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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对外汇管理实践及体制改革涉及的经济金融问题开展系统深入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制定外汇管理政策、推动外汇管理改革、防控外汇市场风险提供政策建议;开展外汇管理政策解读、政策宣传及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编辑出版《中国外汇》等刊物。研究中心是国家外汇管理局重要的政策和理论研究平台,是指导全国36个分局近6000人开展外汇领域研究工作的牵头单位,是国内外汇管理、国际金融和开放经济领域权威的智库平台,是传播发布重大政策、分析热点问题的权威渠道。2020年11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研究中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现工作站与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4名,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收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已经获得博士学位,或即将获得博士学位的应届博士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所学专业与博士后研究方向切合相关,或对所报课题有足够的学科背景支持和一定的研究积累与想法。 (四)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敬业精神,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博士后科研工作。 (五)具备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具有流畅的外语阅读和交流水平。 (六)具备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条件。 二、拟设博士后研究课题 (一)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研究 (二)人民币国际化与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研究 (三)外汇市场预期管理研究 (四)金融制裁与反制裁研究 (五)全球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周期与金融周期研究 (六)全球主要货币汇率研究 (七)数字金融发展与管理研究 (八)完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研究 三、招聘办法 (一)报名截止时间: 2022年12月31日(以收到报名邮件时间为准)。 (二)报名材料: 凡申请本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研究人员,请于报名截止时间内以电子邮件方式申请和报名。电子邮件文件名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聘者姓名。(附件材料以扫描件或图片形式发送) 1.博士后申请表(见附件1)。 2.个人简历。 3.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个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 4.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暂未获得学位证的应届毕业生,可提供答辩决议证明);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需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学术成果证明,包括获奖、专利证书,博士学位论文,学术代表作(形式为论文者,需2篇以上)等。 6.两位相关学科博士生导师或相当水平专家的推荐信(见附件2)。 7.拟选项目研究计划书。 (三)本站将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将在北京参加笔试、面试。 四、在站待遇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福利及其它相关待遇按照研究中心薪酬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607室,邮编100048 联系人:秦老师、齐老师 联系电话:010-68402763 指定邮箱:hr_safeferc@vip.sina.com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博士后申请表 附件2:专家推荐信 2022-10-24/safe/2022/1024/21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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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4http://www.gov.cn/xinwen/2022-10/23/content_57209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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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5http://www.gov.cn/premier/2022-10/25/content_57212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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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4http://www.gov.cn/xinwen/2022-10/23/content_5721015.ht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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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0http://www.gov.cn/premier/2022-11/08/content_57255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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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4http://www.gov.cn/xinwen/2022-10/23/content_57209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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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8http://www.gov.cn/xinwen/2022-10/27/content_57221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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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3http://www.gov.cn/xinwen/2022-11/02/content_57238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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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1http://www.gov.cn/xinwen/2022-10/28/content_57224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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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管理外汇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应持续加强服务实体经济汇率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 (一)引导客户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支持企业管理好汇率风险,综合考虑产品类型、客户分类和套期保值需求特征,为客户办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和套期保值需求相一致的外汇衍生品业务,降低生产经营不确定性。注意引导客户遵循“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的汇率风险管理原则,聚焦主业、套保避险。 (二)坚持实需原则,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灵活展业。在与客户达成合约前,根据客户拟叙做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的基础交易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灵活运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适合度评估、交易背景调查、业务单据审核、客户声明或确认函等一种或多种方法确认所办业务是否符合实需原则。 (三)持续提升基层机构外汇衍生品服务能力。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加强面向企业的外汇政策传导,提供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套期保值服务,充分响应企业对基层外汇服务的需求。 二、丰富对客户外汇市场产品 (一)对客户外汇市场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已具备对客户期权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自行开展上述新产品业务。 本通知所称普通美式期权,是指期权买方可以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任何一天或到期日前约定的时段行权的标准期权。亚式期权,是指期权结算价或行权价取决于有效期内某一段时间观察值的平均值,分为平均价格期权和平均执行价格期权。 (二)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可根据客户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灵活选择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用于确定结算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对于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项下的损益、期权费,境内客户应以人民币结算,境外客户可以选择人民币或外币结算,但不得将损益、期权费分别按本外币结算。 (三)金融机构基于实需原则为客户办理外币对衍生品业务,反向平仓、差额结算产生的损益,可为客户办理相应的结售汇。金融机构不得协助客户开展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外币对衍生品业务。 (四)金融机构与客户开展近远端人民币金额相同、外币金额不同的人民币外汇掉期产生的外汇敞口,可以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三、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升外汇市场服务水平 (一)银行间外汇市场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应做好技术支持和市场服务。 (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需求扩大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的币种覆盖范围,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需求拓展人民币外汇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期限和币种覆盖范围。 (三)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完善银企服务平台,实现企业电子化多银行询价、交易和全流程管理,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便利企业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 四、扩大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范围 具备资格银行可向合作银行提供相应产品资格的人民币对外汇合作衍生品业务服务,包括合作远期结售汇、合作外汇掉期、合作货币掉期。符合《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见附件)要求的合作银行可按规定开展合作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 前款所称具备资格银行指具备相应衍生产品资格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包括尝试做市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指境内不具备经营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五、支持银行自身外汇风险管理 (一)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符合下列情形的,银行可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资料后办理,但应提前20日书面告知所在地外汇局分局: 1.符合《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要求,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政策性注资情形除外。 2.外资银行因法人化改制或发展人民币业务需要将外汇资本金结汇。 (二)银行因政策性注资背景产生的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仍按照《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办理。 (三)银行在境内办理以人民币计价的即期贵金属(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铂金)买卖业务,以及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从事的黄金和白银现货延期交收业务,在境外市场平盘贵金属交易敞口而形成的外汇敞口,可自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交易平盘。 (四)银行自身项下的黄金进口、利润、资本金(营运资金,不含政策性注资)、直接投资等形成的外汇敞口,可按照实需原则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进行套期保值,并应自行留存有关真实性或支持性材料。银行自身项下衍生品交易视同对客衍生品交易纳入银行结售汇统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2022-05-20/safe/2022/0520/218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