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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为做好中央银行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引领,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和专业性,夯实现代中央银行制度,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服务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重要意义 中央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中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演进为以国家或国家联盟为单位的现代中央银行。现代中央银行负责货币发行,调节货币供应和流通,维护币值稳定;调控金融活动,推进金融改革,加强资源跨时空有效配置,促进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实施宏观审慎管理,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如果中央银行履职不到位,就可能出现货币超发,导致通货膨胀和资产泡沫,或者发生通货紧缩,甚至引发经济金融危机。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于1948年12月在石家庄正式成立,前身是中央苏区时期在江西瑞金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自1984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不再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专门履行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中央银行定位。 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一是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内涵是,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金融价值取向,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要求,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中央银行自身的现代化建设,既是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整个金融系统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重要条件。二是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等短期压力,以及人口老龄化、区域经济分化、潜在增长率下降等中长期挑战。中央银行要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优化,稳妥应对经济发展中的各种挑战,这也对中央银行自身的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三是统筹金融发展和安全的必然要求。在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叠加的历史阶段,我国经济金融运行面临更加复杂严峻的环境,外部冲击风险明显增多,国内经济金融的一些风险隐患可能“水落石出”。中央银行要在政治上、业务上、作风上、廉政上达到更高标准、落实更严要求,有效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而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又是金融的根基和血脉,因此现代中央银行制度是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建设。 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原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事业和中央银行工作。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为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必须立足中国国情,紧扣时代脉搏,突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 我国的现代中央银行,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中央银行。金融事关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只有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管金融的体制机制,才能确保金融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和发展导向。中国人民银行要不折不扣执行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高效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成为党执政兴国的坚强支柱。 我国的现代中央银行,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事业起于为人民服务,兴于为人民服务,必须充分体现人民性,以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质金融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国人民银行要着力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以高质量金融服务促进共同富裕,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我国的现代中央银行,是立足中国国情的中央银行。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出现过几轮严重通货膨胀,针对这一实际问题,党中央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坚决维护币值稳定,明确财政赤字不得向央行透支,这带来了近30年来我国货币金融环境的长期基本稳定。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结合实际情况,确立了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中国人民银行要继承优良传统,从我国国情出发,从现实问题出发,实施有利于金融长治久安的政策措施。 我国的现代中央银行,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制定和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这表明中国人民银行既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也是市场主体,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行。在实施货币政策时,要通过市场化方式调节货币和利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开展金融管理和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时,要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依法保护产权和人民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我国的现代中央银行,是借鉴国际金融发展有益实践经验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被广泛接受的行为规则,包括:为维护币值稳定,央行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当通胀或经济增速偏离目标水平时,央行应当灵活调整利率;为避免道德风险,央行发放再贷款要有合格抵押品并收取适当利息;为防范风险传染,央行可向金融体系提供流动性支持;等等。我国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可借鉴上述有益经验,并吸取历次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不断提升中央银行的履职成效。 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主要举措 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要围绕党的二十大确立的金融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货币政策体系,维护币值稳定和经济增长。 高杠杆是宏观金融脆弱性的总根源,中央银行要管好货币总闸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国保持政策定力,是少数实施正常货币政策的主要经济体之一。我们没有实施量化宽松、负利率等非常规货币政策,利率水平在全世界居中,在主要发展中国家中较低,人民币汇率也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物价走势整体可控,有力促进了我国经济稳定增长。 实施正常的货币政策。简单地说,正常的货币政策是指主要通过利率的调整可以有效调节货币政策的情况。与其相对应的是在零利率或负利率情况下的非常规货币政策。正常的货币政策不仅有利于促进居民储蓄和收入合理增长,也有利于提高人民币资产的全球竞争力,利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未来,我国经济潜在增速有望维持在合理区间,有条件尽量长时间保持正常的货币政策,保持正的利率,保持正常的、斜率向上的收益率曲线形态。 健全货币政策调控机制。健全基础货币投放机制和货币供应调控机制,强化流动性、资本和利率约束的长效机制。发挥货币政策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精准加大对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建立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均衡利率由资金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中央银行确定政策利率要符合经济规律。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有效管理和引导市场预期。 (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改革开放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业立业之本。