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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6689亿元,支出14936亿元,顺差1753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5292亿元,支出11992亿元,顺差3300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397亿元,支出2944亿元,逆差1547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9年9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358亿美元,支出2110亿美元,顺差24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160亿美元,支出1694亿美元,顺差466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97亿美元,支出416亿美元,逆差219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9年9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753 248 16,689 2358 -14,936 -2110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300 466 15,292 2160 -11,992 -1694 2.服务贸易差额 -1,547 -219 贷方 1,397 197 借方 -2,944 -416 2.1加工服务差额 94 13 贷方 96 14 借方 -3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5 1 贷方 35 5 借方 -30 -4 2.3运输差额 -375 -53 贷方 275 39 借方 -650 -92 2.4旅行差额 -1,206 -170 贷方 214 30 借方 -1,420 -201 2.5建设差额 20 3 贷方 65 9 借方 -45 -6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23 -3 贷方 23 3 借方 -46 -7 2.7金融服务差额 5 1 贷方 19 3 借方 -14 -2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50 -21 贷方 41 6 借方 -191 -27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44 6 贷方 216 30 借方 -172 -24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87 12 贷方 399 56 借方 -312 -44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30 -4 贷方 4 1 借方 -34 -5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8 -3 贷方 9 1 借方 -26 -4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9-11-04/shenzhen/2019/1104/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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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以下简称境外股份),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 (三)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境内公司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公司。境内公司凭此登记凭证办理境外上市开户及相关业务。 四、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件2); (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 (三)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股东。境内股东凭此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开户及相关业务。 五、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当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首发(或增发)、回购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账户类型、收支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六、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在其境外上市专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人民币账户,以下简称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境外上市专户资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调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及以人民币形式汇出的用于回购境外股份的资金和调回回购剩余资金(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3)。 七、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增持、减持或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等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账户类型、收支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八、境内公司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相应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外专户”)。境外专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附件3的相关要求。 九、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可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境内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内外债专户并按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行其他形式证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 十、境内公司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公司需使用并汇出境内资金的,应凭在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回购相关信息(含变更)后取得的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回购相关信息未登记的,需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取得相应业务登记凭证)及回购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性材料,到开户银行通过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办理相关资金汇划手续。 回购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 十一、境内公司根据需要,可持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向开户银行申请将境外上市专户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或结汇划往待支付账户。 十二、境内公司申请将待支付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境外上市公开披露文件中有关资金用途与调回及结汇资金用途是否一致的证明材料,资金用途与公开披露文件中有关资金用途不一致或公开披露文件未予明确的,应提供关于变更或明确对应资金用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其中,境内公司回购境外股份调回的剩余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划转或支付。 开户银行应在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或待支付账户资金用途进行严格审核后,为境内公司办理有关账户资金划转及支付手续。 十三、境内股东依据有关规定增持境内公司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股东需使用并汇出境内资金的,应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及增持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性材料,到开户银行通过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办理资金汇兑手续。 增持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境内股东可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境内划转或结汇手续。 十四、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公司境外股份或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等原因所得的资本项下收入,可留存境外或调回汇入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调回境内的,境内股东可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境内划转或结汇手续。 十五、境内公司若发生如下变更情形,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变更。需经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变更事项,另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一)境外上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 (二)增发(含超额配售)股份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资本变动; (三)回购境外股份; (四)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需提供外债登记变更或注销凭证); (五)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计划实施完毕使得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六)原登记的境外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发生变更; (七)其他登记有关内容的变更。 十六、境内公司的国有股东按照《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有关规定需将减持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公司代为办理,并通过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办理相应的资金汇兑与划转。 境内公司应持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其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将国有股东减持收入直接划转(或结汇至待支付账户后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十七、境内公司向境外的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境外机构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确需从境内汇出(含购汇汇出)的,应持下列材料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二)能够说明汇出(含购汇汇出)境外金额及对应事项的境外上市费用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关境外机构应向境内税务部门完税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等相关税务证明。 