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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外汇局咸宁市中心支局联合市商务局等多家部门在市区街头开展2015年“诚信兴商宣传月”宣传展示活动。外汇局以设立外汇政策宣传咨询台,向路人发放《个人外汇管理政策问答》等宣传手册的形式开展外汇政策宣传活动。活动当天现场接受外汇咨询共300余人,散发宣传资料500余份,有效地宣传了外汇政策,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 2016-01-04/hubei/2016/0104/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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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1月20日 ,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召开2016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传达贯彻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15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分析当前外汇形势,部署2016年工作,表彰2015年度外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局长杨立杰,人行武汉分行工会主任刘绍新,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副局长马骏出席会议。 会议充分肯定了2015年湖北省外汇管理工作,并就做好今年的外汇管理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坚持严实为本,进一步提升全面履职水平;二是强化底线思维,进一步提高防范风险冲击能力;三是增强开拓精神,进一步推动改革行稳致远;四是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推动地方经济加快发展。 会议部署了2016年外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二是深化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测监管,全面提升外汇管理履职能力;四是落实从严治党和从严治行要求,为外汇管理履职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各中心支局、直管支局副局长、外汇管理科(部)负责人,湖北省分局各处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会议。 2016-01-22/hubei/2016/0122/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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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日,外汇局宜昌市中心支局召开2016年外汇管理工作会,传达贯彻全国、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15年全市外汇管理工作,分析当前外汇形势,部署2016年工作。 会议提出了2016年外汇管理工作思路,即认真做好“三个三”重点工作:一是全面推行“调查告示、核查提示、检查警示”等“三查三示”工作制度;二是着力优化“外汇政策咨询服务、外汇法规培训服务、外汇业务申办服务”等三项服务;三是构建寓“经常项目管理、资本项目管理、国际收支申报管理及外汇检查”于一体的“3+1”外汇管理模式。 会议部署了2016年外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控流出,防风险,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二是推改革,施新政,落实外汇依法行政措施;三是强监测,促发展,提高外汇管理履职水平;四是严管理,强内控,加强内部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 2016-02-22/hubei/2016/0222/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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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8日,咸宁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了全市外汇管理工作会。会议通报了2015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考核结果,表彰了2015年外汇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听取了辖内各银行及人行县支行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会上强调,2016年外汇管理形势将更加严峻,市县两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深入贯彻落实总、分局外汇管理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坚守风险防范底线,不断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支持咸宁涉外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家银行也应严格按照“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密切关注外汇管理新政策,加强对业务人员培训,合规经营,防范风险,进一步提升经营外汇业务水平。 咸宁市中心支局、赤壁支局、人行县支行外汇业务管理人员,辖内9家银行外汇业务负责人及业务经办人员共40余人参会。 2016-03-11/hubei/2016/0311/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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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2月 26日 ,荆州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了2016年外汇指定银行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会议通报了2015度年荆州市外汇收支形势及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情况,传达了2016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部署了2016年外汇管理工作,并对进一步便利、规范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和加强资本项下监测工作提出相应要求。 会议指出,面对当前较为严峻的经济金融形势,各行要正确处理好政策执行与外汇服务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服务创新与强化内控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支持发展与接受监管的关系,认真落实好各项改革政策,保证外汇政策有效传导,支持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 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的行领导、部门负责人,外汇局荆州市中心支局全体人员共30余人参加了会议。 2016-03-04/hubei/2016/0304/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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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马骏副局长在宜昌出席“2015年湖北省走出去企业创新财务管理研讨会”,并就跨境金融与外汇管理政策作主旨讲演。 马骏副局长简要阐述了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走出去”发展现状,重点介绍了外汇局支持企业走出去、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相关改革政策和措施,并就银行如何改进金融服务、助推企业走出去提出了相关要求。 本次研讨会由招商银行离岸金融中心主办,省商务厅、SWIFT组织、招商银行的有关领导、专家,以及武钢集团、东风汽车、湖北宜化等70余家省内重点骨干企业财务负责人参加会议。 2015-10-14/hubei/2015/1014/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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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随州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了专题会,传达了总、分局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并围绕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制定贯彻落实意见。根据分局“从严、务实、创新”的总体要求,结合中心支局“能力建设年”活动主题,盯准内部管理、履职履责和创先争优的三个目标,围绕总分局工作重点,中心支局对2016年的工作方向和内容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对近期工作进行了分解。 专题会还就总局新版银行考核办法、规范外汇收支的意见、中支新考勤办法等文件内容进行了学习,对近期控流出专项检查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 2016-03-04/hubei/2016/0304/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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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中心支局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从源头落实管理责任,将外汇从业人员业务能力测试纳入银行市场准入的考量指标。2016年1月29日,外汇局荆州市中心支局组织银行市场准入外汇从业人员业务能力测试。 从测试的结果看,参加测试的银行从业人员能够掌握国家外汇管理的基本政策和要求,业务能力已达到外汇从业和市场准入的要求,能够满足外汇局后续管理的要求。据悉,大多数外汇从业人员在年龄层次、文化层次方面均优于银行人民币业务经办人员,对于外籍客户较多的分支行,还配备有外语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做客户引导。 2016-02-22/hubei/2016/0222/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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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各类外汇业务数据采集,便利金融机构数据报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正式启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应自2014年10月10日起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报送工作。其中9月份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应于2014年10月15日前完成报送,2014年10月份及以后的数据应于次月10日前完成报送。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自2014年10月10日起每日报送。逾期报送数据将纳入考核。 二、数据报送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接口数据报送 2014年10月10日前通过与外汇局接口程序联调的金融机构应按照《生产环境MTS银行端配置注意事项》(详见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banksvc.safe“资料下载”栏目)的要求进行银行端MTS的配置和检查工作,并从10月10日起报送正式的数据文件。 2014年9月30日前(含)已申请但尚未完成接口程序联调的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接口程序联调和试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4]86号)的要求继续进行接口程序联调工作,待接口程序联调通过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置数据报送方式后,应及时开始接口数据的正式报送。