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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捷汇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7月至9月,捷汇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编造采购合同,虚构进口贸易,以“预付货款”名义对外支付4825.78万美元,造成大额外汇资金非法流出。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06万元人民币。 案例2:日照天桥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9月至11月,日照天桥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合同,伪造商业发票和货运提单,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528.5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91.9万元人民币。 案例3:浙江绍兴三锦石化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浙江绍兴三锦石化有限公司与境外公司勾结,使用已作废货运提单,虚构转口贸易合同,先后5次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金额合计256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80万元人民币。 案例4:四川元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逃汇案 2014年3月至2016年6月,四川元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虚构转口贸易,多次使用报废船只的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20笔合计1299.92万美元;办理转口贸易收汇业务20笔合计1303.38万美元,非法进行套利。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利用虚假单证向境外付汇的行为,构成逃汇行为,对其处以罚款243.89万元人民币;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利用虚假单证收汇构成外汇违规汇入行为,对其处以罚款244.53万元人民币。合并处罚488.42万元人民币。 案例5:上海珂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上海珂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勾结境外关联公司,伪造海运提单,虚构转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824.8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8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宁波北工能源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1月,宁波北工能源有限公司与境外公司勾结,虚构转口贸易,使用无效的海运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804.9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52万元人民币。 案例7:深圳市圣灏实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深圳市圣灏实业有限公司通过虚构转口贸易、篡改提单信息、伪造海运提单等手段,从银行骗取贸易融资849.49万美元,非法转移境外。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5万元人民币。 案例8:浙江籍陈某等境外提现方式非法经营案 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陈某等4人以本人及亲戚朋友名义,办理100多张银行卡,在澳门提取港元现钞,再私下卖给当地商户或赌场,涉及金额4.76亿元人民币。 该行为构成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以外其他外汇业务行为,浙江瑞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决陈某等4人有期徒刑3至5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人民币。 案例9:湖北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6月至9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分3次将1035万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元并在香港购买股票,股票卖出所得1490万港元通过地下钱庄在香港结汇,分8次汇入境内。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81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浙江籍施某通过离岸账户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1年8月至2015年3月,施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香港公司在内地开立离岸账户,将公司出口所得外汇收入546万美元,非法售卖给境内个人。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84万元人民币。 案例11:黑龙江籍孙某逃汇案 2015年4月至9月,孙某为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采用分拆方式,将人民币资金分散汇入69人境内个人账户,再借用该69名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344.99万美元违规汇至本人控制的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4.25万元人民币。 案例12:山东籍史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6月至7月,史某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将644万元人民币分7笔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境外账户在澳大利亚收取123.47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45.08万元人民币。 案例13:贵州籍祝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祝某为逃避监管,将1291.4万港元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并转入境内本人人民币账户,涉及金额1034.74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6万元人民币。 案例14:广东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5月,陈某为实现逃税目的,将境外收取的外汇通过地下钱庄转入境内本人人民币账户,涉及金额1037.4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1.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香港籍潘某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案 2014年,潘某通过其境内个人结算账户收取境内个人叶某11笔,共计403万元人民币,联系香港地下钱庄向叶某指定境外供货商付款501万港元,用于走私动物饲料。 该行为构成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8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广东籍刘某逃汇案 2016年11月,刘某为偿还境外融资本息,借用18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分拆购付汇,将89.15万美元转移至本人控制的香港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2.06万元人民币。 案例17: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在6家异地企业提交的提单均为虚假提单,装箱单、提单货物重量畸轻,明显有悖常理的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为上述企业办理名为转口贸易实为非法套利的付汇业务15笔,金额合计1.62亿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1.05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9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18: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购汇案 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为17名个人办理18笔购汇汇出业务,金额81.08万美元。其中16人为该行员工,均为出借个人购汇额度帮助该行负责人汪某及朋友购汇汇往境外账户。2016年7月,该行为5名员工办理5笔购汇提钞业务,金额45000美元,均为出借个人购汇额度帮助该行负责人汪某购汇提钞。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参与人员主要为该行负责人和员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100万元人民币,责令停止对私售汇业务1年的处罚,对该行负责人汪某罚款50万元人民币,责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案例19:宁波银行上海张江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5月至7月,宁波银行上海张江支行在企业提交的海运提单均为复印件,收货人名称与该企业不一致,不能证明该企业拥有相关货权和真实转口贸易背景的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为该企业办理转口贸易付汇4笔,金额合计9217.69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责令停止经营对公售汇业务1年的处罚。 