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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张掖市山丹县劳务输出经济实现转型发展,改变了过去零敲碎打式的劳务输出模式,向着集团化、技能化、品牌化等方向转型发展。 一是由“游击队”向“集团军”转变。截至2017年上半年,共建立劳务基地77个,年均输转劳动力6万多人,年实现劳务收入8亿元人民币以上,输出地域遍布全国多个省市,并成功打入国际劳务市场。二是由“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依托5个乡镇劳务培训定点机构,对输转劳动力开展定单式、对接式培训,年均培训农村劳动力5000人以上,有力提高了技能型劳务输转能力。三是由“一般化”向“品牌化”转变。全面打造“丝路硬汉子”和“焉支铁人”劳务品牌,大力开展品牌劳务输转,扩大品牌输出规模,品牌带动效应不断显现,务工人员已在阿克塞、哈萨克斯坦、青海、新疆等地占据了一定市场份额。四是由“挣本币”向“挣洋钱”转变。充分发挥山丹县驻霍尔果斯口岸商务服务中心桥头堡作用,在中亚国家建立稳定劳务基地,年输送境外务工人员1400余人,实现劳务收入近6700万元人民币。五是由“打工潮”向“创业流”转变。大力实施能人带动战略,坚持走“输出—引回—反哺”路子,制定返乡创业优惠政策,对有意愿创业者开展SYB创业培训,吸引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截至2017年上半年,全县回乡创业人员创办各类经济实体近1000家,提供就业岗位6000多个,有力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2017-10-19/gansu/2017/1019/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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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10月31日 ,甘肃省分局陶君道副局长一行4人,对金昌市中心支局落实外汇支持对外经济发展意见、支持企业国际化经营试点推广工作开展情况以及金川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为期一天的调研和座谈。 陶君道副局长听取了金昌市中心支局2016年以来落实外汇支持对外经济发展工作情况的汇报和现场核查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异地购付汇业务情况的汇报,指出金昌市中心支局在落实上述两项重点金融工程及各项工作的开展中“很主动、很积极、很有效”。同时,从加强政策学习、关注内保外贷业务、关注异地购付汇业务、落实“展业三原则”等十个方面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调研期间,陶君道副局长一行赴金川公司参观了选矿车间、富氧顶吹炉冶炼车间、镍铜电解车间及科技展览馆。金川公司汇报了近几年的生产经营、进出口及改革情况,就异地子公司的购付汇情况作了简要汇报,提出了建议和需求。陶君道副局长在座谈发言中,从政策执行必须严格、便利化措施必须到位、真实性原则必须落实、资金集中运营必须发展、境外投资效益必须重视、外汇局与企业间的联系沟通必须及时畅通等方面,对金川公司和金昌市中心支局提出了建议和要求。 2017-11-03/gansu/2017/1103/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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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10月25日 ,甘肃省分局召开了2017年三季度外汇形势分析座谈会,甘肃省分局相关工作人员、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跨境人民币业务人员、辖内18家外汇指定银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人、2家财务公司国际业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通报了2017年三季度甘肃省外汇形势和跨境人民币交易情况,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甘肃银行、金川财务公司及酒钢财务公司分别介绍了2017年三季度外汇资金营运情况。 最后,甘肃省分局通报了总局综合司在近期的大额购付汇监测和异常购付汇约谈中发现的问题,传达了总局潘功胜局长在党的十九大中央金融系统代表团开放日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的两项外汇管理原则、五条外汇管理政策取向和在总局召开的银行和财务公司座谈会上对各金融机构提出的三点要求。指出各外汇指定银行和财务公司要严格遵守外汇管理政策,增强内控意识,强化外汇从业人员管理,全面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满足客户合理的贸易投资需求,严格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配合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遏制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2017-10-26/gansu/2017/1026/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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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10月25日 上午,嘉峪关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2017年3季度金融运行暨外汇分析会议,通报3季度辖区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分析交流进出口及银行结售汇、企业国际化战略经营、外汇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宣传、“国际收支数据质量年”活动开展工作经验,并对4季度外汇管理工作重点进行了安排。嘉峪关市政府金融办、各外汇指定银行、人民银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相关人员共计30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前3季度辖区经济低位运行,逐季向好。各项贷款波动增长、增势趋缓,各项存款增速持续走低、降幅扩大,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同比小幅上升、票据市场运行平稳,跨境人民币业务大幅下降。经济金融运行及外汇管理与服务过程中还存在经济下行压力持续、龙头企业产量下降、进出口增长乏力等问题。与会外汇指定银行围绕上述问题开展了分析讨论。 会上,嘉峪关市中心支局还对近期外汇政策进行了解读,对4季度做好外汇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及国际化战略经营、扩大产品进出口、强化外汇金融服务、扩大外汇金融产品运用、防范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进行了安排。 2017-11-03/gansu/2017/1103/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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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辖区外汇管理内控监督工作水平,保证各项业务合规有序开展, 2017年 10月 16日 至19日,酒泉市中心支局内控监督检查组对敦煌市支局开展了内控监督现场检查。 在听取了敦煌市支局自查情况汇报后,内控监督检查组通过现场调阅档案资料和查看相关业务系统,对 2016年 1月 1日 至 2017年 6月 30日 期间的内控制度建立和国际收支、经常资本项目、外汇检查、专项经费使用等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和评估。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成员向敦煌市支局反馈了检查的整体情况,对其外汇管理业务的开展情况给予了充分肯定,并针对检查情况对业务规范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本次内控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了敦煌市支局依法行政行为,提高了风险防范能力,提升了外汇管理工作水平,达到了“以查代训”的效果。 2017-10-26/gansu/2017/1026/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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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广州市畅利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5月至7月,广州市畅利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重复使用进口报关单,对外付汇5048.