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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境内机构、个人通过互联网进行电子商务
交易,规范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防范互联网渠道跨境
资金流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非
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
行为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
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
第三条 支付机构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应当接受国家外
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的监督和管理,并
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业务数据。
银行为支付机构办理业务,应合理尽责、严格审核支付机
构主体资质和业务范围,对于存在异常的交易应予以拒办,并
确保及时准确地录入相关数据信息。
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得以虚构交易获取或转移外汇资金,不
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外汇监管。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主体还应
遵守国家其他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试点业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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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支付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可
试点开办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支付机构申请“贸易外汇收支企业
名录”登记,应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
范围应包括互联网支付;
(二)近 2年内无重大违反人民币及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三)有完备的组织机构设臵、业务流程规定、风险管理
制度;
(四)具备采集并保留交易信息数据的技术条件,并能保
障交易的真实性、安全性。
第五条 支付机构申请“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应向
注册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设臵、已开展的支付业务和拟申请开展的
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种类及范围等;
(二)业务运营方案,包含业务办理流程(按业务种类,
详细列明交易、汇兑和支付的完整流程)、客户实名制管理、交
易真实性审核、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采集报送、系统建设、
系统与银行数据接口、系统应急预案、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
与所开展业务相对应的风险控制、内部操作规程及合规管理等
内容;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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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银行合作协议;
(五)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根
据本指导意见对支付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 20个工作日
内对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出具正式书面文件,同时抄报国家外
汇管理局,并为开办货物贸易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办
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本指导意见实施前已开办试点业务的支付机构,无需再行
申请。由注册地分局统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试点期间,支付机构业务范围、外汇备付金开户行等发生
变更的,应凭新增业务的运营方案或银行合作协议等到注册地
分局事前备案。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七条 支付机构应严格审核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客户
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相关信息 5 年备查。个人客户留存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机构
客户留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
支付机构自主发展境外特约商户,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
“了解你的业务”及“尽职审查”原则保证境外特约商户的真实性、
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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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交易背景。支付机构不得为以下交易活动提供跨境外
汇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货物、服务贸易;
不具有市场普遍认可对价的商品交易,以及定价机制不清晰、
存在风险隐患的无形商品交易;可能危害国家、社会安全,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或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外
汇局规章制度明确禁止的项目。
第九条 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除另有规
定外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 5 万美元。对于交易完成情况
核查不充分或未按规定对相关商户执行货物贸易名录企业分类
管理等的支付机构,外汇局可将其单笔交易限额下调至等值 1
万美元。
第十条 支付机构可集中为客户办理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并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实现交易信息的逐笔还原。支付机构应
在收到资金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完成结售汇
业务办理。在满足交易信息逐笔还原要求的情况下,支付机构
可以办理轧差结算。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在提供跨境外汇支付服务时,应允许
客户用人民币或自有外汇进行支付。客户向支付机构划转外汇
时,银行应要求其提供包含有交易金额、支付机构名称等信息
的网上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经核对支付机构账户名称和金额
后办理,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外汇互联网支付划转”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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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结售汇服务时,应按照银
行提供的汇率标价,不得自行变动汇率价格。支付机构应就手
续费、交易退款涉及的汇兑损益分担等,与客户事先达成协议。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外汇备付金账户资金与自有
外汇资金严格区分,不得混用。支付机构自有外汇资金账户的
开立、使用应遵循现行机构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凭注册地外汇局出具的“贸易外汇
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书面文件,按照现行外汇账户管理有关规定,
在银行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账户名称结尾标注“PIA”(Payment
Institute Account)。
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结售汇及跨境收付业务均应通过外汇
备付金账户进行。备付金账户管理同时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备
付金账户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外汇备付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接受同名外汇备
付金账户外汇划转、境内付款方外汇划转或购汇转入、境外付
款方外汇汇入,以及因交易失败等原因由原路、原币种退回的
外汇资金;支出范围为向同名外汇备付金账户划转外汇、向境
内收款方划转外汇,结汇转入人民币备付金账户或收款方人民
币账户、汇出至境外收款方,以及因交易失败等原因产生的原
路、原币种退出的外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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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备付金账户不得提取或存入现钞,不得在无交易情况
下预收、预存。此外,因经营损益原因,支付机构外汇备付金
账户可与其自有外汇账户按规定进行外汇划转。
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应选择具备客户备付金存管资质的商
业银行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其中,外汇备付金存管银行应与
人民币备付金存管银行一致,外汇备付金合作银行可根据需要
自主选择。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
息系统管理,并归入“支付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1603)”项下,
银行应将数据及时填报并报送外汇局。
第五章 信息采集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报送相关业
务数据和信息,并保证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银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及结售汇信息报送相关规定,依
据支付机构提供数据进行相关信息报送。除逐笔还原信息外,
其他交易按照银行实际业务发生信息准确报送。涉及轧差的交
易信息,也应进行还原报送,具体报送要求按照本指导意见第
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时,应掌握真
实交易信息,按照完整性、可追溯性原则采集逐笔交易的明细
数据,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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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项下明细数据原则上应包括标的物名称、数量、
交易币种、金额、交易双方及国别和订单时间等;服务贸易项
下明细数据原则上应包括服务种类、具体交易信息(如机票项
下航班及时间,住宿项下入住酒店名称、时间,留学项下入学
通知书等)、数量、交易币种、金额、交易双方及所在地、订单
时间等。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应按现行涉外收支数据申报的规定,
对两类数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一类是集中收付款或轧差
净额结算时支付机构的实际收付款数据(以下简称实际收付款
数据);另一类是逐笔还原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的原始收
付款数据(以下简称还原数据)。
对于实际收付款数据申报,支付机构应按照银行实际业务
发生信息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银行应将实际收付款信
息交易编码记为“999999”,申报主体为支付机构。对于因轧差
净额结算造成实际收付款为零的,支付机构应虚拟一笔结算为
零的申报数据,收付款人名称均为该支付机构,交易编码标记
为“999998”,国别为“中国”,其他必输项可视情况填报或填写
“N/A”(大写英文字母)。
对于还原数据的申报,支付机构应在申报实际收付款数据
的当日,根据全收全支原则,提供逐笔还原数据信息,通过银
行对实际用汇客户的跨境收支进行还原申报。其中,还原的客
户单笔交易金额低于国际收支免申报限额的,支付机构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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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交易性质,将交易性质相同(即同一交易编码)的逐笔交
易数据合并为一笔,并以支付机构名义对按实际交易性质分类
合并后的还原数据进行逐笔申报。还原的客户单笔交易金额高
于国际收支免申报限额(含)的,支付机构应以客户的名义,
逐笔申报还原数据。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集中提供或填报还原数据的基础信
息和申报信息,提供或填报方式由银行与支付机构协商确定,
可不填报纸质申报单。
境内银行应按实际交易性质填报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按
照实际收付发生的日期编制申报号码,并将还原数据“银行业务
编号”填写为所对应的集中收付数据的申报号码,以便建立实际
收付款数据与还原数据间的对应关系。
境内银行应在支付机构实际对外收付款之日(T)后的第 1
个工作日(T+1)中午 12:00前,完成还原数据基础信息的报
送工作;第 5个工作日(T+5)中午 12:00前,完成还原数据
申报信息的报送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按现行结售汇管理规定,在规定
时间提供通过银行办理的逐笔购汇或结汇信息,银行应按照现
行规定报送结售汇统计报表。个人项下结售汇业务,银行应根
据支付机构的数据,在办理结售汇之日(T)后的第 5个工作日
(T+5)内对于单笔金额等值 500 美元(含)以下的区分币种
和交易性质汇总后以支付机构名义逐笔录入个人结售汇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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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系统,对于单笔金额等值 500 美元以上的逐笔录入个人结
售汇业务的管理系统。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项下的个人
结售汇不计入个人年度结售汇总额。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通过表单系统于每月10日前向注
册地外汇局报送客户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金额、笔数等总量报告,
并对每月累计收付汇总额超过等值 20万美元的客户交易情况报
送累计高额收支交易情况报告,业务开展中如发现异常或高风
险交易应随时向外汇局报告。
支付机构应按照注册地分局的要求报送年度试点总结报告。
第六章 监督核查
第二十四条 分局应审慎监管试点业务,依据本指导意见
及相关外汇管理法规对辖内支付机构外汇支付业务进行非现场
核查和现场核查。注册地分局对支付机构负主要核查职责。支
付机构及其开户银行有义务配合外汇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分局对于日常监测工作中发现的异常交易,
可责成支付机构进行自查。支付机构应按照分局要求及时完成
自查工作,并报送自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分局根据辖内外汇支付业务总量、各支付机
构业务量占比和业务特点,自主安排对辖内支付机构的现场核
查或检查。现场核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机构的主体信
息审核、交易真实性审核、信息采集留存以及业务发生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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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真实性审
核、信息采集留存等不符合要求的,外汇局有权调整其业务范
围、交易限额或者暂停其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资格。支付机
构整改后,需经注册地分局重新核准恢复办理试点业务。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外汇支付业务的
支付机构,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外汇支付业务办理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
知》(汇综发[2013]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指导意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2015-04-22/xizang/2015/042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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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 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督促报送外汇统计数据的通知》(汇传[1998]04 号)
2、《关于国际收支证券投资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
[1998]41号)
3、《关于境内机构大额美元现钞取现问题的批复》([98]汇管
经字第 24号)
4、《关于进一步明确国际收支证券投资统计申报系统与证券交
易所业务系统接口规范的通知》(汇国函[1998]36 号)
5、《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1999]251号)
6、《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
[1999]289号)
7、《关于下发〈国际收支及外汇收支统计分析考核办法〉的通
知》(汇发[1999]343 号)
8、《关于转发〈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
则〉的通知〉的通知》(汇综发[1999]25 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
报时效有关工作原则的通知》(汇国函[2001]35 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有关政策及明确
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20 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
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购汇审批程序的通知》
(汇发[2002]76 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
业务的批复》(汇复[2002]121 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资本项目重点监测制度的通知》
(汇发[2003]36 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
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 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
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的通知》(汇综发
[2004]127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调整外资银行结售汇周
转头寸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5 号)
1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和调整外债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05]78 号)
1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统一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竞价交易
和即期询价交易时间的通知》(汇发[2006]50 号)
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
构标识码的通知》(汇综发[2006]82 号)
2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
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汇综发
[2007]189号)
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
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 号)
2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
系统代码标准库(第[2010]01 版)〉的通知》(汇综发
[2010]59号)
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审核权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11]20 号)
2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
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 号)
2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广数据综合利用平台、开
展数据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1]93 号)
2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
选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12]153 号)
2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登
记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3]142 号)
2015-04-22/xizang/2015/042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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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 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
知》(汇发[2002]8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
知》(汇发[2002]83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福费廷业务和进口许可证有关
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2]3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3]第 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4]第 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 2005年节假日期间报送银行
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4]168 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开证保证金账户等有关
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1 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
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6]47 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授权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境外个人
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业务的批复》(汇复[2007]210 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采集
整理外商投资企业历史数据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8]9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
广上线准备事宜的通知》(汇发[2008]13 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上线直接投资外汇
业务信息系统境外投资模块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
[2008]72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上
线运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批复》(汇复[2009]5 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投资中
国国都(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
(汇复[2009]18 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
系统做好 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9]16 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
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29 号)
1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拿大皇家银行汇款弥补境内分行
亏损相关事宜的批复》(汇复[2010]190 号)
1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
统计软件试点及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0]2 号)
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境内非居民外汇账户进行
调查的通知》(汇综发[2011]116 号)
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
通知》(汇发[2012]36 号)
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
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 号)
2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内
结售汇数据和资本项目数据接口验收和联调有关工作的通知》
(汇综发[2012]139 号)
2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 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外
汇经营状况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4]58 号)
2015-04-22/xizang/2015/042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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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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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目 录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说明 ........................................................................................... 3
一 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 5
1.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 5
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 6
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 8
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 10
1.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 13
1.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 14
1.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 15
1.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 16
1.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17
1.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19
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21
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23
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25
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 27
1.15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30
1.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31
1.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32
1.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33
1.19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35
1.20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 37
1.21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 ................................................. 38
1.22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 39
1.23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 40
1.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
房款购汇汇出 ................................................................................................................. 41
1.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
付汇 ................................................................................................................................. 42
二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 43
2.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 43
2.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 44
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 46
2.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 48
2.5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 49
2.6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 51
2.7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 52
2.8 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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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 54
2.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 55
2.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 56
2.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 57
2.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 58
2.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 59
三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 60
表 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 61
表 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 66
表 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 68
表 4 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 70
表 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 72
表 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 75
表 7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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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说明
一、直接投资外汇(含现汇与人民币,下同)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直接投
资外汇业务的前提。申请主体应先到注册地银行办理相关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
续,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作为办理直接投资项下账户
开立和资金汇兑等后续业务的依据。
二、申请人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承担申请事
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应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凭外汇局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和额度控制等信息为申请人办理后续直接投资
外汇业务,并制定与本操作指引和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适应的、完备的内
控制度,用于保证本操作指引和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的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并完整保留相关业务办理资料(相关市场主体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注销两
年后可销毁),以备外汇局实施事后核查和检查。
四、本操作指引中规定收取或审核的相关材料,仅限于外汇局要求的部分,
申请人办理业务时仍须按照其他管理部门规定和银行展业三原则(了解客户、了
解业务、尽职审查)及自身制度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除申请书、登记表等要
求留存原件外,银行收取或审核相关材料时,应查验原件并留存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人为个人的应亲笔签名)的复印件。
五、银行为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应首先确认申请人已
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以前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如未按规定报送的,应
要求申请人按要求向外汇局办理报送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
务。
六、直接投资项下同名同类型账户间(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除外)外
汇资金划转,银行可在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文件后直接办理。开户主体因发放外
币委托贷款、参与外币资金池、境外放款、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经登记或核准
的其他资本项目业务需办理境内外汇划转手续的,银行可在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
文件后直接办理。银行为企业办理境内划转时,划出资金尚需原路划回的,银行
不得将划出账户关户。
七、本操作指引中直接投资相关外汇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或收益,申请人可在
本直接投资相关外汇账户中保留,然后可凭利息、收益清单划入经常项目结算账
户保留或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八、对于已经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的信息,如银行需调整
或修正的,应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并按照相关数据申报要求重新报送。
4
九、参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地区,相关银行和申请人可按照试点
政策办理所涉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十、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因客观原因需要超规定额度的直接投资前
期费用登记、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以及其他规定不明确的业务
需求,应及时上报相关市场主体注册地外汇局,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
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5
一 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1.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
通知》(汇发[2013]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4]2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
明。
办
理
原
则
1.外国投资者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前,应先到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
册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2.经登记的前期费用,可作为外国投资者对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3.前期费用登记金额每一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 30万美元,如遇特殊情况或确
有实际需要超过 30 万美元的,外国投资者需至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
局申请(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办理。
4.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 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
提交说明函向银行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 12个月。
5. 对境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参照本
操作指引办理(如,对境内银行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可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
部门相关批复文件,以筹备组名义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
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
[2002]575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
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6]47号)
5.《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年第 4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
通知》(汇发[2013]21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9.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无需提交
营业执照副本)。
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
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
4.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5.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
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
交的除外)。
办
理
原
则
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取得业务登记
凭证;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外汇资金境内再投资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接收境内再投
资基本信息登记办理,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分别
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其中办理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时,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
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如外国投
资者被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控制,银行在为该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
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返程投资”。
7
3.设立其他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代表处等
分支机构除外)。
4.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现汇与人民币流入
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如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中未明确投资金额的,银行可根据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按实需原则为
企业登记可汇入金额。
5.银行应区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中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
出资方式登记为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
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外债本金及
利息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非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以境内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账
户原币划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内外汇。
6.银行完成登记后,应在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
额、日期并加盖银行业务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和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7.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未全部结汇的,原币划转至资本金账户继续结汇使用,外汇局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外汇入。已经结汇的前期费用也可作为外国投
资者的出资,出资方式登记为前期费用结汇。
8.中外合作开采能源项目,如果外国投资者与具体项目分别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分属
不同地区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个所属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
9.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直接投资(新设)设立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
照本操作指引办理。
8
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
[2002]575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
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
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2006年第 1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6]47号)
6.《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年第 40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
通知》(汇发[2013]21号)
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10.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先验资后办
理工商登记变更的企业,无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依规定无需变更营业执照
的,应提交有关备案材料)。
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
内的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
4.特殊目的公司以关联并购形式返程投资的,应出具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外资
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5.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
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交
的除外)。
办
理
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取得业务登记
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应将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股权出让方凭以办理资产变现账户开
9
原
则
立。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外汇资金境内再投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接收境内再
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办理。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分
别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其
中办理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时,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
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参照本操
作指引“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办理原则第 2条办理)。
3.被并购境内企业若取得的是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注的批
准证书和营业执照,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 14个月内有效”
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变
更操作,将加注的字样去除。逾期未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银行应及
时报告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由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该外商
投资企业相关业务。
4.外国投资者并购 A股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达到 25%或以上的,被并购 A股上市公司取
得的是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25%或以上)”字样的批准证书,银行应在
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备注栏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25%或以上)”字
样。
5.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应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
发之日起 8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再将
加注的字样去除。加注字样去除之前,该企业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
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自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 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未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银
行应及时报告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由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
其相关业务并将其股权结构恢复至并购前状态。
6.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现汇与人民币流入
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
7.并购设立其他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8.银行应区分外国投资者并购时的出资方式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
9.银行办理完登记后,应在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
金额、日期并加盖银行业务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和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
10
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
[2002]57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汇报
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02]105号)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
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
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2006年第 1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6]47号)
7.《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年第 40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
通知》(汇发[2013]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11.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一、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登记变更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
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
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外资股东减持 A 股上市公司
股份不超过总股本 5%的,仅需提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外资股东持股情况变化
证明材料。办理外资房地产企业外方增资变更、中国投资者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
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营业范围增加房地产开发的,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的证明
材料;企业注册币种变更的,还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变更注册币种的证明材料。
3.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以及发生股权转让
需对外支付转股对价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服务贸易等
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规定不需提交的除外)。
二、注册地(所属外汇局)变更(迁移)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11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或金融机构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三、除资本变动和迁移外的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
1.变更后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或相关备案文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变更证明。
四、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主管部门未出具先行回收事项批复文件的,需提交企业合
作合同及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决议)。
五、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因清算注销的,需提交以下材料:到期清算的,提交依《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公告;
提前清算或需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的,提交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
件;其他清算的,提交工商主管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
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等。
3.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4.普通清算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清算提交主管部门确认的清
算报告(因吸收合并办理注销的无须提供)。
办
理
原
则
一、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基础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
地址等)、投资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方式、注册币种、
投资者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等)、企业合并、分立、迁移、币种变更等,应在主管
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参照本操
作指引“1.2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办理原则第 2 条办理)。如变更登记后
境内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不再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在境内居民或特殊
目的公司权力机构提交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后,银行可依规定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
系统中取消其相应返程投资标识。
3.减资变更登记时,减资所得金额(可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仅限于减少外国投资
者实缴注册资本,不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其他所有者权益;减资
所得用于弥补账面亏损或调减外方出资义务的,减资所得金额应设定为零。
4.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合并后,存续企业应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增资登记,被吸收企业应
到注册地银行办理注销登记;若新产生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办理新设登记,并在
备注栏内注明“合并”。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分立后,存续企业应办理减资登记,分立新
设的企业应办理新设登记,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分立”,如原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应
到注册地银行办理注销登记。存续企业或新设企业的出资形式应选择“合并”或“分立”。
5.银行办理完变更登记后,应在税务凭证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额、日期并加
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和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现汇与人民币流入
12
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
7.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
8.境内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因减持股份而申请汇出减持所得的,属于跨境证券投资项下
业务,申请人应向上市公司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
9.外国投资者(股权出资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企业 A)股权对境内企业(被
投资企业 B)出资的,应按如下顺序办理:首先,股权企业注册地银行在查验股权企
业 A出资到位后,为股权企业 A办理变更登记,将变更登记凭证打印后交与外国投资
者;然后被投资企业 B方可根据自身股权结构变化情况,持变更登记凭证向注册地银
行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增资或转股变更登记手续。
10.外国投资者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股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并
取得后续业务登记凭证后,应将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中方股东凭以办理资产变现账户
开立。
二、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
1.银行应审核企业申请表信息与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合作合同相关约定信息是否
一致,不一致的不得办理登记。
2.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累计汇出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外国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
金。超出部分应参照利润汇出办理。
三、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1.外商投资企业因破产、解散、营业期限届满、合并或分立等原因注销的,应在发布
清算公告期结束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等撤资行为转为内资企业的,
应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3.因合并或分立,原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应在原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时,在
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外方股东清算所得处置计划”选为“再投资”。
4.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导致公司转为内资企业的,上市公司应在领取变更后的
营业执照之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5.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注销,原则上应先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后申请办理外方权益登记注销的,申请主体应
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申请材料为: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并由原外商投资企业全部
股东加盖公章(无公章的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原外商
投资企业清算注销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法院裁定、行政吊销文件等)、工
商登记注销证明、工商主管部门关于清算组合法成立的证明材料、外方股东的主体证
明文件、清算报告、原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出具的保证书(内容为保证清算组已依
法对原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申请人向银行提交的文件均真实有效,全体股东将承
担违反上述保证产生的一切责任)。
四、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1.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
通知》(汇发[2013]21号)
4. 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2.证明境内机构确需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真实性材料。
办
理
原
则
1.开户主体应到注册地银行办理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2.对境外汇入保证金账户,银行在办理开户主体的基本信息登记后,还应在协议信息
登记模块中办理 FDI保证金登记操作,境内主体凭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开户等相
关事宜。对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银行仅办理开户主体的基本信息登记。
14
1.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
通知》(汇发[2013]21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2.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无需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出
资协议。
办
理
原
则
1.境内机构接收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
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再投资外汇资金或接收其他境内主体再投资
外汇资金的,应在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后,再开立境内
再投资专用账户。
2.境内机构或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汇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应在注册地(个人主要
资产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后,再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
账户。
15
1.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
通知》(汇发[2013]21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2.业务登记凭证。
办
理
原
则
1.收款银行在收到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境内划转资本金(其他货币形式出资不办理
出资入账登记)后,应督促标的企业尽快提交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并及时(原则
上不超过 5个工作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2.若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银行应在出资入账登记中注明。
3.出资入账登记所使用的资金折算率应以资金入账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汇率