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改革开放成绩卓著。当前,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需要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优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推进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健全绿色金融体系。构建绿色金融“五大支柱”,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一是按照“国内统一、国际接轨、清晰可执行”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二是分步建设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序覆盖各类金融机构和融资主体。三是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服务进行评价。四是健全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推动形成碳排放权的合理价格。五是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引领国际标准制定。 扩大金融业高水平开放。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投资便利性,提高全球竞争力。坚持多边主义原则,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治理,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在多边债务重组中坚决维护我国海外债权利益。对于海外债权,按照“谁投资谁承担风险、谁决策谁负责风险补偿”的原则,由金融机构和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相关决策部门充分考虑项目的金融可持续性,负责风险补偿。 (三)落实金融机构及股东的主体责任,提升金融机构的稳健性。 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各市场主体依法承担经营失败损失的法律责任。做金融是要有本钱的,金融机构股东要保证做实资本,资产扩张必须受资本金的约束。如果经营失败出现风险,也要首先进行“自救”,即通过资本盈余吸收损失,如果不够,则由股东根据自身出资依法承担损失,直至股本清零。如果“自救”失败,则股东承担机构破产重组或清算的法律后果,此时为保护中小存款人利益、防范系统性风险,“他救”机制和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开始发挥作用。 大规模的“他救”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安排。“他救”客观上不利于形成风险自担的正向激励,往往是针对计划经济时期遗留问题而不得已采取的措施。例如,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国有大型银行和农信社因职责和产权不清、行政干预严重等政策性原因积累了大量经济转轨风险。对此,国家在改革过程中化解了风险,通过发行国债、外汇储备、央行票据、地方政府专项借款等注入资本金,并对不良资产进行了果断处置。通过“花钱买机制”,建立了资本约束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效果。在市场经济下政府或央行出资的“他救”,一般以原股东破产清零为前提条件,要慎用,防止道德风险。 “自救”应成为当前和今后应对金融风险的主要方式。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全面确立,金融机构及股东作为市场主体,应当承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救”风险的主体责任。金融机构要建立市场化资本补充机制,按照监管规则计提拨备,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塑造金融机构健康的资产负债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尊重金融机构自主经营权,减少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推动资不抵债的机构有序市场化退出,通过股权清零、大额债权打折承担损失。 “自救”能力来源于市场经济下机构的股东出资和可持续经营产生的收益,“自救”的动力和自觉性来源于有效的监管。金融机构的稳健性是建立在预算硬约束基础上的,市场主体以自己的资本充足率为约束,股东负有主体责任,在出现坏账时,用拨备、核销、补资本的方式满足监管要求,保持自身稳健性。2017年至2021年5年间,银行业机构共计提贷款拨备超过8万亿元、核销不良资产超过6万亿元、补充资本金超过10万亿元。可见,商业银行的“自救”能力是在产权和监管的约束下,主要由自身的税后资源来实现的。 (四)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金融是经营管理风险的行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2018年以来,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金融风险整体收敛,但与此同时,监管不到位成为制约金融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必须坚持底线思维,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进一步健全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 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一是把好金融机构准入关,加强对股东监管,防止内部人控制。二是按照“管合法更要管非法”原则,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认定和处置,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三是加强监管执法,丰富执法手段,强化与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部门协作。四是加快监管科技和大数据平台建设,推动数据标准统一和监管共享。五是强化监管问责,查处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六是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确保全国一盘棋,监管无死角。 构建权责一致的风险处置机制。责任清晰、分工明确是有效处置金融风险的前提,金融监管者负责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是金融风险的最早发现者,也应当是金融风险的纠正和处置者。但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金融监管权力与风险处置义务并未完全匹配。金融监管部门只有切实承担风险处置责任,才会真正努力将风险消灭于萌芽状态,才有助于促进各方形成防范化解风险的正确预期。因此,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原则,依法合规压实各方风险处置责任。金融监管部门承担所监管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地方健全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承担风险处置属地责任。 实行中央银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政的钱”与“央行的钱”存在本质区别。财政部门收入源于税收,支出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中央银行拥有法定的发钞权,开展货币政策操作,实现维护币值稳定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根本目标,在此过程中附带产生收益或者亏损。如果允许财政直接向央行透支,靠印票子满足财政支出需求,最终将引发恶性通胀,财政也不可持续并产生债务危机。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实行中央银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中国人民银行承担金融稳定和改革成本应当年计提拨备,按程序尽快核销,并充实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和资本,实现央行资产负债表的健康可持续,进而保障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职,实现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并以此促进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 2022-12-22/dalian/2022/1222/1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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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11个月,我国对外贸易平稳增长。在国内政策带动下,各类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活力持续释放,新能源汽车、发电组件、储能产品、智能设备等出口表现亮眼,产业转型升级态势良好。外贸稳中提质,展现出较强韧性。 提升进口质量 扩大优质消费品进口,促进消费升级,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近日,24吨来自非洲肯尼亚的鲜食牛油果抵达广州南沙新港口岸,经广州海关所属南沙海关检验检疫合格后顺利放行。这是自今年6月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肯尼亚鲜食牛油果出口至中国以来,广州口岸首批大规模入境的产品。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着力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和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扩大优质消费品进口,是我国扩大内需市场、促进消费升级,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升,中高档消费需求日益增加。扩大优质消费品进口,能够与国内产品形成优势互补,满足国内消费升级需求。 据海关统计,今年前11个月,我国进出口总值38.34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8.6%。其中,出口21.84万亿元,增长11.9%;进口16.5万亿元,增长4.6%;贸易顺差5.34万亿元,扩大42.8%。 