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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流动资金受到影响,生产经营一度停滞,外汇局主动与我们联系,协调建设银行帮助我们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大大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压力。非常感谢外汇局和建行的帮助。”贵州习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说道。 贵州习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黔西南州茶叶重点生产出口企业,产品主要出口国外。受疫情等因素影响,企业出口收汇困难,生产经营受到很大影响。外汇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第一时间与企业取得联系,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及面临的困难,帮助企业及早采取应对措施。 近日,在了解企业因收汇不及时导致流动资金紧张,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后,外汇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及时与企业收汇行建设银行黔西南州分行取得联系,对企业近期出口及收汇情况进行梳理分析,与建行相关人员一起走访企业,共同商量解决办法。借助建行海外机构,打通资金汇路。通过对两家企业交易对手(进货方)的调查了解,建设银行黔西南州分行积极联系上级行,通过建行海外分行与进货方取得联系,经沟通协调通过开立人民币账户,利用跨境人民币结算解决资金清算问题,帮助企业打通了汇路。 这是外汇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指导、携手银行为企业畅通外汇血脉、打通汇路、助企纾困的一个缩影。今年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外汇局黔西南中心支局密切关注当地外贸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情况,对因汇路不畅导致收汇困难企业,及时与其开户行联系,多方努力打通汇路,帮助企业解决收汇难题。同时,指导外汇银行积极落实助企纾困政策,解决企业因疫情和国际形势变化等因素导致的流动资金困难。 2022-09-30/guizhou/2022/0930/1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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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9日,黔东南州辖内工行岑巩支行为贵州汉豪电气有限公司、贵州杰达电气有限公司成功办理贸易外汇便利化收汇业务,每笔业务平均用时30秒,极大地简化了优质企业涉外收支业务流程及资料审核手续,提高了跨境资金结算效率。 今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22]2号文精神,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黔东南州中心支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深入指导工行凯里分行筛选试点机构,对接优质企业,对试点业务、试点网点、试点企业开展了全面的审慎评估,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工行凯里分行于2022年9月28日获得省工行批复成为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行资质,成功为贵州汉豪电气有限公司、贵州杰达电气有限公司等4家优质涉外企业申请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获得批复后,该行第一时间为两家获批企业办理业务,高效满足企业诉求。 首笔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的落地,标志着黔东南州在提升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便利性和时效性上踏出了坚实的一步。下阶段,黔东南州中心支局将指导辖区银行加强外汇便利化政策传导,提升外汇业务专业水平,鼓励银行积极申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让政策红利惠及更广大的诚信企业,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黔东南州涉外经济发展创造更便利、更优质的营商金融服务环境。 2022-10-11/guizhou/2022/1011/10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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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发〔2022〕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提升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质效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22〕23号)的精神,积极提升遵义市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遵义市中心支局(以下简称遵义市中心支局)积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争取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落地遵义市。 工商银行遵义分行在遵义市中心支局及其上级行的支持和指导下,于2022年9月29日成功办理全市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为我市某涉外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出口收汇,用时30多秒,极大地简化了优质企业涉外收支业务流程及资料审核手续,提高了跨境资金结算效率,高效、便捷的服务获得企业高度认可。 下一步,遵义市中心支局将持续贯彻新国发2号文精神,积极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充分利用遵义市获准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工作优势,深化“政汇银企”协作机制,进一步落实落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政策,提升银行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动区域外向型经济发展。 2022-10-13/guizhou/2022/1013/1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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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黔南支局通过“广泛宣传+精准指导”,及时将外汇便利政策传导至外贸企业,帮助企业获得高效、快捷的融资支持。8月25日,成功指导工行都匀分行利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应用场景,为一家非金属矿产品加工企业融资,成为黔南通过该平台办理的第二笔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业务。 该企业近期受疫情影响,出口应收账款不能正常回笼,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企业融资愿望强烈。黔南支局了解情况后,迅速协调工行都匀分行对接企业,并利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应用场景,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核验、审批放款等手续,及时满足了企业低成本、高效率的融资需求。 下一步,黔南支局将紧密结合实际,持续加大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宣传、推广和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并指导银行规范业务操作,切实为外贸企业的融资需求纾困解忧,进一步培育健康、良好的贸易金融生态环境。 2022-09-02/guizhou/2022/0902/1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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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局分支局基层党建工作、优化中心支局基层党组织建设有关精神,经中共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机关委员会2022年9月5日研究批准,同意成立中共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外汇管理支部委员会。外汇管理党支部于2022年9月16日召开第一次党员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支部书记,并报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支机关党委审批。 下一步,外汇管理党支部将严格按照省分局和中支党委要求,加强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外汇管理业务与党建融合,充分发挥基层外汇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模范作用。 2022-10-10/guizhou/2022/0929/1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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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银行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及基层外汇管理人员的政策素养,黔东南州中心支局于2022年9月组织全辖外汇指定银行、县联络办经办人员共计167人进行了外汇知识测试。 黔东南州中心支局精心制作了涵盖个人外汇业务、对公外汇业务的测试试题,力求测试内容更能符合地区涉外经济发展实际。本次测试共收回对公业务试卷105份,平均分87.2分;收汇个人业务试卷155份,平均分83分。 通过本次考试提升了全州外汇从业人员的政策素养和业务水平,有效提升外汇队伍的履职能力,强化外汇管理服务地方实体经济的能力。下一步,黔东南州中心支局以此次测试为契机,不断强化对全州外汇从业人员的政策及业务培训,打造业务能力强、专业素质硬的涉汇人才队伍。 2022-10-09/guizhou/2022/1009/1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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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下同)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境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三、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不得超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境外贷款余额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境内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一级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采用银行法人口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动态调整(参数设置见附件1)。 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若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四、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应充分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实施。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流程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风险控制制度等;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还应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五、境内银行可按现行制度规定为境外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也可以通过境外企业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办理。 六、贷款利率应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确定。 