中间价及不同外币间套算率为准;没有相应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以资金入账日开户
银行的挂牌汇价为准。
4.资金汇入时境内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可视为外国投资者出资办理出资入账登记。
5.银行应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申请信息与系统采集到的基本信息登记和资
金流入数据进行核对和匹配。
16
1.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
通知》(汇发[2013]21号)
4. 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
发送的《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办
理
原
则
1.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 1月 1日至 9月 30日(含)期间,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
系统企业端、银行端或事务所端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相关数据
信息。
2.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注册地外汇局不再逐项审核。
3.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负责事后对企业报送的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内容
进行抽查,对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外汇局按相关程序通过资本项目信
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该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业务,并依法予以处罚。
4.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前,应确认其已按规定办理境内直接投
资存量权益登记及是否被业务管控。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被业务管控的,银行不得为
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5.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存量
权益登记。
17
1.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
通知》(汇发[2013]21号)
5. 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一、开户、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
二、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结汇按照本操作指引 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要求收取材料。外
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前期费用,需根据证监会批复文件结汇。
2.划转按照本操作指引 1.15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收取材
料。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
(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办
理
原
则
一、开户、入账
1.账户原则上应以外国投资者名义开立(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和金融
机构,可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
相关证明以境内相关主体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
账户开立。
2.外国投资者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原则上仅可开立一个前期费用外
汇账户;账户原则上应于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注册地开立。
3.账户收入范围: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金额内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于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的前期费用,以及用于验资的资金。
4.账户支出范围:参照资本金结汇管理原则在境内结汇使用、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
项目对外支付、原路汇回境外、划入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及经外
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5.账户内资金来源限于境外汇入(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视同境外),不得以现
钞存入。
6.银行应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办
理入账手续。
二、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结汇参照本操作指引 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一、外汇资本金
账户内资金结汇”的支付结汇原则办理(但不收取第 5项材料)。
2.经常项目付汇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
18
3.账户内资金余额可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后转入其资本金账户。若未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应向银行申请关闭该账户,账户内剩
余资金原路汇回境外。
4.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质押贷款、发放委托贷款。
三、其他要求
1.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2.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 6 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
可提交说明函向银行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 12个月。
19
1.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
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09]4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
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
通知》(汇发[2013]21号)
8.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一、开户、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
二、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结汇按照本操作指引 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要求收取材料。
2.划转按照本操作指引 1.16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收取材
料。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
(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办
理
原
则
一、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
开立。
2.账户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允许异地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
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汇
入的外汇资本金和认缴出资;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
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
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
核准的其他收入(经常项目账户划入、外债账户划入资金等)。
4.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在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
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
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
资汇出的资金;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
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20
二、账户关闭
1.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因转内资注销外汇登记的,可待资本金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关户。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为企业
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2.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针
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
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3.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原则
上不得超过等值 3万美元。
4.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的,且入账资金未被其他相关部门认可出资的,银行应将汇
入款原路汇回境外。若该款项已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应在办理境内
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撤销手续后方可办理退款,并应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
报。
5.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银行应审核开户主体提交的该笔资本金对应的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
(银行可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对相关信息)。未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
资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结汇、付汇、境内划转)。
2.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及对外支付。
3.境内划出按照本操作指引 1.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的要求办
理。
4.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银
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五、其他要求
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六、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所涉银行无需开立资本金账户)。
21
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年第 3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2006年第 1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
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
通知》(汇发[2013]21号)
9.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一、开户、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
二、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结汇按照本操作指引 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要求收取材料。
2.划转按照本操作指引 1.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收取材料。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
(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办
理
原
则
一、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境内股权出让方的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股权转
让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2.针对一笔股权转让交易(股权转让款的分次支付不作为多笔交易),股权出让方仅
可开立一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允许异地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
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股权
转让对价;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
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及经外汇局(银行)
登记或核准的其他收入。
4.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
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
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及经
22
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二、账户关闭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查询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办理入账手续。
2.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针
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
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3.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原则
上不得超过等值 3万美元。
4.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或对外支付。
2.境内划出按照本操作指引 1.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原则办理。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外汇局(银行)
登记或外汇局核准。
五、其他要求
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后及时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六、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23
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
通知》(汇发[2013]21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一、开户、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境内再投资流入控制信息表。
二、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结汇按照本操作指引 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要求收取的材料。
2.划转按照本操作指引 1.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收取材料。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外汇局(银
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办
理
原
则
一、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接收境内外汇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的主体名义开立。银行应根
据境内再投资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2.账户仅可开立一个,可以异地办理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划入的境内再投资资金;原由
该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
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核准的其
他境内再投资外汇资金。
4.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
入保证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
理财专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
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二、账户关闭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查询境内再投资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办理入账手续。
2.境内外汇再投资不得存在出资人和缴款人不一致情况。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
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
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3.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原则
24
上不得超过等值 3万美元。
4.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此类账户资金无需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2.资金结汇按照本操作指引 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原则办理。
3.境内划出按照本操作指引 1.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原则办理。
4.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外汇局(银行)
登记或外汇局核准。
五、其他要求
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25
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
通知》(汇发[2013]21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一、开户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接收境外保证金控制信息表。
3. 开立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时仅需提交主体身份证明文件和开户需求证明材料。
二、入账
接收境外汇入、境内划入保证金的,收取接收该笔保证金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接
收境外汇入土地竞标保证金、产权交易保证金的,应提交相关交易公告文件、参与竞
标主体的申请或相关确认文件)。
三、划出
交易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材料。
四、汇回境外
交易未成功需将保证金原路汇回境外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土地竞标保证金应提交
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未成交确认文件;产权交易保证金应提交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未成
交确认文件)。
办
理
原
则
一、账户开立
1.银行应根据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接收境外保证金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
立。
2.此账户区分为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两类,不得混用。
每个开户主体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可开立多个境内划入保
证金专用账户。
3.账户应在开户主体注册地开立,不得异地开户。
4.账户收入范围:汇(划)入参与竞标等交易的境内直接投资项下保证类资金。
5.账户支出范围:原路汇回或用于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
二、账户关闭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三、入账管理
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26
1.银行应审核保证金支付的真实交易背景,严禁虚构交易。
2.账户内资金仅作为交易保证用途,不得结汇,不得用于质押贷款。
3.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无论是否竞标成功均应划回原划入账户。境外汇入保
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如竞标成功可作为对后续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出资;
如竞标未成功,则应原路汇回境外。
五、其他要求
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27
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
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
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
通知》(汇发[2013]21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一、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
1.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
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2.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
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
等)。本项材料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3.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验
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及有结汇银行批注结汇金额、日期等字样的复印
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及其使用情
况明细清单(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4.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费的,提交专用收据、缴款
通知书或完税凭证(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5.银行应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对该笔结汇是否已办理对应的境内直接投资
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并打印留存相应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
6.等值 5万美元(含)以下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上述针对备用金的第 2、3项
文件。
7.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8.石油类对外合作项目的资本金账户结汇,可凭企业提交的结汇计划,进行真实性审
核后直接办理。
9.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开立的境
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等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本操作指引“一、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
汇”相关要求收取材料,但不收取第 5项材料。
三、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和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
28
结汇
1.相关完税证明,无转股收益的可免予提交。
2.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四、以中外合作开采海上或陆上油气田项目名义开立的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弃置费
1.商务主管部门对合作开发油气田项目总体开发方案的批复。
2.已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作项目的弃置费预备(或调整)方案》或《合作
项目的弃置费实施方案》。
3.其他与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相关的证明材料。
办
理
原
则
一、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
1.银行不得为未按规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
金结汇业务;未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资本金不得办理结汇、划转、
付汇等业务。
2.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审批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的经
营范围内使用;用于证券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经相关主管部门
批准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以股权投资为
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以及境内主体以资产变
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须将外汇资金原币划转至被投资企业开立的
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不得结汇支付。另有规定的除外。
4.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
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
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应要求结汇企业提交
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
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
备查。
5.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业
务时,应限于保本型产品,不得变相结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因上述原因划出尚未划回
的,不得关户。
6.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的,银行应要求企
业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以及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等材料,严格审核相关合
同、缴款通知单以及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
7.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
的相关费用。
8.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与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
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
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
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
外支付划转手续。
29
9.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 5万美元,每月不得超过等值 10万美
元。
10.银行应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
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银行应认真履行
资本金结汇资金用途的发票核查手续。银行若发现网上核查或税务机关认定发票存在
真实性疑问的,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相关情况。银行办理完毕结汇业务后,应在发票
等相关凭证原件上批注已办理资本金结汇金额和日期,加盖银行业务章,并留存批注
后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11.企业存在不完全符合现行资本金结汇管理规定,但确有真实支付需求的,银行可合
理审查相关资料后为其办理结汇,同时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结汇用途栏注明
“特殊备案”并留存专项档案以备外汇局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12.单个资本金账户累计结汇额(含以“备用金”用途结汇的金额)与该资本金账户已付
汇(含境内划转)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 95%的,银行应对上述结汇(备
用金除外)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性核查,并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
账户内 95%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期及银行业务章后,方可按支付结
汇制要求办理余下的资本金结汇或付汇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
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发布前办理的结汇业务无需核查。
13.银行针对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和发票作废等情况的应留存专
项档案以备外汇局现场核查。
二、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
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结汇内资金结汇参照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管理。境内机构
以其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可原币划转至被投资企业开立的
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不得结汇支付。
三、境内个人以资产变现账户或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本次资
产变现收入税款的,可直接凭缴税通知书办理结汇,无需提交相应的资产变现收入完
税凭证。
四、外方合作者按规定需以中外合作开采海上或陆上油气田项目名义开立的账户内资
金结汇缴纳弃置费的,由银行直接办理,无需外汇局核准。
五、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完成后及时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对于
需填报资金用途的应准确报送。
30
1.15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
第 2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
通知》(汇发[2013]21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
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后续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
件和批准证书。
办
理
原
则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划入账户应为被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外国投资者必须是划入账户开户主体
的股权投资方。
3.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
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
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4.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
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
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31
1.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
第 2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
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
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
通知》(汇发[2013]21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一、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出(更换开户银行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
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二、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境内再
投资专用账户(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或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
适用)、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
户等划出。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
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3.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相应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办
理
原
则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银行不得为未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资金办理划转手续。
3.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
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
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4.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
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
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32
1.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
2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
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
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
通知》(汇发[2013]21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一、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
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保证用途的真实合法材料。
二、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或收购境
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
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办
理
原
则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
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
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3.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
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
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33
1.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
2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
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
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
通知》(汇发[2013]21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一、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
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保证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向非同名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或收
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
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三、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减少或撤销投资原因退回原资本金账户、境内再投资
专用账户或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
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需返还至投资方原划出账户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
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办
理
原
则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
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
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3.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
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
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4.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减少或撤销投资原因退回原资本金账户、境内再投资专
34
用账户或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应及时完成退款的国际收支申报。
35
1.19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
250号)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年第 3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2006年第 1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6]4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
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
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
通知》(汇发[2013]21号)
11.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一、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因交易成功将资金划至境内接收方账户(仅限资本金账
户和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
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交易成功需将保证金作为交易款项划至境内接收方账户的真实合法材料(土地
竞标保证金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产权交易保证金应提交相关交
易所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
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因交易成功或未成功将资金划回原账户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
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交易成功或者未成功需将保证金划回原账户的真实合法材料。
办
理
原
则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
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
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3.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
36
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
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37
1.20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5年第 42号)
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
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
通知》(汇发[2013]21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减资或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
办
理
原
则
1.银行应根据减资或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银行或外汇局在
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汇款银行应同时结合备注内容办理。
2.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38
1.21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年第 4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
通知》(汇发[2013]21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 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股权转让流出控制信息表。
办
理
原
则
1.银行应根据股权转让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外汇局或银行在备
注栏中进行备注的,汇款银行应结合备注内容办理。
2.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39
1.22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年第 4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
通知》(汇发[2013]2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 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先行回收投资流出控制信息表。
办
理
原
则
1.银行应根据先行回收投资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银行或外汇局
在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汇款银行应结合备注内容办理。
2.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40
1.23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
内商品房结汇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 《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6]47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
知》(建房[2010]18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境外机构设立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提供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港澳居民提供《港澳
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提供侨务部
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其他境外个人提供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2.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非居民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
证明(购买现房及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产权登记证明文件)。
4.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办
理
原
则
1.银行应将非居民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
币账户或二手房转让方的人民币账户,不得为其办理境内原币划转。
2.外汇按揭贷款购房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购房后结汇履约还贷,按照《国家外汇管
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的审
核要求执行。
3.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商品房。
4.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境内商品房,其中一方为境内个人,另一方为境外个人、港澳台
居民或华侨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41
1.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
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
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6]47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
知》(建房[2010]18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原结汇凭证。
2.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取消购买商品房的证明。
4.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办
理
原
则
1.结汇后退回的,人民币购汇后应原路退回境外机构或个人外汇账户,或划回原境内
外汇账户(只适用于原购房款为从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支付的情况)。
2.允许购房款境内留存期间产生的合理利息一并汇出。
3.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42
1.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
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
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6]47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
知》(建房[2010]186号)
5.《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年第 4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
2.商品房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文件。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 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
他完税证明材料。
4.如委托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办
理
原
则
1.汇出金额不得超出商品房转让金额扣减本次转让所包括的税费后的余额。
2.银行应审核税务证明中记载金额与申请汇出金额是否一致,申请汇出金额超出税务
证明记载金额的不得办理。
3.办理资金汇出时,转让商品房应已在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4.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43
二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2.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6. 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一、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房产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设立分支、代表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
3.境外购房合同或协议。
4.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办
理
原
则
1.境内机构(含境内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
上不超过 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 15%。
2.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可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3.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
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4.境内投资者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 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房产的,应向注册
地外汇局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
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经银行同意,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12个月。
5.如确有客观原因,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 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 15%的,境内投资者
需提交说明函至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办理。
44
2.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
外汇管理局令 2006年第 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
[2009]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0]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
发[2012]3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8.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
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金融机构境外
投资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
4.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
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办
理
原
则
1.境内机构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
术、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的投资总
额,同时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按现行规定对外放款。金融类境外投资根据行业主管部
门的批复或无异议函等进行相应登记。
2.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直接投资,应向注册地银行申
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
涉嫌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产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的,不得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
登记。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
的境外投资登记业务的事后核查,对涉嫌违规的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3.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银行
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
外汇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注册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45
4.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参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境内机构应到注册地银
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开办费用应纳入投资总
额登记。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每年应按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5.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境
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46
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
外汇管理局令 2006年第 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
[2009]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0]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
发[2012]3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8. 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非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金融类境外投资
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3.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应提供该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
理
原
则
1.境内机构因转股、减资等原因不再持有境外企业股权的,需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
2.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投资主体向其注册地外汇
局辖内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
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注册地银行领取业
务登记凭证。
3.境外企业因减资、转股等需要汇回资金的,在注册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后,直接到银
行办理后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等手续。
4.境外放款转为对境外公司股权的,应同时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
销登记。
5.境内投资者收购其他境内投资者境外企业股权的,由股权出让方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
变更登记。
6.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自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 6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如果境内外公司
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自动失效,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注
销其登记。
7.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需追加开办费用的,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开办费用的金额
47
按照实需原则确定,并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纳入投资总额登记。
8.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
外汇备案手续。
48
2.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
外汇管理局令 2006年第 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
[2009]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0]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7. 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注销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3.清算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办
理
原
则
1.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其中一家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
银行申请办理清算登记。
2.境外企业因清算需汇回资金的,在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或约定的一家境内
投资主体)办理清算登记后,各境内机构可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境外资
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手续等。
49
2.5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
外汇管理局令 2006年第 10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 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一、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
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
等)。
4.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
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
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
材料。
二、境内居民个人参与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权益激励计划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3.相关境内企业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能够证明所涉权益激励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
材料。
三、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
投资外汇登记的,还应提交说明函。
办
理
原
则
1.境内居民个人除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
公民外,还包括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的境外个人。其中,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
住的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
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具体包括:
(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
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
50
(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
(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
自然人。
境内居民个人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时,须凭合法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件
或护照等)办理,境外永久居留证明等不能作为业务办理依据。
对于持护照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
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等境外个人,在境内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时,需
审核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内购买的房产、内资权益等相关财产权利证明文件等)。
对于同时持有境内合法身份证件和境外(含港澳台)合法身份证件的,视同境外个
人管理。对于境外个人以其境外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不纳入境内居
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范围。
2. 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登记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登记完成之前,
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外,境内居民个人对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
发生其他出资(含境外出资)行为,否则按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处理。
3. 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
4.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
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如有多个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
且所在地不一致时,境内居民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集中办理登
记。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登记。
5.对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
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在境内居民个人向相关外汇局(详见上文办理原则第 4条)出具说
明函详细说明理由后,相关外汇局按照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审核办理补登记。对于涉
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6.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的,应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
登记表》上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返还给登记申请人。外汇局办
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的,应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上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返还给登记申请人。
