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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局系统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2024-04-28/shenzhen/2024/0428/1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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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 2024-05-07/shenzhen/2024/0507/1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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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shenzhen/2024/0430/1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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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数据时间序列 2024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3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4-06-27/shenzhen/2024/0627/1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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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时间序列 2024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3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4-06-27/shenzhen/2024/0627/1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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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港澳居民更好融入内地发展,便利港澳居民购房业务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联合制定了《港澳居民购买深圳市房产结算支付便利化业务指引》,现予印发。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反馈。 联系人:阳中林,电话:25590240转487;冯飞飞,电话:25590240转817。 特此通知。 附件:港澳居民购买深圳市房产结算支付便利化业务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4年1月23日 附件 港澳居民购买深圳市房产结算支付便利化业务指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推动港澳居民更好融入内地发展,推进港澳与内地深度融合,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港澳居民个人(以下简称港澳居民)购买深圳市的新建商品房及二手商品房。 第三条 港澳居民从境外汇入人民币或外币购房款(含定金和保证金、首付款、全款、公共维修基金、购房相关税款和违约金等,下同),可以按以下流程办理结算支付: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预售房 1.港澳居民从境外将购房款汇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监管,以下简称资金监管账户)。汇款的交易附言应列明所购商品房的具体地址。 2.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收到港澳居民境外汇入的购房款后,在办理解付之前,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账信息及办理解付所需资料。 3.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银行通知后,为港澳居民办理网签备案,并持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购房相关税费或违约金的证明材料(如涉及)向银行申请购房款解付。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购房款解付时尚未取得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可以通过向银行签署承诺函并持提交网签申请的相关证明(系统记录、回单、截屏等)办理购房款解付。承诺函内容需包括:①在提交网签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银行补充提交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②购房交易不成功的,在提交网签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银行,同意授权且配合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原路退回手续。 4.银行审核材料无误后,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材料相对应的人民币购房款解付(或外币购房款结汇后解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监管账户。 5.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承诺函要求(如涉及)向银行补交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 (二)购买新建商品房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所销售商品房项目大产权) 1.港澳居民从境外将购房款汇往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境内人民币账户或买卖双方约定的监管账户。汇款的交易附言应列明所购商品房的具体地址。 2.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境内人民币账户或约定的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收到港澳居民境外汇入的购房款后,在办理解付之前,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账信息及办理解付所需资料。 3.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银行通知后,为港澳居民办理网签备案,并持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购房相关税费或违约金的证明材料(如涉及)向银行申请购房款解付。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购房款解付时尚未取得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可以通过向银行签署承诺函并持提交网签申请的证明(系统记录、回单、截屏等)办理购房款解付。承诺函内容需包括:①在提交网签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银行补充提交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②购房交易不成功的,在提交网签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银行,同意授权且配合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原路退回手续。 4.