十八、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在退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主管部门相关批复复印件、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及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相关账户和资金处理情况说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所在地外汇局同时收回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十九、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开户银行,应在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相关境内账户开立、变更或关闭后,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要求报送账户信息。 二十、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十一、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等违反本通知的,外汇局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应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二、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相关事宜应按照本通知办理,对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三、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境外上市登记的境内公司,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已开立相关账户,资金尚未全部调回及结汇,或发生配股、增发等涉及资金跨境及结购汇行为的,应凭业务登记凭证在开户银行开立相应的待支付账户,按本通知办理后续业务。 (二)未开立相关账户的,按本通知办理。 二十四、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五、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5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境外上市登记表 2.境外持股登记表 3.境外上市相关账户管理一览表 附件1: 境外上市登记表 附件2: 境外持股登记表 附件3: 境外上市相关账户管理一览表 2014-12-31/hubei/2014/123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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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方式,制定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之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规定》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3.废止法规目录 附件1: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附件2: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附件3: 废止法规目录 2014-05-19/hubei/2014/051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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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8日-27日,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在武汉圆满成功举办。外汇局湖北省分局践行湖北省政府“四个一流”的承诺,主动对接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军执委),在军执委的正确指导下,按照军执委外汇服务需求,精心制定“迎军运改善外汇服务方案”,指导31家银行机构1123家外汇服务网点,准备23种外币现钞,累计培训400多外汇服务人员,军运会期间,累计为3000多人次外宾提供外币兑换服务,外币兑换量达到292万美元;开发“金融网点通”APP,为外宾提供外币兑换、英文及小语种服务网点查询等在线服务,军运会期间APP下载量3406次,军运会相关功能访问量13607次。 (一)主动作为,践行“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外汇局湖北省分局主动作为,与“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相结合,把抓好军运会外汇服务列入重点工作,积极调研,统筹协调,建立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军运会执委会、武汉地方金融工作局、湖北省公安厅、湖北银联、军运会合作银行以及外汇指定银行共同参与的军运会外汇服务协调工作机制,制定《迎军运外汇服务工作方案》,解决军运会筹备及举办期间的各类外汇金融服务问题,提高军运会外汇金融服务水平,倾力打造安全、便利、高效的外汇金融服务环境。 (二)多措并举,提供“一流金融外汇服务保障”。采取多项措施,打造以现有银行网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外币代兑机构等为基础,多层次的货币兑换体系,形成以军运会42个重点区域,2公里为半径的外汇金融服务圈,为军运会保驾护航。 一是开展培训,提升服务品质。9月10日通过湖北省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对200多银行业务人员开展外汇服务培训。9月18日,与军执委、湖北省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联合举办“军运会指定接待酒店外汇业务专项培训会”,对56家军运会指定接待酒店近200人开展外汇服务的培训。 二是现场督查,规范服务行为。配合军执委,对天河机场、汉街附近等境外人士流量较大区域的银行网点、本外币兑换经营场所进行个人结售汇、外币兑换服务环境检查,督导相关机构统一标识,保证兑换币种数量、现钞供应及反假工作,完善个人结售汇和外币兑换服务。同时,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建立联动机制,坚决打击外汇黑市交易等非法活动,确保军运会期间外汇市场稳定。 三是加强宣传,树立服务形象。军运会期间,加大对本外币兑换服务的宣传力度,督导军运会合作银行工商银行印制个人外汇业务知识手册和货币兑换指引,并制作动画宣传片,引导公众合法安全兑换。 军运会的成功举办,外汇局湖北省分局指导外汇指定银行和外币兑换机构,提供了及时、规范专业的本外币兑换服务,为军运会提供了高效的外汇服务保障,锻炼了辖内外汇服务队伍,提升了武汉市国际形象,为世界友谊和平贡献了一份金融外汇力量。 2019-10-29/hubei/2019/1029/1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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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湖北省宜昌市工商银行三峡分行自贸区支行为区内港资企业柏斯琴行(中国)有限公司成功办理了一笔282万元人民币的跨境汇款业务,标志着湖北省金融机构在中国(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金融模块成功实现了首单突破,得到了省口岸办和省商务厅的充分肯定。这是工行三峡分行在外汇局支持下,继先后开立全省首批自贸区NRA账户和外汇多币种账户后,又一在自贸区推进金融改革试验的成功范例。 10月10上午,外汇局宜昌市中心支局现场指导工行三峡分行自贸区支行为柏斯琴行(中国)有限公司通过“单一窗口”成功办理一笔282万元人民币的跨境汇款业务,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信息化。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与海关、银行、企业之间数据的互联互通,“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节约了进出口企业到银行办理业务的“脚底成本”,大幅提高了银行金融服务的安全、高效、便捷程度。目前,工商银行已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金融服务模块为企业提供了在线开户预户、跨境汇款、跨境收款、外汇汇率查询、跨境贷、主动为优质客户核定授信、发放信用贷款等多项业务。该项业务将为宜昌市800多家进出口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跨境收付汇、结售汇、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便利。 2019-10-21/hubei/2019/1021/1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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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副局长、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李斌主持召开推进湖北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三季度办公会议,总结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相关成员处室主要负责人,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宜昌市中支、襄阳市中支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宜昌市中支和襄阳市中支分别汇报了武汉、宜昌、襄阳三个片区工作进展情况,各相关成员处室对涉及本部门的具体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了总结。李斌副局长对各单位及成员处室前期的工作给予肯定,并就下一阶段工作提出几点要求:一是三个片区要提高创新意识,加强资源整合,确定清晰、具体、可操作、可推进的项目,抓好落实,切实推动自贸片区工作有序开展;二是各相关成员处室要围绕已明确的下一阶段工作重点积极推进湖北自贸区建设;三是自贸区改革试验任务落实情况汇报要形成常态化机制,平时做好梳理、会前做足准备、会上提高效率、会后抓好督办落实。对于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成功的改革经验和案例要及时报送省自贸办。 2019-10-29/hubei/2019/1028/1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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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外汇局荆州市中心支局前往荆州市5家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稳外资专题调研。外汇局荆州市中心支局调研小组实地参观了企业的生产线,仔细了解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并深入了解中美贸易争端对企业的具体影响,并询问企业在政策方面的需求,与此同时针对企业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认真解答。 此次调研增强了外汇局与企业的沟通联系,促进了外汇局掌握企业实际业务发展情况及需求,协助企业解决日常业务存在的问题,为企业解答了外汇政策疑问,从而更好的促进地方外商投资企业发展。 2019-10-17/hubei/2019/1017/1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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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9年10月31日) 2019-11-05/shenzhen/2019/1105/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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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月5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9-11-05/ningbo/2019/1105/1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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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http://www.gov.cn/xinwen/2019-11/04/content_544858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