7.境内居民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51
2.6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
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2006
年第 10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 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书面申请与新《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3.其他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办
理
原
则
1.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
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的,适用
本操作指引。
2.境内居民个人从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获得资本变动收入,在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银
行办理外汇变更登记后,方可到银行办理后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资金入账等手续。
3.银行完成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后,应在新《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
汇登记表》上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返还登记申请人,同时收回
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52
2.7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
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2006
年第 10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 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书面申请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2.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办
理
原
则
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身份变更等原因造成境内居民个人不再持有已
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或者不再属于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适用本操作
指引。
53
2.8 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3.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自行或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发送的《境外直接投
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办
理
原
则
1.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应于
每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日(含)期间,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端、银行
端或事务所端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外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相关数据信息。
2.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境内投资主体共同投资一家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
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各境内投资主体应确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作为境外
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信息申报主体,由其向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地外汇局申报相关信息,
其他境内投资主体不再申报。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内投资主体原则上为申报责任股东,
若持股比例相同,由相关境内投资主体约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为申报责任股东。
3.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自行
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地外汇局不再逐项审核。
4.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注册
地外汇局(资产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外汇局或个人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事后对相关
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信息内容进行抽查,对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境内
投资主体,外汇局按相关程序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该境外投资企
业的境内投资主体相关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理。
5.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
体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前,应确认其已按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及是
否被业务管控。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被业务管控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
业务。
54
2.9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
[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0]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5. 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一、前期费用汇出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
二、前期费用汇回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
办
理
原
则
1.汇出银行应按照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信息办理汇出业务;累计汇出金额原
则上不得超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前期费用额度。
2.前期费用退回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已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金额。
3.前期费用资金原则上按原路退回,对于原购汇汇出的部分,可凭原购汇凭证直接办理
结汇手续。
4.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55
2.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
[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0]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对外义务出资额度控制信息表。
审
核
原
则
1.汇出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可汇出资金额度。
2.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3.收款人信息与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不一致的,银行应进行真实性审核
并在国际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予以说明。
56
2.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
[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5. 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业务登记凭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审
核
原
则
1.境外投资企业发生减资、转股、清算或债权投资回收等业务以及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
目的公司获得资本变动收入等需汇回资金的,银行可根据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申请直
接办理开户手续。
2.账户使用完毕后,银行可根据开户主体的申请直接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3.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57
2.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
[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5. 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一、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额度控制信息表。
二、结汇
(一)境内机构
参照本操作指引 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一、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
金结汇”的支付结汇原则办理(但不收取第 5项材料)。
(二)境内个人
1.《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税务申报单或完税凭证。
审
核
原
则
1.银行应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的开户主体可汇回额度后,为其办理入账
手续,当次入账金额不得超出尚可汇回金额。其中,境内机构为境内银行的,境外投资
产生的利润不得单独结汇,应纳入银行外汇利润统一管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结汇。
2.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58
2.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
[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0]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6. 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业务登记凭证。
2.境内投资主体获得境外企业利润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审
核
原
则
1.汇回利润可保留在相关市场主体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
2.银行在办理境外投资企业利润汇回时,应审核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境外直接
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情况,对于应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但未按规定在规定时限
内办理登记的相关市场主体,应待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后,方可为其办理
利润汇回手续。
3.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59
2.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
外汇管理局令 2006年第 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5. 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打印的核准件。
办
理
原
则
1.银行应严格按照外汇局相应核准件要求办理。
2.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60
三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表 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表 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表 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表 4 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表 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表 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表 7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61
表 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企业名称: 注册币种:
一、申请事项
□境内直接投资前期
费用登记
前期费用主要用途: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
信息登记
成立方式: □ 新设 □ 并购(□ 转股并购 □ 增资并购 □ 资产并购)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
信息登记变更
□ 基本信息变更 □ 增资 □ 减资(□减外方实际出资 □外方出资义务减少 □中方减资)
□ 先行回收投资 □ 出资方式变更 □ 注册币种变更
□ 股权转让 (□中方转外方 □外方转中方 □外方转外方 □中方转中方)
□外商投资企业迁移
登记
□ 迁出登记 迁入地区:
□ 迁入登记 迁出地区: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
信息登记注销
□ 提前清算 □ 到期清算 □ 转内资 □ 吸收合并 □ 特殊清算
二、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到期日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批复
文号
主管部门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工商注册日期 年 月 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所属行业
主要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企业性质 □合资 □独资 □合作 □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 □股份制 □其他
上市情况
□未上市 □上市 (□A股上市 □B股上市
□H股上市 □其他证券市场上市)
是否投资性公司 □是 □否
返程投资情况 □非返程投资 □返程投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股东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迁移、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62
股东名称
护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身份证号码/永久居留证号码/
其他
所属国别或地区/
境内机构注册地/
境内个人常住地
实际控
制人所
属国别/
地区
实际控制人名称
(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
为非中国境内居民的,
无需填写此项)
四、外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迁移、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外方股东名称
所占注册
资本
所占
注册
资本
比例
(%)
所占注册资
本出资额
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现汇与人民币、
境内划转、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人民币非利润再投
资、实物、无形资产等,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详
见填表说明第 44项)
利润分
配比例
(%)
合计 — — —
五、中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迁移、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中方股东名称 所占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所占注册资
本出资额
利润分配比例(%)
合计 — —
六、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流入信息(办理前期费用业务必填)
外国投资者名称
拟成立境
内企业或
项目名称
拟成立境
内企业或
项目所在
地区
拟成立境内企业
或项目投资总额
外国投资者所占注册资
本金额
申请流入前期费用金额
七、外方股东向中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办理股权转让外方转中方必填)
中方股东名称
(受让方)
外方股东名称
(出让方)
转让注
册资本
金额
股权转让
对价
1.用于境内
再投资金额
2.汇出境外金额
八、中方股东向外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办理股权转让中方转外方必填)
63
中方股东名称
(出让方)
中方股东组织机构
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外方股东名称
(受让方)
转让注册资本金额 股权转让对价
九、外方股东减资所得处置计划(办理减资业务必填)
减资外方股东名称
减少注册
资本金额
减资所得金额
1.用于境内再投资
金额
2.汇出境外金额
十、企业清算外方股东所得资产处置计划(外资企业清算后有剩余资产的必填)
外方股东名称 清算所得金额 1.用于境内再投资金额 2.汇出境外金额
十一、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十二、承诺:请勾选
□本公司为非返程投资企业。本公司保证外方股东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
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本公司为返程投资企业。本公司如实披露了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
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本企业所填写《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
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企业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企业及其法定代
表人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64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外汇登记及登记变更、外商投资企
业基本信息注销(即外方权益注销)、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支付登记业务的,应按规
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
类型可多选;
4、成立方式中的“新设”指境外机构或个人在境内新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5、成立方式中的“转股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收购原境内企业股权,并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
业的行为;
6、成立方式中的“增资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认购原境内企业增资,并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
业的行为;
7、成立方式中的“资产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
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境外机构或个人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
该资产;
8、“外商投资企业迁移登记”指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地转移到其他地区,需要到迁出地银行办理所属外
汇局的变更登记;
9、“企业基本信息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投资
总额、经营到期日、企业类型、上市情况、返程投资情况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动;
10、“增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增加;
11、“减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减少;
12、“减外方实际出资”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少其已经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
13、“外方出资义务减少”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少其尚未到位的注册资本;
14、“先行回收投资”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与中方约定,在企业成立一段时期后可以先行回收初
始投资的行为;
15、“股权转让”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16、“中方转外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7、“外方转中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8、“外方转外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9、“中方转中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20、“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九位代码;
21、“经营到期日”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经营期限为“无限期”的,按 99年计算;
22、“主管部门批复文号”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文号;
23、“主管部门批准日期”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落款日期;
24、“工商注册日期”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
25、“营业执照注册号”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26、“法定代表人”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名称;
27、“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28、“主要经营范围”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填写,经营范围太长无法填写完整的,可只填
写三项主要经营范围;
29、“注册地址”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填写;
30、“投资总额”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投资总额”栏填写;
31、“注册资本”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注册资本”栏填写;
32、“外方所占比例”栏目填写全部外方股东所占股份比例的合计值;
33、“企业性质”根据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内容勾选;
34、“企业类型”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勾选;
35、“上市情况”根据企业实际上市情况勾选;
36、“返程投资情况”选项含义:
返程投资——本企业外方股东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非返程投资——本企业外方股东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37、“外方股东名称”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投资者名称”栏目中外方股东名称填写;
38、“所属国家/地区”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注册地”栏目填写;
39、“实际控制人名称”——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境内居民的,填写“实际控制人名称”栏;外方
股东实际控制人非中国境内居民,但与外方股东不属于同一国别/地区的,填写“实际控制人所属国别/地区”
65
栏;
40、“所占注册资本”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出资额”栏目填写;
41、“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外方股东实际出
资金额填写;
42、“出资比例”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外方股东所占注册资本比例
填写;
43、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现汇与人民币、境内划转、前期费用结汇、人民币利润再投资、
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非货币资本、合并分立、资产并购、其他;企业应根
据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情况,在出资形式栏中填写出资形式名称,并在下面一栏填写该出资形式对应的出
资金额;
其中主要出资形式含义如下:
“境外汇入(含人民币)”指该外方股东以境外汇入(包括从离岸账户非居民账户汇入)的外汇或人民
币资金进行出资;
“境内划转”指外方股东以境内外汇资金进行出资;
“前期费用结汇”指外方股东汇入的前期费用中已结汇的资金进行出资;
“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在境内合法所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或转增资)出资;
“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
于境内再投资出资或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出资;
“其他非货币资本”指外方股东以实物、无形资产、股权以外的非货币资本出资;
“合并分立”指外方股东所投资企业因合并、分立产生股权变化的出资形式;
“资产并购”指外方股东以合法取得的境内资产进行出资;
“其他”指上述出资方式以外的出资形式;
44、“利润分配比例”指该外方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应该享有的利润分配比例;
45、“中方股东名称”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投资者名称”栏目中中方股东名称填写;
46、“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填写中方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
47、“所属地区”指境内机构的注册地区或境内个人的常住地区;
48、“清算所得金额”指公司外方股东在公司清算后获得的资产金额,请根据企业清算审计报告或清算
小组决议填写;
49、“用于境内再投资”指外方股东清算所得用于在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金额;
50、“汇出境外金额”指外方股东清算所得需汇出境外的金额;
51、“转让注册资本金额”指股权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注册资本金额;
52、“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53、“减少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股东申请减少的注册资本金额;
54、“减资所得金额”指外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55、“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注销登记”中的“提前清算”指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到期前提前清盘撤
资的行为;
56、“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注销登记”中的“到期清算”指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满后正常清算的行为;
57、“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注销登记”中的“转内资”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向境内机构或个人出让
所持全部股权,转让后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该业务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中股权转让项下的外方
转中方选项;
58、“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注销登记”中的“吸收合并”指外商投资企业被另一境内公司吸收后主体消
亡,不再存续;
59、“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注销登记”中的“特殊清算”指外商投资企业因为破产、诉讼等特殊原因而
进行清算;
60、“护照号码”指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需填写护照号码(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境外个人,
可填写《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境外机构无需填写;
61、“出资方式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变更其注册资本的出资形式,例如:将“境外汇入”变更
为“实物”出资;
62、“注册币种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因股份制改造等原因,申请注册币种变更业务时,表头上的“注册
币种”一栏填写变更后的注册币种。
66
表 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一、申请事项
□ 主体信息登记 □ 主体信息变更
二、主体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
主体类型 □境内个人 □境内机构
主体名称
主体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金融机构标识码/个人身份
证件号码/护照号码/其他)
境内机构注册地/
境内个人常住地
上市情况 □未上市 □A股上市 □B股上市 □境外上市 □其他
特殊主体性质
□港澳台居民 □国有中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境外投资企业 □特殊目的公司
□投资性公司 □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企业 □境外银行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 □
其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接收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基本情况(如境内主体的股东中有外商投资性公司,需填写
此栏信息):
外商投资性公司代码 外商投资性公司名称
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币种 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金额
四、备注(如以上表格内容不能完整反映主体信息,可在此栏中填写):
五、承诺:请勾选
□本人/本机构所填写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
实有效,本人/本机构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人/本机构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
切后果。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67
填表说明:
1、申请办理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或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业
务(本操作指引 1.5和 1.6项),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主体信息登记”指境内外主体在外汇局系统数据库中没有相关信息,但需要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
业务,应先办理主体信息登记;
3、“主体信息变更”指境内外主体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办理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4、“主体类型”请根据主体情况勾选;
5、“主体名称”指主体有效证明文件上的名称;
6、“主体代码”指境内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境内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标识码和境内个人的身份
证件号码,其他请填写代码类型及号码;
7、“境内机构注册地/境内个人常住地”指境内机构的登记注册地或境内个人的常住地;
8、“上市情况”指主体在境内外的上市情况;
9、“特殊主体性质”根据主体实际情况勾选;
10、“外商投资性公司代码”指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开展投资为目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号码;
11、“外商投资性公司名称”指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开展投资为目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注
册名称;
12、“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币种”指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境内主体出资的实际币种;
13、“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金额”指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境内主体的出资金额。
68
表 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一、申请主体基本信息
主体名称
境内机构主体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境外机构及个人所在
国家/地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货币出资入账信息(汇总)
对应出资
的外商投
资企业
名称
对应出资
的外商投
资企业
代码
本次出
资外方
股东
名称
本次出
资外方
股东所
属国家/
地区
外商
投资
企业
注册
币种
外方股
东认缴
注册资
本金额
外方股东
认缴注册
资本出资
额
外方股东
累计已登
记到位注
册资本
金额
外方股东
累计已登
记到位注
册资本实
际出资金
额
本次拟
登记注
册资本
金额
本次实际
出资金额
三、货币出资入账信息(明细)
本次出资
外方股东名称
实际缴款人
名称
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现汇与人民币、境内划
转,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详见填表说明第 10项)
实际流
入币种
及金额
折注册
币种及
金额
四、备注(如以上表格内容不能完整反映主体信息,可在此栏中填写):
69
五、承诺:请勾选
□本人/本机构所填写的《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
实有效,本人/本机构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人/本机构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
切后果。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为银行填写:
银行经办人员签名: 复核人员签名: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业务(本操作指引 1.7项)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
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对应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指外方出资所对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3、“对应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代码”指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 9位编码;
4、“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币种”指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时登记的币种;
5、“外方认缴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所占注册资本金额;
6、“外方认缴注册资本出资额”指外方实际出资金额;
7、“外方股东累计已登记到位的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股东已经被登记到位的注册资本金额;
8、“外方股东累计已登记到位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金额”指外方股东已经被登记的实际出资金额;
9、“本次拟登记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股东本次出资的注册资本金额。
10、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现汇与人民币、境内划转。企业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情
况,在出资形式栏中填写出资形式名称,并在下面一栏填写该出资形式对应的出资金额。其中主要出资形
式含义如下:
“境外汇入现汇与人民币”指该外方股东以境外汇入(包括从离岸账户、非居民账户汇入)的外汇或人
民币资金进行出资;
“境内划转”指外方股东以境内外汇资金进行出资。
70
表 4 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编制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组织机构代码: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指标 期初数 期末数
一、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合计
其中: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
二、外商投资企业负债合计
其中:短期负债
长期负债
三、归属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
四、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
4.1归属外方股东的实收资本
4.2外方股东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
其中: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4.3其它
五、外商投资企业少数股东权益
六、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额
七、外商投资企业应付外方股利
八、外商投资企业盈利情况 当期(上年)数 历年累计
归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
其中:外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
分配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
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
附注(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权益法核算子公司中享有的权益
(期末数)
应付
股利
实收
资本
未分配
利润
资本
公积
盈余
公积
其他
成本法核算子公司中享有的权益
(期末数)
应付
股利
实收
资本
未分配
利润
资本
公积
盈余
公积
其他
备注:(存在特殊情况须在本栏目中进行详细说明)
71
填表说明:
1、“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及“资产合计”、“负债合计”按照境内外商投
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2、“归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按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3、“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
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该项目应等于“4.1 实收资本(归属于外方)”、
“4.2 外方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和“4.3 其它”三项之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
企业出资的部分视为中方投资者投资,不纳入本表的外方权益统计。
4、“归属外方股东的实收资本”: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
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下“实收资本”。
5、“外方股东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按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计算确定的外方股东应享有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其中,未执行财政部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权益项目中的储备基金、发展基金等其他类留存收益余额可一并计
入盈余公积。其中项“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为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计算的金额。
6、“其它”: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
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下“其它”。
7、“少数股东权益”按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8、“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金额”:截至****年 12月 31日境外投资者以外汇、人民币、无形资产、实物
资产等各类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外商投资企业以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资本公
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转增资本的实际出资。外方投资者溢、折价(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入的实际出资均应记入本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部分视为中方投资者投资,不属于外方投资者实际
出资金额。
9、“应付外方股利”:外商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的股利(未扣除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10、“归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相关会计科目
填写,“其中:外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按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后填
写。
11、“分配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当期数按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填
写,分配的利润和汇出的利润中可能包含以往年度产生的利润。
12、“附注”:“应付股利”、“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其他”仅投资性外
商投资企业汇总境内子公司数据填写。境内子公司数据须区分按“权益法”核算或“成本法”核算的子公司进
行分项填写,存在多家子公司的须填写合计权益金额。计算公式为:外方投资者实际享有权益=境内子公司
权益×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内子公司中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发生吸收合并的情况,被吸收公司应及时到注册地银行办理注销手续,不
再重复进行外汇年报数据申报。存续公司的期初数应按照该公司期初的实际规模填写,期末数应按照吸收
合并后新公司的实际金额填写。
14、本表的期初数应与上年度申报的期末数相同。若确实存在对上年度数据调整,导致两者不同的,
应在“备注栏”中详细注明原因和调整内容。
15、本表的填报币种为人民币元,折算汇率应按照资金实际记账时的汇率进行折算。
16、表中所有项目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7、表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为零的须填写“0”,不能为空白。
72
表 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投资主体名称: 投资主体代码: 境外投资企业注册币种:
一、申请事项
□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成立方式: □ 新设 □ 并购 □ 其他
□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 基本信息变更 □ 增资 □ 减资( □减中方实际出资 □中方出资义务减少)□出资形式 □注册币种变更
□ 股权转让 (□中方转外方 □外方转中方 □外方转外方 □中方转中方)
□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申请金额:
□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注销原因: □ 清算 □ 其他
二、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注销前基本信息)
企业中文名称 企业外文名称
主管部门批复文号 主管部门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所在国家/地区 所属行业
主要经营范围
投资总额 中方协议投资总额
中方所占比例(%) 投资项目性质
境外投资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 □股份制 □其他 境外投资企业类型 □中方独资 □中外合资 □合作 □合伙
前期费用已汇出金额 上市情况 □未上市 □ 已上市(上市地: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股东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护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所属国别或地区/境内机构注册地/境内个人常住地
四、中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中方股东名称
协议投资
总额
已汇出前
期费用
货币出资
债权转股权
境 外 解
决
境内权益出资 利润
分配
比例
(%)
A、 实物
B、无形资产
C、 股权
D、其他形式
合计
-
- - -
出资方式选择境外解决的,请说明资金来源:
五、外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外方股东名称 协议投资总额
利润分配
比例(%)
合计 - -
73
六、外方股东向中方转让股权所得付款计划(股权转让外方转中方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受让方)
外方股东名称(出
让方)
外方
股东
国别/
地区
转让投资金额
股权转
让对价
其中:1.境
外支付金额
2:其他
七、中方股东向外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股权转让中方转外方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外方股东名称(受让方) 转让投资金额
股权转
让对价
其中:1、留
存境外金额
2、调回境内金额
八、中方股东减资所得处置计划(中方减实际出资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 减少投资金额 减资所得金额
其中:1、留
存境外金额
2、调回境内金额
九、境外投资企业注销后中方股东所得资产处置计划:(境外投资企业注销后有剩余资产调回境内的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清算所得金额 1.留存境外金额
2.需调回境内金额
十、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十、承诺:请勾选
□ 本企业所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
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企业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企业及其法定
代表人愿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
登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
选;
4、“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指境内主体在境外以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5、成立方式中的“新设”、“并购”和“其他”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设立方式勾选;
6、“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境外投资企业因清算等原因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7、“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内主体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之前,如因项目前期调研、
招投标等原因需汇出资金的,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8、“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主要指境外投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投资项目性质、境
外投资企业类型、上市情况等信息发生变动;
9、“增资”指境内主体增加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出资;
10、“减资”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出资;
74
11、“减中方实际出资”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已到位实际出资;
12、“中方出资义务减少”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尚未到位出资;
13、“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14、“中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5、“外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6、“外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7、“中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8、“企业中文名称”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填写;特殊情况需特殊说明。
19、“企业外文名称”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填写;特殊情况需特殊说明。
20、“主管部门批复文号”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文号;
21、“主管部门批准日期”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落款日期;
22、“所在国家/地区”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相关内容填写;
23、“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24、“主要经营范围”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经营范围”填写,经营范围太长无法填写完整的,可
只填写三项主要经营范围;
25、“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和外方投资总额合计数填写;
26、“中方协议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投资总额填写;
27、“中方所占比例”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所占股比合计填写;
28、“投资项目性质”包括“境外资源勘探开发、境外制造加工、境外科技研发、带动出口(含境外带料
加工)及其他”,请根据实际情况勾选;
29、“境外投资企业性质”指境外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根据境外公司登记注册证书填写;
30、“境外投资企业类型”指境外投资企业中外方股东之前的合作形式,如无外方股东,则勾选中方独
资;
31、“上市情况”根据企业实际上市情况勾选;
32、中方协议投资总额=已汇出前期费用金额+货币出资+债权转股权+境外解决+境内权益出资;
33、“前期费用已汇出金额”根据申请境外投资的中方是否做过前期费用登记情况填写;
34、“中方股东名称”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投资主体中的“中方名称”填写;
35、“协议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股东对应投资总额填写;
36、“债权转股权”指中方股东以其持有境外债权转做公司股权;
37、“境外解决”指中方股东以其境外持有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对境外投资企业出资;
38、“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形式”指中方股东以上述出资方式出资的金额,此栏目如需多选,
请分开填写,例如“A、20万美元;B、50万美元”;
39、“外方股东名称”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投资主体中的“外方名称”填写;
40、“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41、“减资所得金额”指中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42、“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中的“出资形式”指境内股东拟对外投资的出资形式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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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一、境内居民个人基本信息
境内居民个人姓名
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或境内个人户籍所在地
(境外个人填写在中国境内的习惯性居住地)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护照号码
二、申请事项
□境外投资企业新设登记
□境内资产/权益出资
□境外资产/权益出资
境内资产/权益名称:
境外资产/权益名称:
□货币出资 出资形式: 申请金额:
□其他 出资形式: 申请金额:
□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 基本信息变更 □ 增资 □ 减资 □ 出资形式
□ 股权转让 (□中方转外方 □外方转中方 □外方转外方 □中方转中方)
□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注销原因: □ 股权转让 □ 清算 □ 其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注销前基本信息)
境外企业名称 注册地 注册日期 上市地 上市日期 总资产 已发行总股数
预留员工期权
股数
四、 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中方股东名称 币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五、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股权结构分
散的,可酌情填写主要外方股东信息)
外方股东名称 币种 投资金额
出资比例
(%)
持股数 持股比例(%)
六、拟返程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返程投资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
七、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向中方转让股权所得付款计划(股权转让外方转中方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受让
方)
外方股东名称(出让
方)
外方股东国别/地
区
转让股份数 股权转让对价 1.境外支付金额 2.需汇出境外金额
八、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向外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股权转让中方转外方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出让
方)
外方股东名称(受让
方)
转让股份数 股权转让对价 1、留存境外金额 2、调回境内金额
九、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减资所得处置计划(中方减实际出资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 减少股份数 减资所得金额 1、留存境外金额 2、调回境内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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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境外投资企业注销后中方股东所得资产处置计划:(境外投资企业注销后有剩余资产调回境内的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清算所得金额 1.留存境外金额 2.需调回境内金额
十一、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十二、承诺:请勾选
□ 本人所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
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人保证按照有关规定完整、真实地办理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由
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以上资料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人(或本人及本人所代理的所有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持股状况,如存在虚假
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本人用于境外投资的境内外资产及权益均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其中不含: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
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本人或近亲属涉及尚未审结的国内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
的财产,以及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等。如有虚假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本人及所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不存在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
损害中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或违反中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或涉及中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产品等情况。
境内居民个人(委托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外汇局): (盖章)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中方)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外汇变更登记和注销登
记等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表(一式两份)。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
公司外汇登记的,应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留存一份备查,另
一份返还给登记申请人。外汇局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的,应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
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返还给登记申请人。
2、本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
选;
4、“境外投资企业新设登记”指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境内外资产或权
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
77
5、“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6、“中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7、“外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8、“外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9、“中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0、“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境外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等原因,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注销
登记;
11、“基本信息变更”指境外投资企业名称等主要事项发生变动;
12、“境外企业名称”指境内居民个人在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
13、“注册地”指境外企业的所在国家或地区;
14、“注册日期”指境外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日期;
15、“上市地”指在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国家或地区;
16、“上市日期”指股票公开发行的日期;
17、“返程投资企业名称” 指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公司名称;
18、“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指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返程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
19、“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20、“境外支付金额”指中方股东以其境外持有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对境外投资企业出资金额;
21、“减资所得金额”指中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22、“境内居民个人(受托人)签名”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份或股权的境内居民个人
需自行或委托他人签名确认填表内容的真实性。
78
表 7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金额单位:美元
指标 期初数 期末数
一、境外投资企业资产合计
其中: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
二、境外投资企业负债合计
其中:短期负债
长期负债
三、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
其中:归属中方股东的权益
其中:归属中方股东的未分配利润余
额
四、境外投资企业少数股东权益
五、境外投资企业应付中方股利
六、境外投资企业盈利情况
当期(上
年)数
历年累计
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
其中:中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
分配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
汇回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
填表说明:
1、“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及“资产合计”、“负债合计”按照第一层级境
外投资企业(含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简称境外 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2、“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 SPV)合并财务报表相
关会计科目填写,“其中:归属中方股东的权益”、“其中:归属中方股东的未分配利润余额”按中方股权比
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后填写。
3、“境外投资企业少数股东权益”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 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
目填写。
4、“应付中方股利”: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中方的股利(未扣除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5、“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 SPV)合并财务报表
相关会计科目填写,“其中:中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按中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计算后填写。