银行审核材料无误后,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材料相对应的人民币购房款解付(或外币购房款结汇后解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境内人民币账户或约定的监管账户。 5.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承诺函要求(如涉及)向银行补交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 (三)购买二手商品房 1.港澳居民购买二手商品房的,按照资金监管协议(采取自行成交模式,涉及买方、卖方、银行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或监督支付协议(采取居间成交模式,涉及买方、卖方、银行、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各方约定的监管账户对购房资金进行监管。 2.港澳居民从境外将购房款(人民币或外币)汇往约定的监管账户。汇款的交易附言应列明所购商品房的具体地址。 3.收款银行收到港澳居民境外汇入的购房款后,在办理解付之前,通知港澳居民(或居间方,如有)收账信息及办理解付所需资料。 4.买卖双方(或通过居间方,如有)办理网签备案。收款银行凭港澳居民(或通过居间方,如有)提供的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将对应的人民币购房款解付(或外币购房款结汇后解付)至约定的监管账户。 如港澳居民在申请购房款解付时尚未取得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可以通过向银行签署承诺函并持提交网签申请的证明(系统记录、回单、截屏等)办理购房款解付。承诺函内容需包括:①在提交网签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银行补充提交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②解付资金不用于购房之外的用途;③购房交易不成功的,在提交网签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银行,同意授权且配合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原路退回手续。 5.港澳居民按照承诺函要求(如涉及)向银行补交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 6.买卖双方办理商品房不动产登记过户。约定的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凭不动产登记过户的证明材料(如不动产权证书),解除对监管账户内资金的监管,并将资金划往二手商品房出让方指定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四条 港澳居民也可以选择从境外将购房款汇往其境内同名账户(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并办理相关购房资金的结算支付。汇款的交易附言应列明所购商品房的具体地址。其中,从境外汇入人民币资金的,不纳入港澳居民向内地同名银行账户汇入汇款每人每天最高限额管理,但收款银行应对汇入的人民币资金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定向用于购房,不得挪作他用。 港澳居民使用其从境外汇入到境内人民币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或本人境内外汇账户内的外币资金(含境内合法所得外币及境外汇入的外币)购房的,银行应凭购房真实性证明材料(认购协议/买卖合同、网签合同,或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如有)),将人民币资金划往(或外币资金结汇后划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监管账户、指定的人民币账户或交易双方约定的监管账户。港澳居民办理资金划转(或结汇划转)时尚未取得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的,应向银行签署承诺函(内容包括:①在提交网签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银行补充提交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②资金不用于购房之外的用途;③购房交易不成功的,在提交网签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银行,同意授权且配合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原路退回手续),并按照承诺函要求补交材料。 第五条 港澳居民可以将境外人民币或外币资金汇往境内贷款账户,用于偿还境内按揭贷款(含月供或提前还款)。贷款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将不超过月供或提前还款规模的人民币资金划入(或外币资金结汇后划入)港澳居民境内贷款账户。港澳居民应承诺相关资金仅用于偿还按揭贷款,不得挪作他用。贷款银行应对相关资金的用途进行监测。 港澳居民汇入偿还按揭贷款的人民币资金不纳入港澳居民向内地同名银行账户汇入汇款每人每天最高限额管理。 第六条 港澳居民购房交易不成功(含港澳居民主动终止、取消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二手房买卖双方应将对应的购房款原路退回。其中,原属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外币购房款的,应将人民币/外币购房款原路退回汇出境外;原属于境外汇入外币购房款已结汇的,应将退回的购房款购汇后原路汇出。 银行在办理购房款原路退回时,应审核以下材料: (一)原支付凭证、结汇凭证; (二)购房交易不成功的证明材料(如网签备案未通过、不动产权登记过户不成功、交易双方解除合同的证明等); (三)港澳居民主动终止或取消购房的,需提交书面说明; (四)监管协议或监督支付协议要求的其他条件(如有)。 第七条 港澳居民购房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汇兑损益,由买卖双方按照商业合理原则自主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八条 港澳居民以个人名义购买深圳市商业用房(商业、商住两用、办公类住房等)的结算支付,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九条 港澳居民转让境内商品房和商业用房所得资金汇兑及划转,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港澳居民购房的资质、条件、用途、数量等,应遵守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十一条 银行应对房产买卖交易的真实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尽调审查,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港澳居民按照承诺函要求及时补交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如未在承诺的期限内补交,银行应在承诺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备案结果,发现未通过备案的,应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港澳居民事先提交的承诺函,在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港澳居民后直接办理资金原路退回或汇兑退回,同时银行可暂停为其办理后续人民币购房款解付(或外币购房款结汇解付)及支付划转相关业务。 涉及二手房交易的,银行应重点审查二手房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公允性,并通过三方资金监管协议或监督支付协议约定监督各方责任,避免产生交易纠纷以及通过虚构房产买卖合同、违法违规交易等导致资金跨境进出。 第十二条 银行应加强对异常交易的事中拦截和事后筛查,发现可疑或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涉及跨境人民币交易)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涉及资金汇兑交易)。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2024年2月26日起实施。 