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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据悉,去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分步调整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限。根据这一工作安排, 2001年 9月 1日起 ,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限由25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发布公告,从 2003年 1月 1日起 全面实施国际收支涉外收入5个工作日内申报。请问,进一步调整涉外收入申报时限,有什么意义? 答:涉外收入申报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采集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重要渠道,其时效性关系到整体国际收支统计效率。2001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采取分步、渐进的方式,缩短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的时限,自 2001年 9月 1日起 ,由原来的2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从 2003年 1月 1日起 ,进一步缩短为5个工作日。从一年多的实施情况来看,由于准备较为充分,措施得力,10日申报工作开展顺利,各地涉外收入申报率全部保持在95%以上,社会公众的申报意识普遍增强,一些地区和银行还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计算机网络进一步提高申报效率,统计信息时效性得到了较大提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国内外对国际收支统计信息的及时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适应当前形势要求,按照既定的工作安排,自 2003年 1月 1日 起由10个工作日再次缩短为5个工作日。 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限的逐步调整,也就是一个申报时效不断提高的过程,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宏观经济分析和决策。用于宏观经济决策的各项统计数据,必须具备及时、准确和完整三个前提条件。2001年9月以前,机构或个人在收到外汇指定银行涉外收入通知书后,在25个工作日内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完成相关申报,无法及时反映跨境资金流动情况,此后,申报时限缩短为10个工作日,信息的及时性有所提高,但与银行结售汇等数据之间还有一定的时滞,制约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更加有效的使用。因此,缩短申报周期,提高统计时效,有助于防范跨境资金冲击和整合关联统计信息,不断满足统计分析预测和宏观经济决策的需求。 第二,有利于及时掌握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全貌。国际收支统计科学完整地反映了一国在一定时期内涉外经济的发展情况。通过国际收支的相关数据,可以反映涉外经济整体状况(如对外依存度)、国际贸易竞争力(如贸易条件指数)和投资发展状况(如资本流动构成比例)等。以上信息涵盖了涉外经济的所有领域,是进行宏观经济决策和调控的必备要素。通过进一步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时效,将有助于把握我国涉外经济发展的最新动态,更好地发挥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对宏观经济决策和企业经营决策的支持效用。 第三,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对统计提出的更高要求。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工作的不断深化,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对外政治、经济交往更加频繁。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在经济调控、政策评价、协议谈判和争端解决的过程中,对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已将能否及时提供所需数据作为一国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作为一个准备逐步融入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国家,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十分迫切。 问:调整国际收支申报时限是否会增加银行和申报主体的负担? 答:此次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的时效,主要缩短的是申报主体从境外收到款项后须向银行进行申报的这段时间。所以,对银行的操作基本上没有影响;对于申报主体而言,主要是需要加强申报意识。从1996年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来,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日趋完善,申报主体的申报意识也不断增强,国际收支申报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方面有了极大的改善,为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此外,现代科技手段为提高申报时效提供了技术条件。利用现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或银行开展网上远程申报业务和数据接口转换,能够进一步节约社会成本、提高申报效率,是今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一条重要途径。 问:如果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每个申报主体的义务,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申报涉外收入的收款人,其在申报期限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又从境外收到款项时,必须先办理所有未申报涉外收入的补申报手续,并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机构确认后,银行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手续。因此,如果收款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款项不仅不能及时入账,而且也会带来利息上的损失。 此外,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对于违反国际收支统计有关规定的申报主体,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其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相应的处罚;对于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的,外汇局也将根据其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对违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2002-12-30/safe/2002/1230/3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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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国际收支统计提出的更高要求,更加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状况,更好地服务于宏观经济分析和社会各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宣布从 2003年 1月 1日起 全面实施国际收支涉外收入5个工作日内申报。这是自 2001年 9月 1日 将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限由2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后的又一次提速。 