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52.39万元人民币。 案例2: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236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87万元人民币。 案例3:露妮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2月,露妮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篡改海运提单,构造转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0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31万元人民币。 案例4:宁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宁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海运提单,对外付汇1923.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79.3万元人民币。 案例5: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6月至9月,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伪造提单,对外付汇489.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62.27万元人民币。 案例6: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未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未能提供有效货权凭证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7:中国银行舟山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5月至7月,中国银行舟山分行未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不具有转口贸易货权凭证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暂停其对公售汇业务6个月。 案例8: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及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资金来源、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计划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04.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800万元人民币。 案例9: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境外债务人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81.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暂停其对公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0: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及2016年9月期间,华侨永亨银行北京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债务合同、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87.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1: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及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企业银行深圳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在企业提交单证存在提单受益人与贸易买卖方不一致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2.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0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规转让QDII投资额度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反QDII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向不具有QDII投资资格和资质的公司提供投资额度,累计净汇出1628万美元,且向外汇局提交不实证明材料。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775万元人民币。 案例13: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非法套汇案 2015年10月,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以QDII投资名义购汇汇出外汇资金298.7万美元在境外结汇后又于当日汇回,以此套取境内外人民币汇率价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4:河南籍褚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9月至10月,褚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3000万元人民币分3次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加拿大账户,金额合计591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山东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2月至8月,刘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目的,通过本人账户将1355.1万元人民币分7次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由其亲属在澳大利亚从地下钱庄收取非法兑换所得256.45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江西籍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月至5月,钟某将115.33万美元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并转入本人境内账户,违规金额合计757.7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3.03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澳门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3年2月至2015年7月,郑某利用本人在境内个人账户支付或收取人民币,同时利用境外账户收取或支付对应港币,为他人非法兑换外汇,交易共计33笔,违规金额合计6501.57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25.08万元人民币。 案例18:江苏籍臧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4月至5月,臧某在澳门货币兑换店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人民币资金方式兑换港币现钞,违规金额合计1174.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93.