11月3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宣布,在全国增设29个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涉及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多个省份,这是鼓励扩大进口的最新举措。截至目前,我国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已达43个。 “新设立的进口示范区要从各自地区开放实际出发,切实强化贸易促进和贸易创新两大功能,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促进进口、服务产业、提升消费、示范引领四大作用。”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表示,欢迎各国贸易商和投资商与进口示范区深化务实合作,共同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共享中国开放发展机遇。 据介绍,我国已连续13年稳居全球第二大进口国,是210个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市场,60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出口市场。今年上半年,我国进口占世界进口比重达10.6%,有力促进了贸易出口国经济发展,也有力支持了国内稳产保供和改善民生。 今年“双11”期间,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下沙园区共发出跨境电商包裹181.2万个,货值3.62亿元。除了母婴、美妆等商品外,咖啡机、电饭煲、电动牙刷等家用电器深受欢迎。目前,从下沙园区发出的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来自全球7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专家表示,要合理扩大免税店在各省份的布局,加快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增加直接购买场所,提高购买体验。继续做大做强用好进博会、消博会等展会,吸引国外各类优质产品参展,优化并增加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进口质量,满足市场需求。 优化出口结构 企业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推动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 在山东泰山瑞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车间里,一箱箱整装待发的碳纤维自行车摆得满满当当。今年前10个月,公司的外贸销量上涨了68.5%,内贸销量上涨了218%。现在,订单已经排到了明年6月份。 “稳增长的背后,是产业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强力支撑。”山东省乐陵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山东泰山瑞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坐落于乐陵经济开发区,是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近年来,瑞豹通过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在碳纤维自行车车圈、车架、车座制造方面获得65项专利,其自主研发的最轻的一辆民用自行车仅有5.8千克,产品获得国际自行车联盟三大认证,企业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 海关总署发布的数据显示,前11个月,我国出口机电产品12.47万亿元,增长8.4%,占出口总值的57.1%。其中,手机8574.2亿元,增长4.2%;汽车3637.6亿元,增长79.3%。 分析人士指出,前11个月,我国汽车、锂电池、太阳能电池等出口大幅增长,这体现了出口企业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将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推动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 这几天,在山东荣成新能源车辆公司总装车间里,工人们正在加紧赶制订单,眼前组装的拖挂式房车即将发往海外市场。 据青岛海关所属荣成海关统计,今年前11个月,荣成房车出口货值超过13亿元,同比增长超20%,全年预计出口额可突破15亿元。近年来,荣成已发展为我国重要的房车生产基地和出口基地,多家民营企业从为外国品牌代工升级到开发自主品牌开拓国际市场。 11月28日一早,深圳海关所属布吉海关关员赶赴深圳市省油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天上午就对一批价值800万元的锂电池组完成现场查验,这批锂电池组将以海运方式发往欧洲。 今年,深圳海关通过开通“绿色通道”为企业搭建“5+2”预约查验服务,已保障426批次、货值2.8亿元人民币的储能电池顺利出口。 “下一步,我们继续助力深圳企业深耕国际新能源市场,为企业量身定制监管方案,提升通关效率,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优惠政策实现降本减负,为深圳制造业不断迈向高质量发展汇聚力量。”深圳海关相关负责人表示。 增强开拓能力 外贸企业要加快实施多元化市场战略,积极开拓新兴市场,深化贸易伙伴多元化战略,努力稳规模、提质效 海关数据显示,前11个月,东盟为我第一大贸易伙伴,我与东盟贸易总值为5.89万亿元,增长15.5%。欧盟为我第二大贸易伙伴,美国为我第三大贸易伙伴。同期,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计进出口12.54万亿元,增长20.4%。其中,出口7.13万亿元,增长21%;进口5.41万亿元,增长19.7%。 “前10个月,公司已经向巴西市场出口产品2300多吨,同比增长44.3%;越来越多的巴西客户选择从我们公司进口聚氨酯原液。”看着一桶桶即将装上集装箱出口巴西的成品,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关务经理申留弟介绍。 近年来,随着欧美等主要市场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加,相关企业积极开拓新兴市场,深化贸易伙伴多元化战略,不断提高抗市场风险能力。据南京海关统计,前10个月,江苏省对包括巴西、阿根廷、古巴等在内的拉丁美洲地区进出口达3169.8亿元,同比增长23.4%。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今年正式生效实施,我国与东盟、日韩等市场的贸易合作也在加快。 11月5日19时许,一批自日本入境的跨境电商包裹搭乘CF234航班从东京运抵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机上5000余件儿童牙刷、保温杯等日用品以及唇膏、粉底液、隔离霜等化妆品为主的跨境电商包裹被迅速卸下,运往进口跨境电商监管仓。 RCEP生效实施以来,我国跨境电商行业发展保持稳步增长。今年前10个月,广州海关监管来自RCEP国家的跨境电商进口清单62.1万票,同比增长30.7%;监管出口至RCEP国家的跨境电商清单2亿票,同比增长5.2倍。 “RCEP生效后,区域内各成员国的商品流动、技术和服务资本合作以及人才合作更加便利,部分商品的关税减免直接降低生产和流通等环节的成本,叠加多方市场的贸易标准统一化,有助于我们在东南亚国家部署海外仓建设。”广州昊瀛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志安表示,目前该公司在东南亚拥有2个海外仓,为客户提供退货换货、一件代发、仓储中转等“一站式”解决方案,缩短了物流时间,降低商品成本,跨境销售物流更加顺畅。 RCEP生效实施,对山东省临沂市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作用明显。据临沂海关统计,今年前10个月,临沂市对RCEP成员国进出口612.8亿元,增长17.9%,占临沂市外贸进出口总值的45.6%。 专家表示,在国际环境愈发复杂严峻的背景下,外贸企业要加快实施多元化市场战略,不断提高市场开拓能力。展望未来,在贸易结构转型的促进下,我国外贸产业将逐步向中上游迈进,价值链地位稳步提升,在稳规模、提质效方面会有更好表现。 2022-12-23/dalian/2022/1223/1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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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着力发展实体经济,依靠创新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是推动创新创造的生力军。目前,我国企业研发投入占全社会研发投入比重超过70%。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需要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到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实施并扩围,再到推出2022年四季度支持企业创新的阶段性减税政策,步步加力的税惠政策持续赋能市场主体创新发展,为更多企业创新研发、提升竞争力增添底气。 把省下来的钱用在产品创新上 最近,河北网星软件有限公司的“网星低代码开发平台”正在紧锣密鼓地研发。“是实打实的税收政策红利,给了我们加大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投入的底气。”网星软件董事长董爱军说。 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谈及政策升级,董爱军连连称赞:“加计扣除比例提高是重大利好。2022年我们全年的研发投入预计达到1800万元,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后,将比之前多扣除450万元。企业所得税是以利润为基数计算的,允许多列支出,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会减少。” “省下来的钱,我们准备用在产品创新上,同时加大人才引进,围绕客户需求开发新产品、拓展新服务,让产品更具市场竞争力。”董爱军说。 对科技型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资金不足是持续创新面临的一大难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使企业研发投入越多、减税越多,对鼓励企业持续加强研发具有“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2022年,企业采购设备、器具也迎来了好消息。 “原打算明年购置5120万元的智能自动化设备,新政策出台后,我们决定今年第四季度提前购买,这样能省出一大笔钱。”富晋精密工业(晋城)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王强说。 