6、“分配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汇回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的当期数按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填
写,分配的利润和汇回的利润中可能包含以往年度产生的利润。
2015-02-13/xizang/2015/021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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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表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表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表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表4 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表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表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表7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表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企业名称: 注册币种:
一、申请事项
□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前期费用主要用途: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成立方式: □ 新设 □ 并购(□ 转股并购 □ 增资并购 □ 资产并购)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 基本信息变更 □ 增资 □ 减资(□减外方实际出资 □外方出资义务减少 □中方减资)
□ 先行回收投资 □ 出资方式变更 □ 注册币种变更
□ 股权转让 (□中方转外方 □外方转中方 □外方转外方 □中方转中方)
□外商投资企业迁移
登记
□ 迁出登记 迁入地区:
□ 迁入登记 迁出地区: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 提前清算 □ 到期清算 □ 转内资 □ 吸收合并 □ 特殊清算
二、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到期日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批复文号
主管部门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工商注册日期
年 月 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所属行业
主要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企业性质
□合资 □独资 □合作 □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 □股份制 □其他
上市情况
□未上市 □上市 (□A股上市 □B股上市 □H股上市 □其他证券市场上市)
是否投资性公司
□是 □否
返程投资情况
□非返程投资 □返程投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股东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迁移、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护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身份证号码/永久居留证号码/其他
所属国别或地区/
境内机构注册地/
境内个人常住地
实际控制人所属国别/地区
实际控制人名称
(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
为非中国境内居民的,
无需填写此项)
四、外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迁移、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外方股东名称
所占注册资本
所占注册资本比例(%)
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
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现汇与人民币、境内划转、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实物、无形资产等,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详见填表说明第44项)
利润分配比例(%)
合计
—
—
—
五、中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迁移、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中方股东名称
所占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
利润分配比例(%)
合计
—
—
六、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流入信息(办理前期费用业务必填)
外国投资者名称
拟成立境内企业或项目名称
拟成立境内企业或项目所在地区
拟成立境内企业或项目投资总额
外国投资者所占注册资本金额
申请流入前期费用金额
七、外方股东向中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办理股权转让外方转中方必填)
中方股东名称
(受让方)
外方股东名称
(出让方)
转让注册资本金额
股权转让
对价
1.用于境内再投资金额
2.汇出境外金额
八、中方股东向外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办理股权转让中方转外方必填)
中方股东名称
(出让方)
中方股东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外方股东名称
(受让方)
转让注册资本金额
股权转让对价
九、外方股东减资所得处置计划(办理减资业务必填)
减资外方股东名称
减少注册
资本金额
减资所得金额
用于境内再投资金额
2.汇出境外金额
十、企业清算外方股东所得资产处置计划(外资企业清算后有剩余资产的必填)
外方股东名称
清算所得金额
1.用于境内再投资金额
2.汇出境外金额
十一、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十二、承诺:请勾选
□本公司为非返程投资企业。本公司保证外方股东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本公司为返程投资企业。本公司如实披露了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本企业所填写《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企业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外汇登记及登记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注销(即外方权益注销)、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支付登记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成立方式中的“新设”指境外机构或个人在境内新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5、成立方式中的“转股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收购原境内企业股权,并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6、成立方式中的“增资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认购原境内企业增资,并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7、成立方式中的“资产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境外机构或个人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
8、“外商投资企业迁移登记”指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地转移到其他地区,需要到迁出地银行办理所属外汇局的变更登记;
9、“企业基本信息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投资总额、经营到期日、企业类型、上市情况、返程投资情况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动;
10、“增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增加;
11、“减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减少;
12、“减外方实际出资”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少其已经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
13、“外方出资义务减少”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少其尚未到位的注册资本;
14、“先行回收投资”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与中方约定,在企业成立一段时期后可以先行回收初始投资的行为;
15、“股权转让”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16、“中方转外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7、“外方转中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8、“外方转外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9、“中方转中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20、“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九位代码;
21、“经营到期日”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经营期限为“无限期”的,按99年计算;
22、“主管部门批复文号”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文号;
23、“主管部门批准日期”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落款日期;
24、“工商注册日期”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
25、“营业执照注册号”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26、“法定代表人”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名称;
27、“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28、“主要经营范围”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填写,经营范围太长无法填写完整的,可只填写三项主要经营范围;
29、“注册地址”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填写;
30、“投资总额”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投资总额”栏填写;
31、“注册资本”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注册资本”栏填写;
32、“外方所占比例”栏目填写全部外方股东所占股份比例的合计值;
33、“企业性质”根据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内容勾选;
34、“企业类型”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勾选;
35、“上市情况”根据企业实际上市情况勾选;
36、“返程投资情况”选项含义:
返程投资——本企业外方股东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非返程投资——本企业外方股东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37、“外方股东名称”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投资者名称”栏目中外方股东名称填写;
38、“所属国家/地区”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注册地”栏目填写;
39、“实际控制人名称”——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境内居民的,填写“实际控制人名称”栏;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非中国境内居民,但与外方股东不属于同一国别/地区的,填写“实际控制人所属国别/地区”栏;
40、“所占注册资本”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出资额”栏目填写;
41、“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外方股东实际出资金额填写;
42、“出资比例”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外方股东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填写;
43、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现汇与人民币、境内划转、前期费用结汇、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非货币资本、合并分立、资产并购、其他;企业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情况,在出资形式栏中填写出资形式名称,并在下面一栏填写该出资形式对应的出资金额;
其中主要出资形式含义如下:
“境外汇入(含人民币)”指该外方股东以境外汇入(包括从离岸账户非居民账户汇入)的外汇或人民币资金进行出资;
“境内划转”指外方股东以境内外汇资金进行出资;
“前期费用结汇”指外方股东汇入的前期费用中已结汇的资金进行出资;
“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在境内合法所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或转增资)出资;
“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出资或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出资;
“其他非货币资本”指外方股东以实物、无形资产、股权以外的非货币资本出资;
“合并分立”指外方股东所投资企业因合并、分立产生股权变化的出资形式;
“资产并购”指外方股东以合法取得的境内资产进行出资;
“其他”指上述出资方式以外的出资形式;
44、“利润分配比例”指该外方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应该享有的利润分配比例;
45、“中方股东名称”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投资者名称”栏目中中方股东名称填写;
46、“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填写中方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
47、“所属地区”指境内机构的注册地区或境内个人的常住地区;
48、“清算所得金额”指公司外方股东在公司清算后获得的资产金额,请根据企业清算审计报告或清算小组决议填写;
49、“用于境内再投资”指外方股东清算所得用于在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金额;
50、“汇出境外金额”指外方股东清算所得需汇出境外的金额;
51、“转让注册资本金额”指股权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注册资本金额;
52、“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53、“减少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股东申请减少的注册资本金额;
54、“减资所得金额”指外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55、“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注销登记”中的“提前清算”指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到期前提前清盘撤资的行为;
56、“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注销登记”中的“到期清算”指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满后正常清算的行为;
57、“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注销登记”中的“转内资”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向境内机构或个人出让所持全部股权,转让后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该业务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中股权转让项下的外方转中方选项;
58、“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注销登记”中的“吸收合并”指外商投资企业被另一境内公司吸收后主体消亡,不再存续;
59、“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注销登记”中的“特殊清算”指外商投资企业因为破产、诉讼等特殊原因而进行清算;
60、“护照号码”指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需填写护照号码(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境外个人,可填写《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境外机构无需填写;
61、“出资方式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变更其注册资本的出资形式,例如:将“境外汇入”变更为“实物”出资;
62、“注册币种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因股份制改造等原因,申请注册币种变更业务时,表头上的“注册币种”一栏填写变更后的注册币种。
表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一、申请事项
□ 主体信息登记
□ 主体信息变更
二、主体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
主体类型
□境内个人 □境内机构
主体名称
主体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护照号码/其他)
境内机构注册地/
境内个人常住地
上市情况
□未上市 □A股上市 □B股上市 □境外上市 □其他
特殊主体性质
□港澳台居民 □国有中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境外投资企业 □特殊目的公司
□投资性公司 □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企业 □境外银行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接收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基本情况(如境内主体的股东中有外商投资性公司,需填写此栏信息):
外商投资性公司代码
外商投资性公司名称
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币种
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金额
四、备注(如以上表格内容不能完整反映主体信息,可在此栏中填写):
五、承诺:请勾选
□本人/本机构所填写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本人/本机构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人/本机构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申请办理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或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业务(本操作指引1.5和1.6项),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主体信息登记”指境内外主体在外汇局系统数据库中没有相关信息,但需要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业务,应先办理主体信息登记;
3、“主体信息变更”指境内外主体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办理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4、“主体类型”请根据主体情况勾选;
5、“主体名称”指主体有效证明文件上的名称;
6、“主体代码”指境内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境内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标识码和境内个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其他请填写代码类型及号码;
7、“境内机构注册地/境内个人常住地”指境内机构的登记注册地或境内个人的常住地;
8、“上市情况”指主体在境内外的上市情况;
9、“特殊主体性质”根据主体实际情况勾选;
10、“外商投资性公司代码”指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开展投资为目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11、“外商投资性公司名称”指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开展投资为目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
12、“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币种”指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境内主体出资的实际币种;
13、“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金额”指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境内主体的出资金额。
表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一、申请主体基本信息
主体名称
境内机构主体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境外机构及个人所在
国家/地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货币出资入账信息(汇总)
对应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名称
对应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代码
本次出资外方股东
名称
本次出资外方股东所属国家/地区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币种
外方股东认缴注册资本金额
外方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出资额
外方股东累计已登记到位注册资本
金额
外方股东累计已登记到位注册资本实际出资金额
本次拟登记注册资本金额
本次实际出资金额
三、货币出资入账信息(明细)
本次出资
外方股东名称
实际缴款人
名称
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现汇与人民币、境内划转,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详见填表说明第10项)
实际流入币种及金额
折注册币种及金额
四、备注(如以上表格内容不能完整反映主体信息,可在此栏中填写):
五、承诺:请勾选
□本人/本机构所填写的《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本人/本机构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人/本机构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为银行填写:
银行经办人员签名: 复核人员签名: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业务(本操作指引1.7项)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对应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指外方出资所对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3、“对应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代码”指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9位编码;
4、“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币种”指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时登记的币种;
5、“外方认缴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所占注册资本金额;
6、“外方认缴注册资本出资额”指外方实际出资金额;
7、“外方股东累计已登记到位的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股东已经被登记到位的注册资本金额;
8、“外方股东累计已登记到位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金额”指外方股东已经被登记的实际出资金额;
9、“本次拟登记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股东本次出资的注册资本金额。
10、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现汇与人民币、境内划转。企业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情况,在出资形式栏中填写出资形式名称,并在下面一栏填写该出资形式对应的出资金额。其中主要出资形式含义如下:
“境外汇入现汇与人民币”指该外方股东以境外汇入(包括从离岸账户、非居民账户汇入)的外汇或人民币资金进行出资;
“境内划转”指外方股东以境内外汇资金进行出资。
表4 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编制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组织机构代码: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指标
期初数
期末数
一、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合计
其中: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
二、外商投资企业负债合计
其中:短期负债
长期负债
三、归属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
四、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
4.1归属外方股东的实收资本
4.2外方股东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
其中: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4.3其它
五、外商投资企业少数股东权益
六、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额
七、外商投资企业应付外方股利
八、外商投资企业盈利情况
当期(上年)数
历年累计
归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
其中:外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
分配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
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
附注(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权益法核算子公司中享有的权益(期末数)
应付
股利
实收
资本
未分配
利润
资本
公积
盈余
公积
其他
成本法核算子公司中享有的权益(期末数)
应付
股利
实收
资本
未分配
利润
资本
公积
盈余
公积
其他
备注:(存在特殊情况须在本栏目中进行详细说明)
填表说明:
1、“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及“资产合计”、“负债合计”按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2、“归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按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3、“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该项目应等于“4.1实收资本(归属于外方)”、“4.2外方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和“4.3其它”三项之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部分视为中方投资者投资,不纳入本表的外方权益统计。
4、“归属外方股东的实收资本”: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下“实收资本”。
5、“外方股东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按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确定的外方股东应享有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其中,未执行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权益项目中的储备基金、发展基金等其他类留存收益余额可一并计入盈余公积。其中项“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为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计算的金额。
6、“其它”: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下“其它”。
7、“少数股东权益”按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8、“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金额”:截至****年12月31日境外投资者以外汇、人民币、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等各类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外商投资企业以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转增资本的实际出资。外方投资者溢、折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入的实际出资均应记入本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部分视为中方投资者投资,不属于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金额。
9、“应付外方股利”:外商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的股利(未扣除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10、“归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其中:外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按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后填写。
11、“分配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当期数按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填写,分配的利润和汇出的利润中可能包含以往年度产生的利润。
12、“附注”:“应付股利”、“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其他”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汇总境内子公司数据填写。境内子公司数据须区分按“权益法”核算或“成本法”核算的子公司进行分项填写,存在多家子公司的须填写合计权益金额。计算公式为:外方投资者实际享有权益=境内子公司权益×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内子公司中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发生吸收合并的情况,被吸收公司应及时到注册地银行办理注销手续,不再重复进行外汇年报数据申报。存续公司的期初数应按照该公司期初的实际规模填写,期末数应按照吸收合并后新公司的实际金额填写。
14、本表的期初数应与上年度申报的期末数相同。若确实存在对上年度数据调整,导致两者不同的,应在“备注栏”中详细注明原因和调整内容。
15、本表的填报币种为人民币元,折算汇率应按照资金实际记账时的汇率进行折算。
16、表中所有项目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7、表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为零的须填写“0”,不能为空白。
表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投资主体名称: 投资主体代码: 境外投资企业注册币种:
一、申请事项
□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成立方式: □ 新设 □ 并购 □ 其他
□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 基本信息变更 □ 增资 □ 减资( □减中方实际出资 □中方出资义务减少)□出资形式 □注册币种变更
□ 股权转让 (□中方转外方 □外方转中方 □外方转外方 □中方转中方)
□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申请金额:
□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注销原因: □ 清算 □ 其他
二、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注销前基本信息)
企业中文名称
企业外文名称
主管部门批复文号
主管部门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所在国家/地区
所属行业
主要经营范围
投资总额
中方协议投资总额
中方所占比例(%)
投资项目性质
境外投资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 □股份制 □其他
境外投资企业类型
□中方独资 □中外合资 □合作 □合伙
前期费用已汇出金额
上市情况
□未上市 □ 已上市(上市地: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股东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护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所属国别或地区/境内机构注册地/境内个人常住地
四、中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中方股东名称
协议投资总额
已汇出前期费用
货币出资
债权转股权
境外解决
境内权益出资
利润分配比例(%)
A、 实物
B、无形资产
C、 股权
D、其他形式
合计
-
-
-
-
出资方式选择境外解决的,请说明资金来源:
五、外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外方股东名称
协议投资总额
利润分配比例(%)
合计
-
-
六、外方股东向中方转让股权所得付款计划(股权转让外方转中方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受让方)
外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外方股东国别/地区
转让投资金额
股权转让对价
其中:1.境外支付金额
2:其他
七、中方股东向外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股权转让中方转外方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外方股东名称(受让方)
转让投资金额
股权转让对价
其中:1、留存境外金额
2、调回境内金额
八、中方股东减资所得处置计划(中方减实际出资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
减少投资金额
减资所得金额
其中:1、留存境外金额
2、调回境内金额
九、境外投资企业注销后中方股东所得资产处置计划:(境外投资企业注销后有剩余资产调回境内的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清算所得金额
1.留存境外金额
2.需调回境内金额
十、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十、承诺:请勾选
□ 本企业所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企业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指境内主体在境外以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5、成立方式中的“新设”、“并购”和“其他”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设立方式勾选;
6、“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境外投资企业因清算等原因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7、“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内主体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之前,如因项目前期调研、招投标等原因需汇出资金的,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8、“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主要指境外投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投资项目性质、境外投资企业类型、上市情况等信息发生变动;
9、“增资”指境内主体增加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出资;
10、“减资”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出资;
11、“减中方实际出资”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已到位实际出资;
12、“中方出资义务减少”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尚未到位出资;
13、“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14、“中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5、“外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6、“外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7、“中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8、“企业中文名称”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填写;特殊情况需特殊说明。
19、“企业外文名称”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填写;特殊情况需特殊说明。
20、“主管部门批复文号”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文号;
21、“主管部门批准日期”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落款日期;
22、“所在国家/地区”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相关内容填写;
23、“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24、“主要经营范围”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经营范围”填写,经营范围太长无法填写完整的,可只填写三项主要经营范围;
25、“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和外方投资总额合计数填写;
26、“中方协议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投资总额填写;
27、“中方所占比例”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所占股比合计填写;
28、“投资项目性质”包括“境外资源勘探开发、境外制造加工、境外科技研发、带动出口(含境外带料加工)及其他”,请根据实际情况勾选;
29、“境外投资企业性质”指境外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根据境外公司登记注册证书填写;
30、“境外投资企业类型”指境外投资企业中外方股东之前的合作形式,如无外方股东,则勾选中方独资;
31、“上市情况”根据企业实际上市情况勾选;
32、中方协议投资总额=已汇出前期费用金额+货币出资+债权转股权+境外解决+境内权益出资;
33、“前期费用已汇出金额”根据申请境外投资的中方是否做过前期费用登记情况填写;
34、“中方股东名称”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投资主体中的“中方名称”填写;
35、“协议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股东对应投资总额填写;
36、“债权转股权”指中方股东以其持有境外债权转做公司股权;
37、“境外解决”指中方股东以其境外持有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对境外投资企业出资;
38、“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形式”指中方股东以上述出资方式出资的金额,此栏目如需多选,请分开填写,例如“A、20万美元;B、50万美元”;
39、“外方股东名称”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投资主体中的“外方名称”填写;
40、“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41、“减资所得金额”指中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42、“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中的“出资形式”指境内股东拟对外投资的出资形式发生变化。
表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一、境内居民个人基本信息
境内居民个人姓名
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或境内个人户籍所在地(境外个人填写在中国境内的习惯性居住地)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护照号码
二、申请事项
□境外投资企业新设登记
□境内资产/权益出资
□境外资产/权益出资
境内资产/权益名称:
境外资产/权益名称:
□货币出资
出资形式:
申请金额:
□其他
出资形式:
申请金额:
□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 基本信息变更 □ 增资 □ 减资 □ 出资形式
□ 股权转让 (□中方转外方 □外方转中方 □外方转外方 □中方转中方)
□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注销原因: □ 股权转让 □ 清算 □ 其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注销前基本信息)
境外企业名称
注册地
注册日期
上市地
上市日期
总资产
已发行总股数
预留员工期权股数
四、 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中方股东名称
币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五、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股权结构分散的,可酌情填写主要外方股东信息)
外方股东名称
币种
投资金额
出资比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六、拟返程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返程投资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
七、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向中方转让股权所得付款计划(股权转让外方转中方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受让方)
外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外方股东国别/地区
转让股份数
股权转让对价
1.境外支付金额
2.需汇出境外金额
八、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向外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股权转让中方转外方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外方股东名称(受让方)
转让股份数
股权转让对价
1、留存境外金额
2、调回境内金额
九、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减资所得处置计划(中方减实际出资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
减少股份数
减资所得金额
1、留存境外金额
2、调回境内金额
十、境外投资企业注销后中方股东所得资产处置计划:(境外投资企业注销后有剩余资产调回境内的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清算所得金额
1.留存境外金额
2.需调回境内金额
十一、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十二、承诺:请勾选
□ 本人所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人保证按照有关规定完整、真实地办理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以上资料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人(或本人及本人所代理的所有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持股状况,如存在虚假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本人用于境外投资的境内外资产及权益均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其中不含: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本人或近亲属涉及尚未审结的国内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以及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等。如有虚假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本人及所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不存在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损害中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或违反中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或涉及中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产品等情况。
境内居民个人(委托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外汇局): (盖章)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中方)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外汇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表(一式两份)。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的,应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返还给登记申请人。外汇局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的,应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返还给登记申请人。
2、本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境外投资企业新设登记”指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
5、“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6、“中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7、“外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8、“外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9、“中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0、“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境外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等原因,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11、“基本信息变更”指境外投资企业名称等主要事项发生变动;
12、“境外企业名称”指境内居民个人在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
13、“注册地”指境外企业的所在国家或地区;
14、“注册日期”指境外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日期;
15、“上市地”指在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国家或地区;
16、“上市日期”指股票公开发行的日期;
17、“返程投资企业名称” 指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公司名称;
18、“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指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返程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
19、“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20、“境外支付金额”指中方股东以其境外持有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对境外投资企业出资金额;
21、“减资所得金额”指中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22、“境内居民个人(受托人)签名”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份或股权的境内居民个人需自行或委托他人签名确认填表内容的真实性。
表7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金额单位:美元
指标
期初数
期末数
一、境外投资企业资产合计
其中: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
二、境外投资企业负债合计
其中:短期负债
长期负债
三、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
其中:归属中方股东的权益
其中:归属中方股东的未分配利润余额
四、境外投资企业少数股东权益
五、境外投资企业应付中方股利
六、境外投资企业盈利情况
当期(上年)数
历年累计
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
其中:中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
分配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
汇回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
填表说明:
1、“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及“资产合计”、“负债合计”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简称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2、“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其中:归属中方股东的权益”、“其中:归属中方股东的未分配利润余额”按中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后填写。
3、“境外投资企业少数股东权益”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4、“应付中方股利”: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中方的股利(未扣除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5、“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其中:中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按中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后填写。
6、“分配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汇回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的当期数按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填写,分配的利润和汇回的利润中可能包含以往年度产生的利润。
14
2015-02-13/xizang/2015/0213/98.html
-
附件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
金融机构名称:
是否采取联机接口模式
(是/否)
接口开发联调完成时间
计划验收时间
柜台渠道
电子银行渠道
注: 不采取联机接口模式的银行不需要报送此表。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系统联系人: 联系电话:
2015-05-25/xizang/2015/0525/97.html
-
1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
2017 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
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
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意见》及实施细则)要求,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
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
增强公开实效,助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
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加强预期引导
围绕外汇管理重要政策出台,部门负责同志要通过参加新闻
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依据、
目标任务、涉及范围,及时准确将政策意图传递给市场和企业,
以政策解读的“透”赢得市场预期的“稳”。加强国内外舆情收集研
判,针对涉及我国外汇市场的误导和不实信息,客观及时、有说
服力地发声,澄清事实,解疑释惑,增强各方对我国经济稳中向
好的信心。加强与媒体、公众、专家学者的互动沟通,促进形成
互相理解、良性互动的舆论环境。(综合司会同局内有关部门负责
落实)根据《2017 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2
安排,及时、准确发布外汇统计数据。(收支司、资本司按职责分
工分别负责落实)按季度出席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外汇收支数据新
闻发布会,介绍我国国际收支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回答社会关
注的外汇形势热点问题。(综合司会同收支司负责落实)及时发布
解读社会关注的重要外汇指标数据,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外汇
形势。(局内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充分利用《中国外
汇》系列杂志等加强外汇管理政策宣传和解读。(杂志社牵头落实)
二、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
以清单管理推动减权放权,各类清单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权责事项取消、下放、承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在外
汇局政府网站集中发布、开设反馈意见信箱等方式,让公众了解
放权情况、监督放权进程、评价放权效果。(局内各部门按职责分
工分别负责落实,监测中心提供技术支持)根据法规调整及行政
审批事项精简情况及时更新调整《外汇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清单》。(综合司会同
局内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梳理权责清单,除涉密事
项外,要按照统一部署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开行政审批所需中介
服务事项清单,接受群众监督,推动更好依法规范履职。及时公
开政策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并在外汇局政府网站已发布
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局内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
实)继续深入开展重点领域立法和法规清理工作,对部分不适应
业务发展和改革要求的外汇管理法规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及时
更新《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便利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综合司牵头落实)围绕年内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目标,汇总形成并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
3
内容、方式等。(综合司牵头会同局内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大力推
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年内完成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编制工作,通
过外汇局政府网站集中全面公开。(综合司牵头会同局内有关部门
负责落实,监测中心提供支持)
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做好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对公开内
容进行分级分类,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综合司牵头落实)按照
财政部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要求,分别在中国政府采购
网(不含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和中央政府采购网(纳入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上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进行公告。
(综合司牵头落实)
三、推进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工作信息公开
围绕推进制造强国建设、支持创业创新、推进新产业健康发
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等,加大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公开力度。在
制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方面监督政策时,要通过征求意
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等方式,扩大相关市场主体的参与度。
注重收集公众对外汇管理支持新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反映,主动
及时做好解释疑惑和舆论引导工作。(局内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
负责落实)
四、围绕防范金融风险推进公开
制定金融领域特别是金融市场相关政策时,在征求意见、对
外发布等环节要高度重视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做到同步联动,
防止脱节。(局内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密切关注跨境
资本流动、跨境贸易投资活动、外汇市场运行、人民币汇率等方
面的国内外舆情,针对误读、曲解、不实情况,注重通过主要新
闻媒体及时开展有理有据的回应,防止风险预期自我实现。(综合
4
司牵头会同局内各部门按现有舆情监测和舆情应对工作机制落
实)对于已处罚的外汇违规案件或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在作出
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决定后 7个工作日内于外汇局政府网站公布。
根据外汇查处情况,挑选违规性质恶劣、违规金额较大或违规行
为典型的案件,在外汇局政府网站公开通报,提高执法公信力和
透明度。(管检司牵头会同局内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五、增强政务公开实效
(一)全面落实“五公开”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意见》及实
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年内完成“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程序、建立
公开内容动态扩展机制等工作,加快制定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稳
步有序拓展公开范围。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
视电话会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要积极通过网络、新媒体直
播等向社会公开。(局内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进一步
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
议和提案复文在外汇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提高建议提案办理
工作的透明度。(综合司牵头会同局内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进一步健全解读回应机制。切实落实《意见》及实施
细则关于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的相关规定。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
好“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的职责,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政策吹
风会等方式,主动回应重大舆论关切,释放信号,引导预期。(综
合司牵头会同局内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
解读”的原则,做到政策性文件和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
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局内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严
格执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最迟 5 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
5
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的时限要求,确保回应不超时、内容不敷
衍。(综合司牵头会同局内各部门按局应急工作机制落实)
(三)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切实履行对外汇局政府网站
的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局政府网站内容建设,做好
日常监测和季度抽查,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切实提高管理水平。(综
合司牵头,局内有关部门按照现有局政府网站工作机制分别负责
落实)要用好管好政务新媒体,健全内容发布审核机制,强化互
动和服务功能。适应互联网发展要求,积极推进《国家外汇管理
局文告》同步上网。(综合司会同杂志社负责落实)
(四)依法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
依法保障公众合理的信息需求。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
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增强答复内容针对性并明示救济渠道,
答复形式要严谨规范。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
问题,要及时加以改进。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可以
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综合司会同局内有关部门按照
现有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分别负责落实)
加强督查评估,将政务公开专项考核纳入年度考核。(人事司
会同综合司负责落实)
2017-06-16/xizang/2017/0616/137.html
-
序号 QFII中文名称 QFII英文名称 注册
地
托管银行 批准日期 累计批
准额度
1 瑞士银行 UBS AG 瑞士 花旗银行 2011.01.06 7.90
2
瑞银环球资产管理(新加坡)
有限公司
UBS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Singapore) Ltd
新加
坡
花旗银行 2014.08.26 7.50
3
瑞银环球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
UBS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 花旗银行 2013.06.24 1.00
4 瑞银韩亚资产运用株式会社 UBS Hana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韩国 花旗银行 2014.01.22 1.00
5
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
UBS SDIC Asset Management(Hong
Kong)
香港 工商银行 2015.02.13 1.00
6 野村证券株式会社 Nomura Securities Co.,Ltd. 日本 农业银行 2006.11.07 3.50
7 野村资产管理株式会社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CO., 日本 工商银行 2012.08.16 3.50
8 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 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Limited 英国 德意志银
行
2005.11.24 5.50
9 花旗集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Citigroup First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香港 德意志银
行
2014.10.30 2.00
10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
英国 汇丰银行 2012.12.24 6.00
11 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公司 Morgan Stanley Investment 美国 汇丰银行 2010.04.22 4.50
12
三菱日联摩根士丹利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Mitsubishi UFJ Morgan Stanley
Securities Co., Ltd.
