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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强化政策宣传和服务,积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八项跨境投融资改革措施和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等政策落地实施,助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投融资高质量发展,为广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稳外贸稳外资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提效率”。简化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手续,企业可先办理业务再补充单证材料。截至2020年6月末,粤港澳大湾区内近400家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对外支付金额超44亿美元。 ——跨境融资改革试点“增便利”。取消外债逐笔登记,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企业可按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截至2020年6月末,粤港澳大湾区内共有150家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签约登记,已融入境外资金折合14.72亿美元。 ——跨境资产对外转让“扩渠道”。扩大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信贷资产范围,进一步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金融资产跨境流动。截至2020年6月末,粤港澳大湾区内共发生19笔银行不良资产对外转让业务,金额合计47.72亿元人民币。 ——境内直接投资登记“降成本”。实施境内直接投资登记改革政策,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清算汇出“一站式”服务,有效降低企业“脚底成本”。 ——高新技术企业跨境融资“解难题”。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进一步满足处于成长初期、净资产规模较小的中小微科创型企业的跨境融资需求。截至2020年6月末,粤港澳大湾区内共有8家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登记金额折合约2947万美元。 2020-07-28/guangdong/2020/0728/18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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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积极联合东莞市金融工作局,搭建“政-银-企”三端政策交流平台,利用“线下会场+线上直播+直联企业”的方式开展外汇政策宣传,受到企业热烈响应。 ——指导中国银行东莞市分行举办“金融政策育新机 服务莞邑开新局”外汇便利化政策产品宣讲会,宣讲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及各项外汇管理稳企业保就业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用好用活便利化政策,尽早享受政策红利,提升生产经营效益,助力东莞经济稳健发展。东莞市150余家重点涉外企业参加现场宣讲会,3000余家涉外企业参加线上直播。 ——指导农业银行东莞分行举办“政策促贸易便利 金融助湾区发展”外汇便利化政策产品宣讲会,围绕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有关外汇改革措施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讲解,农业银行东莞分行还推介了FT账户(自由贸易账户)以及服务小微企业、稳外贸等银行产品。东莞市100余家重点涉外企业参加现场宣讲会,2000余家涉外企业参加线上直播。 ——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实施“一企一策,定向辅导”,推动便利化政策信息直达企业,及时了解和跟进企业跨境资金结算需求,实现精准高效对接。 2020-08-04/guangdong/2020/0803/1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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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揭阳市中心支局深入企业开展“情系企业 暖心服务”走访活动,主动送外汇政策上门,助力加快复工复产。外汇局揭阳市中心支局通过现场走访,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情况及外汇业务诉求,宣讲外汇业务绿色通道及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鼓励企业在恢复生产、转型升级过程中用好用足各项外汇政策。在了解到多家企业有迫切的融资需求时,外汇局揭阳市中心支局指导企业利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开展跨境融资,并根据部分企业实际情况指导银行做好对接工作。 2020-08-03/guangdong/2020/0804/18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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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0年7月31日) 2020-08-03/guangdong/2020/0803/1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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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0年6月广东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0-07-28/guangdong/2020/0728/1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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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0年6月广东省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0-07-27/guangdong/2020/0727/1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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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国家(地区)的报送原则、记录时点和计值方法、境内分支机构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跨机构信息校验、零申报、数据修改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八)至(十三)条。 (二)新增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B01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B02表)、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B04表)、境外发行债务证券(B05表)、存贷款及应收应付款业务(D系列报表)、涉外托管业务(H系列报表)等具体报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五)、(六)、(七)、(八)和(十一)条。 (三)新增有关可转债、信贷资产证券化、存托凭证、非上市股份全流通、贷款展期、境外投资筹备款、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吸收非居民投资者保证金、非居民以股抵债业务以及非居民购买境内信托产品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五)、(六)、(七)、(十)、(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和(二十五)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合并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六)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关系的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补充有关境外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分机构的申报义务分工,金融机构申报主体的说法,以及申报主体的“离岸业务部”等是申报主体的内设部门,而不是独立的申报主体或非居民机构等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二)条。 (三)调整有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托管机构申报内容的说法,补充有境内托管机构的跨境投资业务的申报义务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四)补充其他因素引起的非交易变动的归类原则,涉及第一部分第(五)条。 (五)补充金额字段应与币种字段相匹配,以及贵金属合约币种填报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六)补充有关非居民之间股权转让导致的投资者信息变动,申报主体应同时填报非居民股东的撤资和增资信息的申报说明,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七)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E01表)的说明,补充相关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八)补充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X01表)的统计范围和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条。 (九)调整境内机构租用非居民境内不动产的说明,将之区分为“经营性租赁”和“其他形式的职工报酬”,涉及第三部分第(二)条。 (十)调整有关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原外方股东在不同情况下增资和减资的填报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一)补充有关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说明。其中,存贷款等已做外债登记的债务类数据项应与对应登记外债类型和签约币种相匹配,其他业务遵从直接申报有关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八)条。 (十二)调整有关债务减免的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十三)将多处“填报机构”调整为“申报主体”。 (十四)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9月18日 2020-10-09/guangdong/2020/1009/1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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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真实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部分外汇账户进行清理整合,进一步减少账户种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账户 此次清理整合工作涉及8类外汇账户: (一)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二)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 (三)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四)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 (五)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六)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2107); (七)资本项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2404); (八)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3500)。 二、账户整合规则 (一)将“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二)将“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2107)”并入“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 (三)将“资本项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2404)”并入“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四)将“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3500)”并入“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相关账户收支范围及管理规则的调整详见本通知附件《部分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银行应根据《方案》对上述账户进行清理整合。 三、相关工作要求 银行应于2021年1月29日20:00至1月31日20:00之间,根据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刷新历史数据; (二)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 (三)对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接口进行升级; (四)1月29日20:00以后,银行应按新的账户类型代码报送账户数据。 在此之前,银行应做好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配套工作,确保已废止的账户类型不再开立新的账户;对刷新类型后继续使用的账户,按照刷新后账户类型的相关规定办理账户相关交易,并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对辖内银行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 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12(经常项目)、68402163(资本项目)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9月22日 2020-10-10/guangdong/2020/1010/18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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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外汇服务质量,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全面整合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现有法规,精简部分业务流程和办理业务所需材料,同步废止法规29件,实现经常项目外汇政策“一本尽列、一文通办、一目了然”。自《指引》发布以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多措并举开展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落实好《指引》,促使政策红利直达实体。 ——广宣传。指导银行通过涉外企业信息联络群、电子邮件、电话等渠道推送《指引》,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让市场主体“看得懂、用得上”。 ——重培训。指导银行加大培训力度,帮助外汇业务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指引》相关内容,更好地执行《指引》。加强对企业培训,从经营难点、关注焦点、政策诉求等方面寻找切入点,让企业“听得进、有收获”。 ——解疑惑。多渠道收集市场主体的疑问和意见建议,及时通过银行联络群、业务座谈会、宣讲会、培训等形式答疑解惑,主动为市场主体提供针对性的外汇政策指导和服务,推动外汇业务“办得顺”。 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继续加强《指引》的宣传工作,密切跟踪市场主体对《指引》的反馈,及时与总局沟通对接,回应市场关切,不断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动涉外经济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2020-09-28/guangdong/2020/0928/1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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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9月22日 2020-10-13/guangdong/2020/1013/18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