山西省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法制科科长卫虎军介绍,此前高新技术企业购买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新政策出台后,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四季度购买的所有设备都可享受一次性扣除,还能在税前按100%加计扣除,有助于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投入进行设备更新,更好实现技术成果转化。 “有好政策支持,我们将加大智能自动化设备的采购规模,持续提升光机电等产品生产线的智能化程度。”王强说。 把“真金白银”直接送到企业手中 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的光伏发电项目基地,一排排太阳能光伏板整齐矗立,在阳光照射下闪闪发光。远处,还有很多光伏板正在安装。 看着这一景象,浙江阿波溪仑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杜文源十分开心。年初时,他可没这么轻松,曾因企业资金紧张急得焦头烂额。 阿波溪仑公司在埭溪镇有1700多亩60兆瓦的太阳能光伏电站。2018年起建设的一期项目投入了大量资金,去年8月公司又开始二期项目建设,资金压力越来越大。“受天气光照等影响,目前每月产生的并网电量还不能产生足够销项税额,留抵税额也就无法消化。”杜文源说。 2019年以前,我国没有建立留抵退税制度,企业投资形成的留抵税额可以向后期结转,用于抵减以后纳税期产生的销项税额。“一边是留抵税额‘沉睡’在报表里,一边是工程款支付、设备维护及后期研发投入需要钱,真是让人干着急。”杜文源说。 “留抵退税,是将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支付的增值税在销售货物、服务后尚未抵减完的差额部分,依纳税人申请予以退还。大规模留抵退税的实施,能减少企业资金占用、降低资金成本,有利于促进企业扩大投资和技术设备升级,推动科技创新。”吴兴区税务局副局长沈鸿宾说。 “有了这1800多万元的退税款,我们不仅可以完成二期建设尾款支付、增加发电设备扩大产能,还可以将部分退税款用于光伏发电设备的研发升级,提高光伏电池和组件的利用效率。”杜文源说。 如果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创新的“额外红利”,那留抵退税就是把“真金白银”直接送到企业手中。“处在初创期、快速发展期的科技创新企业,往往会先期投入大量资金、存在较大进项税额,但短期内没有投产和销售,销项税额无法消化留抵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留抵退税将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科技型创新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积极性。”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罗志恒说。 税收优惠政策覆盖创新全链条 “在不断创新电力机车及其装备技术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与高校进行科研合作,加强高端人才培养。”湖南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清和介绍,近年来,公司先后与中南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多所高校开展基础研究合作,打通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通道。 2022年发布的《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022年公司已发生基础研究出资约120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可以在税前扣除约2400万元,为公司节约一大笔支出。”周清和说,“‘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能实现校企双方科研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我们将继续支持基础研究,积极推动培育更多关键技术,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认为,国家出台政策专门针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给予税收优惠,能有效减轻企业相关资金压力,有力支持科研机构的基础研究创新,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多年来,我国不断优化税费制度体系,税收优惠政策已覆盖创业投资、创新主体、研发活动等创新全链条。 “自成立以来,公司的研发投入强度一直在10%以上,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在不断升级。国家对企业创新给予大力支持,让我们能更大胆地投入、更安心地研发。”贵州数据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张海芹说,“我们将把省下的税费继续投入技术研发和人才招引,努力攻克数据流通安全防护等难题,促进数据要素流通,推动数字经济加快发展。” 2022-12-23/dalian/2022/1223/1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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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人民银行行长易纲主持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会议认为,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是党的二十大后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议充分肯定了今年经济工作取得的成绩以及新时代10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深刻分析了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明确提出了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政策取向和重点任务,对于我们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形势的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会议指出,做好人民银行各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开放,认真履行金融委办公室职责,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有效的金融支持。 会议提出,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任务: 一是精准有力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金融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稳健货币政策实施力度,保持广义货币供应量(M2)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推动企业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优化预期管理,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二是加大金融对国内需求和供给体系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功能,有力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重点基础设施和符合国家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引导金融机构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支持力度,进一步解决好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继续推进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支持民营企业合理债券融资需求。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普惠养老等领域支持力度。 三是推动金融平稳健康运行。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满足行业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房地产行业重组并购,推动防范化解优质头部房企风险,改善头部房企资产负债状况。推动长租房地产市场建设,按照租购并举方向加快探索房地产新发展模式。提升平台企业金融活动常态化监管水平,引导平台企业金融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支持平台企业发挥场景、数据和技术优势,在推动科技创新、提升国际竞争力、扩大国内需求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继续压实各方责任,推动做好重点企业集团、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化解工作,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四是深化金融改革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进一步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健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持续推进债券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落实好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举措。提高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扩大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受惠面。 会议强调,要高度重视做好岁末年初各项工作。近期,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再贷款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大流动性投放力度,12月19日以来已通过14天逆回购操作提供跨年资金3580亿元,及时满足市场需求,维护年末流动性合理充裕,促进金融市场平稳运行。要发挥好设备更新改造再贷款、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等政策工具效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努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要加强重要金融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保障,有针对性地加大支付清算、现金供应、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切实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合理金融需求。 