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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国际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组织召开2018年银行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全省29家银行共80余名代表参会。会议传达了2018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分析了现阶段国际国内形势和外汇领域面临的主要风险,回顾了2017年以来我省银行外汇管理工作情况,并就有序推进2018年安徽省银行外汇管理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 2018-04-02/anhui/2018/0402/10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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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攀枝花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信息安全教育培训会,传达分局业务及系统安全培训会精神,普及信息安全知识,强化保密和安全意识,提升经办人员安防技能,有效提高外汇管理信息安全水平。 2018-05-18/sichuan/2018/0518/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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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建设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全面开放体系,发展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外汇市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交往的窗口,是联系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枢纽。近年来,外汇管理部门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外汇市场开放,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维护了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健康有序的外汇市场环境为进一步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创造了有利条件。 一、我国跨境资本流动已初现基本平衡态势 近几年,在国内外多重因素综合作用下,跨境资本流动从长期净流入转向一段时期的净流出,我国外汇市场一度经历了高强度跨境资本流动冲击。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人民银行、外汇局等部门多措并举,综合施策,采取宏观审慎政策对跨境资本流动进行逆周期调控,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有力维护了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在我国宏观经济基本面、国际经济金融环境及政策措施的共同作用下,2017年我国跨境资本流动和外汇供求基本平衡,外汇储备小幅回升,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稳中有升,对一篮子货币基本稳定。 (一)外汇市场供求更加平衡。2017年,银行结售汇逆差1116亿美元,同比下降67%。综合考虑即期、远期结售汇以及期权等影响因素,2017年2月以来我国外汇供求向均衡状态收敛,目前处于基本平衡状态。同时跨境资本流动更加均衡。2017年,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出1245亿美元,同比下降59%。其中,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分别净流出252亿、590亿、273亿和130亿美元,净流出规模持续下降。 (二)市场主体涉外交易行为更趋稳定。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的市场环境下,企业、个人的涉外交易行为由单边转向多元,更多根据实际需求安排跨境收支和结售汇。2017年货物贸易结售汇顺差、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结汇均呈现增长态势,跨境融资继续平稳增加,对外投资、个人购汇有序回落。 (三)外汇储备余额连续11个月回升。截至2017年末,外汇储备余额31399亿美元,较2016年末上升1294亿美元,自2017年2月份以来,我国外汇储备余额连续11个月回升。 (四)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稳中有升,对一篮子货币相对稳定。2017年,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升值6.2%;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编制的CFETS人民币篮子汇率指数上涨0.02%。 二、未来多种有利因素有助于降低我国跨境资本流动风险 2018年,我国经济工作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求,国民经济运行的稳定性和韧性将不断增强,有条件继续保持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在全球经济持续回暖带来外需增长、金融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市场预期不断改善的背景下,我国国际收支和跨境资本流动将保持总体基本平衡。 高质量发展模式有助于强化市场的长期信心。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我国将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这将巩固境内外主体在我国投资、经营的长期意愿。 国内经济基本面总体良好仍是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的稳定性因素。我国经济增速在世界范围内依然相对较高,尤其是经济结构逐步改善,总供求更加平衡,经济内生增长动力增强。国内产业链条和配套设施日臻完善,劳动力技术与企业需求的匹配度较好,有助于保障企业顺利经营并获得较高收益。同时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居民消费进一步升级,国内市场潜力巨大,将逐渐成为吸引企业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加之我国宏观政策目标明确、体制机制灵活,金融市场运行总体稳健、外汇储备充裕,应对和化解风险的能力较强。 全面开放新格局有助于跨境资本均衡流动。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通过进一步拓展开放范围和层次、有序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外资相关法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将吸引更多长期资本流入。金融市场相关改革和对外开放稳步实施,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资本市场更加积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形成更加便利、均衡的资本流出入局面。 国际经济金融运行保持平稳,外部环境将总体有利。2018年,全球经济总体上将延续复苏态势,IMF预计全球经济增速为3.9%,较2017年增速提高0.2个百分点。其中,美国消费和就业形势总体乐观,特朗普税改有助于推动美国经济,推高市场通胀预期;在内需增长势头增强和外部需求上升的推动下,2018年1月欧元区制造业PMI指数创下最高记录,德国、意大利、荷兰等欧元区经济体增长率有望进一步向好,总体上欧元区或将在2018年呈现超预期持续向好势头;日本GDP已连续7个季度正增长,日本制造业PMI指数连续16个月保持在荣枯线以上,日本央行近期提高了2018年经济增速预测区间;受益于全球经济复苏、大宗商品价格走强、国内改革成效初显等有利因素,俄罗斯、巴西、印度、南非等金砖国家的进出口较快增长,制造业PMI指数有所上升,总体经济表现也较为乐观。 当然也要看到,影响我国跨境资本流动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依然存在。一是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正常化可能趋同,产生共振效应,加之美国税改、基建投资、贸易保护主义等因素,可能对国际金融市场和国际资本流动造成一定影响。二是国际金融市场稳定基础仍不牢固。国际市场避险情绪处于历史较低水平,但部分发达国家股市持续高涨后的回调风险、部分地区政治风险和地缘政治冲突等都可能使市场避险情绪产生变化,加大跨境资本波动。三是国内经济金融部分领域风险依然存在。当前,化解经济金融重大风险仍处于关键阶段,企业杠杆率仍处于较高水平,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房地产市场、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领域问题尚在解决过程中,相关风险暴露和处置过程都可能对市场情绪和信心产生影响。 