自 2003年 1月 1日起 ,任何收款人在其解付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均应前往该解付银行,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涉外收入申报时限的缩短,是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不断完善的重要一步,有利于提高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信息的时效性,推进我国涉外经济统计透明度的建设,更好地满足统计分析和宏观经济决策的需要,也有助于全社会更加及时、全面地了解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状况。 小资料 国际收支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国际收支是系统记录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内与世界其它地方的各项经济交易的统计体系,能够完整、科学地反映一国涉外经济发展的全貌。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收支统计对了解世界经贸发展与国际资本流动趋势,有效监测外部潜在风险,调控宏观经济和预测经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从1996年开始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通过申报采集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目前,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每年采集约1000万笔的涉外收支交易数据,涉及非金融机构近50万家,年资金收付量已达到近5000亿美元。在此基础上,我国已实现按半年公布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并于2002年4月正式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DDS)。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所有经济交易以及居民与居民之间、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所有跨境收支经济交易。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一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除此之外属于非居民。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原则: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六条规定,国际收支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由对外收付款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在“解付银行”或“付款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如何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是指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资金流向可以分为支出申报和收入申报。 涉外收入申报是指涉外收入的收款人在收到银行的涉外收入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各项内容,通过银行完成相关申报。具体来说,发生涉外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在收到款项之日(以解付行入账通知书的日期戳记为准)起5个工作日内,到该解付银行,分别按照《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的格式和要求逐笔填写申报单,并将填写完整、准确的申报单交解付银行。 通过银行办理对外付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提交付款委托书等文件的同时,分别按照《贸易进口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申报单,并将填写完整、准确的申报单交付款银行。 填写申报单时应注意的事项: 1、申报号码。申报单中的“申报号码”栏由银行负责编制。 2、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申报单中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栏,由申报人根据该笔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的交易性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编制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对应正确填写。交易附言是对该笔涉外收支交易性质的简要描述,应与交易编码相吻合。 3、收/付款人的国别或地区。申报单中有关收/付款人国别是指收/付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指收/付款银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4、申报人的签章。单位申报时,在申报单上,不含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除可以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外,也可以自行刻制“XX国际收支申报专用章”,在银行备案后,专用于国际收支申报。个人申报时,可以签名,也可以盖人名章。 2002-12-30/safe/2002/1230/3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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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推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方式改革,先后在浙江、广东、福建等14个省市进行了改革试点,有力地支持了国内企业“走出去”发展。一年多来,各地区试点运行平稳,社会反响积极,发展态势良好,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果。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和完善了现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并推出了一些新的措施:一是扩大试点地区外汇分局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进一步简化了审核环节。二是明确了试点地区境外投资项目前期资金(开办费、履约保证金等)的管理原则并制定了相关操作规程。三是完善了境外投资收购和境外投资增资类项目的外汇管理。四是明确了境外投资补办外汇登记的处理原则。五是加强了境外投资业务的统计监测,采用了新的统计报表,以便更全面地反映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业务的进展情况。 《通知》的实施,明确解决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过程中新出现的问题,为下一步扩大试点、深化改革奠定了基础,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增强境外投资发展后劲,推动“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深入贯彻实施。 附件1: 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10-30/safe/2003/1030/4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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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下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外汇指定银行收汇、结汇业务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借预收货款名义进行的变相融资活动值得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表示,近期还将陆续向社会披露其他一些问题。 