案例20: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4年3月至11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在某企业提交的提单为虚假记名提单,收货人名称与该企业不一致,提单、装箱单中商品数量、重量等基本计量单位缺失的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为该企业办理名为转口贸易实为非法套利的付汇业务11笔,金额合计6608.21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3.28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9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21:中国农业银行嘉善支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5年6月,中国农业银行嘉善支行在企业提供的销售合同金额大幅偏离实际生产经营,系构造合同情况下,未对贸易背景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为该企业办理了一笔1900万美元贸易融资。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22:恒丰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5年8月至9月,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在某异地企业提交的提单均为记名提单复印件,收货人名称与企业不一致,不能证明企业拥有相关货权和真实转口贸易背景的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为该企业办理名为转口贸易实为非法套利的付汇业务3笔,金额合计1183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23:中国建设银行德州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购汇案 2015年2月,中国建设银行德州分行所辖支行在同一企业多名员工同日通过新开账户集中购汇、每笔接近5万美元、本人不到场等分拆特征明显的情况下,既未审核个人委托购汇授权书等材料,也未对购汇人民币资金来源进行尽职调查,为2名个人办理了41人名下的个人分拆购汇,金额合计204.59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3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24: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分行在企业提供的提单因货主指定收货人而无法转让、提单信息证明该企业没有货权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分别为该企业办理转口贸易购付汇81.09万美元和51.97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3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25:平安银行珠海分行违规办理售汇案 2015年7月,平安银行珠海分行在企业提交的合同显示企业为出口方、应办理出口收汇业务、并无真实贸易购汇需求的情况下,未对贸易背景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为企业办理进口购汇3笔,金额合计375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6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完) 2017-09-01/hebei/2017/0901/8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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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4149亿元人民币,支出13006亿元人民币,顺差1143亿元人民币。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2908亿元人民币,支出9757亿元人民币,顺差3151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收入1242亿元人民币,支出3249亿元人民币,逆差200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7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080亿美元,支出1912亿美元,顺差16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898亿美元,支出1434亿美元,顺差463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83亿美元,支出478亿美元,逆差295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7年6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143 168 14,149 2,080 -13,006 -1,912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151 463 12,908 1,898 -9,757 -1,434 2.服务贸易差额 -2,008 -295 贷方 1,242 183 借方 -3,249 -478 2.1加工服务差额 105 15 贷方 106 16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9 3 贷方 33 5 借方 -14 -2 2.3运输差额 -322 -47 贷方 228 33 借方 -550 -81 2.4旅行差额 -1,761 -259 贷方 212 31 借方 -1,973 -290 2.5建设差额 9 1 贷方 65 10 借方 -56 -8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36 -5 贷方 19 3 借方 -55 -8 2.7金融服务差额 15 2 贷方 22 3 借方 -7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61 -24 贷方 30 4 借方 -190 -28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92 14 贷方 199 29 借方 -107 -16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68 10 贷方 315 46 借方 -247 -36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5 -2 贷方 4 1 借方 -19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1 -3 贷方 9 1 借方 -30 -4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7-09-01/hebei/2017/0901/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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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6月,银行结汇9995亿元人民币(等值1469亿美元),售汇11419亿元人民币(等值1679亿美元),结售汇逆差1425亿元人民币(等值20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9567亿元人民币,售汇1049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923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428亿元人民币,售汇929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501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882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579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303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1459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738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592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3843亿元人民币。 2017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53078亿元人民币(等值7727亿美元),累计售汇59521亿元人民币(等值8665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6443亿元人民币(等值93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5056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547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4909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251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045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534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475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410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651亿元人民币。 2017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8310亿元人民币(等值2692亿美元),对外付款19797亿元人民币(等值2911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488亿元人民币(等值219亿美元)。 2017年1-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95464亿元人民币(等值13898亿美元),对外付款101243亿元人民币(等值14740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5779亿元人民币(等值842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7-09-01/hebei/2017/0901/8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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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7年3月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为99201亿元人民币(等值14378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35974亿元人民币(等值5214亿美元),占36%;短期外债余额为63227亿元人民币(等值9164亿美元),占64%。