日本 中国银行 2009.03.25 1.00
13 高盛公司 Goldman, Sachs & Co. 美国 汇丰银行 2006.09.05 3.00
14 高盛国际资产管理公司 Goldman Sachs Asset Management 英国 汇丰银行 2014.02.25 6.00
15 高盛国际 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 英国 汇丰银行 2014.11.27 3.00
16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香港 建设银行 2012.11.21 6.00
17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 交通银行 2015.07.29 3.27
18
汇丰中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Taiwan) Limited
台湾 交通银行 2014.10.30 2.00
19 德意志银行 Deutsche Bank Aktiengesellschaft 德国 花旗银行 2012.12.26 6.00
20 荷兰安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ING Bank N.V. 荷兰 渣打银行 2015.04.28 0.70
21 安智投资管理亚太(香港)有
限公司
I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Aisa
Pacific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 花旗银行 2012.08.16 1.50
22 摩根大通银行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美国 汇丰银行 2014.10.30 6.00
23 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JF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香港 建设银行 2013.05.31 5.25
24 摩根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Taiwan 台湾 建设银行 2015.06.29 2.90
25 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 Credit Suisse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 汇丰银行 2013.05.03 6.00
26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Credit Suisse AG 瑞士 工商银行 2012.03.09 3.00
27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 日本 交通银行 2006.05.17 4.50
28 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香港 中国银行 2012.09.19 1.75
29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 Hang Seng Bank Limited 香港 建设银行 2012.11.21 1.50
30 大和证券资本市场株式会社 Daiwa Securities Capital Markets 日本 工商银行 2004.07.05 0.50
31 大和证券投资信托株式会社 DAIWA Asset Management Co. 日本 中国银行 2010.11.26 2.00
32 美林国际 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 英国 汇丰银行 2014.08.26 8.00
33 雷曼兄弟(欧洲)公司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英国 农业银行 2006.02.22 2.00
34 比尔及梅林达盖茨信托基金会 Bill &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
Trust
美国 汇丰银行 2014.02.25 4.00
35 喀斯喀特有限责任公司 Cascade Investment, L.L.C. 美国 德意志银 2014.05.30 2.00
截至日期:2015年8月28日 单位:亿美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
36 苏格兰皇家银行有限公司 The Royal Bank of Scotland N.V. 荷兰 汇丰银行 2015.01.30 0.20
37 法国兴业银行 Société Générale 法国 汇丰银行 2015.07.29 10.00
38 巴克莱银行 Barclays Bank PLC 英国 渣打银行 2015.07.29 6.52
39 法国巴黎银行 BNP Paribas 法国 工商银行 2013.07.26 3.50
40 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 BNP Paribas Investment Partners 香港 中国银行 2015.05.29 5.70
41 新韩法国巴黎资产运用株式会
社
Shinhan BNP Paribas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韩国 汇丰银行 2014.10.30 1.50
42 德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Commerzbank AG 德国 工商银行 2015.08.28 3.20
43 加拿大鲍尔公司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加拿 建设银行 2004.11.21 0.50
44 东方汇理银行 Credit Agrigole Corporate and 法国 汇丰银行 2005.01.10 0.75
45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Amundi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 建设银行 2012.01.20 1.00
46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英国 中国银行 2015.04.28 1.25
47 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 GIC Private Limited 新加
坡
渣打银行 2014.03.28 15.00
48 马丁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Martin Currie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
英国 花旗银行 2014.08.26 2.26
49 淡马锡富敦投资有限公司 Temasek Fullerton Alpha Pte Ltd 新加
坡
汇丰银行 2013.10.30 15.00
50 富敦资金管理有限公司 Fullerton Fund Management 新加 工商银行 2012.10.30 2.50
51 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PineBridge Investment LLC 美国 中国银行 2013.08.28 3.00
52 第一生命保险株式会社 The Dai-ichi Life Insurance 日本 中国银行 2012.05.04 2.50
53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DBS Bank Ltd 新加 农业银行 2013.09.26 2.00
54 比联金融产品英国有限公司 KBC Financial Products UK Limited 英国 花旗银行 2011.01.07 0.20
55 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KBC Asset Management N.V. 比利 工商银行 2011.01.07 2.10
56 加拿大丰业银行 The Bank of Nova Scotia 加拿 中国银行 2006.06.09 1.50
57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
La Compagnie Financierr Edmond de
Rothschild Banque
法国 中国银行 2012.01.20 2.00
58 耶鲁大学 Yale University 美国 汇丰银行 2008.05.19 1.50
59 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 澳大 建设银行 2012.10.30 5.00
60 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Eastspring Investment(Hong Kong)
Limited
香港 农业银行 2013.08.28 3.50
61 斯坦福大学 Stanford University 美国 汇丰银行 2013.11.27 0.80
62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 United Overseas Bank Limited 新加 工商银行 2006.11.07 0.50
63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Schroder Investment Mangement
Limited
英国 交通银行 2012.11.21 4.25
64 通用电气资产管理公司 GE Asset Management Incorporated 美国 汇丰银行 2012.03.27 3.00
65 瑞穗证券株式会社 Shinko Securities Co., Ltd. 日本 建设银行 2007.02.13 0.50
66 新光投信株式会社 Shin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日本 汇丰银行 2012.02.26 1.00
67 瑞穗投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Mizuh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日本 汇丰银行 2012.09.19 1.00
68 三井住友资产管理株式会社 Sumitomo Mitsui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
日本 花旗银行 2014.11.27 3.04
69 三井住友银行株式会社 Sumitomo Mitsui Banking
Corporation
日本 中国银行 2012.05.04 1.00
70 挪威中央银行 Norges Bank 挪威 花旗银行 2015.02.13 25.00
71 百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Picte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英国 汇丰银行 2014.02.25 1.50
72 哥伦比亚大学
The Trustees of Columbia University
in the City of New York
美国 汇丰银行 2015.08.28 0.41
73 保德信资产运用株式会社
Prudential Asset Management
Co.,Ltd
韩国 2012.03.15 0.00
74 保德信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
Prudential Financial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Enterprise
台湾 汇丰银行 2014.06.30 1.20
75 荷宝基金管理公司 Robeco Institutional Asset 荷兰 花旗银行 2014.09.22 1.97
76 未来资产基金管理公司
Mirae Asset Global Investments Co.,
Ltd.
韩国 工商银行 2013.05.03 3.50
77 铂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latinum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澳大
利亚
汇丰银行 2014.06.30 3.00
78 道富环球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
司
State Street Global Advisors Asia
Limited
香港 渣打银行 2008.11.03 0.50
79 魁北克储蓄投资集团
Caisse de dépt et placement du Qué
bec
加拿
大
汇丰银行 2013.11.27 5.00
80 三星资产运用株式会社
Samsung Investment Trust
Management Co., Ltd.
韩国 中国银行 2015.04.28 6.50
81 华侨银行有限公司 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新加
坡
建设银行 2008.11.12 1.50
82 联博有限公司 AllianceBernstein Limited 英国 汇丰银行 2010.05.31 1.50
83 安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ACE IN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美国 工商银行 2008.11.13 1.50
84 哈佛大学 President and Fellows of Harvard
College
美国 工商银行 2008.11.14 2.00
85 普信投资公司 T. Rowe Price Associates, Inc. 美国 汇丰银行 2008.12.03 1.10
86 阿布达比投资局 ABU Dhabi Investment Authority 阿联
酋
汇丰银行 2014.05.30 15.00
87 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卢森堡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Luxembourg
S.A.
卢森
堡
工商银行 2012.08.16 2.00
88 德盛安联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Taiwan
Limited
台湾 德意志银
行
2015.07.29 0.62
89 资本国际公司 Capital International, Inc. 美国 汇丰银行 2009.03.31 1.00
90
安石股票投资管理(美国)有
限公司
Ashmore Equities Investment
Management(US) LLC
美国 汇丰银行 2013.05.31 0.25
91 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Ashmore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英国 工商银行 2012.08.21 3.50
92
首域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
司
First State Investment Management
(UK) Limited
英国 花旗银行 2015.01.30 6.30
93 韩华资产运用株式会社 Hanwha Investment Trust
Management Co., Ltd.
韩国 花旗银行 2012.09.19 2.38
94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UOB Asset Management Ltd 新加
坡
工商银行 2009.08.25 0.50
95 马来西亚国家银行 Bank Negara Malaysia 马来
西亚
汇丰银行 2014.07.30 15.00
96 DWS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DWS Investment S.A. 卢森 汇丰银行 2009.09.09 2.00
97
罗祖儒投资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
Lloyd George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 汇丰银行 2009.11.06 0.50
98 韩国产业银行 The Korea Development Bank 韩国 建设银行 2013.08.28 1.40
99 邓普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 美国 汇丰银行 2012.07.17 3.00
100 壳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Shell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B.V.
荷兰 2011.02.01 0.00
101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BEA Un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香港 工商银行 2009.12.08 1.00
102 韩国友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oori Bank Co., Ltd 韩国 工商银行 2009.12.30 0.50
103 韩国投资信托运用株式会社 Korea Investment Trust Management
Co., Ltd
韩国 工商银行 2014.10.30 3.00
104 三井住友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The Sumitomo Trust & Banking Co.,
Ltd.
日本 花旗银行 2009.12.31 0.50
105 霸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英国 汇丰银行 2010.02.10 2.00
106 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
Manulife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 工商银行 2012.07.17 3.00
107 东洋资产运用(株) Tongyang Asset Management Corp. 韩国 花旗银行 2012.05.17 0.70
108 加拿大皇家银行 Royal Bank of Canada 加拿
大
工商银行 2010.08.19 1.00
109 达以安资产管理公司 DIAM Co., Ltd. 日本 汇丰银行 2010.09.01 1.00
110 常青藤资产管理公司 Ivy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mpany
美国 汇丰银行 2010.09.01 1.00
111 法国欧菲资产管理公司 OFI Asset Management 法国 渣打银行 2010.10.24 1.50
112 安本亚洲资产管理公司 Aberdeen Asset Management Asia
Limited
新加
坡
花旗银行 2014.06.30 2.55
113 纽约梅隆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
司
BNY Mellon Asse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
英国 建设银行 2010.11.26 1.50
114 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Fidelity Investments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 汇丰银行 2015.03.26 12.00
115 美盛投资(欧洲)有限公司
Legg Mason Investements (Europe)
Limited
英国 汇丰银行 2013.06.24 2.00
116 KB资产运用 KB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韩国 花旗银行 2015.05.29 3.00
117 香港金融管理局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香港 花旗银行 2014.09.22 25.00
118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
Fubon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Co. Ltd.
台湾 建设银行 2015.03.26 10.00
119 富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Fubon Life Insurance Co. Ltd 台湾 花旗银行 2014.10.30 5.00
120 富邦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FUBON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台湾 工商银行 2013.10.30 0.50
121 群益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
Capital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Corporation
台湾 汇丰银行 2015.05.29 2.50
122
英杰华投资集团全球服务有限
公司
Aviva Investors Global Services
Limited
英国 工商银行 2011.05.05 1.00
123 瑞士宝盛银行 Bank Julius Bear & Co.,Ltd 瑞士 花旗银行 2014.01.22 1.50
124 科提比资产运用株式会社 KTB Asset Management Co.,Ltd 韩国 建设银行 2011.10.19 1.00
125 领先资产管理 Lyxor Asset Management 法国 建设银行 2011.11.28 1.00
126 元大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
Yuanta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Co.,Ltd.
台湾 花旗银行 2014.07.30 4.00
127 忠利保险有限公司 Assicurazioni Generali S.p.A. 意大
利
工商银行 2011.12.20 1.00
128 忠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GENERAIL Fund Management S.A. 卢森
堡
建设银行 2013.03.28 1.00
129 西班牙对外银行有限公司 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
S.A.
西班
牙
中信银行 2011.12.20 1.00
130
国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
Cathay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Co., Ltd.
台湾 农业银行 2014.10.30 4.50
131 国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Cathay Life Insurance Co., LTD. 台湾 中国银行 2014.10.30 5.00
132 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Cathay United Bank Co., Ltd. 台湾 工商银行 2013.12.24 1.00
133
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
Fuh Hwa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Co. Ltd.
台湾 花旗银行 2015.06.29 3.00
134 蒙特利尔银行投资公司 BMO Investments Inc. 加拿 工商银行 2012.01.11 1.00
135 亢简资产管理公司 Comgest S.A. 法国 德意志银 2012.01.20 1.00
136 GMO有限责任公司 Grantham, Mayo, Van Otterloo &
Co.LLC
美国 汇丰银行 2012.01.20 1.00
137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新加
坡
汇丰银行 2012.01.20 1.00
138 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Shin Kong Life Insurance Co., Ltd. 台湾 花旗银行 2014.12.28 3.00
13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
湾)
China Life Insurance Co., Ltd.
(Taiwan)
台湾 建设银行 2014.12.28 5.50
140 普林斯顿大学 Princeton University 美国 汇丰银行 2014.12.28 2.10
141 加拿大年金计划投资委员会 Canada Pension Plan Investment
Board
加拿
大
汇丰银行 2014.09.22 12.00
142 泰国银行 Bank of Thailand 泰国 汇丰银行 2012.03.09 3.00
143 科威特政府投资局 Kuwait Investment Authority 科威
特
工商银行 2014.01.22 15.00
144 台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Life Insurance Co., Ltd. 台湾 工商银行 2014.11.27 4.00
145 韩国银行 The Bank of Korea 韩国 汇丰银行 2015.02.13 9.00
146 安大略省教师养老金计划委员
会
Ontario Teachers' Pension Plan
Board
加拿
大
汇丰银行 2013.07.26 3.00
147 韩国投资公司 Korea Investment Corporation 韩国 汇丰银行 2013.06.24 4.00
148 家庭医生退休基金
Stichting Pensioenfonds voor
Huisartsen
荷兰 汇丰银行 2012.03.09 0.60
149 国民年金公团(韩国) National Pension Service 韩国 花旗银行 2013.11.27 4.00
150 华宜资产运用有限公司 HI Asset Management Co., Linmited. 韩国 工商银行 2012.04.10 1.00
151 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 Hospital Authority Provident Fund
Scheme
香港 汇丰银行 2012.04.10 1.00
152 纽伯格伯曼欧洲有限公司 Neuberger Berman Europe Limited 英国 工商银行 2014.06.30 1.75
153 马来西亚国库控股公司 KHAZANAH NASIONAL
BERHAD
马来
西亚
工商银行 2015.03.26 5.00
154 罗素投资爱尔兰有限公司 Russell Investments Ireland Limited 爱尔
兰
汇丰银行 2014.02.25 2.00
155 全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TransGlobe Life Insurance Inc. 台湾 花旗银行 2012.05.04 1.50
156 全球保险集团美国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AEGON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
美国 花旗银行 2013.06.24 1.00
157 贝莱德机构信托公司 BlackRock Institutional Trust
Company, N.A.
美国 花旗银行 2014.12.28 2.50
158 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
BlackRock Asset Management North
Asia Limited
香港 花旗银行 2015.08.28 10.00
159 北美信托环球投资有限公司
Northern Trust Global Investments
Limited
英国 交通银行 2012.06.08 1.00
160 三商美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
Mercuries Life Insurance Co,Ltd 台湾 汇丰银行 2012.06.08 0.50
161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AIA Company Limited 香港 中国银行 2012.06.08 1.50
162 资金研究与管理公司
Capital Research and Management
Company
美国 汇丰银行 2012.06.08 1.00
163 伦敦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City of London Investment
Managementi Company Limited
英国 汇丰银行 2015.08.28 0.53
164 冈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Okasan Asset Management Co.,Ltd 日本 汇丰银行 2012.06.08 0.50
165 泛达公司 Van Eck Associates Corporation 美国 工商银行 2012.07.17 1.00
166 威廉博莱公司 William Blair & Company,L.L.C. 美国 汇丰银行 2014.06.30 2.00
167 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 Principal Global Investors LLC 美国 建设银行 2012.08.21 1.50
168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BOCI-Prudential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香港 渣打银行 2015.06.29 1.30
169 安耐德合伙人有限公司 EARNEST Partners LLC 美国 建设银行 2012.09.19 1.50
170 预知投资管理公司 Prescient Investment Management
PTY LTD
南非 工商银行 2014.04.30 1.50
171 得克萨斯大学体系董事会 Board of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Texas System
美国 汇丰银行 2014.04.30 1.50
172 南山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Nan Shan Life Insurance
Company,Ltd.
