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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4http://www.gov.cn/guowuyuan/2018-04/24/content_52855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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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17/safe/2017/1116/7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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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1月,银行结汇12292亿元人民币(等值1810亿美元),售汇11474亿元人民币(等值1690亿美元),结售汇顺差818亿元人民币(等值121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1555亿元人民币,售汇10524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031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737亿元人民币,售汇95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213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073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622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451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3211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794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473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2178亿元人民币。 2019年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3596亿元人民币(等值3475亿美元),对外付款20789亿元人民币(等值306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2807亿元人民币(等值413亿美元)。 为进一步扩大数据透明度,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9年起公布各地区结售汇业务规模。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 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9-02-22/safe/2019/0222/11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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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四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379.06亿元,流出231.36亿元,净流入147.69亿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237.40亿元,流入136.26亿元,净流出101.14亿元。2018年全年,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1020.75亿元,流出748.48亿元,净流入272.26亿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909.77亿元,流入426.10亿元,净流出483.67亿元(见表1)。 2018年末,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存量9822.78亿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存量17279.51亿元(见表2)。 按美元计值,2018年四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54.81亿美元,流出33.45亿美元,净流入21.36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34.33亿美元,流入19.70亿美元,净流出14.62亿美元。2018年全年,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153.60亿美元,流出112.87亿美元,净流入40.73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137.82亿美元,流入64.32亿美元,净流出73.50亿美元(见表3)。 按美元计值,2018年末,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存量1431.22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存量2517.71亿美元(见表4)。 表1: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 单位:亿元 项目 2018年四季度 2018年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动 147.69 272.26 流入 379.06 1020.75 流出 231.36 748.48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动 -101.14 -483.67 流入 136.26 426.10 流出 237.40 909.77 注: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季度流量人民币值通过当季流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季度平均值。 3.净流动为流入减流出差额,正值代表净流入,负值代表净流出。 表2: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存量表(年度) 单位:亿元 项目 2018年末 来华直接投资 9822.78 对外直接投资 17279.51 注: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年末存量人民币值通过年末存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年末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 表3: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8年四季度 2018年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动 21.36 40.73 流入 54.81 153.60 流出 33.45 112.87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动 -14.62 -73.50 流入 19.70 64.32 流出 34.33 137.82 注: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流动为流入减流出差额,正值代表净流入,负值代表净流出。 表4: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存量表(年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8年末 来华直接投资 1431.22 对外直接投资 2517.71 注: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附: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或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且相关股权投资使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中拥有10%或以上的表决权。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统计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来华直接投资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量数据情况(不含收益再投资)。其中:来华直接投资流入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出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入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企业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 2019-02-15/safe/2019/0215/11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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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http://www.gov.cn/xinwen/2019-02/18/content_53665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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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http://www.gov.cn/xinwen/2019-02/21/content_53674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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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金管理规定》)于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意见征集期内共收到14家机构73条意见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和建议已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将《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表述与证监会拟发布的投资管理新规保持一致。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将《资金管理规定》中涉及“证券投资”的表述全部修改为“证券期货投资”;已将合格投资者开展衍生品交易的范围明确为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对冲和符合规定的金融衍生品品种。 二、建议明确“不得跨币种套利”的具体含义。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资金管理规定》中明确“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外币间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转换。 三、建议压实合格投资者的告知责任,将涉及托管人向人民银行、外汇局报送信息,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登记等内容,统一明确为合格投资者应委托托管人向人民银行、外汇局报送或申请。