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提高外汇管理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指南所称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信息,具体如下: 1.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依申请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等; 2. 机构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职局领导简历,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工作职能,国家外汇管理局局机关、局系统情况介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3. 发展规划:短期、长期的工作计划; 4. 工作动态:领导讲话、外汇工作动态、外汇管理重要新闻; 5. 政策法规:外汇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6. 统计信息: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中国外债数据、外汇储备、银行结售汇数据、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数据等重要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信息; 7. 行政许可及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办理的有关依据、条件、程序、申请材料要求及办理结果等; 8. 行政处罚情况: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及程序,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 9. 财政预决算:国家外汇管理局预决算信息; 10. 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公开招标项目情况等; 11.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外汇管理突发事件情况、应对措施等; 12. 公务员考试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务员招考、公示、录用等信息; 13.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外汇管理政府信息。 (二)信息编排体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由以下核心元数据构成:信息名称、索引号、信息类别、信息来源、发布日期、发文字号、内容概述、信息正文。 1. 信息名称,即信息标题。 2. 索引号,为一组18位的编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年份代码、信息流水号共计18位字符组成,具体表现形式为: (1)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0014453,为9位字符; (2)年份代码,为信息生成的年份,共4位字符; (3)信息流水号,共5位字符。 3. 信息类别,包括体裁、主题、服务对象3个维度的分类项。 4. 信息来源,主要为国家外汇管理局。 5. 发布日期,为信息形成的日期,与信息名称对应,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19年9月29日用2019-09-29表示。 6. 发文字号,主要指政策法规的文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如汇发〔2019〕26号。 7. 内容概述,对信息内容的简要描述,主要涉及外汇新闻栏目首页头条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形式 1. 国家外汇管理局门户网站(www.safe.gov.cn); 2.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微博(外汇局发布)、政务微信(国家外汇管理局); 3. 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 4. 广播、电视、报刊、杂志; 5. 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五)信息获取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门户网站(www.safe.gov.cn)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载体和形式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为便利查找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门户网站搜索功能或“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栏目可供参考使用。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应身份证明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口头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有关依申请公开的内容,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指引》。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时也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邮编10003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8402107 传真号码:010-68402100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guanliyuan@mail.safe.gov.cn(此电子邮箱不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来信来函等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反映。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为更好地提供服务,本指南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1-09-30/safe/2019/1106/14583.html
-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引。 一、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应身份证明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口头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二、受理 受理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00—17: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为010-68402107。传真号码为010-68402100。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邮政编码:100033。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由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并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除能够作区分处理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不予提供。 (四)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六)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九)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十)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视情况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于要求以邮寄以外的方式获取信息的,申请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2),并传真或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正。国家外汇管理局无权更正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四、收费标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标准依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2021-09-30/safe/2019/1106/14584.html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2021-10-08/guangdong/2021/1008/2127.html
-
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1年9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1年9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006亿美元,较8月末下降315亿美元,降幅为0.97%。 2021年9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平稳,外汇交易理性有序。国际金融市场上,受新冠肺炎疫情进展、主要国家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主要国家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下跌。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非美元货币折算成美元后金额减少,与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共同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持续演变,全球经济复苏面临挑战,国际金融市场不确定性因素增多。但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发展韧性持续显现,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21-10-08/dalian/2021/1008/1407.html
-
目前只靠单家银行的技术手段无法满足核查电子单据“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要求,能否下发可操作性强的电子单据、电子信息资料审核的流程与要点? 答: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十一条,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电子单证和纸质单证本身无本质差别,均需核实真实性、合规性和使用的唯一性。在目前不具备全国统一的电子单据核验的条件下,银行可在现有纸质单证审核的基础上,结合本行实际,从客户尽调、业务评估等方面完善电子单证的操作规范。 2021-10-08/tianjin/2021/1008/1758.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8月,银行结汇13547亿元人民币,售汇12663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884亿元人民币。2021年1-8月,银行累计结汇105728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9545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0275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1年8月,银行结汇2091亿美元,售汇1955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36亿美元。2021年1-8月,银行累计结汇16339亿美元,累计售汇14750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1590亿美元。 2021年8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3124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1697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1427亿元人民币。2021年1-8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50168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35328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1484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1年8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114亿美元,对外付款4894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220亿美元。2021年1-8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8657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36364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2293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1-10-08/shaanxi/2021/1008/1033.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1年8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1年8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1年8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 答:8月份我国外汇市场运行保持平稳。从主要指标表现看,银行结售汇和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均延续小幅顺差格局,规模分别为136亿美元、220亿美元,主要源于进出口运行在较高水平,货物贸易保持一定规模的顺差。截至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2321亿美元,较7月末略降0.12%,主要受非美货币相对美元走弱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影响。 市场主体结售汇意愿基本稳定。8月份,结汇率与售汇率均与今年以来的平均水平相当,表明市场主体外汇交易和预期较为平稳。其中,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6%;衡量售汇意愿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4%。 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合理有序。8月份,货物贸易和直接投资仍为资金净流入的主要项目,体现国内经济稳步恢复、生产供应链稳定有序的支撑作用;受开学季影响,留学需求带动服务贸易支出有所增加;企业分红派息等利润汇出从季节性高峰回落;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动基本均衡。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起伏反复,部分经济体通胀压力加大,世界经济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增加。但我国主要宏观指标处于合理区间,经济运行质量提升,发展基础更加巩固,将继续支撑我国外汇市场平稳运行。 2021-10-08/shaanxi/2021/1008/1034.html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江西籍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胡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40.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1.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北京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张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9笔折合43.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3.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江苏籍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潘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22笔折合82.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5.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山东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王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4笔折合25.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3.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浙江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至3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折合36.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7.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江苏籍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蔡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35笔折合172.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7.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黑龙江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3笔折合165.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15.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上海籍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9月,蒋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37.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8.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江西籍吴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吴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36.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江苏籍焦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3月至6月,焦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3笔折合16.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7.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1-10-08/shaanxi/2021/1008/1031.html
-
官方储备资产(2021年)(xlsx版本) 官方储备资产(2021年)(pdf版本) 2021-10-08/shaanxi/2021/1008/1032.html
-
2021-09-28http://www.gov.cn/premier/2021-09/27/content_563968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