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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中央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首次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备并加盖公章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 2.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核准文件复印件(集团内成员公司另需提交中央企业的授权文件正本及复印件)。 3.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额度核定文件复印件(集团内成员公司另需提交中央企业的额度分配文件正本及复印件)。 4.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材料无误后为企业办理外汇登记,确认企业对外付汇额度信息,并向企业出具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变更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登记书面申请。 2.外汇局原出具的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3.中央企业提交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额度核定文件复印件;集团内成员公司提交中央企业关于集团内成员公司额度分配的文件正本及复印件)。 4.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 2014-07-14/safe/2014/0714/2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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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停办原因及后续处理措施等)。 2.企业决定停办结售汇业务的文件(需要主管部门批准的,同时提供批复文件)。 3.申请停办之前结售汇业务开展的情况。 4.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2014-07-14/safe/2014/0714/2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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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对QFII制度中涉及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汇兑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等进行管理,QFII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是监管部门了解QFII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需要。QFII年度财务报告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QFII汇出投资收益的需要。相关QFII法规未要求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披露QFII年度财务报告。 2011-08-26/safe/2011/0826/2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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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下载此附件 2012-01-31/safe/2012/0131/5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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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http://www.gov.cn/xinwen/2018-05/26/content_52938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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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http://www.gov.cn/xinwen/2021-02/15/content_55872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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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范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见附件,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细化了相关政策要求,明确了外汇局和银行在办理业务中的各项规定,便利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相关业务。 现将《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本《操作规程》自2006年5月1日施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1: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2006-04-19/safe/2006/0419/8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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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方便保险公司经营,促进保险业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核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境内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经营机构”),对符合《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并以外汇进行计价、赔偿的保险合同,其外汇管理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将保险经营机构以外汇收取保费的规定,调整为保险经营机构可以选择以人民币或外汇收取保费,但保险经营机构不得收取外币现钞。 (二)将保险经营机构以自有外汇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规定,调整为保险经营机构可凭有关保险合同、赔款计算书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 二、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外币与外币间的兑换,调整其外汇资金币种。 三、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办理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的购汇限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核准从事外汇再保险业务的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保险的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时,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持分保合同、分保账单或分保支付清单等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手续。 四、境内保险经营机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7号)填写“保险公司外汇保险业务统计表”,并在“备注”栏说明上一季度的境外再保险业务付汇情况;购汇支付的,应当列明有关购汇金额、购汇时间等内容。 五、本通知从2006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75号)同时废止。 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至辖内保险公司、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381 传真电话:010-68402272 2006-05-23/safe/2006/0523/88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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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73189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46849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92730 MOP 澳门元 1元 0.12519 BRL 巴西雷亚尔 1雷亚尔 0.56967 MXN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8216 CAD 加拿大元 1元 1.00020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31417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92876 NOK 挪威克朗 1 克 朗 0.16956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4649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418 DKK 丹麦克朗 1 克 朗 0.17904 NZD 新西兰元 1元 0.71820 EUR 欧元 1欧元 1.3318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2262 GBP 英镑 1镑 1.5460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190 HKD 港元 1元 0.12881 RUB 俄罗斯卢布 1卢布 0.03437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110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51288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252 SEK 瑞典克朗 1 克 朗 0.13900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13 SGD 新加坡元 1元 0.73131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343 THB 泰国铢 1铢 0.03106 JPY 日本元 1元 0.010627 TWD 台湾元 1元 0.03196 KRW 韩元 1元 0.0009059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730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2.本表自 2010 年 5 月 1 日 起使用,上报 2010 年 5 月 1 日 前的数据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10-04-30/safe/2010/0430/5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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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年报(2011) 2012-06-01/safe/2012/0601/45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