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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完善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减少纸质单证流转,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外汇局 2019年5月27日 2019-06-13/xiamen/2019/0613/1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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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 2018-07-26/xiamen/2018/0726/1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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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改革,强化永久居留外国人身份证件功能,方便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使用,公安部拟从2017年6月起签发新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将其名称调整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为做好证件使用的配套工作,规范银行为此类主体办理结售汇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作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适用结汇和购汇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便利化额度。 二、银行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证件类型应选择“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国家/地区代码录入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码前三位的国籍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录入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全15位号码,并根据是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选择占用额度或不占用额度录入业务类型。 三、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673。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5月19日 2017-12-06/xiamen/2017/1206/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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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6〕15号印发),制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及境外上市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57,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11月23日 为规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6〕15号印发),制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及境外上市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57,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11月23日 附件1: 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 2017-12-06/xiamen/2017/1206/8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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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明确相关概念与指标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形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将《贸易信贷调查制度》更名为《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二是将申报主体确定原则修改为“谁进行贸易收付款,谁申报”;三是进一步明确“贸易信贷”、“离岸转手买卖”、“主要出口国家及地区”等概念,调整“期末账面出口应收/预收款余额”、“期末账面进口应付/预付款余额”等指标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6月5日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pdf 2018-06-20/xiamen/2018/0628/1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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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0年6月30日) 2020-07-14/xiamen/2020/0714/1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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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在粤港澳大湾区相继开展了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外债一次性登记管理改革、完善贸易新业态管理等12项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政策,进一步提升了大湾区对外开放程度和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为一流湾区建设注入发展新动力。 成效一:贸易收支流程“再优化” 试点贸易企业享受三大便利: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办理收支业务、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手续、简化进口报关核验。 截至2020年9月末,累计办理货物贸易试点业务3.6万笔,金额合计375.4亿美元;服务贸易试点业务894笔,金额合计1.96亿美元。 典型案例: 广州某货物贸易企业反馈,企业免于逐笔提供纸质材料,直接在网银端提交指令,单笔付汇业务由2-3天缩短至10分钟。 佛山某服务贸易企业每年服务贸易收支笔数超5000笔,通过试点业务全年预计节省超1000小时。服务贸易付汇可以使用电子税务备案,大幅降低企业“脚底成本”。 成效二:贸易新业态资金结算“更便捷” 个人从事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贸易新业态业务,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不占用个人结售汇年度便利化额度。 截至2020年9月末,累计发生跨境电商货物贸易收支总额114.81亿美元,同比增长29.7%。 典型案例: 施小姐为顺德龙江亚洲国际材料交易中心的个体工商户,累计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14笔市场采购贸易结汇,金额58.2万美元,资金到账即可结汇,有效满足了其日常经营需求。 阳江的李先生通过ebay平台向境外销售商品,月销售收入2-3万美元,通过电子销售记录等凭证,累计办理货物贸易结汇13万美元。 成效三: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新便利” 试点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真实性审核应用场景,建立银行、企业和监管部门间的业务信息交互核验机制,资本项下收入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截至9月末,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政策已惠及大湾区内地城市531家企业,业务办理金额超52亿美元。 典型案例: 7月16日,中国银行广东某分行成功利用区块链平台办理一笔552万美元的外债结汇真实性审核业务,成为全国首笔基于区块链平台审核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成效四:跨境资产转让类型“更丰富” 银行信贷资产对外转让类型由不良资产扩大至贸易融资资产,大湾区金融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日趋完善。 截至9月末,大湾区共发生20笔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金额合计47.9亿元人民币。 典型案例: 7月21日,建设银行广东某分行将一笔298.8万美元贸易融资资产转让至海外分行,标志着首笔大湾区外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落地,企业年化融资成本降低20%。 成效五:非金融企业跨境融资“降成本” 取消外债逐笔登记,有效提升企业跨境融资登记的便利度和灵活性。 截至9月末,大湾区内共有220家企业开展外债一次性登记试点业务,融入境外资金折合175亿元人民币。 典型案例: 肇庆某公司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2亿元人民币,预计企业每年减少往返外汇局路程达2500多公里,有效降低企业时间和人力成本。 成效六:高新技术企业融资“解难题” 大湾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在500万美元额度内可自主借用外债,满足中小微科创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截至9月末,大湾区内共有16家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试点,解决融资需求6947万美元。 典型案例: 惠州某高新技术企业拥有22项专利,净资产规模仅110万元人民币,利用试点政策获得2000万元人民币跨境融资额度,有效缓解疫情导致的资金压力大难题。 2020-11-03/guangdong/2020/1102/18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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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规避便利化额度及真实性管理有何后果? 答: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第六十二条规定,外汇局对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规避便利化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通过银行以 《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予以风险提示。若上述个人再次出现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规避便利化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行为,外汇局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予以告知。 “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在银行办理。银行应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材料。 2020-11-03/tianjin/2020/1103/1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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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非金融企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申报工作,近日,外汇局慈溪市支局召开非金融企业国际收支直接申报工作会议。会上,外汇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了直接申报制度内容,并进行了操作演示。 2020-11-04/ningbo/2020/1104/1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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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余姚市支局赴宁波某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大宗商品进口情况调研,并就贸易信贷调查统计申报、国际收支直接申报事项对企业进行了现场辅导。 2020-11-04/ningbo/2020/1104/14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