台湾 工商银行 2015.05.29 6.00
173 迈世勒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Metzler Asset Management GmbH 德国 工商银行 2012.10.30 2.00
174 骏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Janus Capital Management LLC 美国 汇丰银行 2012.11.21 1.00
175 SUVA瑞士国家工伤保险机构 Suva 瑞士 花旗银行 2012.11.21 3.00
176 安大略退休金管理委员会 Ontario Pension Board 加拿 中国银行 2012.11.21 1.50
177 麦格理银行有限公司 Macquarie Bank Limited 澳大 汇丰银行 2015.03.26 8.00
178 海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
Hai Tong Asset Management (HK)
Limited
香港 交通银行 2014.11.27 3.00
179 卡塔尔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Qatar Holding LLC 卡塔 农业银行 2012.11.21 10.00
180 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BOC Group Life Assurance 香港 农业银行 2012.12.31 2.00
181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Value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 汇丰银行 2014.07.30 2.00
182 教会养老基金 The Church Pension Fund 美国 工商银行 2012.12.26 0.50
183 杜克大学 Duke University 美国 工商银行 2014.12.28 1.00
184 瑞士盈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FG Bank AG 瑞士 花旗银行 2015.08.28 0.83
185 兴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Genesis Asset Managers,LLP 美国 德意志银
行
2014.09.22 4.00
186 鼎晖投资咨询新加坡有限公司 CDH Investment Advisory Private
Limited
新加
坡
建设银行 2014.07.30 3.50
187 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Hillhouse Capital Management Pte.
Ltd.
新加
坡
建设银行 2015.01.30 9.00
188 毕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APS Asset Management Pte Ltd
新加
坡
建设银行 2015.08.28 2.30
189 大众信托基金有限公司 Public Mutual Berhad 马来 花旗银行 2013.01.24 0.60
190 统一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
Uni-President Assets Management
Corporation
台湾 汇丰银行 2014.08.26 1.50
191 瀚博环球投资公司 Hansberger Global Investors, Inc. 美国 渣打银行 2013.02.28 1.00
192 韩亚大投证券株式会社 Hana Daetoo Securities Co,Ltd 韩国 花旗银行 2014.10.30 2.00
193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投资管理公
司
British Columb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加拿
大
汇丰银行 2014.04.30 3.00
194 奥博医疗顾问有限公司 OrbiMed Advisors LLC 美国 花旗银行 2014.08.26 1.00
195 嘉实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Harvest Global Investments Limited 香港 中国银行 2014.10.30 3.00
196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
E Fund Management (Hongkong)
Co.,Limited
香港 汇丰银行 2015.07.29 7.64
197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China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 汇丰银行 2014.11.27 2.00
198
中信证券国际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
CITIC Securities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Management (HK)
香港 工商银行 2014.04.30 3.00
199 利安资金管理公司 Lion Global Investors Limited 新加 花旗银行 2013.03.28 0.50
200 IDG资本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
IDG CAPITAL MANAGEMENT
(HK) LIMITED
香港 建设银行 2013.03.28 0.60
201 海拓投资管理公司 Cutwater Investor Services
Corporation
美国 中国银行 2013.03.28 1.00
202
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
SinoPac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Co.,Ltd
台湾 工商银行 2013.03.28 1.00
203 第一金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
First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Co.,
Ltd.
台湾 汇丰银行 2015.06.29 0.74
204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CSOP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香港 渣打银行 2014.08.26 2.00
205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
CMS Asset Management (HK) Co.,
Limited
香港 交通银行 2015.08.28 0.39
206 新思路投资有限公司 New Silk Road Investment Pte. Ltd. 新加 汇丰银行 2013.03.28 0.50
207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
Guotai Junan Assets (Asia) Limited 香港 交通银行 2015.08.28 1.61
208 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
Taikang Asset Management (HK)
Company Limited
香港 工商银行 2015.08.28 2.60
209 EJS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JS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瑞士 交通银行 2013.04.28 0.50
210 东部资产运用株式会社 Dongbu Asset Management Co.,Ltd. 韩国 建设银行 2014.12.28 1.20
211 欧利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 工商银行 2013.05.31 1.00
212 AZ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AZ Fund Management S.A. 卢森 德意志银 2013.05.31 1.00
213 瀚森全球投资有限公司 Henderson Global Investors Limited 英国 渣打银行 2013.05.31 0.50
214 瑞典第二国家养老金 Andra AP-fonden 瑞士 汇丰银行 2015.01.30 4.00
215 工银亚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ICBC (As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香港 建设银行 2013.06.24 1.00
216
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
限公司
ICBC Credit Suisse Asset
Management (Intemational)Company
香港 汇丰银行 2015.01.30 3.00
217 中国光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China Everbright Assets Management
Limited
香港 汇丰银行 2014.11.27 4.00
218
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China International Capital
Corporation Hong Kong Asset
香港 建设银行 2014.10.30 3.00
219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Bosera Asse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Co., Ltd.
香港 汇丰银行 2013.07.26 1.00
220 霍尓资本有限公司 Hall Capital Partners LLC 美国 花旗银行 2014.12.28 2.15
221 圣母大学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du Lac 美国 汇丰银行 2013.08.28 0.50
222 景林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Greenwoods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 汇丰银行 2014.12.28 3.00
223
亚洲资本再保险集团私人有限
公司
Asia Capital Reinsurance Group Pte.
Ltd.
新加
坡
花旗银行 2013.09.26 1.00
224 凯思博投资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
Keywise Capital Management (HK)
Limited
香港 工商银行 2015.08.28 0.85
225 中国信托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
CTBC Life Insurance Co., Ltd. 台湾 中国银行 2013.09.26 1.00
226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CTBC Bank Co., Ltd. 台湾 中国银行 2014.02.25 0.50
227 盛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Flowering Tree Investment
Manangement Pte. Ltd.
新加
坡
汇丰银行 2013.10.30 0.80
228 纽堡亚洲 Newport Asia LLC 美国 汇丰银行 2013.10.30 1.00
229 欧特咨询有限公司 Alta Advisers Limited 英国 汇丰银行 2013.10.30 1.00
230 宜思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ast Capital AB 瑞典 花旗银行 2013.10.30 1.00
231 太平洋投资策略有限公司 Pacific Alliance Investment
Management (HK) Limited
香港 建设银行 2015.04.28 4.00
232 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亚洲私营 PIMCO Asia Pte Ltd 新加 汇丰银行 2014.01.22 1.00
233 梅奥诊所 Mayo Clinic 美国 汇丰银行 2013.11.27 0.75
234 台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
Taishin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Co., Ltd.
台湾 建设银行 2013.12.24 0.50
235 台新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Taishin International Bank 台湾 建设银行 2014.06.30 1.00
236 政府养老基金(泰国) Government Pension Fund 泰国 建设银行 2013.12.24 1.00
237 CSAM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CSAM Asset Management Pte Ltd 新加
坡
花旗银行 2015.08.28 0.80
238 瑞典北欧斯安银行有限公司 Skandinaviska Enskilda Banken 瑞典 中国银行 2015.07.29 0.77
239 天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Investec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英国 花旗银行 2014.01.22 1.00
240 狮诚控股国际私人有限公司 SeaTown Holdings International Pte.
Ltd.
新加
坡
汇丰银行 2014.01.22 1.00
241 富兰克林华美证券投资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
Franklin Templeton SinoAM SIM
Inc.
台湾 农业银行 2015.04.28 2.00
242 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China Life Franklin Asset
Management Co., Limited
香港 建设银行 2015.02.13 3.00
243 新加坡科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ST Asset Management Ltd 新加 渣打银行 2014.01.22 0.50
244 立陶宛银行 Bank of Lithuania 立陶 汇丰银行 2014.02.25 1.00
245 兆丰国际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
Mega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Trust
Co., Ltd.
台湾 德意志银
行
2015.07.29 1.80
246 华南永昌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
HUA NAN INVESTMENT TRUST
CORPORATION
台湾 花旗银行 2014.03.28 0.50
247 澳门金融管理局 Monetary Authority of Macao 澳门 中国银行 2015.04.28 15.00
248 苏黎世欧洲再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
European Reinsurance Company of
Zurich Ltd
瑞士 花旗银行 2014.03.28 1.00
249 华盛顿大学 The Washington University 美国 汇丰银行 2014.04.30 0.50
250 灰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Greystone Managed Investments Inc. 加拿
大
工商银行 2014.05.30 1.00
251 现代证券株式会社 Hyundai Securities Co., Ltd 韩国 建设银行 2014.05.30 1.00
252 职总英康保险合作社有限公司 NTUC Income Insurance Co-
operative Limited
新加
坡
花旗银行 2014.05.30 1.00
253 铭基国际投资公司 Matthews International Capital
Management, LLC
美国 汇丰银行 2015.06.29 5.40
254 Nordea 投资管理公司 Nordea Investment Management AB 瑞典 汇丰银行 2014.05.30 1.00
255 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
HFT Investment Management (HK)
Limited
香港 花旗银行 2014.05.30 1.00
256 奥本海默基金公司 Oppenheimer Funds, Inc. 美国 汇丰银行 2014.06.30 2.00
257 高观投资有限公司 Overlook Investments Limited 香港 汇丰银行 2014.06.30 1.00
258 华顿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
Paradigm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台湾 工商银行 2014.08.26 1.00
259 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G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香港 工商银行 2014.08.26 1.00
260 广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
GF Asset Management(Hong
Kong)Limited
香港 工商银行 2015.03.26 2.00
261 国信证券(香港)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Guosen Securities (HK)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
香港 工商银行 2014.09.22 2.00
262 彭博家族基金会 The Bloomberg Family Foundation
Inc.
美国 汇丰银行 2014.09.22 0.75
263 安盛基金管理公司 AXA Fund Management S.A. 卢森
堡
汇丰银行 2014.10.30 1.00
264 麻省理工学院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美国 汇丰银行 2014.11.27 2.00
265 石溪集团 The Rock Creek Group,LP. 美国 汇丰银行 2014.12.28 0.50
266 宾夕法尼亚大学校董会 Trustees of th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美国 汇丰银行 2015.02.13 0.75
267 万金全球香港有限公司 Viking Global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 花旗银行 2015.02.13 1.00
268
麦盛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
司
Munsum Asset
Management(Asia)Limited
香港 兴业银行 2015.03.26 2.00
269
申银万国投资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
Shenyin Wanguo Asset
Management(Asia)Limited
香港 工商银行 2015.04.28 2.00
270 玉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Sun Commercial Bank,Ltd. 台湾 中国银行 2015.05.29 0.50
271 加利福尼亚大学校董会
The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mia
美国
德意志银
行
2015.05.29 4.00
272
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
Fullgoal Asset
Management(HK)Limited
香港 汇丰银行 2015.05.29 2.00
273
淡水泉(香港)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Springs Capital(Hong Kong)Limited 香港 汇丰银行 2015.06.29 2.00
274
汇添富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
China Universal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Company Limited
香港 建设银行 2015.06.29 4.00
275 文莱投资局 Brunei Investment Agency 文莱 渣打银行 2015.07.29 2.00
276 台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 of Taiwan 台湾 汇丰银行 2015.07.29 1.00
合 计 767.03
2015-09-03/xizang/2015/0903/85.html
-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
(2015年版)
目 录
3
资本项目管理
3
1.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1.1.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金额超30万美元的) 3
2.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6
2.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7
2.2.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10
2.3.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12
2.4.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2
2.5.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15
3.外债及租赁对外债权相关的外汇管理
15
3.1.外债登记管理
16
3.1.外债登记管理
16
3.1.1.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16
3.1.2.非银行债务人异地开户及开立2个以上外债账户核准 19
3.1.3.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21
3.1.4.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21
3.1.5.外债注销登记
22
3.2.中资非金融企业法人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23
3.3.中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23
3.4.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24
3.5.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24
4.跨境担保外汇管理
25
4.1.内保外贷逐笔登记
25
4.2.内保外贷变更登记
27
4.3.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28
4.4.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28
4.5.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28
4.6.金融机构外保内贷履约购结汇 28
5.证券投资项下相关的外汇管理
29
5.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外汇登记
29
5.2.境内股东境外持股外汇登记
30
5.3.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变更
30
5.4.境内股东境外持股外汇登记变更
31
5.5.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外汇登记注销
31
5.6.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
32
5.7.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年度付汇额度申请
32
6.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33
6.1.个人移民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33
6.2.个人继承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35
注: 1、本业务办理指引谨供参考,如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2、本业务办理指引仅限于西藏自治区使用。
3、办理科室:经常资本项目业务科
4、办理时间:(冬季: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00;下午15:30-18:00。(夏季: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30;下午15:30-18:00
5、办理地址:拉萨市江苏大道36号 行政服务大厅
6、联系电话:0891-6327195 6323278
资本项目管理
1 事项名称: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一、实施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分局
二、办理流程及有关说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申请人应按要求说明相关资本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二)在办理业务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所提交材料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业务办理完毕,业务申请书(表)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其他材料复印件应留存外汇局以存档。如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交部分规定材料的(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关键性材料外),申请人应向外汇局保证交易真实合法,递交补充提交承诺书后,可申请办理直接投资项下业务;业务办理完毕,应于承诺期内将材料补足。
(三)对于本操作指南中未明确规定但确有合理需求的资本项目业务,申请人可提请西藏分局研究并向上一级外汇局请示。相关业务管理原则明确的,可向西藏分局申请按照资本项目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相关要求办理。
(四)申请人应配合外汇局开展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办理合规性的现场及非现场核查工作。
(五)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格式表格”
三、业务管理具体内容
1.1 事项名称: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金额超30万美元)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2015]19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需集体审议处理,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四)授权范围
前期费用额超过30万美元的前期费用,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由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分局办理。
附表: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企业名称: 注册币种:
一、申请事项
□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前期费用主要用途: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成立方式: □ 新设 □ 并购(□ 转股并购 □ 增资并购 □ 资产并购)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 基本信息变更 □ 增资 □ 减资(□减外方实际出资 □外方出资义务减少 □中方减资)
□ 先行回收投资 □ 出资方式变更 □ 注册币种变更
□ 股权转让 (□中方转外方 □外方转中方 □外方转外方 □中方转中方)
□外商投资企业迁移
登记
□ 迁出登记 迁入地区:
□ 迁入登记 迁出地区: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 提前清算 □ 到期清算 □ 转内资 □ 吸收合并 □ 特殊清算
二、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到期日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批复文号
主管部门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工商注册日期
年 月 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所属行业
主要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企业性质
□合资 □独资 □合作 □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 □股份制 □其他
上市情况
□未上市 □上市 (□A股上市 □B股上市 □H股上市 □其他证券市场上市)
是否投资性公司
□是 □否
返程投资情况
□非返程投资 □返程投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股东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迁移、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护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身份证号码/永久居留证号码/其他
所属国别或地区/
境内机构注册地/
境内个人常住地
实际控制人所属国别/地区
实际控制人名称
(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
为非中国境内居民的,
无需填写此项)
四、外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迁移、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外方股东名称
所占注册资本
所占注册资本比例(%)
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
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现汇与人民币、境内划转、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实物、无形资产等,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详见填表说明第44项)
利润分配比例(%)
合计
—
—
—
五、中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迁移、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中方股东名称
所占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
利润分配比例(%)
合计
—
—
六、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流入信息(办理前期费用业务必填)
外国投资者名称
拟成立境内企业或项目名称
拟成立境内企业或项目所在地区
拟成立境内企业或项目投资总额
外国投资者所占注册资本金额
申请流入前期费用金额
七、外方股东向中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办理股权转让外方转中方必填)
中方股东名称
(受让方)
外方股东名称
(出让方)
转让注册资本金额
股权转让
对价
1.用于境内再投资金额
2.汇出境外金额
八、中方股东向外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办理股权转让中方转外方必填)
中方股东名称
(出让方)
中方股东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外方股东名称
(受让方)
转让注册资本金额
股权转让对价
九、外方股东减资所得处置计划(办理减资业务必填)
减资外方股东名称
减少注册
资本金额
减资所得金额
1.用于境内再投资金额
2.汇出境外金额
十、企业清算外方股东所得资产处置计划(外资企业清算后有剩余资产的必填)
外方股东名称
清算所得金额
1.用于境内再投资金额
2.汇出境外金额
十一、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十二、承诺:请勾选
□本公司为非返程投资企业。本公司保证外方股东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本公司为返程投资企业。本公司如实披露了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本企业所填写《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企业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2 事项名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一、实施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分局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2015]19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三、办理流程及有关说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申请人应按要求说明相关资本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二)在办理业务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所提交材料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业务办理完毕,业务申请书(表)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其他材料复印件应留存外汇局以存档。如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交部分规定材料的(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关键性材料外),申请人应向外汇局保证交易真实合法,递交补充提交承诺书后,可申请办理直接投资项下业务;业务办理完毕,应于承诺期内将材料补足。
(三)对于本操作指南中未明确规定但确有合理需求的资本项目业务,申请人可提请外汇分(支)局研究并向上一级外汇局请示。相关业务管理原则明确的,可向外汇分(支)局申请按照资本项目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相关要求办理。
(四)申请人应配合外汇局开展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办理合规性的现场及非现场核查工作。
(五)相关资本项目境外投资业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四、业务管理具体内容
2.1 事项名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1 .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6)其他相关法规
2 . 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境内投资者关于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说明函。
3.办理时间
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4.授权范围
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由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附表: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投资主体名称: 投资主体代码: 境外投资企业注册币种:
一、申请事项
□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成立方式: □ 新设 □ 并购 □ 其他
□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 基本信息变更 □ 增资 □ 减资( □减中方实际出资 □中方出资义务减少)□出资形式 □注册币种变更
□ 股权转让 (□中方转外方 □外方转中方 □外方转外方 □中方转中方)
□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申请金额:
□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注销原因: □ 清算 □ 其他
二、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注销前基本信息)
企业中文名称
企业外文名称
主管部门批复文号
主管部门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所在国家/地区
所属行业
主要经营范围
投资总额
中方协议投资总额
中方所占比例(%)
投资项目性质
境外投资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 □股份制 □其他
境外投资企业类型
□中方独资 □中外合资 □合作 □合伙
前期费用已汇出金额
上市情况
□未上市 □ 已上市(上市地: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股东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护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所属国别或地区/境内机构注册地/境内个人常住地
四、中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中方股东名称
协议投资总额
已汇出前期费用
货币出资
债权转股权
境外解决
境内权益出资
利润分配比例(%)
A、 实物
B、无形资产
C、 股权
D、其他形式
合计
-
-
-
-
出资方式选择境外解决的,请说明资金来源:
五、外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外方股东名称
协议投资总额
利润分配比例(%)
合计
-
-
六、外方股东向中方转让股权所得付款计划(股权转让外方转中方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受让方)
外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外方股东国别/地区
转让投资金额
股权转让对价
其中:1.境外支付金额
2:其他
七、中方股东向外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股权转让中方转外方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外方股东名称(受让方)
转让投资金额
股权转让对价
其中:1、留存境外金额
2、调回境内金额
八、中方股东减资所得处置计划(中方减实际出资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
减少投资金额
减资所得金额
其中:1、留存境外金额
2、调回境内金额
九、境外投资企业注销后中方股东所得资产处置计划:(境外投资企业注销后有剩余资产调回境内的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清算所得金额
1.留存境外金额
2.需调回境内金额
十、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十、承诺:请勾选
□ 本企业所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企业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指境内主体在境外以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5、成立方式中的“新设”、“并购”和“其他”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设立方式勾选;
6、“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境外投资企业因清算等原因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7、“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内主体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之前,如因项目前期调研、招投标等原因需汇出资金的,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8、“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主要指境外投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投资项目性质、境外投资企业类型、上市情况等信息发生变动;
9、“增资”指境内主体增加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出资;
10、“减资”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出资;
11、“减中方实际出资”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已到位实际出资;
12、“中方出资义务减少”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尚未到位出资;
13、“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14、“中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5、“外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6、“外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7、“中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8、“企业中文名称”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填写;特殊情况需特殊说明。
19、“企业外文名称”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填写;特殊情况需特殊说明。
20、“主管部门批复文号”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文号;
21、“主管部门批准日期”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落款日期;
22、“所在国家/地区”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相关内容填写;
23、“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24、“主要经营范围”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经营范围”填写,经营范围太长无法填写完整的,可只填写三项主要经营范围;
25、“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和外方投资总额合计数填写;
26、“中方协议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投资总额填写;
27、“中方所占比例”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所占股比合计填写;
28、“投资项目性质”包括“境外资源勘探开发、境外制造加工、境外科技研发、带动出口(含境外带料加工)及其他”,请根据实际情况勾选;
29、“境外投资企业性质”指境外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根据境外公司登记注册证书填写;
30、“境外投资企业类型”指境外投资企业中外方股东之前的合作形式,如无外方股东,则勾选中方独资;
31、“上市情况”根据企业实际上市情况勾选;
32、中方协议投资总额=已汇出前期费用金额+货币出资+债权转股权+境外解决+境内权益出资;
33、“前期费用已汇出金额”根据申请境外投资的中方是否做过前期费用登记情况填写;
34、“中方股东名称”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投资主体中的“中方名称”填写;
35、“协议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股东对应投资总额填写;
36、“债权转股权”指中方股东以其持有境外债权转做公司股权;
37、“境外解决”指中方股东以其境外持有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对境外投资企业出资;
38、“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形式”指中方股东以上述出资方式出资的金额,此栏目如需多选,请分开填写,例如“A、20万美元;B、50万美元”;
39、“外方股东名称”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投资主体中的“外方名称”填写;
40、“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41、“减资所得金额”指中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42、“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中的“出资形式”指境内股东拟对外投资的出资形式发生变化。
2.2 事项名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1 .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2015]19号)
6.其他相关法规
2.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3.办理时间
10个工作日。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4.授权范围
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附表: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境内放款人名称(盖章): 额度登记币种:
一、申请事项
□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
□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正常注销(本息已全部归还) □非正常注销(有未归还放款本息)
二、境外放款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基本信息)
境内放款人名称
境内放款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身份证件号码)
境内放款人所属行业
境内放款人类型
□中资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
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直接控股 □间接控股 □关联公司 □业务往来 □其他
境外借款人名称
境外借款人类型
□境外投资企业 □ 特殊目的公司 □其他
是否委托贷款: □是 □否
所在国家/地区
所属行业
境外放款总额度
境外放款年利率
境外放款期限(月)
境外放款到期日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非正常注销境外放款业务债权处置情况
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额
处置情况
债务注销金额
债权转股权金额
其他用途金额
四、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五、承诺:请勾选
□ 本企业所填写《境外放款外汇业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企业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指境内主体向境外机构放款,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登记;
4、“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指境内主体已登记的境外放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境外借款人所在国家/地区、境外借款人类型等发生变动的,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变更登记;
5、“境外放款注销登记”指已登记境外放款业务中止,需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
6、“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期限到期,且本息已全部偿清的情况下注销;
7、“非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由于债务豁免、债权转股权等原因,在本息未完全归还的情况下注销;
8、“境内放款人名称”指境内放款主体,根据营业执照或有效证明文件填写;
9、“境内放款人代码”,根据境内主体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
10、“境内放款人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11、“境外借款人名称”指境外借款的主体名称;
12、“境外借款人类型”指境外借款主体是否属于境外投资企业、特殊目的公司等特殊类型主体;
13、“是否委托贷款”指该笔放款是否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
14、“所在国家/地区”指境外借款人的注册国家/地区;
15、“境外放款总额度”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总额;
16、“境外放款年利率”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借款利率;
17、“境外放款期限”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有效期;