正常情况下,预收货款是进口商给予出口商的一种贸易融资,对于出口商积极组织生产,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无论是预收货款还是预收后因中止执行合同退款,都是进口商的一种正常商业行为。但当预收货款并无真实的贸易背景时,就可能隐藏着非法的资本流动,如利用预收货款形式变相融资、借用外债以及代收外汇等行为。 此次检查发现,一些企业和个人采取预收货款的方式,提前收汇并结汇。如河南省某厂2003年6月预收货款总额高达4500万美元。按照合同规定,在出口方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后,该厂在货物实际出口前可预支全部货款并以出口货物冲抵预收货款的本金和利息,而银行则将收到的预收货款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保函保证金,并与企业签订了结构性存款委托协议,开展代客理财业务。该银行将预收货款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保函保证金的行为,逃避了外汇账户监管,同时其代客理财行为,还违反了银行代客买卖外汇的有关规定。 检查还发现,个别企业、公司以预收货款名义,在无对应货物出口的情况下,代替其他企业收取外汇或进行贸易融资活动。如福建省某服装公司,2003年上半年出口货物海关报关金额仅46万美元,但从境外母公司以预收货款名义收汇388.5万美元,结汇后用于偿还该公司人民币贷款和用作关联公司的投资资本金。浙江省某制衣公司2003年上半年共收到预收货款并结汇173万美元,同期出口仅28万美元。经查,预收货款全部来自境外母公司,且无相应的出口合同。此外,在对预收货款使用情况的延伸检查中,还发现多起中止执行合同后全额退回预收货款的情况。 预收货款项下的异常情况,已经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密切关注。对于那些大额、频繁且与经营规模不匹配的预收货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跟踪调查,并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完善有关外汇管理政策。 2004-01-17/safe/2004/0117/4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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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扩大开放的新形势,规范外汇指定银行结汇、售汇行为,统一中外资银行结售汇管理政策,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了《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明确了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外汇指定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管理等内容。 《办法》是继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结售付汇业务之后,完善结售汇业务管理的又一重要法规。《办法》本着对外汇指定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分别监管的原则,详细规定了外汇指定银行自身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的管理,包括外汇净收益的结汇、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进口付汇、资本与金融项目用汇等。 对于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外汇指定银行应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同时,《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外汇指定银行对与其签约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外币兑换点的管理责任等。 《办法》明确其适用范围包括中资和外资银行,对中外资银行的结售汇业务实行统一的管理政策。凡是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都可以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取得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办法》详细规定了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审批程序。 《办法》的发布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是在保持现行结售汇制度的前提下,对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政策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填补了结售汇业务监管中的空白,有助于完善我国外汇收支管理,保障外汇市场的平稳、有序和健康运行;二是履行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取消了外资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上的客户限制,为银行业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三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制度的完善,也为我国外汇管理方式由直接监管向间接监管、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过渡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自 2002年 12月 1日起 开始实施。 2002-11-29/safe/2002/1129/3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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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重庆、广西、湖北、海南四个省(区、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自2002年10月1日起,截至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批准了浙江、江苏、上海、山东、广东、福建、北京、天津、四川、黑龙江、重庆、广西、湖北、海南等个省(区、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2003-10-30/safe/2003/1030/4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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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Limited)增加QFII投资额度1.25亿美元。 2003-11-12/safe/2003/1112/40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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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5000万美元。 2003-11-17/safe/2003/1117/40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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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有关外汇管理的具体操作作了详细规定。 第一,关于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的方法。2004年度境内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应根据该银行前5个月月末的短期外债余额平均数进行核定。 