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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十七届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不断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举办了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暨反腐败工作培训班。外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机关党委书记李东荣出席开班仪式并做了动员讲话。 李东荣指出,外汇局举办此次培训班,是今年机关党建整体工作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体参训人员通过培训,应进一步明确2008年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局党组的要求,准确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重点抓好贯彻落实。他就办好这次培训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三点具体要求:一是要准确把握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上来。二是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大力推进外汇局机关反腐倡廉建设。要持续不断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三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切实增强学习培训的自觉性,明确任务,把握重点。恰当地将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自觉地将这次培训所接触的新理论、新观点、新方法、新思路运用于实践,认真抓好全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完善好、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制,在工作机制上求突破、在工作方式上求创新,认真落实好党风廉政各项工作任务。 培训班上,大家认真学习了中央纪委第十七届二次全会和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以及胡晓炼局长在外汇局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讲话;观看了《新时期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程》特别讲座等电教片。培训班还组织各党支部、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党总支的负责同志进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验交流,围绕“权、钱、人”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把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作为反腐倡廉基础建设的内容,努力构建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培训班还邀请基层分局先进党支部、人民银行系统政务公开示范点之一的内蒙古分局资本项目处介绍了工作经验。 此次培训内容丰富、收效明显,参训的同志们对照先进人物,坚定了理想信念,明确了目标方向,鼓起了工作干劲;对照反面典型,总结吸取教训,鞭策自己廉洁自律。大家表示,要清白做人,磊落一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推进廉洁、高效、服务型政府部门的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完) 2008-05-13/safe/2008/0513/6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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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易纲主持召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扩大会议,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研究部署外汇管理相关贯彻落实工作。 会议一致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集中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强调的“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紧紧抓住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主线,显示了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洞察和科学把握,是对新形势下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理念的全面阐释,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科学体系。 会议指出,近年来,外汇局在改革探索实践基础上,提出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的“五个转变”。在工作中,外汇局始终坚持简政放权,通过深化改革来激发市场活力和内生动力;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外汇局依法履职能力;坚持夯实制度基础,为改革落地提供有力保障;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着力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坚持服务对外开放,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坚持市场化导向,市场在外汇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增强。积极探索新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通过向企业发放风险提示函、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检查等多种方式,通过构建了服务企业的网上服务、服务银行的数据采集、服务外汇局的监管信息三大平台体系等多种手段,不断培养企业自律,培育社会诚信,对违法违规主体实施精准打击,有力地提高制度的威慑力和有效性,牢牢守住了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会议强调,外汇局要深刻学习领会、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并将深入学习贯彻系列讲话精神作为一项长期重要的政治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抓紧抓好。要在前期集中学习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学习载体,搭建学习平台,将学习引向深入。领导干部要学深一步,带头学、作表率。要深刻领会讲话蕴含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领悟讲话的精神要义和精髓所在,不断提高贯彻落实讲话精神的主动性、自觉性。要结合外汇管理工作实际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用系列讲话精神指导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外汇管理改革发展实践,扎实推进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的“五个转变”。(完) 2014-05-07/safe/2014/0507/6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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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统一部署,从2015年4月底开始,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党组织已全面启动专题教育各项工作。 一是认真学习“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4月21日,中央“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座谈会召开后,局机关党委就此次会议精神迅速向局党组报告,党组成员结合外汇管理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关于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方案》、刘云山同志和赵乐际同志在此次会议上的讲话。机关党委牵头局内有关部门立即着手拟订实施方案。4月29日,局党组专门召开会议学习传达“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审议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实施方案》。 二是积极动员部署,明确工作要求。5月12日下午,党组成员、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方上浦同志主持召开机关党委委员暨支部书记会议,传达学习中央“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对各党支部、党总支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作出具体安排,就做好专题党课、专题学习研讨、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整改落实和立规执纪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党组织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要融入各级领导干部经常性学习教育,要坚持把深化学习教育放在首位,要与平时外汇管理改革发展业务工作紧密结合。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征求意见建议。“不严不实”问题往往是存在于平时业务工作过程中。为确保问题找得更准、改得更实,自专题教育工作开展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坚持突出问题导向,在局机关各单位各部门范围发放征求意见表,从严以修身、严以律己、严以用权三个方面广泛征求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干部队伍“三严三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确保专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是以上率下,认真准备专题党课。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党组书记、局长易纲同志结合外汇管理工作和党员干部队伍思想实际,精心准备“三严三实”专题党课,力求讲清、讲细、讲深、讲透,取得良好效果。党组其他成员及各党支部(总支)书记结合外汇管理工作实际,结合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按照要求认真准备专题党课,充分发挥带学促学作用。(完) 2015-05-25/safe/2015/0525/6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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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http://www.gov.cn/premier/2022-05/30/content_56930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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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http://www.gov.cn/premier/2022-06/01/content_56934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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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http://www.gov.cn/xinwen/2022-05/31/content_56932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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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加强对外币流动的监测,规范外币旅行支票管理,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等规定,现就代售外币旅行支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外币旅行支票”是指境内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代售的、由境外银行或专门金融机构印制、以发行机构作为最终付款人、以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有固定面额的票据。 