三、推动均衡管理,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 随着我国跨境资本流动趋于平衡,前期采取的宏观审慎政策已全部恢复中性。未来我国跨境资本双向流动将成为常态,总体上仍将保持基本平衡。下一步外汇管理部门将进一步推动对跨境资本流动的均衡管理:一是在管理目标上,理性看待外汇储备增减,更强调在高水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基础上,实现国际收支动态平衡。二是在管理理念上,坚持政策中性原则。外汇市场微观监管强调跨境资金双向流动政策标准的一致性:既支持合法合规资金流出,也支持合法合规资金流入。三是在外汇执法上,强调真实合法合规,强调执法标准跨周期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对违法的流出、违法的流入都严厉打击,重点打击地下钱庄、虚假交易、操纵市场等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正常秩序。 (一)实行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保障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用汇需求。二是服务贸易强国建设,支持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完善监管制度、服务体系和政策框架,继续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健康发展,规范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三是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研究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的外资企业外汇管理新框架,营造稳定公平透明、法治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保护外商合法权益。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促进国际产能合作。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的规范和引导,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重点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二)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双向开放。一是推动证券市场双向开放。继续推进境内股票、债券市场开放,完善“债券通”,研究“沪伦通”,支持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改革完善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RQFII、QDII、RQDII等)外汇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在更大空间配置资产的便利性。扩大境内商品期货等衍生品市场对外开放。二是建立健全开放的、有竞争力的外汇市场。增加外汇市场深度,扩大交易主体,丰富交易工具,拓展交易范围,推动市场开放,满足不同主体的避险需求。三是加强市场主体风险教育,引导企业树立“财务中性”意识,综合运用各类外汇市场工具开展套期保值,做好汇率风险管理。 (三)构建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的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构建银行部门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丰富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的政策工具箱,包括以降低跨境资本大幅波动为目标的管理工具,如风险准备金;以银行和短期资本流动为重点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等,逆周期调节外汇市场短期波动,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和国际收支平衡。 (四)完善外汇市场微观监管框架。一是保持政策跨周期的稳定性和一致性。依法依规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保持法律适用和执法标准跨周期的一致性,保持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二是坚持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核。履行反洗钱、反避税、反恐怖融资等审查义务,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打击价格操纵、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等行为。三是坚持跨境交易“留痕”原则,加强穿透式监管。四是配合做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 (五)加强外汇储备经营管理能力建设。一是继续加强与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跨境资本流动政策的协调配合,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充分发挥外汇储备保障对外支付、维护汇率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等作用。二是进一步加强投资能力建设,不断优化货币和资产结构,在保证安全和流动的基础上实现保值增值。三是服务国家“一带一路”等重大对外战略,统筹开展多元化运用,积极推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向纵深发展。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外汇管理部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坚持均衡管理的理念,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和实体经济发展,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原文刊载于财新网) 2018-05-18/hebei/2018/0518/1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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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四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284.33亿元人民币,流出218.20亿元人民币,净流入66.14亿元人民币;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231.13亿元人民币,流入157.38亿元人民币,净流出73.75亿元人民币。2017年全年,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763.50亿元人民币,流出561.48亿元人民币,净流入202.02亿元人民币;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943.43亿元人民币,流入752.61亿元人民币,净流出190.83亿元人民币(见表1)。 2017年末,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存量9746.22亿元人民币,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存量15319.35亿元人民币(见表2)。 按美元计值,2017年四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43.02亿美元,流出33.01亿美元,净流入10.01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34.97亿美元,流入23.81亿美元,净流出11.16亿美元。2017年全年,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113.72亿美元,流出83.49亿美元,净流入30.23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139.42亿美元,流入111.47亿美元,净流出27.94亿美元(见表3)。 按美元计值,2017年末,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存量1491.57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存量2344.49亿美元(见表4)。 表1: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7年四季度 2017年全年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动 66.14 202.02 流入 284.33 763.50 流出 218.20 561.48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动 -73.75 -190.83 流入 157.38 752.61 流出 231.13 943.43 注: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季度流量人民币值通过当季流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季度平均值。 