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44%。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债务余额为8460亿元人民币(等值1226亿美元),占9%;中央银行债务余额为1753亿元人民币(等值254亿美元),占2%;银行债务余额为46878亿元人民币(等值6795亿美元),占47%;其他部门债务余额为27785亿元人民币(等值4027亿美元),占28%;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4325亿元人民币(等值2076亿美元),占14%。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4071亿元人民币(等值3489亿美元),占24%;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18504亿元人民币(等值2682亿美元),占19%;货币与存款余额为24439亿元人民币(等值3542亿美元),占25%;债务证券余额为16197亿元人民币(等值2348亿美元),占16%;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654亿元人民币(等值95亿美元),占1%;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余额为14325亿元人民币(等值2076亿美元),占14%;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1011亿元人民币(等值146亿美元),占1%。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32156亿元人民币(等值4661亿美元),占32%;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67045亿元人民币(等值9717亿美元),占68%。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2%,欧元债务占7%,日元债务占3%,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8%。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 中国2017年3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17年3月末 2017年3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8460 1226 短期 695 10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695 101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7765 1126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4917 713 贷款 2848 41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1753 254 短期 839 122 货币与存款 839 122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914 133 SDR分配 654 95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260 38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46878 6795 2017年3月末 2017年3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短期 36909 5350 货币与存款 23595 3420 债务证券 3360 487 贷款 9952 144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2 0 长期 9969 1445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5791 839 贷款 4162 60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16 2 其他部门 27785 4027 短期 20073 2909 货币与存款 5 1 债务证券 13 2 贷款 1853 269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18180 2635 其他债务负债 22 3 长期 7712 1118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422 206 贷款 5255 762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324 47 其他债务负债 711 103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4326 2076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0674 1547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147 21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3504 508 外债总额头寸 99201 14378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17-08-03/hebei/2017/0803/8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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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7年一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7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如何? 答:2017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经常账户顺差在合理区间,非储备性质金融账户转为顺差,跨境资金流动形势明显好转。 货物贸易顺差仍为我国经常账户顺差主要来源,货物出口和进口均呈现同比增长。2017年一季度,经常账户顺差184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为0.7%,仍保持在合理区间。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823亿美元,其中,货物出口4750亿美元,进口3927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2%和23%,显示出外贸回稳向好的积极信号;服务贸易逆差607亿美元,同比增长12%,主要是受进口增长带动运输项下逆差扩大36%,以及旅行逆差增长5%的影响。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转为顺差。2017年一季度,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368亿美元,上年同期为逆差1263亿美元。一方面,境内主体对外投资趋于理性。一季度,因国际收支交易形成的我国对外金融资产净增加547亿美元。具体看,对外直接投资资产净增加205亿美元;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净增加147亿美元;对外其他投资资产净增加194亿美元。另一方面,境外投资者持续增加对我国的投资。一季度,对外负债净增加915亿美元,上年同期为净减少135亿美元。具体看,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增加331亿美元,仍保持了较高水平;来华证券投资净增加68亿美元,上年同期为净减少189亿美元;来华其他投资净增加516亿美元,主要是非居民存款增加,上年同期为净减少385亿美元。 国际收支交易导致储备资产略有下降,降幅明显收窄。2017年一季度,我国储备资产因国际收支交易(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因素影响)减少26亿美元,同比和环比均少减98%,其中,外汇储备减少25亿美元,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等减少1亿美元。 问:2017年3月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如何? 答:2017年3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均较上年末有所增长。3月末,我国对外净资产17319亿美元,其中,我国对外资产64824亿美元,对外负债47506亿美元,较上年末(下同)分别增长0.2%和2%。 对外资产方面,除其他投资资产和金融衍生工具资产略有下降,其余各大类资产均略有增加。具体看,直接投资资产增加287亿美元,增长2%;证券投资资产增加272亿美元,增长7%;储备资产增加49亿美元,增长0.2%;金融衍生工具资产减少5亿美元,下降9%;其他投资资产减少444亿美元,下降3%。 对外负债方面,除金融衍生工具负债有所下降,其余各大类负债继续保持回升势头。具体看,直接投资负债增加378亿美元,增长1%;证券投资负债增加275亿美元,增长3%;其他投资负债增加212亿美元,增长2%;金融衍生工具负债减少19亿美元,下降28%。 从项目构成看,对外金融资产以官方储备资产为主,对外负债以外国来华直接投资为主。具体看,对外资产中,储备资产31028亿美元,占资产总额比重为48%;对外直接投资13459亿美元,占比21%;证券投资3923亿美元,占比6%;金融衍生工具47亿美元,占比0.1%;其他投资16367亿美元,占比25%。对外负债中,外国来华直接投资29037亿美元,占负债总额比重为61%;证券投资8361亿美元,占比18%;金融衍生工具47亿美元,占比0.1%;其他投资10060亿美元,占比21%。 总体看,我国储备规模仍位列全球第一,对外各类投资更趋理性,来华直接投资持续增长和其他来华投资回升亦显示境外投资者看好我国经济前景,这些都表明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较为稳健。 2017-08-03/hebei/2017/0803/8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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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64824亿美元,对外负债47506亿美元,对外净资产17319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13459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3923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47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16367亿美元,储备资产31028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1%、6%、0.1%、25%和48%;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29037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8361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47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0060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61%、18%、0.1%和21%。 