七、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如境外贷款用于境外投资,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境内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主体资格、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境外企业资信,并监督境外企业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原则上应要求境外银行等直接债权人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八、境外贷款业务涉及跨境担保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区分境内、境外债权人(受益人)分别报送跨境担保相关信息,境内银行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债权应纳入其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九、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还款币种原则上应与贷款币种保持一致。如境外企业确无人民币收入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境内代理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与参加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内银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本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提供外汇风险对冲和外汇结汇服务。 十、境内银行应按照有关数据报送要求将境外本外币贷款、跨境收支、账户等信息分别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本银行境外贷款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境外贷款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境外贷款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十一、境内银行在办理境外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切实做好境外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 十二、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境外贷款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境外贷款等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境内银行已发放境外贷款余额纳入本通知规定的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向境外主权类机构发放贷款业务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向境外企业发放的贷款,按自由贸易账户相关规定办理(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境外企业贷款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通过离岸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按离岸银行业务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7家银行(名单见附件2)境外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27家银行以外的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进行管理。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上年度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计划。 十四、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参数设置 附件2:27家银行名单 2022-01-29/liaoning/2022/0211/1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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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主权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材料。 四、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交易、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六、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也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境内托管银行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内托管银行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债券市场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商业类机构的准入工作,加强对商业类机构和境内托管银行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九、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的债券和根据本公告所投资的债券以非交易过户等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双向划转,并可以将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账户内资金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开立的资金账户内资金在境内进行双向划转。 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遵循本公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服务和监测工作。 十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信件等。 十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并按照交易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定期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明细数据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对手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交易数据。 十三、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服务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债券本息兑付等有关事宜,明确各方责任,将收到的债券本息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托管银行应当向境内托管银行按时上报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其托管结算数据。托管银行对本行所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境内托管银行固有财产及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 十五、境内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等。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汇总相关信息,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情况。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资金收付及汇兑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十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2022-05-27/liaoning/2022/0527/1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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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源,提升我国国际收支数据质量,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启动第二批非金融企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申报工作。结合企业涉外收支规模和前期调研情况,原则上将2019年年度涉外收支总规模等值2亿美元至7亿美元的大型企业作为第二批申报企业。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按照如下安排指导申报企业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申报工作: 一、数据报送时间安排 (一)试报送 原则上应于2022年1月起试报送数据,但为增加工作安排的灵活性,各分局可视辖区内企业情况在2022年一季度内逐步将申报企业纳入报送,但注意报送数据起点均统一为2021年12月。例如,2022年3月纳入报送时,企业需报送2021年12月、2022年1月、2022年2月三期数据。 (二)正式报送 2022年7月起,全部第二批申报企业开始正式报送数据,正式报送阶段企业报送数据参与外汇数据质量评估。 (三)报送时间调整 2022年1月起,放松对非金融企业的报送时间要求,全部非金融企业均调整为月后15日内报送数据,遇节假日不顺延。 二、准备工作 一是做好制度培训。请各分局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汇综发〔2020〕71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汇综发〔2020〕94号文印发)转发至相关申报企业,并对其进行培训和指导。此外,中国外汇网-培训教育-视频课程栏目和数字外管平台均已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企业版)》免费视频课程及相关培训资料,可供随时观看学习。 二是做好系统准入指导。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12月底批量完成企业的系统准入工作。请各分局指导申报企业关注准入情况。 三是指导企业做好系统配置设置。请各分局指导企业登录数字外管平台(ASOne),根据常用下载栏目中的《对外资产负债数据报送操作手册及报送模板》进行系统配置。 三、义务与责任 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妥善保存原始明细数据,以便外汇局对数据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核查。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各分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执行中遇到的疑问。各分局应从试报送阶段起做好填报指导与数据核查工作,及时与申报企业沟通,并将遇到的疑问及时反馈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290。 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支持服务电话:010-68402727。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1年11月10日 2021-11-17/liaoning/2021/1117/1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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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流程,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近年来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进展,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现印发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5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2021-01-22/liaoning/2022/0303/16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