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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公安部联合召开2011年度打击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总结大会。会议总结了2011年两部门联合打击地下钱庄等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成果, 并对30家先进单位和74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会议指出,2011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外汇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深挖线索,共破获39起地下钱庄等外汇违法犯罪案件,涉案金额高达700余亿元人民币,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均创历史新高,沉重打击了地下钱庄等违法违规行为。 会议强调,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以此次总结大会为契机,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分析研判新情况、新问题,密切协作,整体筹划,联合行动,始终保持对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各级外汇管理检查人员和公安干警要继续发扬敢打硬仗、勇于拼搏的精神,再接再厉,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为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保驾护航。(完) 2012-04-16/safe/2012/0416/45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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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之七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近年来打击违规资金流动情况接受记者采访 问1:请问,过去5年,外汇局在打击违法违规资金流入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近年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内需、调结构、减顺差、促平衡”,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和管理,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加大外汇检查力度,提升外汇检查手段,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外汇资金流动,切实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冲击。2007年至2011年,共查处外汇违法违规案件1.5万多起,共处行政罚款12.7亿元人民币。 200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外汇收支总量占全国50%以上的广东等10个沿海地区开展了“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大检查”,基本摸清了违法违规外汇资金假借外商直接投资、货物贸易等流入的渠道。 2008年,我国结售汇顺差持续扩大,货物贸易结售汇顺差大于海关进出口顺差的情况加剧,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江苏等5个地区组织开展了进口不付汇、付汇不购汇专项检查与调查,摸清了货物贸易进口不付汇、付汇不购汇的原因及其对结售汇顺差激增的影响。 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辽宁等10个地区开展了外商投资企业专项检查,查出个别外商投资企业用虚假凭证办理利润汇出、以虚假材料办理资本金结汇、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等违规问题。 201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部分外汇业务量较大的13个省(市)组织开展了应对和打击“热钱”专项行动,对货物贸易、外商直接投资等重点渠道外汇流入情况全面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跨境资金违规流动。 2011年,进一步将应对和打击“热钱”专项行动扩大到全国,全年共查办外汇违规案件3488起,收缴罚没款5.03亿元人民币,应对和打击“热钱”流入工作取得了突出成效。 问2:近几年外汇局在打击地下钱庄等重大外汇违法违规活动方面成效如何?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十分重视对涉案金额大、涉及地域广、参与主体多的外汇违法违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这些大案要案涉及的资金规模巨大,给国内宏观调控和市场稳定带来较大破坏,社会影响恶劣。2007年至201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克服困难,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共查处各类大要案件23起,涉案金额 319.37亿元人民币,配合公安机关共破获地下钱庄案65起、网络炒汇案26起、非法买卖外汇案119起,涉案金额逾1000亿元人民币,抓获犯罪嫌疑人1000余名,共处行政罚款约1.6亿元人民币,严厉打击了外汇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维护了国家经济金融秩序。 在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贯彻疏堵并举的原则,完善监管措施,进一步提高服务便利性,满足社会对跨境支付的合理需求,挤压非法外汇交易的生存空间。 问3:外汇局在打击违法违规外汇资金跨境流动中,重点检查对象是什么?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检查中牢牢抓住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一跨境资金流动的关键环节,深入开展对金融机构的专项检查。 2007年,在北京等4个地区对208家银行及分支机构开展了收结汇和短期外债专项检查。2008年,在广东、福建等10个地区对外汇指定银行执行资本金结汇管理政策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2009年,对2家股份制银行总行及其9家分行开展了外汇业务合规性全面检查。2010年,针对外汇资金通过银行渠道流入的规模迅速扩大等问题,加大了对银行外汇业务的检查力度。2011年,进一步加大检查频率,在开展中外资银行总行专项检查的同时,对2010年已查的26家银行又开展了回访抽查,有效巩固了检查成果。 问4:近年来,外汇局对“热钱”等违法违规资金的查处成效显著提升,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随着外汇收支规模的不断扩大,外汇交易方式越来越复杂,“热钱”等外汇违法违规资金流动更加复杂和隐蔽,传统依靠人力和手工开展外汇检查的方式已不能适应形势和工作的需要。为提高检查效率,实现对“热钱”等违法违规资金的精确打击,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力提升和完善非现场检查手段。201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发了“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该系统覆盖面广,信息搜索能力强,能够迅速、准确地锁定违法违规主体及其违规行为,增强了外汇管理部门深入挖掘违法违规资金流动线索的能力,改变了过去大范围拉网式排查的工作模式,为提高打击“热钱”等外汇违法违规资金流动的精确性、主动性和有效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问5:应对和打击“热钱”等专项行动有助于震慑外汇违法违规流动。除此之外,外汇局还有什么措施来提高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 答:从近年来的监管实践来看,市场上大部分主体在外汇领域都是合规经营的,而且大部分的用汇需求和交易都是有真实性基础的,也有部分外汇违规行为是因为不了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调整变化而发生的。因此,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高度重视外汇政策宣传与警示教育,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外汇经营主体守法合规经营。 一是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减少无意违规行为。一方面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传播媒体,对外汇管理政策进行解读;另一方面通过现场咨询、分发宣传册等形式介绍外汇管理知识及业务办理流程,积极帮助涉外企业和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和理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及具体办理流程,减少外汇交易主体的无意违规行为。二是加大对外汇违法信息的披露力度,震慑违法违规行为。2007年至201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对外查询披露9775家外汇违法信息。2010年和201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一些重大违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分6批披露了17家违规银行、26家违规企业和13名违规个人的外汇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问6:今年,外汇局在打击违法违规资金跨境流动工作上有何安排? 答:201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把握好“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不断增强检查工作敏感性和前瞻性,加大对“热钱”等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和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优势,抓住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和调查;加强资源整合和部门协作,继续加大对地下钱庄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积极提升检查方式、完善检查手段,提高外汇检查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法严肃处罚各种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为外汇改革发展创造稳定和谐健康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2012-04-24/safe/2012/0424/45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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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取得实效,2016年6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机关党建工作会议暨“七一”表彰大会。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出席会议并作机关党建工作报告,党组成员、副局长方上浦出席会议,党组成员、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杨国中主持会议,局机关全体党员,事业单位部分党员,及退休干部党员代表参加会议。人民银行机关党委负责同志应邀出席。 会上,潘功胜在报告中回顾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外汇局机关党建工作成效。坚持把思想建设放在首位,外汇管理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度重视组织建设,为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提供了坚强组织保障;大力加强作风建设,改进作风常态化取得明显实效;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监督执纪问责更加严格;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建设,机关党建工作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群团工作开展有声有色。 潘功胜指出,当前,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和繁重的外汇管理改革任务,给机关党建工作提出了新挑战;新形势下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给外汇局机关党建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外汇局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现状,给机关党建工作提出了新任务。 潘功胜强调,面对新挑战、新要求、新任务,外汇局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外汇局机关党建工作不断进步。一是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更加自觉地承担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二是坚持思想建设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做到教育与制度并重。三是强化从严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外汇管理干部队伍。四是持续深入改进作风,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五是突出惩治和预防并重,坚决把纪律和规矩严起来。 会上,外汇局对评选出的2015年至2016年度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予以了表彰,受表彰的党员代表作了交流发言。(完) 2016-06-28/safe/2016/0628/6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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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码为00180606002的一份《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特此公告。 2017年9月22日 2017-09-22/safe/2017/0922/66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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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0年1月31日 2020-02-01/safe/2020/0201/15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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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9-09-27/safe/2019/0927/14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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