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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深圳外汇局”)积极探索,率先落地“科薪通”试点,进一步便利辖内优质企业,特别是重点科研机构涉外员工薪酬用汇。该试点是深圳外汇局继“科汇通”之后推出的又一项外汇便利举措,旨在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人才要素跨境流动,助力深圳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科薪通”试点以重点区域、重点主体为目标,面向优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国家重点支持单位涉外员工,提供薪酬双向用汇便利服务。符合资质的单位员工,可通过与用人单位公私联动,实现个人免提交单证或免重复提交单证在试点银行办理薪酬购结汇业务。该试点有效融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的政策内容,不仅惠及辖内优质企业员工,同时发挥企业增信作用,将地方政府重点支持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优质单位科研人员、外籍员工纳入服务范围,大幅提升涉外员工跨境薪酬处理效率与便利性,为深圳强化人才引进提供更优质的外汇服务,为跨境人才要素良性互动提供更便捷的政策环境。 2025年10月,深圳落地首笔“科薪通”业务,试点银行为某高等院校老师办理个人薪酬购汇业务。截至2026年3月底,辖内试点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累计办理“科薪通”业务130余笔,购结汇金额超800万美元,惠及辖内多家单位近百名涉外员工。香港某大学深圳研究院表示,通过“科薪通”跨境购结汇更加高效,切实提升了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结算和用汇效率,既为企业员工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也有助于进一步紧密企业与员工联系,助力企业留住人才。 “科薪通”的试点落地,不仅体现了深圳作为改革开放前沿城市的创新精神,也彰显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服务实体经济、推动高水平开放的决心。下一步,深圳外汇局将联合地方政府和试点银行,开展精准宣传,重点覆盖前海深港合作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西丽大学城、光明科学城、南山科技园等科创产业聚集区,持续推动“科薪通”和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便利化提质扩面,助力深圳打造更加开放便捷的跨境人才环境,为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2026-04-10/shenzhen/2026/0410/2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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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空债券卖空当月如何填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六)项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方法(B02表、H02表)第6点: 卖空当月,在B02表“本月卖出金额(B0214)”和H02表“本月卖出/赎回/(现金)结算收款额(H0217)”中以正值填列卖空交易金额,同时应在备注项中注明该笔业务为卖空操作。 2026-04-07/tianjin/2026/0407/3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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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抚州市分局联合抚州海关、东乡区商务局,在东乡区举办外资外贸企业政策宣讲会,22家涉外企业代表参会。此次宣讲主要围绕货物贸易便利化、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汇率避险等内容进行深度解读,精准对接企业实际需求,切实助力企业用足用好政策红利。 下一步,抚州市分局将以此宣讲会为契机,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常态化开展政策宣讲,推动外汇便利化举措落地生根,助力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4-10/jiangxi/2026/0410/29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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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间债券价值及利息的填报方法。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六)项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方法(B02表、H02表)第8点: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原则,月末债券市值应为含息价值。随着归属本机构的债券利息收入增多,持有债券的价值同时上升。 2026-04-10/tianjin/2026/0410/3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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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空债券出现负值如何填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六)项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方法(B02表、H02表)第6点: 如卖空交易使得B02表“本月末市值(B0218)”和H02表“本月末市值(H0221)”出现负值,应在备注项中注明:“负值来自卖空操作”。 2026-04-08/tianjin/2026/0408/3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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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市场买卖债券的填报方法。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六)项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方法(B02表、H02表)第7点: 债券买卖应以全价记录,即,债券买入和卖出金额均应包含所交割债券的应计利息。 2026-04-09/tianjin/2026/0409/3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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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26年2月) 2026-04-10/jiangxi/2026/0410/2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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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2025年12月末) 2026-04-10/jiangxi/2026/0410/2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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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根据依法合规、审慎履职、服务实体和风险可控等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研究草拟了《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6年5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电子邮箱:zbxmglc@pbc.sz.gov.cn 2.通信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12楼外汇管理二处,请在信封上注明“银行办理外债登记业务意见”字样。 附件: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6年4月9日 2026-04-10/shenzhen/2026/0410/2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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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外汇管理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本指南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各处室、辖内各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具体分为以下八类: (一)机构职能: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在职局领导基本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各处室、辖内各分局情况介绍; (二)分局动态: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下辖分局的工作动态、业务宣传等情况; (三)管理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其他管理信息; (四)政策法规:外汇管理行政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 (五)业务指南:外汇管理相关业务指南、操作流程; (六)特色服务:根据本辖区外汇管理特点对外发布的服务信息、促进辖内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工作情况; (七)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 (八)咨询反馈:业务咨询、投诉建议、业务咨询电话及联系方式; 二、信息编排体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依照内容进行分类编排。不同类别的政府信息依照公开形式、业务管理范围、发布时间等规则进行分别编排。 三、信息公开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一)主动公开信息。可通过以下渠道公开: 1.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国际互联网站 (http://www.safe.gov.cn/xinjiang/); 2.银行、企业座谈会; 3.其他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http//wulumuqi.pbc.gov.cn/wulumuqi/121755/121759/5029676/index.html)的规定,依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或其他适宜方式予以公开。 四、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国际互联网站搜索功能或在线浏览《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及相应具体栏目获得所需信息。 2.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其它信息发布渠道,或银企座谈会等形式获取所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http//wulumuqi.pbc.gov.cn/wulumuqi/121755/121759/5029676/index.html)的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依据申请内容,转主管处室进行处理。根据处理情况作出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 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五、信息公开受理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国际收支处,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00-19: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1-2373517 传真号码:0991-2822459 通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95号 邮政编码:830002 六、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可通过网站留言、来信来函等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反映。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8-22/xinjiang/2018/1227/7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