资政策,提高了企业在中美贸易摩擦过程中的避险意识,促进了涉外企业健康平稳发展。 2019-05-21/shandong/2019/0521/1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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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分局“外汇服务进万企”活动要求,优化外汇金融服务,助力涉外企业发展,近日,德州市中心支局和临邑县支局一行赴企业进行调研,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帮扶工作。 通过此次调研,使企业对我国现行外汇政策进行更深层次了解,提高了企业对直接申报业务的认知度。 2019-05-22/shandong/2019/0522/1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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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16日,国际收支处一行赴东营开展调研指导工作,向涉外企业讲解了省分局“外汇服务进万企”活动内容和具体要求,介绍了国际收支直接申报前期准备情况。 通过实地走访调研,摸清情况、找准问题、解决难题,“外汇服务进万企”活动受到辖区涉外企业的一致欢迎。 2019-05-20/shandong/2019/0520/14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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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2日,聊城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重点企业,召开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培训会、非金融企业国际收支直接申报座谈会等会议。 此次会议的召开,增强了企业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非金融企业纳入直接申报工作的了解。 2019-05-24/shandong/2019/0524/1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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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8日,济宁市中心支局深入进出口企业开展调研。 外汇局要加强对涉外企业的政策指导,畅通政策传导渠道,将“一企一策,一事一议”落到实处,做到服务与监管并重,促进辖区涉外经济健康发展。 2019-05-29/shandong/2019/0529/1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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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现就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可依据实际经营需要,直接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 (一) 保险公司在每年1月底前应当就本年度结汇计划和上年度结汇情况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分局)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结汇用途、本外币资产不匹配情况和上年度结汇资金使用情况等; 2.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保险公司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二)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资料包括: 1.结汇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结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及结汇资金用途等; 2.结汇资金使用计划及其证明材料; 3.上年度经审计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保险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供近期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市保险公司未披露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可提供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运用需符合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用于新设分支机构的筹建、日常经营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和人民币保证金等。 二、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在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相关业务备案后,可通过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资金原币划转,其中赔款资金可办理结汇或购汇。 (一)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报告本年度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报告上一季度实际办理情况,并向所在地分局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基本情况、合作境外保险机构名单、收付汇金额等;办理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业务的,说明中还应包括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业务基本情况、保险赔款金额及与其对应的收付汇金额、结汇或购汇金额等; 2.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或购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或购汇,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二)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时,结汇资金直接划入赔款接收人账户;已代付保险赔款至赔款接收人账户的,结汇资金由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自行留存。金融机构应当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材料包括: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结汇原因、赔款接收人姓名、开户银行账号等; 2.赔款接收人书面委托结汇书; 3.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 4.金融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购汇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对购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近三年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 四、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本条(三)情形的,自发生或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并提交说明函。所在地分局可视情形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 (一) 取得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连续两年未发生外汇保险业务的; (二) 收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接管公告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三) 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为保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等业务的合规性,所在地分局应对上述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核查和检查。 六、经办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等业务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本通知管理。 八、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2019年下半年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计划或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第三十四条同时废止,原第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 2019-06-10/shandong/2019/0603/14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