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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2026年全国外汇科技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市分局及滨海新区分局工作人员参与总局“智慧外管”建设能力,3月19日,分局组织“智慧外管”研究小组成员及部分业务骨干参加人工智能体应用培训,旨在更好的将人工智能大模型用于“知识问答”“数据分析”等“智慧外管”六大应用场景建设。 本次培训以“AI智能体应用与全链路构建安全”为宗旨,从OpenClaw本地部署入手,实现OpenClaw本地容器化运行,通过容器部署相互独立、权限设置便捷及轻量化运行特点,有效降低持久化攻击风险。培训最后将OpenClaw实际应用于飞书多维表格,实现了相关功能的自动化运行。通过现场部署人工智能体与大模型风险防范实操,切实帮助参会人员提升技术实战能力,掌握安全可控的AI部署方法,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基础上,更好的将智能体技术赋能业务工作,实现技术创新与安全保障同步推进,充分发挥科技与业务相融合的双支柱作用,为“智慧外管”建设贡献更大力量。 2026-04-03/tianjin/2026/0403/3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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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五五”规划部署,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满足企业跨境运营资金合理需要,2026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境内企业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业务纳入统一管理,便利企业按照相同业务规则高效开展本外币放款业务。二是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明确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与其所有者权益挂钩,支持企业在余额上限内办理业务。三是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5上调至0.6,整体提高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更好满足企业跨境运营资金需要。四是明确境内银行、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要求和资金使用要求,有效防范风险。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推动《通知》稳步落地实施,切实发挥境外放款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的积极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26〕63号) 2026-04-03/jiangxi/2026/0402/29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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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表中“发行主体所属部门(B0208)”和H02表中“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部门(H0211)”如何填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六)项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方法(B02表、H02表)第5点: B02表中“发行主体所属部门(B0208)”和H02表中“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部门(H0211)”中的“①政府”不包括美国房利美、房地美等金融机构。这类机构在部门分类上属于“④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保险公司和养老金、货币市场基金外)”。 2026-04-02/tianjin/2026/0402/3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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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实体(SPV)发行的债券,债券发行人所属国家(地区)和部门如何填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六)项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方法(B02表、H02表)第4点: 申报主体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实体(SPV)发行的债券,债券发行人所属国家(地区)和部门应为该SPV的所属国家(地区)和部门,而不是该SPV境内母公司(中国境内企业)的所属国家(地区)和部门。 2026-04-01/tianjin/2026/0401/3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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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 2026-04-02/anhui/2026/0402/3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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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 2026-04-02/anhui/2026/0402/3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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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现行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政策出台时间较早,在资金来源、放款期限、展期等管理要求上存在差异。为更好满足“走出去”企业真实、合理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发挥跨境金融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统筹发展与安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思路,统一并完善本外币境外放款政策,为企业跨境融资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 2.《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统一境内企业人民币、外币境外放款管理。《通知》按照“相同业务、相同规则”的原则,统一境内企业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业务办理规定,便利企业基于生产经营融资需要合理开展境外放款业务,降低企业融资和管理成本。 二是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通知》明确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与其所有者权益挂钩,支持境内企业在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申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体现本币优先,设置币种转换因子,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放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调整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维护跨境资金有序流动。 三是明确展业要求,有效防范风险。明确境内银行、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有关资金管理、特定情况报告和数据报送义务,要求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加强统计监测,根据需要开展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3.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及境外放款余额如何确定? 答: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与其所有者权益挂钩,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币种转换因子设置为0.5。为更好满足“走出去”企业跨境运营资金需要,将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此前的0.5上调至0.6。 为做好境外放款业务事中事后管理,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的境内企业、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4.境外放款登记审核标准及登记金额如何确定? 答:境内企业应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在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按照《通知》要求,企业应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遵循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和规范流程,统筹考虑企业及借款人资信和偿还能力、既往业务的合规性,以及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等因素,在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为企业办理境外放款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境外放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信息。 5.如何同已有的境外放款业务衔接? 答:《通知》主要规范境内企业新增境外放款业务,对于存量境外放款业务,如仍在登记有效期内且不涉及登记变更、展期、注销等事项的,企业可继续按照原登记信息开展境外放款业务。同时,《通知》预留了文件生效过渡期,便利银行、企业做好存量与增量业务的衔接。后续,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通过政策问答、优化展业指引等方式及时回应市场关切,便利银行、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2026-04-03/jiangxi/2026/0402/29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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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汇丰集团行政总裁艾桥智(Georges Elhedery)一行。双方就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中国经济发展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6-04-03/jiangxi/2026/0402/29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