3.净流动为流入减流出差额,正值代表净流入,负值代表净流出。 表2: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存量表(年度)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7年末 来华直接投资 9746.22 对外直接投资 15319.35 注: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年末存量人民币值通过年末存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年末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 表3: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7年四季度 2017年全年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动 10.01 30.23 流入 43.02 113.72 流出 33.01 83.49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动 -11.16 -27.94 流入 23.81 111.47 流出 34.97 139.42 注: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流动为流入减流出差额,正值代表净流入,负值代表净流出。 表4: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存量表(年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7年末 来华直接投资 1491.57 对外直接投资 2344.49 注: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附: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或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且相关股权投资使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中拥有10%或以上的表决权。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统计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来华直接投资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量数据情况(不含收益再投资)。其中:来华直接投资流入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出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入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企业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 2018-05-18/hebei/2018/0518/1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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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7年四季度及全年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7年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如何? 答:2017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经常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四季度净误差与遗漏,下同)均呈现顺差,储备资产增加。 一是经常账户保持合理顺差,货物进出口同比增长。2017年,经常账户顺差1720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4%。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4761亿美元,其中,货物出口和进口同比分别增长11%和16%,显示外贸回稳向好的趋势进一步稳固。 二是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转为顺差。2017年,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825亿美元,可比口径2016年为逆差4752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呈现净流入638亿美元,2016年为净流出466亿美元。具体来看,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1014亿美元,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1653亿美元,双方向均继续保持一定规模。 三是储备资产增加。2017年,我国储备资产因国际收支交易(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因素影响)增加915亿美元,2016年为减少4437亿美元,其中,外汇储备增加930亿美元,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等减少15亿美元。 总体来看,2017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稳健,跨境资金流动从净流出转为基本平衡,随着国内经济稳中向好态势进一步巩固,未来国际收支总体平衡的基础将更加坚实。 2018-05-18/hebei/2018/0518/1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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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外汇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体系,在宏观调控、资源配置、汇率形成和风险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17年,国内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交易累计24万亿美元。 为进一步支持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外汇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远期结售汇业务是目前国内外汇市场最基础和主要的衍生产品,《通知》从丰富交易机制的关键环节入手,继2016年放开远期结汇差额交割后,允许远期售汇到期交割方式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至此远期结售汇在市场定价、交割结算、风险管理等方面完全实现了市场化。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来,外汇局将继续深化外汇市场发展和开放,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提供外汇市场支持与保障。(完) 2018-05-18/hebei/2018/0518/1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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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8年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2017年12月末上升215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8年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615亿美元,较2017年12月末上升215亿美元,升幅为0.68%。 1月,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和境内外主体交易行为总体平稳。国际金融市场上,主要非美元货币汇率升值和资产价格变动等各因素共同作用,外汇储备规模小幅上升。 往前看,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快进行,经济基本面有望延续稳中向好态势。全球经济同步复苏,主要央行将逐步收紧货币政策。在基本面因素的推动下,我国跨境资本流动和外汇供求将更趋平衡,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的特征将更加明显。在国内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共同作用下,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将保持总体稳定。 