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内蒙古籍宋某分拆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宋某为实现非法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其亲属、朋友共计54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以出国留学费、就医、境外旅游等虚假名义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其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349.2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8.3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河南籍蒋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1月至4月,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借用55人的年度购汇额度,以个人自费旅游的虚假名义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其香港账户,金额合计269.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8.97万元人民币。(完) 2017-12-04/gansu/2017/1204/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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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融资租赁类公司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其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经过4年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丰硕,陆续向全国复制推广了多项改革试点经验。在这一过程中,外汇局一直积极探索创新,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推出了多项改革创新,允许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外币租金就是其中一项。 租赁类公司概况 目前租赁类公司类型丰富,既有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又有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还有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其他在国内经营租赁业务的公司。 租赁类公司的主要业务类型比较简单,主要是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是指出租人将自己经营的资产出租给不同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直至资产报废或淘汰为止的一种租赁方式。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主要区别在于:经营性租赁是承租人为满足生产经营的临时性需要租入资产,期限通常较短,租期届满租赁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融资租赁是以融资为主要目的,承租人多有购买资产的需求,期限较长,租期届满租赁物所有权通常会发生转移。 对于融资租赁业务,由于其是以融资为目的,更具有金融业务性质,实质上相当于租赁公司对承租人发放了一笔贷款,所以参照对金融业务的相关管理原则对其进行管理。 小范围试点 为维护人民币主权货币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境内不允许外币计价结算。据此,长期以来,租赁类公司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各种类型的租赁业务,不论是经营性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时都须收取人民币而非外币。但是,早期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通常是借助外方股东从境外融入资金在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因此在当时的监管框架下,我们将其视同外汇转贷款管理,允许其在境内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迅速增长,租赁公司的类型也日益丰富,出现了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购买租赁物的资金有可能是公司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在这种情况下,其在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相当于是对承租人发放了一笔国内外汇贷款,承租人支付租金实质上就是偿还国内外汇贷款。考虑到相关管理规定中允许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同时为了减少融资租赁公司自身本外币资金错配的风险,外汇局于2012年明确,经银监部门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按规定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至此,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在向国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时,如果其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外债或国内外汇贷款,允许其向承租人收取外币租金。此后,2014年,在《外汇管理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实施细则》中,外汇局尝试将这一政策放宽至包含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内的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并于2015年年底进一步将这一试点推广至天津、广东和福建等几个自贸区。这一政策在四个自贸区的试点取得了理想成效,租赁类公司及承租人普遍反映,这一试点降低了融资租赁业务的成本,也使资金错配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 面向全国推广 2017年7月底,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商务部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函》(商资函〔2017〕515号),宣布向全国复制推广五项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其中包含“融资租赁公司收取外币租金”这一项。 为切实将试点经验推广落地,外汇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以下简称《通知》),允许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同时明确了相关操作性问题。《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了融资租赁类公司的类型,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二是明确了在境内收取外币租金的前提条件是,融资租赁类公司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三是明确了承租人办理外币租金购付汇的手续:符合前述前提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可持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自行到银行办理对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四是明确了融资租赁类公司外币租金收入的后续处理:可以进入融资租赁类公司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此外,在四个自贸区的试点政策中所明确的“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出租人可自行选择以外币或人民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承租人收取外币的,不得办理结汇”这一试点政策,暂时仍限于在四个自贸区实施,待时机成熟后再考虑视情况推广。 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外币租金政策在全国的推广实施,既是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的探索,也是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举措之一,对于促进融资租赁类公司的业务发展,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2017-12-13/gansu/2017/1213/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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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位于北纬35°-37°之间,海拔1100– 1600米 ,具备优质苹果生产的全部7项主要生态指标和6项辅助指标,是全国优质红富士苹果最佳适生区。