按SDR计值,2017年3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47776亿SDR,对外负债35012亿SDR,对外净资产12764亿SDR。 为进一步提高数据透明度,自2017年起,直接投资项下新增发布“金融部门”和“非金融部门”细分数据。(完) 2017年3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17,319 12,764 资产 2 64,824 47,776 1 直接投资 3 13,459 9,919 1.1 股权 4 10,948 8,069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2,511 1,850 1.a 金融部门 6 2,141 1,578 1.1.a 股权 7 2,047 1,509 1.2.a 关联企业债务 8 93 69 1.b 非金融部门 9 11,319 8,342 1.1.b 股权 10 8,901 6,560 1.2.b 关联企业债务 11 2,417 1,781 2 证券投资 12 3,923 2,891 2.1 股权 13 2,393 1,763 2.2 债券 14 1,530 1,128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47 35 4 其他投资 16 16,367 12,063 4.1 其他股权 17 1 0 4.2 货币和存款 18 3,528 2,600 4.3 贷款 19 6,122 4,512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102 75 4.5 贸易信贷 21 5,820 4,289 4.6 其他 22 794 585 5 储备资产 23 31,028 22,867 5.1 货币黄金 24 737 543 5.2 特别提款权 25 98 72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96 71 5.4 外汇储备 27 30,091 22,177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6 4 负债 29 47,506 35,012 1 直接投资 30 29,037 21,400 1.1 股权 31 26,888 19,816 1.2 关联企业债务 32 2,149 1,584 1.a 金融部门 33 1,322 974 1.1.a 股权 34 1,272 937 1.2.a 关联企业债务 35 50 37 1.b 非金融部门 36 27,715 20,426 1.1.b 股权 37 25,616 18,879 1.2.b 关联企业债务 38 2,099 1,547 2 证券投资 39 8,361 6,162 2.1 股权 40 6,190 4,562 2.2 债券 41 2,171 1,600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47 35 4 其他投资 43 10,060 7,414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3,631 2,676 4.3 贷款 46 3,503 2,581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91 67 4.5 贸易信贷 48 2,682 1,977 4.6 其他 49 58 43 4.7 特别提款权 50 95 70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2017-08-03/hebei/2017/0803/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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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6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3.9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0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3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446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1.6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1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8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587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8.1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0万亿美元)。 2017年1-6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72.0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49万亿美元)。(完) 2017-08-16/hebei/2017/0816/8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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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6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3.9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0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3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446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1.6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1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8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587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8.1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0万亿美元)。 2017年1-6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72.0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49万亿美元)。(完) 2017-09-01/hebei/2017/0901/8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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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699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949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2943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增加1995亿元人民币。 2017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453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3625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7612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增加398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7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05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204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629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44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27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142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顺差0.2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441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299亿美元。 2017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09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347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979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78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93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531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1121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589亿美元。 按SDR计值,2017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87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101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313亿SDR,储备资产增加212亿SDR。 按SDR计值,2017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91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388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810亿SDR,储备资产增加421亿SDR。