2018-05-18/hebei/2018/0518/1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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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面对中国当前的外商投资环境现状以及未来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并未固步自封,而是采取了积极主动的应对思路,多管齐下加速推进国内市场开放和投资环境优化的进程。 进入2018年,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迎来了第40个年头。在40年的发展实践中,积极利用外资作为我国对外开放国策的基本环节,为我国营造互利共赢的开放格局打下了重要基础。通过不断提高市场开放水平,实施投资便利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我国快速成长为全球跨境投资的主要目的地之一。 外商投资的流入不仅为我国的经济增长充盈了资本来源,同时还有效带动了对外贸易,增加了就业,为我国经济规模的扩大和经济增长质量的提升做出了重要贡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在华外资企业实现的进出口额、工业产值、缴纳税收、吸纳就业分别占到全国整体近1/2、1/4、1/5、1/10的比重。外资企业在扎根中国市场的过程中,也对我国企业和产业的发展产生了显著的溢出和示范效应。通过引进、吸收相关生产技术、管理经验、高素质人才和商业模式,我国产业的市场竞争力获得了强化提升。同时,我国日益齐全的制造业部门布局和快速扩张的消费市场,也为外资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中外之间真正实现了互利共赢。 未来,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不会关上,只会越开越大。这就需要中国能创造出更有吸引力的外商投资环境,以支持进一步扩大开放。 外商投资环境的变迁 梳理改革开放过程中我国吸引外资的实践经历可以发现,在外国资本持续流入的过程中,我国的外商投资环境也在不断发生变迁,并且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差异。改革开放伊始,我国即有意识地调整开放政策,希望通过鼓励外资进入改善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但取得的成效有限。一方面,建国之后国内经济长期处于封闭状态,外商资本对于中国的国情了解甚少;另一方面,我国的经济状况尚处于恢复发展阶段,市场化水平偏低,工业基础薄弱,对于外商投资的管理规范尚未成型,外商投资软硬件环境并不理想,因而大多数外商资本对中国市场持观望态度,顾虑重重。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我国的外商投资环境开始有了快速改观。全国各地区掀起了招商引资的热潮,通过大力发展建设交通、邮电、能源等项目,为外资进入提供了有利的基础设施条件;同时,通过完善法律治理框架、改革行政机构、实施良好的宏观经济政策,使投资软环境获得了极大地改善。除此之外,在实践中各地区还通过在经济特区、保税区、高新技术区、开发区等“试验田”设置特殊政策和优惠条件来吸引外资,使进入中国的外资企业往往能享受超国民待遇。但与此同时,政策对外资本身的能力要求和活动领域也设置了较大的限制,如产品国产化要求、技术转让要求、满足当地成分比重等。可以说这一阶段的外资引入主要为达到特定的经济发展目标服务,如提高就业、发展对外贸易等。这使得在国内的外商投资环境的构建上,具有了浓重的计划调控色彩。 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此为节点,中国在吸收外资方面的行动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一时期我国在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方面付出了诸多努力。市场开放方面,进一步放宽了外资进入的范围,对于服务行业的外资开放步伐加速;在营造良好的投资的法治和政策环境方面,投入相当的精力,通过清理对外投资监管方面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地方性法规,充分履行了入世承诺,使国内投资治理做法与WTO框架下标准相一致。与此同时,面向外资的优惠待遇政策逐渐退出,各地各部门更加重视以市场化的方式引入外资。近几年,中国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对外投资协定谈判等方式,积极推进负面清单加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开启了新一轮的外商投资开放进程。随着外商投资环境的日趋稳定、透明,中国的外资流入规模实现了突飞猛进的扩张。自1992年以来,我国吸引外资规模一直居于发展中经济体首位;2008年后,更是始终保持在全球前三位的水平。 从外商投资环境的变迁历程可以看出,中国在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方面遵循着由局部至整体、由较为严格的管限到自由宽松的引导的实践思路。地理视角的外资流入从节点城市起步,进一步发展至区域层面,最后带动全国范围开放。在行业层面,最初是面向特定产业开放并为外资提供超国民的优惠待遇,而后逐步形成普惠制的外商投资市场,同时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对外资进入加以引导。政策方面,外资治理版图由“边境内”延展至“边境上”,国内与国际投资市场日益融合。 外商投资环境仍需改善 总体而言,我国在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无论是基础硬条件和制度软环境,都较过去有了明显的提升。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2017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我国是全球最具吸引力的投资市场之一。更加难能可贵的是,我国投资环境仍处在优化改进的轨道当中。放眼全球,我国完整的生产制造体系和优良的基础设施条件,为吸引外资构筑了巨大优势;而庞大的消费群体和潜在的增长空间,则为外资流入提供了持久的动能。中国对外资的吸引力逐渐由成本驱动向全方位综合驱动转变。 但横向比较来看,中国的外商投资环境在世界范围内所处的位置并不靠前。世界银行最新发布的《2018年营商环境报告》对全球190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情况进行了衡量,中国的营商环境评分排在全球第78位。这一位次不仅远低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日本、韩国等东亚经济体,甚至还排在了印度尼西亚、乌克兰等发展中经济体之后,且多年来位次变化不大,表明营商环境没有得到明显改善。比如,土地、能源等生产要素供应成本相对较高,税收和中小企业保护等政策措施较其他大国有一定差距。除此之外,诸多外资企业还对相关政策不透明以及针对外资企业的差别对待等情况颇有微词。中国美国商会发布的《美国企业在中国2017年度白皮书》中,提到了美国在华企业日常经营中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政策法规环境的不稳定和不透明。中国欧盟商会发布的《欧盟企业在中国建议书2017/2018》中也指出,一些模棱两可的法律法规、繁多的行政管理措施等,给外资企业在华经营设置了监管障碍,同时本土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差别待遇以及双边市场准入待遇的不对等,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资的流入。这些情况反映出中国的外商投资环境还有不小的改善空间。 近些年,伴随着中国产业的调整升级,外商投资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中国市场上的企业劳工投入不断攀升,中国在人力成本方面的比较优势不再,劳动密集型产业积累的外商投资出现了外流趋势;另一方面,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成为主要的发展领域,产业布局方向朝着“微笑曲线”的两端攀升,对于外资的需求也朝着高附加值、高新技术方向演变。未来,中国需要进一步提高引入外资的质量,获得更多的优质的国际资本,使外资与中国经济协调互补达到更高的水平。与之相应,这对外商的投资环境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多管齐下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面对中国当前的外商投资环境现状以及未来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并未固步自封,而是采取了积极主动的应对思路,多管齐下加速推进国内市场开放和投资环境的优化进程。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国家主席习近平明确提出了要加强同国际经贸规则对接、完成修订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工作、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等改革举措,来创造更具吸引力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开放。他指出,“投资环境就像空气,空气清新才能吸引更多外资”,以形象的比喻阐述了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的重要性。