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继续增加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资金来源,引导其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决定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上调至1.5,于2023年7月20日实施。(完) 2023-07-20/safe/2023/0720/22955.html
-
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03年9月末外债余额。截止2003年9月末,我国外债余额折合1840.85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加155.47亿美元,上升9.22%。这是我国首次公布季度外债数据。 其中,中长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166.9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63.39%,比上年末增加11.28亿美元,所占比重比上年末下降5.18个百分点;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673.95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36.61%,比上年末增加144.19亿美元,其中签约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短期债务余额为629.67亿美元,未来1年内到期的中长期(签约期限)转短期的债务余额为44.28亿美元。 外债余额中,登记外债余额为1516.61亿美元,贸易信贷余额为324.24亿美元。在登记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514.61亿美元,占33.93%;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361.84亿美元,占23.86%;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79.58亿美元,占5.25%;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363.98亿美元,占24%;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193.95亿美元,占12.79%;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2.65亿美元,占0.17%。 2003年1-9月,我国新借入外债724.82亿美元,同比增加247.42亿美元,增长51.83%;还本付息690.8亿美元,同比增加106.3亿美元,增长18.19%。汇率差及调整数使外债余额增加46.04亿美元。 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外债变动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外债总规模继续增加,但登记外债比6月末有所下降。虽然今年9月末外债余额较6月末继续有所增加,但登记外债余额较6月末减少了11.54亿美元。这说明,外债余额增加主要是贸易信贷增加的结果,9月末贸易信贷余额较6月末增加了26.7亿美元。 第二,短期外债占比上升。今年9月末,短期外债余额比6月末增加了32.09亿美元,短期外债占外债余额的比例较6月末上升了1.45个百分点。 第三,外债流出入均大幅增长,并呈净流入态势。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前三季度外债流入和流出均呈现大幅增长的趋势,净流入34.02亿美元,改变了往年的净流出态势。 第四,境内外资金融机构资金进出频繁,成为我国外债借款和还款的主要载体。今年1-9月,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主要指外资银行)新借入外债585.57亿美元,占全部新借外债的80.79%;还本付息552.4亿美元,占全部还本付息的79.97%;外资金融机构外债净流入占当期全部外债净流入的97.5%。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的外债管理政策不完全一致,对外资银行借用外债未实施总量控制,且外资银行向境内企业发放的外汇贷款可以结汇。为促进银行业的公平竞争,控制外债总量,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年年初联合发布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实行总量管理。但由于尚未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仍然沿用原来的管理方式。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解决这一问题的管理办法。 我国以往每年只对外公布半年和年度外债数据。2002年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推广使用了新版外债统计监测系统,提高了外债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为加快外债数据发布频率、增强统计透明度提供了技术手段。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定期公布季度外债数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三个月内。 2003-12-16/safe/2003/1216/4060.html
-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了2004年全国国际收支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2003年国际收支统计、分析、监测和管理工作,部署了2004年国际收支重点工作。 今年国际收支工作将围绕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目标,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大力改进和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加强统计制度建设和数据的综合利用。继续健全国际收支、结售汇等各项统计制度,大力推进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加强统计质量核查和控制,提高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继续推动数据资源的整合和综合利用,更好地为决策服务。 二是改进银行结售汇监管,建立非现场监管体系,提高管理效率。完善银行结售汇管理办法,改进对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的监管,规范银行外币卡业务,研究银行新业务拓展中涉及资本和金融项下外汇交易的监管办法,为银行业务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三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外汇市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积极推广远期结售汇业务,研究增加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主体和品种,全面推行银行间外汇市场电子化监管,推动外汇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四是加强国际收支分析研究工作,提升外汇形势分析调研水平,研究健全国际收支风险预警体系,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004-06-09/safe/2004/0609/4087.html
-
荷兰商业银行(ING Bank N.V.)在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有效期届满前实际汇入5000万美元,未汇满其所获批的1亿美元投资额度。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格投资者自取得外汇登记证起三个月内未足额汇入本金的,以实际汇入金额为批准额度”,因此荷兰商业银行实际获批QFII投资额度被削减为5000万美元。 2004-02-12/safe/2004/0212/4067.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6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1.8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3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7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8.5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59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9.1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8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2.7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8万亿美元)。 2023年1-6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23.7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85万亿美元)。 2023-07-28/safe/2023/0728/22989.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荷兰商业银行(ING Bank N.V.)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亿美元。 2003-10-22/safe/2003/1022/4047.html
-
2023-07-2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7/content_6893950.htm
-
2023-07-10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7/content_6890769.htm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2.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办理材料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5.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 6.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2024-04-07/safe/2024/0407/24229.html
-
2024-04-10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4/content_694423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