(完) 2017年三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2,699 405 287 贷方 2 46,341 6,950 4,927 借方 3 -43,643 -6,545 -4,641 1.A 货物和服务 4 3,835 575 408 贷方 5 41,414 6,211 4,404 借方 6 -37,580 -5,636 -3,996 1.A.a 货物 7 8,025 1,204 853 贷方 8 37,895 5,683 4,029 借方 9 -29,869 -4,480 -3,176 1.A.b 服务 10 -4,191 -629 -446 贷方 11 3,519 528 374 借方 12 -7,710 -1,156 -820 1.B 初次收入 13 -959 -144 -102 贷方 14 4,486 673 477 借方 15 -5,444 -817 -579 1.C 二次收入 16 -177 -27 -19 贷方 17 441 66 47 借方 18 -619 -93 -66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949 142 101 2.1 资本账户 20 1 0 0 贷方 21 5 1 1 借方 22 -4 -1 0 2.2 金融账户 23 948 142 101 资产 24 -7,251 -1,088 -771 负债 25 8,199 1,230 872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2,943 441 313 2.2.1.1 直接投资 27 591 89 63 资产 28 -1,600 -240 -170 负债 29 2,191 329 233 2.2.1.2 证券投资 30 2,501 375 266 资产 31 -1,603 -240 -170 负债 32 4,104 616 436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59 9 6 资产 34 96 14 10 负债 35 -37 -6 -4 2.2.1.4 其他投资 36 -207 -31 -22 资产 37 -2,149 -322 -228 负债 38 1,942 291 206 2.2.2 储备资产 39 -1,995 -299 -212 3.净误差与遗漏 40 -3,648 -547 -388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2017年前三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7,453 1,098 791 贷方 2 133,435 19,630 14,186 借方 3 -125,982 -18,532 -13,395 1.A 货物和服务 4 9,278 1,368 984 贷方 5 118,914 17,494 12,642 借方 6 -109,636 -16,126 -11,657 1.A.a 货物 7 22,745 3,347 2,416 贷方 8 108,431 15,953 11,527 借方 9 -85,686 -12,605 -9,111 1.A.b 服务 10 -13,467 -1,979 -1,431 贷方 11 10,483 1,542 1,115 借方 12 -23,950 -3,521 -2,546 1.B 初次收入 13 -1,191 -178 -126 贷方 14 13,072 1,923 1,390 借方 15 -14,263 -2,100 -1,517 1.C 二次收入 16 -635 -93 -67 贷方 17 1,448 213 154 借方 18 -2,083 -306 -221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3,625 531 388 2.1 资本账户 20 -7 -1 -1 贷方 21 14 2 1 借方 22 -20 -3 -2 2.2 金融账户 23 3,632 532 389 资产 24 -18,451 -2,719 -1,959 负债 25 22,082 3,251 2,347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7,612 1,121 810 2.2.1.1 直接投资 27 1,550 228 166 资产 28 -4,421 -651 -470 负债 29 5,971 879 636 2.2.1.2 证券投资 30 1,161 180 124 资产 31 -4,356 -641 -463 负债 32 5,517 821 586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82 12 9 资产 34 132 20 14 负债 35 -51 -8 -5 2.2.1.4 其他投资 36 4,819 701 512 资产 37 -5,826 -858 -619 负债 38 10,645 1,559 1,131 2.2.2 储备资产 39 -3,980 -589 -421 3.净误差与遗漏 40 -11,078 -1,628 -1,179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2018-03-09/hebei/2018/0309/1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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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科技进步,当前非现金支付已日益普及和便利。国际监管经验也显示,大额现金交易往往与诈骗、赌博、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为此,全球普遍加强大额现金管理。监测发现,一些个人持大量银行卡在境外大额提取现金,远超正常消费支付需要,涉嫌开展违法犯罪活动。 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必要举措,可进一步防范银行卡提取现金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通知》遵循经常项目可兑换要求,不改变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不影响个人正常提取现金和消费,不影响个人用汇便利性。 此外,外汇局正在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大额提取现金监管信息交流机制,加强监管协作,防范跨境洗钱等风险。 2、《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 二是将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额度统一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 三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四是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3、《通知》出台对持卡人境外消费有无影响? 答:《通知》不影响个人持卡境外消费。目前,银行卡已成为个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便利化支付工具,个人出境旅游、商务、留学所涉食、宿、行、购等经常项下交易,均可以使用银行卡支付,且不占用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通知》主要是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并不改变银行卡外汇管理基本框架和个人用汇政策,个人持卡境外消费不受影响。 4、《通知》规定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自2003年以来,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实施额度管理,目前每卡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为防范违法分子持多家银行多张卡片大额提取现金从事违法活动,《通知》将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调整为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据统计,2016年81%的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低于3万元人民币。《通知》规定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既可满足持卡人在境外正常提取现金需求,又可抑制少数违法违规人员大额提取现金。 若个人确有真实合规的境外大额现金使用需求,可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如依法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5、《通知》实施后,个人是否会出现超过年度额度提取现金?如果超过年度额度,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年度额度由外汇局汇总各家发卡金融机构数据计算并通过发卡金融机构实施控制。考虑到实时控制会增加交易响应时间从而影响用卡体验,对此外汇局采用延时控制手段。因此,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时应合理规划,避免出现超过年度额度提取现金。《通知》也要求发卡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发生境外提取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加强政策宣传。 为防范部分持卡人恶意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个人,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通知》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累计计算。 7、个人是否可以查询本人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明细? 答: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向发卡金融机构查询本人所持的该机构银行卡提取现金明细,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 需要强调的是,外汇局对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明细信息的查询有严格的保密规定,任何信息的使用都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并要求各发卡金融机构妥善保管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信息。 8、您对个人使用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还有哪些建议? 答: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应注意保障自身权益。一是合理规划用汇需求,减少携带和使用大额现金,避免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受类似抢劫等不法侵害。二是注意用卡安全和信息保护,避免银行卡被他人盗用,影响正常交易。三是依法合规使用银行卡,不借用他人银行卡规避额度管理,也不向他人出借银行卡,避免被不法人员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018-04-09/hebei/2018/0409/10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