18、“境外放款到期日”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到期日;
19、“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额”,指办理非正常注销时,尚未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金额;
20、“债务注销金额”指境内放款人豁免借款人的债务金额;
21、“债权转股权金额”指境内放款人将境外债权转做境外股权的金额;
22、“其他用途金额”指除上述两种方式外,其他的债务处置情况。
23、关联公司定义: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相互之间无持股关系的公司。
2.3 事项名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2015]19号)
6.其他相关法规
2.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变更
①《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②变更后的放款协议。
③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④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2)注销
①《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②境外放款还本付息完毕(含债转股、债务豁免或担保履约),或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③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3.办理时间
10个工作日。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4.授权范围
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2.4 事项名称: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7.其他相关法规
2.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4)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7)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说明函。
3.办理时间
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4.授权范围
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在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在户籍所在外汇局办理。
附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一、境内居民个人基本信息
境内居民个人姓名
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或境内个人户籍所在地(境外个人填写在中国境内的习惯性居住地)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护照号码
二、申请事项
□境外投资企业新设登记
□境内资产/权益出资
□境外资产/权益出资
境内资产/权益名称:
境外资产/权益名称:
□货币出资
出资形式:
申请金额:
□其他
出资形式:
申请金额:
□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 基本信息变更 □ 增资 □ 减资 □ 出资形式
□ 股权转让 (□中方转外方 □外方转中方 □外方转外方 □中方转中方)
□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注销原因: □ 股权转让 □ 清算 □ 其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注销前基本信息)
境外企业名称
注册地
注册日期
上市地
上市日期
总资产
已发行总股数
预留员工期权股数
四、 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中方股东名称
币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五、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股权结构分散的,可酌情填写主要外方股东信息)
外方股东名称
币种
投资金额
出资比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六、拟返程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返程投资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
七、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向中方转让股权所得付款计划(股权转让外方转中方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受让方)
外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外方股东国别/地区
转让股份数
股权转让对价
1.境外支付金额
2.需汇出境外金额
八、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向外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股权转让中方转外方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外方股东名称(受让方)
转让股份数
股权转让对价
1、留存境外金额
2、调回境内金额
九、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减资所得处置计划(中方减实际出资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
减少股份数
减资所得金额
1、留存境外金额
2、调回境内金额
十、境外投资企业注销后中方股东所得资产处置计划:(境外投资企业注销后有剩余资产调回境内的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清算所得金额
1.留存境外金额
2.需调回境内金额
十一、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十二、承诺:请勾选
□ 本人所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人保证按照有关规定完整、真实地办理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以上资料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人(或本人及本人所代理的所有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持股状况,如存在虚假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本人用于境外投资的境内外资产及权益均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其中不含: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本人或近亲属涉及尚未审结的国内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以及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等。如有虚假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本人及所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不存在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损害中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或违反中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或涉及中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产品等情况。
境内居民个人(委托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外汇局): (盖章)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中方)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外汇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表(一式两份)。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的,应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返还给登记申请人。外汇局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的,应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返还给登记申请人。
2、本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境外投资企业新设登记”指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
5、“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6、“中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7、“外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8、“外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9、“中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0、“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境外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等原因,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11、“基本信息变更”指境外投资企业名称等主要事项发生变动;
12、“境外企业名称”指境内居民个人在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
13、“注册地”指境外企业的所在国家或地区;
14、“注册日期”指境外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日期;
15、“上市地”指在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国家或地区;
16、“上市日期”指股票公开发行的日期;
17、“返程投资企业名称” 指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公司名称;
18、“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指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返程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
19、“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20、“境外支付金额”指中方股东以其境外持有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对境外投资企业出资金额;
21、“减资所得金额”指中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22、“境内居民个人(受托人)签名”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份或股权的境内居民个人需自行或委托他人签名确认填表内容的真实性。
2.5 事项名称: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1.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5)其他相关法规
2.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境内个人确需购付汇的相关申请及证明材料
3.办理时间
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4.授权范围
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在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在户籍所在外汇局办理。
3 事项名称:外债及租赁对外债权相关的外汇管理
一、实施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分局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三、办理流程及有关说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申请人应按要求说明相关资本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二)在办理业务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所提交材料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业务办理完毕,业务申请书(表)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其他材料复印件应留存外汇局以存档。
(三)对于本操作指引中未明确规定但确有合理需求的资本项目业务,申请人可提请外汇分局研究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请示。相关业务管理原则明确的,可向外汇分局申请按照资本项目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相关要求办理。
(四)申请人应配合外汇局开展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办理合规性的现场核查及非现场核查等工作。
(五)相关外债申请表格式见“3.1境内机构外债信息表”。
四、办理时间 :材料齐备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申请条件 :注册地在西藏的机构
3.1 事项名称:外债登记管理
3.1.1 事项名称: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登记申请书一份,其中需明确借贷双方、借款金额、期限、用途、提款及还款计划等。
申请中需说明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现金、银行存款、其它应收款、净资产、总资产等的详细情况,现金、银行存款、其它应收款等金额较大的,请说明资金充足为何还要借入外债。
2.《境内机构外债信息表》(外汇局提供,下附)
3.借款企业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注册资本未到位的,请提供企业设立或增资批复的复印件。中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及借用外债的批复正本(留存复印件)。
4.借款企业最近一次验资报告或外资流入权益确认证明。
5.借款合同正本,双方签字并加盖借款方公章(如为外文,需提供加盖借款企业公章的主要条款中文译本),合同中须明确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预计提款和还款时间及适用法律等重要条款。
6.若向境外个人借款则需提供个人护照复印件,台湾同胞则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7.借款企业如为融资租赁公司,需提供本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8.外保内贷担保履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持申请书、外债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履约证明、贷款人催款通知、境内贷款用途等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三)审核原则:
1.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应发给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除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外保内贷项下担保人发生履约后形成的境内机构对外债务,按短期外债纳入“投注差”控制。(2)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借用外债之前,其外方股东至少已经完成第一期资本金的缴付。(3)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时,其外方股东应当缴付的资本符合出资合同或企业章程约定的期限、比例或金额要求。(4)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3.外商投资企业的中长期外债办理展期,或借用新的中长期外债偿还过去借用的中长期和短期外债时,在不增加该企业现有外债本金余额和不办理结汇的前提下,不重复占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
4.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 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 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 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成本的6 倍。
5.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10 倍(B),然后将(B-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最高限额。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实际可借外债的额度为外方注册资本到位比例乘以最高限额。
6.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外债按以下原则管理:
(1)对2007 年6 月1 日以后(含)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2)对2007 年6 月1 日以前(不含)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在原“投注差”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举借外债;增资后“投注差”小于其增资前“投注差”的,以增资后“投注差”为准。
(3)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7.以下含有外国投资的境内机构,除另有规定外,其举借外债参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规定办理:(1)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境内企业;(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3)外国投资者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
8.债务人办妥外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应按照规定出具外债登记证明文件。
(四)审核要素: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审核申请书和《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等填写的内容是否与借款合同内容一致。
2.审核借款合同中当事各方、币种、金额、期限、利率、借款用途和适用法律等主要条款。
3.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非银行债务人,其对外借款需要事前批准或纳入指标管理的,应审查借款合同条款与批准文件内容是否一致。
(五)注意事项:
1.外债的统计范围包括居民对非居民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外债的规模管理范围与其统计范围存在差异。根据外债统计、监测和管理等实际需要,目前,外债可进行以下分类:
(1)按照各部门外债管理职能分工,外债可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2)按照债务人类型,外债可分为代表国家举借并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主权外债以及由境内其他机构借用的非主权外债。非主权外债可分为银行外债、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债、中资企业外债、外商投资企业外债和其他机构外债。
(3)按照债权人类型,外债可分为:
①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借款;
②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③向境外企业和自然人借款。
(4)按照债务工具类型,外债可分为:
①直接贷款(包括境外机构提供的买方或卖方信贷,银行的同业拆借、同行往来等);
②境外发行的标准化债务工具,如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③境内银行吸收的非居民存款,境内银行对外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委托境外银行办理的海外代付或其他具有相似性质的负债类银行贸易融资;
④以实物形式办理提款而形成的金融性债务,如融资租赁、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贵金属拆借等;
⑤境内机构在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应付款等企业间贸易信贷。
(5)按照外债的签约期限,外债可分为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
①短期外债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约定还款期限在1 年以下(含)的外债;
②中长期外债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约定还款期限在1 年以上(不含)的外债。
2.境内银行从其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借款,应纳入规模管理和外债统计。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境外机构或个人办理借款,不纳入规模管理和外债统计。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机构从境外机构或个人借款,应视同境内机构对外借款进行规模管理,但其对境外机构承担的债务不纳入外债统计范围。
3.外商投资企业因增资、转股和改制等原因,导致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或企业类型发生改变,而无法计算其“投注差”的,则改为参照中资企业借用外债进行管理。其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时已发生的外债提款,可按本操作指引规定继续办理结汇、还本付息等相关手续,但该企业不得再发生新的外债提款业务。
4.非银行债务人可自行与境内银行或境外债权银行签订以锁定外债还本付息风险为目的,与汇率或利率相关的保值交易合同,并直接到银行办理交割。签订保值交易合同、办理保值交易合同交割时,非银行债务人的交易对手银行、办理交割款项汇出的银行等,应当确认该笔交易具备合法、清晰的实盘背景。(1)非银行债务人获得的保值交易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2)非银行债务人可直接到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办理交割。
5.遗失外债登记或备案凭证的非银行债务人在登报进行遗失声明后,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补办相关凭证。
6.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如期限(展期等)、金额、债权人等,非银行债务人应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7.非银行债务人融资租赁、售后融资性回租和发行境外债券等,应按本操作指引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8.非银行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外债签约补登记:
(1)非银行债务人外债合同签约后15 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办理签约登记,但截至非银行债务人申请日尚未发生外债首次提款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签约登记手续;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进行处理。
(2)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补登记时,已发生外债提款的,除按照本操作指引的一般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其已发生对外负债的相关材料,补登记金额仅限于经核实已入账尚未偿还的债务余额。
(3)外债登记部门认为存在违规情形且需要进行处理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办理外债补登记手续。
9.非银行债务人购汇偿还外债,除另有规定外,应遵循实需原则。
10.除另有规定外,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和应付款,以及除外债之外其他金融资产交易产生的对外应付款及相关息费等,不纳入外债规模管理,无需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外债登记。境内付款方应当按照与基础交易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对价及附属费用的对外支付。
11.未参与外债转贷款改革的地区或机构,仍按照原外债转贷款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即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签约、提款、结汇、还本付息和账户开立、关闭等手续。
3.1.2 事项名称:非银行债务人申请异地开户及开立2个以上外债账户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 号)。
3.《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 号)。
5.《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外债账户开立
(1)申请书。
(2)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协议办理凭证》(验原件、收加盖非银行债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2.外债账户关闭
(1)申请书。
(2)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三)审核原则:
1.非银行债务人可在所属的分局辖区内选择银行直接开立外债账户。外债账户包括外债专用账户和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2.非银行债务人异地开户或开立两个以上外债户需有充分合理的原因;
3.非银行债务人应按规定范围使用外债账户:
(1)外债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按规定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收入及存款利息、在偿还外债前5 个工作日内划入的用于还款的资金;支出范围是:经常项目对外支付、按规定办理结汇及按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支付。除另有规定外,非银行债务人借用的现汇形式的债务资金必须存入外债专用账户。
(2)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根据债权人要求在规定范围和金额内划入用于还款的自有外汇资金或其他来源外汇资金;支出范围是:偿还外债。
(四)审核要素:
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五)注意事项:
1.发现债务人违规开户、使用的,所在地外汇局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2.债务人可根据合同约定自行将自有或购汇外汇资金在偿还外债前划入还本付息专用账户,账户余额最多不能超过未来两期该笔外债项下应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之和(划入日前应还未还的债务积欠除外)。未经外汇局核准,已办理购汇并按规定划入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的外汇资金不得再次办理结汇。
3.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专用账户。一笔外债最多开立一个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4.因特殊经营需要,非银行债务人需在所属分局辖区以外选择开户银行,或者开立外债账户超出规定个数的,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5.境内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货物与服务贸易支出,以及规定范围内的金融资产交易。用于金融资产交易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允许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但外债资金不得办理结汇;
(2)允许通过新建企业、购买境内外企业股份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可原币划转但不得办理结汇,且债务人的股权投资符合其经营范围;
(3)除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外,不得用于放款;
(4)除担保公司外,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
(5)不得用于证券投资;
(6)外债账户内资金需要转存定期存款的,在不发生资金汇兑的前提下,债务人可在同一分局辖区内、同一银行自行办理。
6.外债资金的运用期限应与外债的还款期限相匹配。除“搭桥”外,短期外债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如审批部门或债权人未指定外债资金用途的,中长期外债可用于短期流动资金。
3.1.3 事项名称: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 号)。
4.《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5.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申请书。
2.相关材料:
(1)债务收入存放境外的,应提供资金入账凭证;
(2)根据债务人指令由债权人在贷款项下直接办理对境内、外货物或服务提供商支付的,应提供交易合同、债权人付款确认通知等;
(3)以实物形式办理提款的,应提供已办理实物提款的证明材料(外债签约登记日期应在报关日期之前);
(4)利息本金化的,应提供利息本金化协议或通知;
(5)其他可能导致外债提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相关数据的情形,应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三)审核原则:
1.非资金划转类提款是指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提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未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收款从而无法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外债提款信息的情形。
2.非银行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提款交易的,应在提款发生后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逐笔提款备案。
3.非银行债务人为每笔外债首次办理备案手续时,非银行债务人应从所在地外汇局领取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并根据外债变动情况如实填写《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
4.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应将外债变动情况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并在非银行债务人留存的《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上确认。
(四)审核要素: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2.通过非资金划转方式办理外债提款和还本付息,应符合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
(五)注意事项:
1.经核实的提款记录应及时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作为今后还本付息的依据。
2.除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数据的情形外,非银行债务人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债的提款、偿还业务,并正确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外汇局直接从银行采集相关数据。
3.除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能实现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连接的,经外汇局批准可按规定直接报送外债项下账户、提款、使用、偿还和结售汇等数据。
3.1.4 事项名称: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外债转增资
1.申请书
申请书中须注明外债编号,提款金额,还本金额,未偿余额,外债资金已使用金额,未使用金额(不包括外债资金产生的利息),转增资金额。区分两种情况:
(1)外债资金已使用完毕,不涉及资金从外债户划转入资本金账的需说明不涉及境内原币划转。
(2)外债资金未使用完毕,涉及原币划转的金额需注明。
2.境外债权人同意债转股的书面确认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股东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债转股协议等,需原件并签字。
3.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批复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营业执照、批准证书与主管部门批复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注意事项:
1.转增资中涉及汇率的,可参照商务部门批复当日外汇局公布的汇价。
2.外债利息转增资需提供税务备案证明,并提供利息计算公式。
(二)外债豁免
1.申请书
申请书中需注明外债业务编号、提款金额、未偿余额、豁免金额、豁免原因等要项。
涉及豁免利息的需写明豁免的利息计息期间,计算公式,豁免利息金额。如因企业亏损豁免外债的应提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洋气财务报表。
2.境外债权人豁免的书面确认文件,如豁免通知书、股东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豁免协议等。
3.《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三)其它情形
1.申请书
2.(1)境内、外担保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偿还责任的,应提供担保人已经履约的证明文件;
(2)通过非银行债务人境外账户偿还债务和利息的,应提供境外支付证明材料;
(3)其他可能导致外债还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相关数据的情形,应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三、审核原则:
1.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是指非银行债务人外债还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未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付款从而无法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外债还款信息的情形。
2.非银行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交易的,应在还本付息发生后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备案。
3.非银行债务人为每笔外债首次办理备案手续时,非银行债务人应从所在地外汇局领取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并根据外债变动情况如实填写《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
4.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应将外债变动情况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四、审核要素: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2.通过非资金划转方式办理外债提款和还本付息,应符合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
五、注意事项:
1.经核实的还本付息信息应及时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2.除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数据的情形外,非银行债务人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债的提款、偿还业务,并正确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外汇局直接从银行采集相关数据。
3.除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能实现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连接的,经外汇局批准可按规定直接报送外债项下账户、提款、使用、偿还和结售汇等数据。
4.支付债务从属费用比照还本付息办理。
5.债务清偿完毕后,应到所在地外汇局注销外债登记凭证。
3.1.5 事项名称:外债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企业应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一个月内,且在外债账户关户并申报的两个工作日后,持以下材料向外汇管理局西藏市分局申请外债注销。
1.外债注销申请书
申请书中需注明业务编号,提款金额,还本金额(或转增资、豁免金额),付息金额,外债账号等要项。
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三)审核原则:
1.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的,应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1 个月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2.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非银行债务人相关外债专用账户及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已关闭。
3.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在外债登记证明文件上标注“注销”后将《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退还债务人。
(四)审核要素:
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五)注意事项:
1.外汇局经办人员应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对非银行债务人外债进行注销操作。
2.外债专用账户及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的关户信息于关户次日方可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显示。
3.2 事项名称:中资非金融企业法人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一)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申请报告(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融资需求、偿还能力等)。
2.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第一次申请的机构,应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新成立企业除外)。
3.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
4.信贷机构出具的承诺贷款的意向书(意向书如为外文,除意向书原件外,还应提供经申请机构盖章的主要条款中文翻译件)。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审核原则:
1.实行余额管理。任何时点上的短期外债余额均不得超过短期外债指标。
2.短期外债是指一年(含)期以下的对外借款。
3.短期外债仅能用于短期贷款或流动资金,不得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贷款以及金融性投机交易。
4.未经外汇局批准,中资企业外债不得结汇。
(三)审核要素:
1.属于国家鼓励行业,有进出口业务许可。
2.经营情况:在过去三年内连续盈利,或经营趋势良好。
3.内部控制: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4.贸易型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企业的净资产和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30%。
5.对外借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3.3 事项名称:中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一)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融资需求等说明)。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针对前述材料提供的补充说明。
(二)审核原则:
1.实行余额管理;各机构不得在每个工作日末突破核定的短期外债指标。
2.除期限在90天(含)以下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海外代付,在同一法人银行50万美元(含)以下非居民个人存款以及经外汇局批准以非居民名义开立的各类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余额外,金融机构其他各种形式的短期对外负债均应纳入短期外债指标控制的范围。
(三)审核要素:
1.外汇债务余额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与外汇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倍。
2.其他参考要素:
(1)短期外债使用无不良记录。
(2)外汇局根据中、外资银行对外汇资金的实际、合理需求,参考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同规模银行一般水平和当年度短期外债余额调控目标等因素为银行核定短期外债指标。
3.4 事项名称: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一)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所申请外债额度的依据和资金用途等)。
2.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
3.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提供上年度境内合并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外国银行分行应提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有人民币业务的还须单独提供外汇财务报表)。
4.短期外债管理行在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短期外债指标时,还应提供其上级行授权文件,并附各成员行提出的短期外债指标需求计划、各成员行填写的《境内外资银行申请短期外债指标情况表》和有关外汇财务报表。
5.与申请人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原则:
1.实行余额管理。短期外资银行余额每日末均不得超过短期外债指标。
2.除期限在90天(含)以下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海外代付,在同一法人银行50万美元(含)以下非居民个人存款以及经外汇局批准以非居民名义开立的各类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余额外,金融机构其他各种形式的短期对外负债均应纳入短期外债指标控制的范围。
3.金融机构初次提出短期外债指标申请,由其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在地区指标内按照不超过外汇营运资金或资本金的2倍核定其短期外债指标。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机构后,由该法人机构通过注册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承继原短期外债管理行或境内所有分行的短期外债指标。
4.在核定短期指标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评价外资银行的指标需求。核定的指标即要满足外资银行的发展需要和流动性需要,又要有效控制外资银行短债规模。
(三)审核要素:
1.境内外资银行的上年度外债借用情况、短期外债余额及其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本年度对中国境内债务人年度授信限额。
2.外资银行近两年各项外汇贷款余额的变化情况,核定短期指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3.外资银行申请年度的业务发展计划。
3.5 事项名称: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一)设定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2号)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所在地外汇局应当审核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项目的基本情况;
2.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批复和工商营业执照;
3.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4.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
4 事项名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
一、实施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分局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三、办理流程及有关说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申请人应按要求说明相关资本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二)在办理业务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所提交材料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业务办理完毕,业务申请书(表)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其他材料复印件应留存外汇局以存档。
(三)对于本操作指引中未明确规定但确有合理需求的资本项目业务,申请人可提请外汇分局研究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请示。相关业务管理原则明确的,可向外汇分局申请按照资本项目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相关要求办理。
(四)申请人应配合外汇局开展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办理合规性的现场核查及非现场核查等工作。
(五)相关担保业务申请表格式见 “4.1.境内主体内保外贷情况表”。
四、办理时间 :材料齐备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申请条件 :注册地为西藏的机构及户口在西藏的居民自然人
4.1 事项名称:内保外贷逐笔登记
(一)设定依据: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一、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非银行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需加盖企业公章),内容包括:
1.申请人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结清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主债务背景(如用于境外收购,还需提供标的公司上年末的审计报告,并对标的公司资产及股权投资是否在境内进行说明)、交易各方、交易结构、主债务金额及期限,主债务签约日及到期日,主债务资金用途(融资性担保),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债务人的还款资金来源(需详细说明是否具有充足的还款资金及资金来源,具有明显履约倾向性的不予登记);
3.担保结构、担保方式、担保金额及期限、担保合同签约日及到期日等,涉及抵押、质押等的需明确描述相应抵押、质押物情况及在其它部门办理相关登记的情况,担保的商业合理性,担保履约条件;