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资金管理规定》中将涉及信息报送、登记等内容修改为合格投资者应委托托管人向人民银行、外汇局报送或申请。同时明确,合格投资者有义务配合托管人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义务。 四、基于审计和完税需要,合格投资者被中国证监会注销业务许可后,其后续资产变现和关闭账户的操作不一定能在一个月内完成。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资金管理规定》中将合格投资者被注销业务许可后,后续资产变现和账户关闭的操作时间定为“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 五、将合格投资者开立衍生品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的要求由“必须”改为“可以”。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资金管理规定》中予以明确。 六、实际操作中托管人难以有效核算并实时监控合格投资者的境内人民币资产,建议不将此项作为处罚依据。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删除“未按规定核算并监控合格投资者境内人民币资产”的表述。 七、建议就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的部分中文表述提供英文翻译。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就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相关内容补充英文翻译。 八、建议将“第三方服务费”、“外汇衍生品结算资金”等列入账户收支范围。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外币专用账户收支范围中增加“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第三方服务费”属于“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支出”。 九、建议明确《资金管理规定》发布后存量和增量投资者如何实施主报告人制度,外汇登记和后续信息报送等应如何操作。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因涉及具体操作细节,将发布相关政策问答予以明确。 十、建议明确完税承诺函需包含的内容和要素。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资金管理规定》中明确完税承诺函应包含的核心内容,对于具体操作细节,将发布相关政策问答予以明确。 十一、建议明确在操作中如何把握衍生品头寸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以保证实需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因涉及具体操作细节,将发布相关政策问答予以明确。 十二、建议明确合格投资者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需履行哪些义务。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因涉及具体操作细节,将发布政策问答予以明确。 十三、建议合格投资者清盘时的资金汇出参照盈利汇出管理。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鉴于合格投资者清盘与累计盈利汇出存在本质区别,目前对于需汇出本金的清盘仍有必要履行不同的资金汇出程序。 此外,部分机构还建议参照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模式,对合格投资者账户管理进行改革,并逐步拉平合格投资者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模式等。考虑到合格投资者可投资范围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存在显著差异,且涉及资金账户全流程改造等问题,暂未采纳,未来将视《资金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情况,统筹考虑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和外汇管理改革进展等,稳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其他意见主要涉及文字表述和顺序调整等,我们已充分吸收。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做好《资金管理规定》的发布及实施工作,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金融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5月7日 2020-05-07/safe/2020/0507/16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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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安徽籍丁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1月,丁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折合36.1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6.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辽宁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43.6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北京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74.5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6.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浙江籍韩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8月,韩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44.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4.9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境外个人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4月至10月,段某利用境内账户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3笔折合505万港元;2018年5月再次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6笔折合279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黑龙江籍史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史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208.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5.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福建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0笔折合85.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0.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河南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75笔折合12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福建籍钱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至5月,钱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48.8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上海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9笔折合5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0-04-29/safe/2020/0429/16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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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2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2020年2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0年2月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特点? 答:尽管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月份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主要表现:一是外汇市场供求保持基本平衡。2月份,银行结售汇顺差142亿美元,综合考虑远期、期权等其他供求因素后,外汇市场总体供求状况基本平衡。二是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延续净流入态势。2月份,我国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顺差96亿美元,较1月份增长5%。三是外汇储备基本稳定,规模变动主要受汇率折算、资产价格变化等估值因素影响。四是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区间内双向波动,汇率预期平稳。 我国外汇市场表现出更加理性、有序、成熟的发展态势,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保持基本稳定。一方面,市场主体结售汇意愿总体平稳。2月份,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59%,较2019年同期上升5个百分点;衡量购汇意愿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2%,较2019年同期下降3个百分点。另一方面,从主要渠道看,2月份货物贸易、直接投资结售汇和涉外收支延续顺差格局;境外投资者净增持境内债券140亿美元,1月份为净增持14亿美元。 目前,我国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企业复工复产有序推进,稳外贸稳外资政策措施陆续出台,国内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和内在向上的趋势没有改变。同时,我国对外开放持续深化和推进,国内营商环境逐步提升,资本市场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人民币资产在全球范围内仍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为我国外汇市场稳定运行奠定了基础。 2020-03-20/safe/2020/0320/15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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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0年3月31日) 2020-03-31/safe/2020/0331/158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