过去几年,中国在治理空气污染方面所付出的努力与成效斐然。我们同样有理由相信,中国政府治理投资环境的决心会带来一个更加美好的前景。 为了营造更加友善、公平、透明的外商投资环境,可以尝试从以下几点入手。 第一,要破除意识上的封闭和模糊。要十分明确,引入外资是为了从全球视角下配置资源,拓展市场的选择空间。在对外资监管方面要摒弃限制性思想的先入为主,拓宽视野,基于国家实际情况确立清晰、完整的产业开放框架。就当前的情况而言,要着重关注新技术领域的外商投资,并结合生态环境保护、优化资源利用效益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做出长远规划。 第二,进一步改善不同地区、行业的投资环境,促进外商投资全局协调性发展。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环境整体可概括为“东部靠近前沿,中西部基础薄弱;一般制造业普遍开放,高新制造业和服务业开放滞后”。对于接受外资时间较久、规模较大的东部地区,下一步要朝着吸引高端制造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迈进;而投资环境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则要重点补齐硬件基础设施短板,同时适当予以政策倾斜,缩小与东部地区的差距。行业部门方面,需要进一步扩大外资的投资范围,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全面、有效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让外资更好地为中国产业转型服务。 第三,改革、完善外商投资管理规范和机构设置,为外资提供更加友好的制度环境。事实上,这一问题是目前困扰在华外企日常经营的最大难题。因此,未来要强化政策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提高行政效率,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践行非歧视原则,消除外资企业因不公平对待产生的不满。同时,还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并加大执法力度,激发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经济主体的竞争活力。 第四,通过多方面渠道加强同国际经贸规则的对接,逐步构建高水平的投资治理环境。国内规则和实践方面,要积极开展自由贸易港等创新实践来培育、提高对外来投资的综合管理水平,并探索建立与高标准的国际投资规则相匹配的法治体系;国际规则方面,继续坚持多条线并举的投资规则体系谈判和构建思路,从多边、区域和双边各个领域展开行动,重点突破,积极谋求国际投资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引导达成共赢的投资规则体系,为中国吸引外资营造有利的国际环境。同时要关注、追踪“竞争中立”“数据流动”“投资争端解决”等“21世纪新议题”,结合中国构建新型大国关系、推进国内产业改革升级等自身利益的需要,适当地调整对国际投资规则的主张。通过国内规制与国际规则的良性互动,全面推进外商投资环境优化升级。 当前,全球背景下的跨境投资环境发展趋势并不理想,逆全球化甚嚣尘上。以美国为首的部分发达国家经济体开历史倒车,采取各种各样的保护主义措施封闭本国市场、排斥外部要素。这样做显然与全世界的经济发展和全人类福祉的提高背道而驰,也是对国际社会的极不负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始终高举开放的大旗,身体力行地融入全球化发展,以更加友善的态度欢迎外来资本进入中国市场,带动更多的经济主体共享开放发展福利,实属难能可贵。面对逆全球化浪潮,中国以中流击水之志砥砺向前,在历史见证下,改革开放事业终将创造更大的辉煌。 2018-05-04/gansu/2018/0521/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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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流出和流入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切实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465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金额巨大,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05万元人民币。 案例2: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广东省汕头市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无效提单,对外付汇1761.0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77万元人民币。 案例3:成都伟翼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6月,成都伟翼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425.2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浙江巨雄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2月,浙江巨雄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524.7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7.52万元人民币。 案例5:广西北投升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广西北投升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1338.2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5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天津浩华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外汇违规汇入案 2015年6月,天津浩华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构出口贸易背景,以“预收货款”名义汇入200万美元,构成外汇违规汇入行为。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20万元人民币。 案例7:连云港裕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5年7月至9月,江苏连云港裕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48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98万元人民币。 案例8:如皋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6年6月28日,江苏如皋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28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9:徐州海盛电子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6年12月,徐州海盛电子有限公司虚构资金用途办理资本金汇入999.99万美元,结汇后供个人挪作他用,未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结汇行为。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23.4万元人民币。 案例10:南通市通州区硕青机械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7年3月至4月,江苏南通市通州区硕青机械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80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10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招商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招商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3.1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58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在存在贷款使用报文内容无法辨认、展期意向函未体现担保项下资金使用情况、履约金额大于贷款金额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6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2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韩亚银行(中国)天津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韩亚银行(中国)天津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交易过程中的货权流转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36.