会议要求,人民银行系统要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主动担当,真抓实干,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意识,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实到位,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贡献!(完) 2022-12-23/dalian/2022/1223/1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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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重点企业稳定生产、建立常态化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协调机制、聚焦重点消费领域陆续出台新政策……近段时间,一系列政策“组合拳”及时推出,多地多部门紧抓四季度这一关键时间点,切实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全面见效,助力工业稳增长、企业添动力。 临近年末,齐鲁制药有限公司化药制剂分厂各车间加速生产、倒班运行,十余条全自动包装线高效运转,加速保障抗感染类、抗病毒类等药物市场供应。齐鲁制药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在全国多个生产基地均处于满产状态,在研产品线中,数十个重点产品处于研发关键阶段,按计划稳步推进。 “我们正采取多项措施、千方百计推动重点企业迅速稳产达产、扩能扩产。”工信部消费品工业司副司长周健告诉记者,以药品生产为例,工信部将有关生产企业和重点配套企业全部纳入白名单,“一药一策”制定增产扩能方案,派出驻企特派员,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帮助解决物流、用工、原材料采购等问题。 把稳生产放在重要位置。不久前,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巩固回升向好趋势加力振作工业经济的通知》,多措并举夯实工业经济回稳基础。 甘肃严格落实优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梳理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山西强化复工复产情况调度,进一步畅通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重庆在持续推动重点整车企业复工复产的同时,对零部件配套、物流配送等“堵点”“断点”逐一疏通……助力加快复工复产,各地持续出台举措。 5天,浙江省建德市鑫欣物流有限公司实现从线上办理业务到完工通电。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针对用电投产的急迫需求,国网建德市供电公司提供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接电服务,确保企业顺利开工运营。 从制定能源保供应急预案、优化有序用电措施,到开展线路巡检,当前,多地多部门加大力度为实体企业保电稳产。 稳生产、扩需求。消费政策与产业政策“双向奔赴”,助力打通供需,畅通循环。 12月12日,蔚来第30万台量产车在蔚来第二先进制造基地下线,11月当月,企业交付新车同比增长30.3%;12月1日,赛力斯发布产销快报,品牌新能源汽车11月销量11661辆,同比增长154%……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全国多地通过联动促销、投放增量指标、推动整车企业和汽车金融让利等多种方式支持汽车消费。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陈士华表示,促进消费一系列政策对稳定车市增长起到明显作用,新能源汽车产销持续保持较强增长势头。 巩固工业经济回升向好趋势,主体是企业。落实落细助企纾困政策,对增强市场信心至关重要。 在湖北省襄阳市,税务部门瞄准全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梳理制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无形资产成本摊销等“个性化”税收优惠宣传内容;成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定期“把脉会诊”,回应企业诉求。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截至11月10日,全国税务系统合计办理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3.7万亿元。 近期,人民银行等六部门推出一系列举措,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力度,对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 工信部针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等制定了精细化举措。鼓励大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发挥好对产业链主体支撑和融通带动作用。在支持中小企业方面,深入开展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并以产业集群方式助力中小企业资源对接、要素整合,推进惠企政策落地。 工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抓紧抓实振作工业经济相关工作,鼓励各地区积极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堵点”“卡点”,前瞻性加强政策研究储备,不断丰富政策“工具箱”。 2022-12-23/dalian/2022/1223/17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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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深入抓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推动经济巩固回稳基础、保持运行在合理区间;确定加强重点商品保供稳价措施,保障群众生活需求;部署持续做好稳就业保民生工作,兜牢民生底线。 会议指出,今年稳就业稳物价、稳住经济大盘的工作成果,来之极为不易。当前经济运行保持恢复和回稳态势,但基础还不牢固。要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着力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促进经济进一步回稳向好、实现明年好的开局。 会议指出,实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为应对超预期因素冲击、推动经济运行由下滑转为回稳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这些政策措施仍有释放效应空间,特别是重大项目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对扩投资带消费仍将发挥重要作用。现在工作做好了对明年稳增长也会起更多成效,要抓住时间窗口,狠抓政策落实。一是对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抓好填平补齐,确保全面落地。二是推动重大项目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符合冬季施工条件的项目不得停工。三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支持民营企业提振信心、更好发展。支持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结合实际促进服务消费有序恢复。落实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保交楼和房企融资等16条金融政策。为国际贸易投资洽谈提供最大程度便利。随着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的有序推进落实,要统筹协调保持经济回稳态势,为明年经济增长打好基础。会议强调,近期有关部门要再次督导地方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扛起发展是第一要务的责任,推进“放管服”改革,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 会议指出,在全球高通胀背景下,今年我国物价保持平稳。元旦春节临近,要继续抓好生活品保供稳价。一要保障交通物流畅通,尽快解决有的地方物流“最后一公里”不畅问题。二要压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确保“双节”重要民生商品供应充足和物价平稳。切实保障群众防疫和医疗物资需求,支持相关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并加强国际合作,合理进口急需品。三要确保生活生产用能和群众温暖过冬。 会议指出,今年新增城镇就业1200万人,但当前稳就业压力依然较大,要进一步抓实稳就业保民生。一是突出保市场主体稳就业,落实好助企纾困、稳岗拓岗各项举措。二是扎实做好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三是集中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帮助农民工节后及时返岗。四是支持以创业带就业。五是做好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该扩围的扩围,及时足额发放低保等各类救助金。六是对因疫困难群众予以临时救助,情况紧急的先行救助,户籍不在本地的由急难发生地直接救助。切实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会议研究了其他事项。 2022-12-23/dalian/2022/1223/1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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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11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2年11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2年11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 答:11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更加平稳,境内外汇供求保持基本平衡。