上述核定方法,充分考虑了2004年度前几个月外资银行短期外债余额和对境内机构放款不断增长的现实情况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考虑到《办法》生效后,中、外资银行发放的外汇贷款除出口押汇外均不得结汇,今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市场资金成本也可能发生变化,上述因素会降低境内机构的外汇贷款需求,加之外资银行在前期发放的外汇贷款将在年内陆续收回。这样,那些在上半年其实际短期外债余额高于外汇局核定余额的银行,可在今年年底前将其短期外债余额逐步调整到外汇局核定的余额范围内。 由于各外资银行的业务发展不均衡,为了满足部分银行的临时需求,外汇局还给予银行半年的过渡期,允许银行在外汇局核定短期外债指标以后,在年内再申请对短期外债指标进行一次调整。因此,总体看对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比较宽松。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强调,银行的短期对外借款应主要用于解决银行的流动性需要。在银行客户范围、业务品种、规模较为稳定的情况下,银行应着重增加长期、稳定的外汇资金来源,这有利于银行减低经营成本、审慎经营、防范风险。另外,短期外债余额指标要求银行的短期外债余额在任何时点上都不能超过核定的余额,银行应自我严格管理。 第二,关于新设立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 考虑到新设立外资银行经营时间较短,了解客户信用状况并建立信贷关系尚需一定时间,目前还无完整的对外借款记录,在此之前,出于审慎性管理和赢利要求,银行不可能借入大量闲置资金等客观情况,《通知》规定,对于今年5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境内外资银行,今年度短期外债指标按其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倍进行核定。 第三,关于过渡期外债登记和结汇问题。 《通知》规定,从6月26日开始,以境内外资银行为债权人的外汇贷款合同,债务人不再需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也不需要外汇局事前核定短期外债指标。6月26日前已与境内外资银行签约并办理外债登记的外汇贷款合同,债务人按现行外债管理有关规定继续开立或保留外债专用账户和还本付息专用账户、按规定办理提款、使用、还本付息、注销专用账户和外债登记等手续,这类合同项下的外汇资金仍可按外债结汇的有关规定申请结汇。但对6月26日以后签订的外汇贷款合同,将按《办法》要求执行,即中、外资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内外汇贷款,除出口押汇外不得结汇。 上述规定,采取了有利于外资银行的原则,照顾到了在《办法》生效日前已经办理外债登记的境内外资银行外汇贷款资金的结汇待遇问题。也是对过渡期外债登记和结汇的合理安排。 第四,关于担保问题。 《通知》规定,以境内机构为债务人、以境内外资银行为受益人的外汇担保,自6月26日起,境内担保人不再办理对外担保登记。6月26日以后境内外资银行提供的对外担保以及原有对外担保到期需要展期的,按照199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确定的原则执行,并按规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 《通知》强调,境内外资银行不得为境内企业的人民币借款提供外汇担保,以防止担保人通过外汇担保履约方式变相结汇。 第五,关于境内其他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的对外负债。 《通知》规定,境内其他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的对外负债,国家外债主管部门将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行业管理的特殊需要,另行制定有关规定。在有关规定出台以前,其短期外债按照同类中资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通知》自2004年6月26日起开始实施。 2004-06-23/safe/2004/0623/4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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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召开先进性教育总结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大会。局党组书记、局长、先进性教育领导小组组长胡晓炼,中央第43督导组组长赵光华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指导协调三组副组长许东和中央督导组其他同志出席会议。会议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东荣主持,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离退休党员及中央汇金公司党员300余人参加会议。 胡晓炼首先对外汇局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各项工作进行了总结。她指出,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在中央督导组悉心指导下,局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共同努力,顺利完成了先进性教育活动各阶段工作任务,达到了预期效果。通过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更加深入人心,党员素质明显提高;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得到巩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在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上有了新进展;坚持“两不误、两促进”,紧紧围绕维护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目标,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胡晓炼总结了外汇局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几点体会,一是落实领导责任,坚持党员干部带头;二是认真谋划部署,积极创新教育活动的载体;三是结合中心工作,统筹兼顾先进性教育和日常工作;四是督导组有力指导,不断将活动引向深入;五是讲求实效,务求营造群众满意工程。 胡晓炼最后强调,集中的教育活动作为一个阶段已经结束,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任务并没有结束,加强党的建设始终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外汇局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进一步抓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功夫。要切实把整改方案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外汇管理工作水平。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作为开创新时期外汇管理工作新局面的思想政治保证,长抓不懈。 赵光华在讲话中指出,外汇局对先进性教育活动高度重视,认真按照中央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精心组织,严格要求,扎实推进,狠抓落实,对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要求不变通、不走样,对“规定动作”不打折扣,注重实际效果,富有自身特色。一是领导带头表率作用突出;二是基层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三是广大党员积极投入,自觉性高;四是局先进性教育领导小组工作班子得力;五是认真抓整改,在见成效上下功夫。外汇局先进性教育活动达到了预期目的,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会议还对《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赵玲华、中央汇金公司谢平等18名优秀共产党员和国际收支司程宪平、管理检查司杜鹏、中央汇金公司李笑明等15名优秀党务工作者进行了表彰,局机关各司、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局领导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完) 2005-06-23/safe/2005/0623/41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