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结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4:民生银行太原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期间,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0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60万元人民币。 案例15: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6年12月,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7.2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哈尔滨银行沈阳分行违规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案 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哈尔滨银行沈阳分行未对企业出口合同、发票等单证及其外汇收支一致性进行尽职审核,违规办理货物贸易预收货款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招商银行江门分行违规办理个人贸易收汇案 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招商银行江门分行违规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贸易货款收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16万元人民币。 案例18:中国建设银行泰安分行违规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案 2016年2月至5月,中国建设银行泰安分行未按规定审核留存有关企业结汇资金用途的合同及发票等资料,在未审核企业外债结汇资金用途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的情况下,违规为企业办理外债资金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六章中“银行审核材料”与“审核要素”中的有关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工商银行滨州新城支行违规办理货物贸易结汇案 2016年2月至12月,工商银行滨州新城支行未尽职审核企业变更贸易收汇方式背景及外币现钞收汇的必要性,违规办理货物贸易外币现钞收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及第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款30万元人民币。 案例20: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6月至12月,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的转口贸易交易单证没有提货效力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0.62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1:上海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27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134.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6万元人民币。 案例22:陕西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8月至9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26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香港账户,金额合计389.0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9万元人民币。 案例23:江西籍唐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0月,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69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多个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21.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案例24:江苏籍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212.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72.45万元人民币。(完) 2018-05-04/gansu/2018/0521/4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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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4月,银行结汇9911亿元人民币(等值1574亿美元),售汇9241亿元人民币(等值1467亿美元),结售汇顺差669亿元人民币(等值106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9320亿元人民币,售汇839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924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591亿元人民币,售汇846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255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690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373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317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364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969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6050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1636亿元人民币。 2018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37533亿元人民币(等值5916亿美元),累计售汇38019亿元人民币(等值5992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486亿元人民币(等值76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3556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4752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808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197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26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294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532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6147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819亿元人民币。 2018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6723亿元人民币(等值2656亿美元),对外付款17348亿元人民币(等值2755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625亿元人民币(等值99亿美元)。 2018年1-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70529亿元人民币(等值11112亿美元),对外付款70447亿元人民币(等值11104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82亿元人民币(等值8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8-05-21/hainan/2018/0521/6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