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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5/content_70701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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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储备资产 Official reserve assets html xlsx pdf 2026-06-07/en/2021/0203/2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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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分局,省内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业务,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决定在湖南全辖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湖南省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市州分局应指导辖内银行、企业合规开展试点业务,密切跟踪各项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强化试点业务数据统计、专项监测及风险评估,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二、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湘汇发〔2022〕9号)备案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试点的银行,如拟参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便利化业务,应在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提交备案申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正式实施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湘汇发〔2022〕9号)同时作废。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反馈。 联系电话:0731-84301385、0731-84301619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2026年5月27日 2026-06-05/hunan/2026/0605/2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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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现行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政策出台时间较早,在资金来源、放款期限、展期等管理要求上存在差异。为更好满足“走出去”企业真实、合理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发挥跨境金融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统筹发展与安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思路,统一并完善本外币境外放款政策,为企业跨境融资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 2.《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统一境内企业人民币、外币境外放款管理。《通知》按照“相同业务、相同规则”的原则,统一境内企业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业务办理规定,便利企业基于生产经营融资需要合理开展境外放款业务,降低企业融资和管理成本。 二是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通知》明确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与其所有者权益挂钩,支持境内企业在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申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体现本币优先,设置币种转换因子,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放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调整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维护跨境资金有序流动。 三是明确展业要求,有效防范风险。明确境内银行、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有关资金管理、特定情况报告和数据报送义务,要求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加强统计监测,根据需要开展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3.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及境外放款余额如何确定? 答: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与其所有者权益挂钩,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币种转换因子设置为0.5。为更好满足“走出去”企业跨境运营资金需要,将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此前的0.5上调至0.6。 为做好境外放款业务事中事后管理,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的境内企业、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4.境外放款登记审核标准及登记金额如何确定? 答:境内企业应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在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按照《通知》要求,企业应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遵循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和规范流程,统筹考虑企业及借款人资信和偿还能力、既往业务的合规性,以及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等因素,在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为企业办理境外放款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境外放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信息。 5.如何同已有的境外放款业务衔接? 答:《通知》主要规范境内企业新增境外放款业务,对于存量境外放款业务,如仍在登记有效期内且不涉及登记变更、展期、注销等事项的,企业可继续按照原登记信息开展境外放款业务。同时,《通知》预留了文件生效过渡期,便利银行、企业做好存量与增量业务的衔接。后续,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通过政策问答、优化展业指引等方式及时回应市场关切,便利银行、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2026-04-10/heilongjiang/2026/0410/2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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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储备资产 Official reserve assets 项目 Item 2026.01 2026.02 2026.03 2026.04 2026.05 2026.06 2026.07 2026.08 2026.09 2026.10 2026.11 2026.12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1. 外汇储备 Foreign currency reserves 33990.78 24597.67 34278.07 24933.77 33421.23 24639.84 34105.47 24857.91 34422.38 25148.72 2. 基金组织储备头寸 IMF reserve position 111.98 81.04 111.40 81.03 109.03 80.38 109.38 79.72 111.85 81.72 3. 特别提款权 SDRs 562.34 406.94 560.93 408.02 553.43 408.02 560.33 408.40 560.34 409.38 4. 黄金 Gold 3695.82 2674.51 3875.88 2819.30 3427.63 2527.02 3441.72 2508.51 3407.52 2489.51 7419万盎司 7419万盎司 7422万盎司 7422万盎司 7438万盎司 7438万盎司 7464万盎司 7464万盎司 7496万盎司 7496万盎司 5. 其他储备资产 Other reserve assets 1.89 1.37 0.65 0.47 -0.09 -0.07 0.27 0.20 3.77 2.75 合计 Total 38362.81 27761.53 38826.93 28242.59 37511.23 27655.19 38217.17 27854.74 38505.86 28132.08 注:自2016年4月1日起,除按美元公布官方储备资产外,增加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SDR)公布相关数据,折算汇率来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网站,其中2026年1月USD/SDR=0.723657,2026年2月USD/SDR=0.727397,2026年3月USD/SDR=0.737251,2026年4月USD/SDR=0.728854,2026年5月USD/SDR=0.730592。 2026-05-07/safe/2026/0206/27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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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 1.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印发《推进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冀发〔2019〕68号)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2.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冀汇发〔2026〕13号)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3.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开展资本项目支持雄安新区高标准高质量发展政策试点的通知(冀汇发〔2024〕1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印发《雄安新区“科汇通”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汇发〔2025〕7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支持雄安新区开展高质量疏解发展相关政策试点的通知(冀汇发〔2025〕6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的通知(冀汇发〔2025〕64号) 四、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7.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标准和程序规定》的通知(冀汇发〔2023〕14号) 2026-06-08/hebei/2026/0608/25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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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辖内目前提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服务的机构网点信息(截至2026年6月5日) 2026-06-08/guangxi/2025/1210/3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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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5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4422亿美元,较4月末上升317亿美元,升幅为0.93%。 2026年5月,受全球宏观经济环境、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升,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保持稳中有进发展态势,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6-06-07/safe/2026/0604/27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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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5年6月30日) 2025-09-22/hebei/2025/0922/2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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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广西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广西农商联合银行,柳州银行、桂林银行,各外资银行南宁分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债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债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是指注册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模式借用外债的,可根据《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有关规定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各银行应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制定完善内控制度,明确业务办理条件、审核要点及风险防控措施,确保业务办理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三、各市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银行,密切跟踪辖内试点情况,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做好辖内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反馈。 联系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外汇管理处,0771-6111211。 附件: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2026年6月1日 2026-06-08/guangxi/2026/0608/35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