2024-06-12/shenzhen/2024/0612/18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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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5月,银行结汇12505亿元人民币,售汇13638亿元人民币。2024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63354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895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5月,银行结汇1760亿美元,售汇1919亿美元。2024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8919亿美元,累计售汇9707亿美元。 2024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1557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1575亿元人民币。2024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01406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03914 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848亿美元,对外付款5851亿美元。2024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8355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8709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4-06-27/shenzhen/2024/0627/1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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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5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4年5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4年5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特点? 答:我国跨境资金流动趋向均衡,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5月份,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入和支出规模相当,呈现基本平衡,跨境资金流动形势显著向好;市场预期保持平稳,外汇交易理性有序,结售汇逆差明显收窄,外汇市场供求状况进一步改善。 货物贸易跨境资金净流入较快增长,外资投资境内债券规模保持较高水平。在我国外贸发展态势持续向好的支撑下,5月份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同比和环比分别增长23%和76%,净流入规模创2023年下半年以来单月新高,持续发挥稳定跨境资金流动的基本盘作用。同时,外资配置人民币资产意愿较强,5月份净买入境内债券320亿美元,环比增长86%,处于历史较高水平。此外,境内主体对外各类投资更加平稳有序。 未来我国外汇市场保持稳健运行具备坚实基础。随着宏观政策加快落地显效,我国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将进一步得到巩固和增强,经济基本面对外汇市场和人民币汇率将起到有力支撑作用。近期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多个国际机构上调了对我国全年经济增速的预期,显示了国际社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信心。同时,近年来我国企业不断创新发展,国际竞争力和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持续提升;外汇市场参与主体更加成熟,汇率避险工具运用更加广泛,人民币跨境使用占比稳步提高,汇率风险管理能力不断增强,外汇市场内在韧性增强有助于市场平稳运行。 2024-06-27/shenzhen/2024/0627/18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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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4月底至6月下旬,外汇局深圳市分局指导深圳自律机制各成员单位面向社会公众举办了以“创新之城,美好相汇”为主题的个人外汇宣传月活动,活动取得积极成效。 依托重点场所,强化政策触达 活动期间,深圳自律机制各成员单位以银行网点为主要宣传阵地,在各大银行网点布放个人外汇知识展示区,为市民带来沉浸式的知识传达体验。同时,在深圳各大口岸、机场、码头,或是公共交通、楼宇电梯内,都能直观地见到关于个人外汇的特色宣传,让深圳市民在潜移默化中接受外汇知识普及教育,推动个人用汇知识进一步触达深圳市民。 创新宣传方式,提升宣传质效 合规用汇惠民生,实质合规促便利。为向全市普及个人外汇政策及合规用汇知识,深圳自律机制各成员单位根据不同人群用汇需求,针对出国留学购汇、薪酬结汇,境外来华人员薪酬购汇、外币兑换、外币现钞等一系列个人外汇业务,制作了系列主题创意剧情短片、图文条漫及中英文宣传片,通过各渠道以创新有趣的方式宣传个人用汇知识,扩大受众面和影响力,多措并举促宣传工作提质增效。 聚焦外币兑换,创新科技赋能 深圳市自律机制立足实际用汇需求,不断探索金融高水平开放新时代新使命,为进一步提升境外来深人员支付服务水平,以需求为导向,科技赋能为引擎,全新推出融合五大实用功能的“深圳外币兑换服务网点电子地图”,做到兑换网点一站查询、重点场景一触即享、便捷操作一键可达,切实提升境外来深人员用汇便利度。 下一步,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将持续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外汇政策宣传教育,坚决落实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提升外汇服务水平。 2024-06-28/shenzhen/2024/0628/18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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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服务河套深圳园区企业外汇业务办理,满足科创企业机构和科研人才用汇需求,6月18日,第三期“河套金融服务日”之个人外汇惠民活动顺利举行。 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进行了外汇实务政策宣讲,深圳建行等金融机构介绍了外汇便利结算产品,分享了便利个人跨境金融服务、提升境外来华人员支付服务等案例。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机构、科技企业以及金融机构代表共计70余人参加活动。 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组织辖内金融机构,不断提升个人外汇管理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流程、推进个人外汇便利化举措、简化留学购付汇和薪酬结售汇手续,保障深圳市民真实合法的外汇业务需求。其中,去年推出的“鹏城易汇”小程序,通过银行外汇专家在线答疑,为深圳市民用汇提供便利;上线深圳市外币兑换网点电子地图,便利外籍来深人士换汇。接下来,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将持续上门服务,为河套深圳园区机构提供更优质、高效、便捷的用汇服务。 活动现场反响热烈,参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客户代表表示,活动搭建面对面讲政策、答疑解惑的平台,提供了学习和交流机会,体验感强,真真切切增进了大家对外汇政策的了解。 2024-06-20/shenzhen/2024/0620/18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