西峰、庆城、宁县、合水、正宁、镇原6个县区被列入全国苹果生产重点县。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将苹果产业作为富民强市的“三大主导产业”之首,采取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示范带动、技术服务等措施,大力实施国家级、省级苹果标准园创建项目和市、县、乡3级优质苹果“千百十”科技示范园建设工程,使苹果产业基本形成了规模化栽培、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格局。2016年底,庆阳市苹果种植面积达151.68万亩,产量达76万吨,实现产值33亿元人民币。 近年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庆阳分行充分发挥其开发性金融的特点,积极创新信贷产品,丰富担保方式,开展了应收账款票据质押贷款业务,积极支持辖区正宁奥神州、正宁陇邦、庆兴果业、甘肃通达等当地苹果企业做大做强。2012-2016年,该行累计向辖区苹果企业发放固定资产贷款1.58亿元,帮助企业新上日选50万公斤自助选果机4台,建成年产9000万袋的双层三色果袋制袋车间1个,5000多平方米的果品分级车间1座,新建8000吨容量的气调库3座,解决了企业产品的储存、分选问题;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12.8亿元,支持企业收购鲜苹果约8万吨、原料果约137万吨。辖区农村信用社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创新发展“金果宝”“保险+信贷”“企业+担保公司+农户”等新型信贷模式,探索发展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收账款等新型抵(质)押担保方式,近5年向果农累计发放小额信用贷款82亿元,有效满足了全市果农信贷资金的需求,充分调动了本地农户栽植苹果的积极性。同时,人民银行庆阳市中心支行创新支农再贷款使用方式,于2015年将正宁奥神州公司确定为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示范企业,通过正宁农信社向该公司发放支农再贷款500万元,大幅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有效解决了企业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困难,也为解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了新途径。 据统计,辖区已通过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116万亩,通过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认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有机转换产品认证共40万亩,22个乡镇人均苹果栽植面积达到1.5亩,21个乡镇苹果带动收入达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以上。经过不懈的宣传推介,庆阳苹果的品牌影响力正在不断扩大,2016年中国苹果品牌大会上,庆阳苹果荣获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十大品牌之一,品牌价值达17.21亿元。同年,在农业部举办的全国名优果品区域公用品牌评选活动中,庆阳苹果成功入选,并在第十四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上进行了展示。 目前,在当地外汇局、政府部门、各外汇指定银行等多方协助下,庆阳苹果正稳步走在国际化的产业发展之路,鲜苹果、苹果汁、苹果片、脱水苹果圈等产品已出口到美国、德国、加拿大、葡萄牙、哈萨克斯坦、尼泊尔、泰国和印度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据外汇局统计数据显示,2012-2016年,辖区具有苹果及深加工产品出口业绩的企业8家,累计出口2.52亿美元,累计创汇2.32亿美元。在金融阳光的沐浴下,庆阳苹果产业做大了、走向世界了、果农富裕了,正在描绘一幅“金果累累”的发展篇章。 2017-11-23/gansu/2017/1123/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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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买加当地时间 2017年 10月 6日晚上 9点 ,酒钢公司牙买加阿尔帕特氧化铝厂顺利生产出第一批氧化铝产品,沉寂8年之久的阿尔帕特氧化铝厂再次出现热火朝天的生产场面,酒钢人的夙愿终于得以实现,甘肃省分局及嘉峪关市中心支局外汇支持企业国际化战略经营效果显现。 据悉, 2017年 6月 21日 ,酒钢公司牙买加阿尔帕特氧化铝厂顺利复产; 8月 8日 ,阿尔帕特氧化铝厂首次投料试生产,按照生产计划实现阶段性投料; 10月 6日 ,顺利产出第一批氧化铝产品,不久可运回第一批产品,更好满足酒钢电解铝生产的原料需求。这标志着酒钢公司补短板、“走出去”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甘肃省分局及嘉峪关市中心支局外汇支持企业国际化战略经营效果显现。 此前的 2017年 9月 21日 ,在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和甘肃省委副书记、省长唐仁健的共同见证下,酒钢公司与牙买加政府在敦煌文博会期间共同签署了《牙买加工业园区建设非约束性意向协议》。酒钢公司董事长陈春明与牙买加交通矿业部部长Lester Michael Henry共同在协议上签字。按照协议,酒钢公司计划以其在牙买加的阿尔帕特氧化铝厂为平台,在牙买加打造一个规划面积约为30平方公里,以出口加工制造为主,功能复合、产业多元、配套完善、产居平衡的中国牙买加国际产能合作示范园。园区建成后将具有生产制造、现代物流、农业示范、城镇服务四大功能。在生产制造方面,示范区以北美洲、加勒比海地区为主要目标市场,重点发展牙买加铝土矿、石灰石等资源的精深加工及新能源、机械轻工业,提升产品附加值;在现代物流方面,将扩建与阿尔帕特氧化铝厂配套的凯撒港,发展仓储、运输、物流信息等业务,更好推进企业国际产能合作、探索产业创新合作,融入世界经济。嘉峪关市中心支局将在甘肃省分局的领导下大胆探索,积极支持酒钢公司“走出去”,更好的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为外汇支持企业实施国际化战略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 2017-10-26/gansu/2017/1026/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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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11月10日 上午,金昌市中心支局以“以十九大精神引领外汇支持一带一路宣传座谈会”在金川集团公司会议厅成功举办,金昌市中心支局副局长主持会议,中心支局全体工作人员、四大外汇指定银行分管领导及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人、辖区18家名录企业负责人共30余人参加了宣传座谈会议。 会上,金川集团公司对2017年生产经营情况、“一带一路”沿线投资计划及目前的境外投资项目情况进行了介绍,八冶集团公司介绍“一带一路”沿线境外承包工程计划及实施情况,金川工程建设公司重点就印尼红土矿项目建设情况做了汇报。各外汇指定银行围绕“一带一路”主题就本行金融服务能力、项目及金融产品等内容精心制作了课件,进行了详细讲解。金昌市中心支局就当前外汇政策、境外投资、全口径融资、承包工程等业务进行了重点讲解。外汇局、银行、企业三方人员在会议中就当前外汇政策、境外投资业务等进行了热烈讨论,气氛异常热烈。 本次宣传座谈会的举办,是金昌市中心支局为进一步落实甘肃省分局在全省组织开展“外汇支持甘肃‘一带一路’建设主题宣传”活动的工作安排以及认真做好“国际收支数据质量年”专题宣传活动的要求而举办的一次活动,也是落实十九大精神的一次及时行动,参会的党员同志全部佩戴了党微。活动旨在通过座谈会的形式,以十九大精神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战略,充分发挥外汇在支持金昌对外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金昌市中心支局创新性的通过“座谈+培训+互动”的形式,既丰富了外汇宣传的形式,也为外汇局、银行、企业搭建了一次“面对面”交流、近距离沟通的平台,银行、企业均反响良好,宣传活动也收到了“事简效显”的效果,对推动辖区涉外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7-11-10/gansu/2017/1110/3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