二、外币旅行支票的代售对象,可以是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也可以是境内的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 三、本通知所称“非居民个人”系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四、银行代售的外币旅行支票原则上应限于境外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留学等非贸易项下的对外支付,不得用于贸易项下或资本项下的对外支付。 五、银行在办理代售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02]68号)和《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购买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购买手续。 六、境内机构、驻华机构申请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应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以及其它明确规定可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外汇账户内资金购买,或用人民币账户内资金购汇后购买,不得以外币现钞或人民币现钞购汇购买外币旅行支票。 七、境内机构、驻华机构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时, 应向银行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 购买申请书; (二) 出国任务批件或有效签证护照; (三) 出国费用预算表; (四) 其它证明材料。 银行应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为其办理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手续。 八、境内居民个人可以用外汇存款账户内资金或外币现钞购买外币旅行支票,也可以用人民币账户内资金或人民币现钞购汇购买外币旅行支票。 九、非居民个人可以用外汇存款账户内资金或外币现钞购买外币旅行支票。非居民个人在境内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兑换成外汇后购买外币旅行支票。 十、境内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用其外汇现汇账户内资金购买外币旅行支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应持以下证明材料向银行申请: 1、 购买申请书; 2、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地区的通行证(包括往来港澳地区的通行证)。 银行应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为其办理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手续。 (二)一次性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应持以下证明材料向银行申请: 1、购买申请书;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地区的通行证(包括往来港澳地区的通行证); 4、证明其真实性用途的相关材料。 银行应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为其办理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手续。 (三)一次性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持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局真实性审核后,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其办理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手续。 十一、境内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用其外币现钞存款账户内资金或外币现钞购买外币旅行支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应持以下证明材料向银行申请: 1、购买申请书;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地区的通行证(包括往来港澳地区的通行证); 4、境内居民个人还应提供银行取款凭证等证明其合法外汇来源的证明材料;非居民个人还应提供其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海关申报单等证明其合法外汇来源的证明材料。 银行应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为其办理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手续。 (二)一次性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应持以下证明材料向银行申请: 1、购买申请书;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地区的通行证(包括往来港澳地区的通行证); 4、境内居民个人还应提供银行取款凭证等证明其合法外汇来源的证明材料;非居民个人还应提供其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海关申报单等证明其合法外汇来源的证明材料; 5、证明其真实性用途的相关材料。 银行应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为其办理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手续。 (三)一次性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应持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局真实性审核后,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其办理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手续。 十二、境内居民个人以人民币购汇购买外币旅行支票的,银行在办理其人民币购汇手续时,应按照《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在核准购汇的额度内,境内居民个人可以自行决定购买外币旅行支票的数额。 十三、在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时,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取得有效签证的,购买人应按照以下限额分别向银行或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银行申请,经真实性审核后,由银行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局真实性审核后,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其办理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手续。 十四、银行在为客户办理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手续时,应当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十五、使用外币现钞账户内资金或外币现钞一次性购买外币旅行支票,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不含1万美元)以上的,银行应逐笔登记,并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银令[2003]1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银令[2003]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手续。 十六、银行应当对外币旅行支票代售、代兑业务的笔数和金额进行单独统计并备查。 十七、本通知自2004年 4月1日起实施。 收到本通知后,请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2004-03-01/safe/2004/0301/8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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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切实贯彻执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3]95号),规范对保险外汇业务的操作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拟定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定于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收到本文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局、外资银行和保险经营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1: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2003-10-08/safe/2003/1008/8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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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满足境内机构持有和使用外汇的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改革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二、银行在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和办理外汇收支业务时,停止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限额管理”功能。银行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外汇收支等信息。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应加强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收支情况的监测、分析,对违反交易真实性原则的虚假、违规外汇收支活动进行查处。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二日 2007-08-13/safe/2007/0813/8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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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含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和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因此,自2015年开始,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参加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但需按规定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2016-04-01/safe/2016/0401/25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