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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8月云南省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7-11-01/yunnan/2017/1101/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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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第三季度云南省银行家问卷调查简述 2017-11-01/yunnan/2017/1101/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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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05-19/guizhou/2015/0519/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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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贵州省分局及辖内全部8家中心支局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贵州省分局辖内无县(市)级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单位名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遵义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六盘水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顺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毕节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铜仁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心支局 2015-06-15/guizhou/2015/061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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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见附件 附件1: 对客户结售汇业务备案手续的银行名单 2015-06-15/guizhou/2015/061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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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贵州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2015-06-15/guizhou/2015/061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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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06-15/guizhou/2015/061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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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贸易信贷调查企业名单.xls 2018-02-12/guizhou/2018/0509/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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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2016年10月至今的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8考核年度(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下同)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标准》执行。 二、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Ï60%+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四、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的通知》(汇综发〔2017〕31号)废止。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docx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81(经常项目司),010-68402311(资本项目司),010-68402467(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8年2月28日 2018-03-12/guizhou/2018/0509/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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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证监局、中国证监会各交易所、各协会、各下属单位,各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总体保持稳定,新型资本工具发行环境逐步改善。为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提升其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现就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有益探索。推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有助于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提升银行业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为支持实体经济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商业银行在资本工具创新方面的有益探索,营造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外部环境,充分调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拓宽资本工具发行渠道。持续完善市场基础设施,研究修订配套制度,支持商业银行在强化内源性资本积累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境内外金融市场互补优势,有效运用境内外市场资源,通过多种渠道稳步扩大资本工具的发行规模。 三、增加资本工具种类。总结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减记型二级资本债券的实践经验,推动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完善配套规则,为商业银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和总损失吸收能力债务工具等资本工具创造有利条件。 四、扩大投资主体范围。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研究社保基金、保险公司、证券机构、基金公司等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政策,扩大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主体范围,分散集中度风险,降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发行成本。 五、改进资本工具发行审批工作。一是优化资本工具发行审批流程。总结资本工具发行审批的现有做法,探索并联审批。二是完善储架发行机制。逐步完善储架发行审批制度,探索在相关部门批准的发行额度内允许商业银行自主控制发行节奏的工作机制。 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1月18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商业银行) 2018-04-09/guizhou/2018/0509/1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