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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提交电子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在经办银行办理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 (二)向银行提交的电子单证真实、合法、完整、清晰,与原始交易单证一致,且不得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 (三)向银行提交的电子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及时按银行要求提交原始交易单证及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2020-11-04/tianjin/2020/1104/1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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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http://www.gov.cn/xinwen/2020-11/04/content_55573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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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http://www.gov.cn/xinwen/2020-11/02/content_55567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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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http://www.gov.cn/premier/2020-11/03/content_55569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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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适应银行业务发展,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见附件),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取消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纸张材质及颜色的要求,二是明确对境内银行电子凭证申报的要求,三是微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要素名称与填报说明,四是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89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523 附件: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资金流动统计监测,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付凭证包括《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三条 境内银行的会计以及业务系统相关信息应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所包含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章 涉外收付凭证管理 第四条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付款或涉外收入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应根据具体业务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涉外收入申报单》。涉外付款和涉外收入的范围及涉外收付凭证的填报要求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六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或内部转账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七条 《涉外收入申报单》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八条 申报主体可通过境内银行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或者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电子凭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也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凡为申报主体提供电子凭证方式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银行,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及本规定所确立的原则设置和管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电子凭证界面及填报格式。使用电子凭证或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无需使用或打印留存涉外收付纸质凭证。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需妥善保管相关电子数据信息至少24个月。 第三章 境内收付凭证管理 第九条 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和部分人民币付款或收款,应填报《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收入申报单》。具体的收付款申报范围及填报方法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分别以汇款方式和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境内收入申报单》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收入款项业务的必要凭证。 第十一条境内银行、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可比照本规定第八条提供或使用境内收付纸质凭证、电子凭证和“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并妥善保管相关信息。 第四章 凭证印制 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内容和格式(《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见附1)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见附2)印制相关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并提供给申报主体和办理相关境内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在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标准样式,并确保涉外及境内收付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完整的前提下,为适应业务发展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可适当调整凭证的内容和格式,同时应尽可能保持客户跨行办理业务的便利性。 第十四条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在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规定联数后适当增加联次。银行自行增加的联次应与规定的纸张大小保持一致,增加联次的式样、条款内容、字体等应与前面联次一致。 第十五条境内银行可在收付凭证的规定位置加印银行自身标识。该标识应与收付凭证的印制风格保持协调。 第十六条境内银行全行系统内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各银行总行应加强对系统内收付凭证的管理。 第五章 凭证备案 第十七条境内银行按本规定制定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纸质或电子凭证应于制定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备案。如后续发生调整,银行应于调整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备案。对于银行制定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外汇局有权责成其改正。银行应及时按要求对相关收付凭证进行改正,并将改正后的收付凭证于改正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八条全国性中资银行应由其总行将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其分支行无需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应由其法人或外国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将其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条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备案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进行存档,无需再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上月新增或调整的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填写《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见附3),并逐级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无新增或调整情况不需要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境内银行已印制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可继续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1: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 附2: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 附3: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 2020-11-02/ningxia/2020/1102/14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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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和诚信营商环境,国家外汇管理局吴忠市中心支局结合总分局“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安排部署,以“诚信经营保稳定,合规用汇促发展”为主题大力开展宣传。一是“关门”强学习,围绕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各项外汇便利化措施、非法跨境金融活动查处案例等宣传内容,组织全员对政策改革要点、违法违规风险点、执行落实难点等加强学习,精准把握宣传切入点。二是“开门”解难题,主动开展电话调查、问卷调研等,广泛收集企业政策困惑,按照“应快尽快,全面辅导,事后抽查”思路,及时解决辖区涉外企业难题,有效引导市场主体守法合规经营。三是“出门”搞宣传,指导辖区11家银行采用电子屏24小时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彩页、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全方位、广覆盖开展宣传。10月共计宣传11次,发放宣传资料1100余份,参与人数2500余人,现场咨询服务1600人次,推送违法违规案例11次。四是“上门”送服务。主动深入辖区3家银行开展政策指导,及时搭建银行与企业间政策沟通桥梁,解决市场主体发展遇到的各类“绊脚石”,促进辖区外汇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2020-11-05/ningxia/2020/1105/1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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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传导国家外汇管理思路与法规要求,有效提升银行提供外汇服务的专业水平,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外汇业务。10月30日,上海市分局应邀赴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举办个人外汇业务政策培训活动。分行各支行分管副行长、个人金融部相关人员、经营网点负责人等120余人参加了此次专题培训。 分局培训对银行关注问题均予以了详细地解读,内容包括资本项下个人财产转移政策法规及其审核要点、近期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境内和境外员工个人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办理要求、个人投资B股市场的外汇操作规程及实务等。 本次活动充分运用银行网点优势传导政策的思路,通过对银行支行及一线网点人员的培训,由点及面提升银行从业人员外汇政策素养,帮助银行窗口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推动辖内个人外汇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得到了银行的高度评价。 2020-11-05/shanghai/2020/1105/1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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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5日至2020年10日,第三届进博会在国家会展中心如期召开。作为城市服务保障领导小组及相关工作组成员单位,我分局在会前向上海地区金融机构发布了指导文件,督导其建立绿色通道,便利进博会相关贸易的涉外收付与汇兑,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此外,我分局组建了现场派驻小组,于展会期间每日至国家会展中心现场值班,负责涉及贸易跨境收支和汇兑业务的进口博览会城市服务保障任务,通过对相关银行网点的现场巡视及时了解汇兑业务的现场办理情况,解答相关政策咨询,应对可能出现的涉外金融疑难问题和新生情况,全力确保进博会相关涉外金融服务高效顺畅。 2020-11-05/shanghai/2020/1105/1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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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适应银行业务发展需要,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汇发〔2020〕1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凭证管理规定》),明确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要求。 《凭证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银行电子凭证申报要求,与《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文印发)要求保持一致。二是银行在确保相关信息完整、便利客户业务办理的前提下,可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调整。三是取消印制规格相关要求,允许银行根据业务需要自主选择。 《凭证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同时废止。(完) 2020-11-02/ningxia/2020/1102/1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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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2-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经常项目各业务条线派员参加总局在线上与线下举办的针对《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政策培训,深入对比新旧法规,把握贸易便利化改革方向,提升风险防控手段。下一步,我分局将通过银行同业工会培训、分局子网站业务咨询等多种渠道,对辖内银行开展政策辅导,确保总局新规扎实落地。 2020-11-05/shanghai/2020/1105/14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