4.主债务资金是否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包括但不限于:1)债务人是否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内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2)担保项下资金是否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且标的公司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3)担保项下资金是否用于偿还债务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4)债务人是否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预付货物或服务贸易款项,且付款时间相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提前时间超过1年、预付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及买卖合同总价30%的(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或承包服务时,可将已完成工作量视同交货),担保人如何监管担保项下主债务资金使用等;
5.被担保人的最终控制人是否存在境内个人或机构;
(二)被担保人的注册证明及股东名册;如存在境内股东的请提供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
(三)担保合同及对应的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简明条款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四)担保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如为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债权人如为境外银行的,需提供银行SWIFT码(录入系统时需要);存在共同担保人的,需提交共同担保人的委托书前来办理;
(五)办理人员需提交担保人出具办理此项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六)外汇局根据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借款人财务报表,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
4.2 事项名称:内保外贷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
(二)审核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担保变更合同及对应的主债务变更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简明条款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3)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凭证;
(4)办理人员需提交担保人出具办理此项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3 事项名称: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内保外贷项下债务人还清担保项下债务、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或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人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其中,银行可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更新数据;非银行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申请注销相关登记。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凭证;
(3)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4 事项名称: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一)设定依据: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登记申请材料如下:
(1)对外债权登记申请书,申请中须详细说明发生担保履约的原因;
(2)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简明条款复印件;
(3)已发生担保履约的证明材料;
(4)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凭证;
(5)对外债权合同;
(6)外汇局认为必要的针对上述材料的补充证明材料。
对外债权人为银行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对外债权相关信息。债权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与对外债权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4.5 事项名称: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一)设定依据: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汇发[2013]19号)等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
因境外担保履约而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的,债务人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于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外保内贷业务逐笔和汇总情况、本次担保履约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担保合同复印件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债务人印章)。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
(四)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
(五)外保内贷履约后新签约的外债合同。
(六)外汇局为核查外保内贷业务合规性、真实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境外债权人注册文件或个人身份证件)。
4.6 事项名称:金融机构外保内贷履约购结汇
(一)设定依据: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金融机构办理外保内贷履约,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外保内贷业务合同;
3.证明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4.债务人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
5.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5 事项名称:证券投资项下相关的外汇管理
一、实施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分局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三、办理流程及有关说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
(二)在办理业务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经外汇局查看,资料齐全后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本操作指引中未明确规定并确有合理需求的资本市场业务,申请人可出申请,西藏市分局研究后向总局请示。相关业务管理原则明确的,可按照资本项目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相关要求办理。
(四)申请人及开户银行应配合外汇局开展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现场及非现场合规性核查工作。
四、业务管理内容
(详见5.1-5.8)
5.1 事项名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外汇登记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3.《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
2.中国证监会许可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
3.境外发股结束的公告文件;
4.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注意事项:
1.上述材料除申请表是原件外,其余均提供原件和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境外上市登记表》必须如实填报。
2.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在境外上市首次发股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公司出具境外上市登记证明。
3.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当凭境外上市登记证明,针对其首发(或增发)、回购业务,在银行开立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用以办理与该项业务对应的资金汇兑与划转内公司凭该证明办理境外上市有关业务。
4.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在其境外上市专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人民币账户),用于存放境外上市专户资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调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
5.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向境外的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境外机构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确需从境内汇出(含购汇汇出)的,应持材料向银行申请办理。
6.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在境外开立专用账户的,该境外专用账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外汇局的相关要求。(有删减)
6.申请表可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www.safe.gov.cn)下载。可选择以下下载方法:在网站主页按以下步骤逐步点击查找:政策法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跨境证券投资→查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2014年12月26日发布),点击该文档最后的“附件1:境外上市登记表” 。
7. 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5.2 事项名称:境内股东境外持股外汇登记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3.《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
2.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
3.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注意事项:
1.上述材料除申请表是原件外,其余均提供原件和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境外持股登记表》必须如实填报。
2.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上述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股东出具境外持股登记证明,境内股东凭该证明办理后续增持或减持有关业务。
3.境内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凭境外持股登记证明,针对其增持或减持境外股份业务,在银行开立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用以办理与该项业务对应的资金汇兑与划转。
4.申请表可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www.safe.gov.cn)下载。可选择以下下载方法:在网站主页按以下步骤逐步点击查找:政策法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跨境证券投资→查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2014年12月26日发布),点击该文档最后的“附件2:境外持股登记表” 。
5.3 事项名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变更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3.《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
2.原境外上市登记证明
3.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
4.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
1.上述材料除申请表和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是原件外,其余均提供原件和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
2.境内公司若发生如下情形,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持上述材料进行登记变更:
(一)境外上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股东信息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
(二)增发(含超额配售)股票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资本变动;
(三)回购境外股份;
(四)或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需提供外债登记变更或注销凭证);
(五)境内股东减持、增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计划实施完毕使得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六)原登记的境外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发生变更;
(七)其他登记证明有关内容的变更。
3.申请表可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www.safe.gov.cn)下载。可选择以下下载方法:在网站主页按以下步骤逐步点击查找:政策法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跨境证券投资→查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2014年12月26日发布),点击该文档最后的“附件1:境外上市登记表” 。
5.4 事项名称:境内股东境外持股外汇登记变更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3.《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
2.原境外持股登记证明;
3.最新填写的《境外持股登记表》;
4.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注意事项:
1.上述材料除申请表和最新填写的《境外持股登记表》是原件外,其余均提供原件和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
2.境内股东应在其持有境内公司境外股份的相关安排发生重大变更(如增持或减持的比例、价格、期限、进度等发生变化等)的15个工作日内,持上述材料进行变更手续。
3.申请表可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www.safe.gov.cn)下载。可选择以下下载方法:在网站主页按以下步骤逐步点击查找:政策法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跨境证券投资→查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2014年12月26日发布),点击该文档最后的“附件2:境外持股登记表” 。
5.5 事项名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外汇登记注销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3.《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主管部门相关批复复印件(加盖公章);
2.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3.相关账户及资金处理情况说明;
4.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注意事项:
1.上述材料除申请表和情况说明是原件外,其余均提供原件和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
2.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在退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上述材料办理。
5.6 事项名称: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 令2006年第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2.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3.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
4.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号码、所涉股权激励类型等);
5.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注意事项:
1 . 上述材料除第2项验原件留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外,其余均提供原件和加盖相关公章。
2.报送的材料均需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
3.申请表可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www.safe.gov.cn)下载。可选择以下下载方法:在网站主页按以下步骤逐步点击查找:政策法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跨境证券投资→查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2012年03月16日发布),点击该文档最后的“附件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
5.7 事项名称: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年度付汇额度申请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 令2006年第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年度书面申请
2.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在最初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的同时一并申请付汇额度的无需提供);
3.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
4.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注意事项:
1 . 上述材料除第2项验原件留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外,其余均提供原件和加盖相关公章。
2.适用于境内代理机构为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需从境内汇出资金的情况。
3.报送的材料均需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
4.申请表可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www.safe.gov.cn)下载。可选择以下下载方法:在网站主页按以下步骤逐步点击查找:政策法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跨境证券投资→查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2012年03月16日发布),点击该文档最后的“附件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
6 事项名称: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一、实施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分局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三、办理流程及有关说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申请人应按要求说明相关资本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二)在办理业务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所提交材料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业务办理完毕,业务申请书(表)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其他材料复印件应留存外汇局以存档。如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交部分规定材料的(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关键性材料外),申请人应向外汇局保证交易真实合法,递交补充提交承诺书后,可申请办理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业务办理完毕,应于承诺期内将材料补足。
(三)对于本操作指南中未明确规定但确有合理需求的资本项目业务,申请人可提请西藏分局研究并向上一级外汇局请示。相关业务管理原则明确的,可向西藏分局申请按照资本项目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相关要求办理。
(四)申请人应配合外汇局开展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办理合规性的现场及非现场核查工作。
(五)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格式表格”。
四、业务管理具体内容
6.1 事项名称:个人移民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1.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2.办理时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3.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申请人初次办理资金汇出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为:
(1)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照片2张);
(2)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的,应提供:①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有效身份证明;②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2)申请人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的,应提供:①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②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3)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②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
4)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4)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对个人薪酬所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应提交有关收入来源证明;
2)对经营收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私营业主、企业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
3)对资本所得及变现,应提供:①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②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供:a、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b、房屋产权证,c、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偶然所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及其他财产或收入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
(5)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文件;
(6)由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申请人办理第二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次)以后资金汇出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为:
(1)书面申请;
(2)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批准复函;
(3)申请人前一次办理汇出时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6.2 事项名称:个人继承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2.办理时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3.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照片一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提供:①申请人持有的外国护照或其他证明其国籍的证明文件;②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③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该国定居证明;
2)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②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
3)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②台湾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4)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财产转让合同或协议、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
(6)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证明文件;
(7)由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附表: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1.中文姓名:
2.曾用名:
3.性别:
男 □ 女 □
照片
2″ⅹ 2″
4.外文姓名:
5.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6.出生地:
7.国籍:
8.曾有何国籍:
9.取得哪国永久居留权:
10.持何种证件: 证件号码:
发证机关: 证件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11.申请种类: 移民财产转移□ 继承财产转移□
12.申请金额(折合人民币元):
13.个人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的原因及财产来源情况介绍:
14.个人移民
财产转移
(1)申请人有无犯罪记录,是否涉及正在进行的刑事、民事诉讼?如有,请详细说明:
(2)移民前户口所在地:
(3)移民前工作单位:
(4)个人移民财产转移的申请人移民前是否为国家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
是 □ 否 □
15.我谨声明,我已如实和完整地填写了上述内容,并对所填写内容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36
2015-06-05/xizang/2015/0605/111.html
-
附件:
附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表格汇总
2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5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7 企业辅导期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
8 企业辅导期转口贸易收支信息报告表
9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10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
11 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
14 ×××公司现场核查情况自查报告
15 进口付汇情况匹配表
17 出口收汇情况匹配表
19 转口贸易情况匹配表
2 证明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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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表一: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
本公司因业务需要,申请加入“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现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请予以登记。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无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注: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
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
是否保税监管区域企业
是 否
保税监管区域类型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号码
海关注册号
工商注册号
外币注册币种
外币注册资金
人民币注册资金
最初设立日期
经营范围
企业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企业联系人
联系人移动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及填表说明:
请认真阅读以下填表说明,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因填写不准确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1. 企业代码:应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共9位;
2. 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按照“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3. 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按照“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4. 是否保税监管区域企业:是否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填写是或否;
5. 海关注册号:应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中“海关注册登记编号”,共10位;
6. 工商注册号: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共15位;
7. 最初设立日期: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成立日期”;
8. 经营范围:应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
表二: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本企业已知晓、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理解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外汇局监管职责。
一、依法从事对外贸易。对于本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按规定提交有关真实有效单证的前提下,享有根据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便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权利。
二、对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等,享有依法进行申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三、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按规定进行相关的业务登记与报告;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四、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接受外汇局依法实施的包括罚款、列入负面信息名单、限制贸易信贷规模和结构、限制结算方式、对外公布相关处罚决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五、知晓并确认本确认书适用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本企业资本项目、服务贸易等其他项目外汇收支按照相关项目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依法办理。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发生变化的,以新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为准。
六、本确认书自本企业签署时生效。本企业将认真学习并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管理。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表三:
企业辅导期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企业公章:
序
收/付汇申报单号
申报日期
币种
收/付汇金额
进/出口报关单号
进/出日期
币种
报关总金额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告日期:
表四:
企业辅导期转口贸易收支信息报告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企业公章:
序
收汇申报单号
收汇日期
币种
收汇金额
付汇申报单号
付汇日期
币种
付汇金额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告日期:
表五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企业名称
(加盖企业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拟开户情况(企业填写)
境外开户银行名称
(中文或英文)
境外开户银行代码(SWIFT CODE或
金融机构标识码)
境外开户户名
(中文或英文)
境外开户
国别或地区
境外开户银行地址
(中文或英文)
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或其补充协议编号
外汇局登记情况
□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为 。
□成员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
□同意企业在上述银行开立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账户。
□其他: 。
外汇局(盖章)
经办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一式两联 第一联:企业留存联 第二联:外汇局留存联)
表六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
企业名称
(加盖企业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情况说明(企业填写)
外汇局审核情况
□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同意该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其他: 。
外汇局(盖章)
外汇局代码:
经办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一式三联 第一联:企业留存联
第二联: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留存联 第三联:签发外汇局留存联 )
表七
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
协议编号: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 (境外开户行) ],一家根据[ ]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其注册地址为[ ],银行代码(指SWIFT CODE或金融机构标识码)为[ ];
乙方:[ (境内企业全名) ],组织机构代码[ ],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为[ ]。
鉴于:
乙方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日期]颁布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甲方开立[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根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乙方须在与甲方签订协议以授权甲方定期向乙方指定的地址报送其专用账户收支信息后,方可在甲方开立此类专用账户。
1. 授权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按照《实施细则》和本协议要求的内容和方式向乙方指定的地址报送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专用账户的所有相关信息。甲方特此同意按乙方授权报送信息。
2. 开户
2.1 乙方根据《实施细则》及甲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规定,在甲方开立专用账户,此账户经乙方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开户登记后生效。
2.2 乙方拟在甲方开户户名为:
3. 账户信息报送
甲方应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专用账户对账单邮寄给乙方所在地外汇局[收件人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
4. 有效期
4.1 本协议由甲方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并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4.2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邮寄乙方专用账户对账单,乙方有权主动停止在甲方专用账户的所有交易活动并关闭账户,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蒙受的相应损失。乙方关闭本协议约定的所有专用账户时,本协议终止。
4.3 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免除甲方相应责任。甲方应于影响履约事件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4.4 本协议生效后,若乙方未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开立专用账户,本协议终止。
5. 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6. 其他
本协议是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有关乙方在甲方所开立专用账户的条款和条件的组成部分。就本协议所述事项,若本协议与任何其他条款或条件出现任何不一致,应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负责人
(授权签字人)
姓名:
负责人
(授权签字人)
姓名:
职务:
日期:
日期:
表八
×××公司现场核查情况自查报告
外汇局 ××× 局:
根据你局现场核查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公司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性质、地址、注册资金及主营业务情况介绍,公司主要贸易方式(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结算方式(货到付款、90天信用证、托收等)、收付汇期限(30天、90天等)及特点。
二、核查期内进出口及收付汇情况
本公司在××年××月---××年××月核查期内,共发生进口××万美元,出口××万美元,收汇××万美元,付汇××万美元。总量差额××万美元。具体核查情况请见附件。
其中,核查期内进口付汇已匹配××万美元,出口收汇已匹配××万美元;已进口尚未付汇××万美元,已付汇尚未到货××万美元,已出口尚未收汇××万美元,已收汇尚未出口××万美元。
自查发现,核查期内进口付汇差额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延期付汇、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进料抵扣、预付、保税库货物不付汇、退汇等。并通过具体事例解释相关原因。
核查期内出口收汇差额产生的原因: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延远期收汇、预收、出口贸易融资等。并通过具体事例解释相关原因。
核查期内是否发生转口贸易、来料加工及其它特殊贸易,如有发生详细说明核查期内特殊交易情况。
××××××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表九
进口付汇情况匹配表
企业代码:
单位名称:
2-1:
单位:万美元
类型
序号
付汇信息
进口信息
差额
差额原因
申报单号
付汇日期
付汇金额
交易方式
报关单号
进口日期
进口金额
贸易方式
已在核查期内匹配信息
合计
2-2:
单位:万美元
类型
序号
付汇信息
进口信息
差额
差额原因
申报单号
付汇日期
付汇金额
交易方式
报关单号
进口日期
成交总价
贸易方式
未在核查期内进口的付汇信息
核查期内付汇核查期外已进口
合计
核查期内付汇尚未进口
合计
合计
2-3:
单位:万美元
未在核查期内付汇的进口信息
类型
序号
进口信息
付汇信息
差额
差额原因
报关单号
进口日期
成交总价
贸易方式
申报单号
付汇日期
付汇金额
交易方式
核查期内进口核查期外已付汇
合计
核查期内进口尚未付汇
合计
合计
注:
1、本表中的核查期为核查通知书上的核查期时间段;
2、核查期内的进出口和收付汇数据,可在监测系统的核查通知书签收后下载;
3、根据数据包中的数据信息填写此表;
4、差额原因可包括但不限于:转口贸易、来料加工、贸易信贷、特殊交易、汇率差、主体不一致、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等;
5、本表提交时,请加盖单位公章。
表十
出口收汇情况匹配表
企业代码:
单位名称:
3-1:
单位:万美元
类型
序号
收汇信息
出口信息
差额
差额原因
申报单号
收汇日期
收汇金额
交易方式
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出口金额
贸易方式
已在核查期内匹配信息
合计
3-2:
单位:万美元
类型
序号
收汇信息
出口信息
差额
差额原因
申报单号
收汇日期
收汇金额
交易方式
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出口金额
贸易方式
未在核查期内出口的收汇信息
核查期内收汇核查期外已出口
合计
核查期内收汇尚未出口
合计
3-3:
单位:万美元
未在核查期内收汇的出口信息
类型
序号
出口信息
收汇信息
差额
差额原因
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出口金额
贸易方式
申报单号
收汇日期
收汇金额
交易方式
核查期内出口核查期外已收汇
合计
核查期内出口尚未收汇
合计
合计
注:1、本表中的核查期为核查通知书上的核查期时间段;
2、核查期内的进出口和收付汇数据,可在监测系统的核查通知书签收后下载;
3、根据数据包中的数据信息填写此表;
4、差额原因可包括但不限于:转口贸易、来料加工、贸易信贷、特殊交易、汇率差、主体不一致、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等;
5、本表提交时,请加盖单位公章。
表十一
转口贸易情况匹配表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
4-1:
单位:万美元
类型
序号
合同号
付汇信息
收汇信息
差额
差额原因
申报单号
付汇日期
付汇金额
交易方式
申报单号
收汇日期
收汇金额
交易方式
已在核查期内匹配信息
合计
4-2:
单位:万美元
类型
序号
合同号
付汇信息
收汇信息
差额
差额原因
申报单号
付汇日期
付汇金额
交易方式
申报单号
收汇日期
收汇金额
交易方式
未在核查期内收汇的付汇信息
核查期内付汇核查期外收汇
合计
核查期付汇至今未收汇
合计
合计
4-3:
单位:万美元
类型
序号
合同号
付汇信息
收汇信息
差额
差额原因
申报单号
收汇日期
收汇金额
交易方式
申报单号
付汇日期
付汇金额
交易方式
未在核查期内付汇的收汇信息
核查期内收汇核查期外付汇
合计
核查期收汇至今未付汇
合计
合计
注:
1、本表中的核查期为核查通知书上的核查期时间段;
2、核查期内的进出口和收付汇数据,可在监测系统的核查通知书签收后下载;
3、附件3和附件4中“差额原因”为转口贸易的企业需填写此表;
4、本表提交时,请加盖单位公章。
表十二
证明材料清单
___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盖章):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数量 (份数、页数)
备注
表十三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境内机构名称
(加盖企业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开户基本信息(境内机构填写)
境外开户银行名称
(中文或英文)
境外开户银行代码(SWIFT CODE或金融机构标识码)
境外开户银行地址
(中文或英文)
境外账户户名和账号
(中文或英文)
境外账户币种
境外开户
国别或地区
外汇局登记情况
□境外账户资金规模为 。
□境外账户使用期限为 。
□境外账户收支范围为 。
□成员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其他: 。
外汇局(盖章)
经办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一式两联 第一联:企业留存联 第二联:外汇局留存联)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全面实施国家依法行政纲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等,制定本确认书,提示企业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企业签署本确认书并认真执行,享有依法便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权利。
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满足有关单证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一致性审核要求的前提下,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不予限制。
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等具体情况,制定、调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依法通过文告、外汇局政府网站等适当的公开、透明的方式予以公布。
外汇局依法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未能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注:甲、乙双方可在本协议模板基础上丰富协议内容,所增条款不得与模板中“1.授权”和“3.账户信息报送”内容相抵触,其余条款供参考。
1
2015-06-11/xizang/2015/0611/1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