现有金融机构接口程序联调及时性将纳入考核。 (二)界面数据报送 各金融机构应于2014年10月10日前做好浏览器配置、操作用户权限的分配等技术准备工作。 1、银行及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有专线连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通过银行信息门户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部机构接入网地址http:// banksvc.safe)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进行数据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报送功能归集在“对外资产负债”业务项下,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报送功能归集在“个人外币现钞存取”业务项下,银行自身外债数据报送功能归集在现有“银行自身业务”项下。 《金融机构数据报送客户端设置及操作手册(银行版)》详见银行信息门户网“资料下载”栏目。 2、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无专线连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通过互联网上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地址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进行数据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报送功能及部分外债数据报送功能归集在“对外资产负债”业务项下,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报送功能归集在“个人外币现钞存取”业务项下。 《金融机构数据报送客户端设置及操作手册(互联网版)》详见互联网上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常用下载”栏目。 (三)2014年9月30日前(含)未提交接口联调申请的金融机构,应于2014年10月10起通过界面方式报送数据。同时,对于未来准备切换为接口方式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应继续按照接口程序联调的有关要求和流程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并在联调通过后的次月必须转为接口方式报送数据。 三、系统上线时,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2014年5月各金融机构数据报送方式调查结果和当前接口程序联调情况,对现有金融机构总行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报送进行了批量开通,并设置了数据报送方式。2014年9月30日前(含)已递交接口程序联调申请的金融机构数据报送方式为接口方式,其余默认为界面方式。 自2014年10月8日起,除特别指定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根据业务发生情况负责辖内金融机构数据报送的开通工作。其中,外汇局分支局国际收支部门负责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报送的开通工作,经常项目部门负责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报送的开通工作,资本项目部门负责银行自身外债数据报送的开通工作。业务开通后,数据报送方式默认为界面报送。 对银行及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有专线连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局分支局应开通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外部机构接入网上的报送数据功能。对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无专线连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局分支局应开通其在互联网上的报送数据功能。操作手册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端(业务网地址http://100.1.48.51:9101/asone)“常用下载”栏目。 对于新成立的或新开办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若选择接口方式报送数据,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接口程序联调和试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4]86号)的要求,进行相关接口程序联调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金融机构接口程序联调进度情况对金融机构数据报送方式进行设置,即联调通过后使用接口方式报送数据。 四、银行自身外债数据和原银行自身资本项目数据中的外债接口数据并行报送的时间为3个月,2015年1月10日后,原有银行自身资本项目数据中的外债数据停止报送,对于未达到数据报送要求的银行,将适当延长数据并行报送时间。有关并行期间数据报送的说明详见《银行自身外债数据并行报送要求》(见附件)。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的通知》(汇综发[2011]11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申报及升级报送系统的通知》(汇综发[2012]145号)相关数据实行并行报送。汇综发[2011]114号和汇综发[2012]145号相关数据停止报送时间将另文通知。 五、对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中“数据采集范围及调整内容”中的其它要求,各金融机构应尽快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数据报送。 六、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组织辖内金融机构数据正式报送,以及辖内技术支持和业务问题解答工作。 七、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辖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89。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156。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 010-68402535、010-68402049、010-68402354(MTS联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自身外债数据并行报送要求 附件1: 银行自身外债数据并行报送要求 2014-09-26/hubei/2014/092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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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支持外贸升级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进一步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机构(以下简称区内机构)无须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进行《登记证》年检。已核发的《登记证》不再使用。 新设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购结汇前,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货物贸易法规),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已办理《登记证》的区内机构,按照货物贸易法规规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区内机构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确认该区内机构为“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二、区内机构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区内机构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开户登记、存放规模、期限以及调回要求等应按货物贸易法规办理。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三、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付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参照货物贸易法规提供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无须提供《登记证》,可以在所在地以外的省、市办理异地付汇业务。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金融机构无需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 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付手续时,如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他机构,须提供付汇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及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及相关海关监管单证,并留存相关单证备查。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四、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前购汇及实际对外支付须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区内机构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区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五、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结汇管理。区内机构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六、简化区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要求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由金融机构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直接审核交易单证后办理。按规定应提交税务凭证的,从其规定。 七、外汇局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对区内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或现场检查,并根据核查和检查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参照货物贸易法规制定本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要求见附件)。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浙江、深圳、青岛、宁波等九省、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13年5月28日前将本地区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报总局备案。各分局应积极与地方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取得用于监管需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数据。 各分局应将通知正文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含总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2013-05-22/hubei/2013/0522/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