11月,银行结售汇逆差环比收窄47%,综合考虑外汇市场其他供求因素,境内外汇供求更趋平衡。从主要渠道看,11月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343亿美元,环比增长4%;外商来华直接投资资本金净流入环比增长较快,外资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呈净增持。预计未来货物贸易、外商直接投资等跨境资金仍会稳步流入,将继续发挥稳定外汇市场的基础性作用。 近期,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出现边际变化,美元汇率从高位回落,相关外溢影响有所缓和。随着我国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见效,经济有望持续回稳向上态势,将进一步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同时,我国国际收支结构稳健、外汇市场内在韧性增强,也将有利于我国外汇市场保持平稳运行。 2022-12-19/xiamen/2022/1219/2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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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年报(2021) 2022-12-23/dalian/2022/1223/17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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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信托公司健康发展,鼓励具备资质的信托公司进行审慎金融创新,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在严抓风险控制和防范的同时,落实“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监管政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境内机构或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和资产管理的经营活动。投资收益与风险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相关风险的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涉及的外汇管理。 第二章业务资格审批 中国银监会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对信托公司申请办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进行资格审批。 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务经历。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 (二)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金;最近2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 (四)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2年以上从事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设有独立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部门,对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集中受理、统一运作、分账管理。 (五)具备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风险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在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隔离机制。 (六)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信托公司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外汇额度、投资计划。 (二)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司资质情况、业务发展规划、目标客户群定位、业务可行性分析及资源配置情况。 (三)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外汇投资或外汇交易管理制度;市场风险管理制度。 (四)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人员和部门的情况介绍,包括从事境外投资专业人员简历。 (五)托管人有关材料和协议草案。托管协议草案应明确拟聘请托管人。由于管理程序、商务谈判等原因无法确定托管人时,可以暂不填写托管人的情况,但需在协议草案中明确说明信托公司与托管人的主要权利和业务,并在明确托管人后,将托管人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六)满足本办法第六条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至少应包括经营外汇业务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和报表。 (七)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业务管理 信托公司取得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适用报告制,报告程序和要求参照相关规定。 信托公司报告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产品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信托文件草案。 (三)托管协议。 (四)风险申明书。 (五)信托财产运用方案。 (六)风险控制技术说明。 (七)信息披露及风险管理报告格式。 (八)推介方案。 (九)业务部门及人员简介。 (十)外部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可以针对机构投资者和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判断和承担能力的自然人设立受托境外理财信托。 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业务包括为单一委托人设立的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和对2个以上(含2个)委托人设立的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各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实施投资管理和受托管理。 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资金的,应核实委托人确实具备相应的投资资格,且其投资活动符合中国及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严禁信托公司向境内机构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其境外可利用的投资账户。 信托公司设立受托境外理财单一或集合信托,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按信托成立日前1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相应汇率中间牌价计算的等额外汇。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并对目标客户群进行风险适应性调查。 信托投资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其资金的运用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一)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银行存款。 (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 (三)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 (四)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其资金的运用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一)第十五条规定的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二)为规避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风险,涉及金融 衍生产品交易的品种或者工具。 信托公司应按照《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 法》的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信托公司应当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进行相关交易,不得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和造市商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工具。 (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第四章投资付汇额度管理 信托公司办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付汇额度。由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应向国家外汇局直接递交申请材料。由属地银监局负责监管的信托公司,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递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初审同意后,逐级上报国家外汇局批准。 信托公司在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范围内,可向投资者推介人民币或外币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公司累计净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 信托公司应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或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投资付汇额度: (一)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单一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产品或集合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情况等。 (二)中国银监会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 (三)托管协议草案。 (四)拟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文件草稿。草稿中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 (五)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批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中国银监会和属地银监局。 信托公司可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远期结汇等方式对冲和管理受托境外理财产生的汇率风险。 第五章账户及资金管理 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采用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代理人的托管模式。 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委托经中国银监会认可获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托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境内托管人,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 境内托管人应当根据审慎原则,按照风险管理要求以及国际惯例选择有托管资格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境内托管人的境外托管代理人。 境外托管代理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并由其境内托管人负责审核: (一)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部门认定的托管资格,或者与境内托管人具有合作关系,且最近3年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无受重大处罚记录。 (二)实收资本不低于25亿美元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三)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 (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完善;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及灾难应变机制。 (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六)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 信托公司对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应在境内托管人处设置托管账户。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必须为不同的信托项目分别设置托管账户。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实行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代理人、境外托管代理人与境外投资管理人的职责分离。 信托公司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公平抉择,境内托管人的关联方作为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境外托管代理人和境外投资管理人的,应事先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境内托管人应当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处为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信托开设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与境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 信托公司在收到国家外汇局有关投资付汇额度的批准文件后,应当持批准文件与境内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并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境内托管账户可同时包含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信托公司应当自境内托管账户开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信托公司境内外汇托管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信托公司依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从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划入的资金,依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从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境外汇回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以及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信托公司境内外汇托管账户的支出范围是:汇往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的资金、汇回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资金,依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结汇的资金,货币兑换费、托管费、资产管理费等各类手续费,以及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接受委托人外汇资金境外理财的,信托公司还应在其资金收付代理银行,为每个信托项目开立一个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信托产品或计划的受托资金以及信托产品或计划分红、终止等划回的外汇资金。信托公司应在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委托人划入的外汇信托资金、从境内托管账户划回的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外汇资金信托账户的支出范围为:按照外汇信托产品或计划中的指定用途向境内托管账户划出外汇信托资金,信托产品或计划终止外汇信托资金和收益的分配、税收代扣、信托合同规定的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信托公司发行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应在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成立后,将信托资金按原币种划至境内托管账户。 信托公司划入境内托管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购汇,应按照对客户结售汇业务的模式办理,并由境内托管人根据资金支付指令通过境内托管账户完成相应的人民币划付和外汇接收操作。信托公司应在与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中,明确人民币资金购汇所使用人民币汇价的确定原则。 境内居民个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只能使用本人外汇储蓄账户和资本项目账户内资金,不得使用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内资金。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应由境内托管账户经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划至受益人外汇储蓄账户,不得直接提取现钞或结汇。 境内机构不得以债务性外汇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的,本金和收益应由境内托管账户经专用信托外汇账户汇回境内机构的原外汇账户。 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公司应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利益支付给受益人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境内个人以自有人民币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可由信托公司结汇后支付给受益人,也可由境内托管账户经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划至受益人外汇储蓄账户。境内机构以自有人民币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可由信托公司结汇后支付,也可由境内托管账户经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划至境内机构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结汇事项参照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购汇原则办理。 委托资金为外汇的,信托公司将汇入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本金和收益划回受益人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指定的账户。 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托管人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信托公司开设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 (二)监督信托公司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监管部门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三)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5年。 (四)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协助国家外汇局检查信托公司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 (六)监管部门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托管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报告: (一)自开设信托公司的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局和所在地银监局报告。 (二)自信托公司汇出本金或者汇回本金、收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有关资金的汇出、汇入情况。 (三)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有关信托公司境内托管账户的收支情况。 (四)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国家外汇局报送信托公司上一年度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报表。 (五)发现信托公司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局和所在地银监局报告。 (六)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信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应按月汇总辖内信托公司境内托管账户、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和撤销情况,并报送国家外汇局。 第六章业务经营与风险控制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信托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之中。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至少应包括投资决策流程、投资授权制度、研究报告制度、风险计量制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等。 信托公司应建立、明确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对具体产品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类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信托公司应制定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或计划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信托公司应对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信托公司应对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信托公司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或计划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信托文件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做出明确解释。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信托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急方案,并纳入信托公司整体业务应急方案体系之中,保证信托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涉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时,应对产品提供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等进行评估,并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信托公司应要求提供产品的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的市场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 信托公司提供的理财产品组合中如包括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应对该产品进行充分的分析,对相关产品的风险收益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验证。信托公司应根据产品提供者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对产品的分析情况,按照审慎原则重新编写有关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信托公司研发新的理财产品,应当制定产品开发审批程序,并就产品开发的背景、可行性、拟销售的潜在目标客户群等进行分析,报高级管理层批准。 新产品的开发应当编制产品开发报告,详细说明新产品的定义、性质与特征,目标客户及销售方式,主要风险及其测算和控制方法,风险限额,风险控制部门对相关风险的管理权力与责任,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方法,后续服务,应急方案等。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新产品风险的跟踪评估制度,在新产品推出后,对新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信托公司应根据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信托公司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信托公司直接或通过代销机构向客户推介信托计划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理财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信托公司在对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进行风险揭示时,应提供必要的说明。说明应以充分、清晰、准确、醒目、易于理解的文字至少向投资者告知信托计划的特征及相关风险,确保投资者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 信托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有关合同前,应提供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信托公司在每笔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并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银监会、国家外汇局或所在地银监局、外汇局披露信托计划资金总额、信托合同数、购汇金额和自有外汇资金数额等情况。 信托公司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在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存续期内,信托公司应于每周交易结束时向受益人披露财产价值和单位价值的内容,并将相关披露信息按季报送监管部门。 信托公司应按季度准备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信托公司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信托公司应在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终止时,或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信托公司购买境外金融产品,必须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相关风险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局根据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的投资付汇额度。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变更托管人或托管代理人。 (二)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三)涉及诉讼或受到重大处罚。 (四)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公司的境内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重大诉讼或受到重大处罚的。 (三)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公司及其境内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有权要求信托公司更换境内托管人或取消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的投资付汇额度。境外托管代理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有权要求更换境外托管代理人。 第八章附则 信托公司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产品,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7-03-14/safe/2007/0314/22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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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了贯彻《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做好对境内居民投资B股的外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B股投资资金来源问题 (一)境内居民个人划入B股资金帐户进行B股交易的资金,只能是本人存放于境内商业银行的外汇存款(包括外汇钞户和外汇汇户)。 (二)非居民划入B股资金帐户进行B股交易的资金,只能是其直接从境外汇入或其本人在境内的现汇帐户的资金。 (三)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均不得使用外币现钞从事B股交易。 (四)2001年2月19日(不含2月19日)到2001年6月1日存入的资金不允许从事B股交易。 (五)2001年2月19日前已存入银行的资金在2001年2月19日后办理转存后(包括定期转活期、活期转定期),允许划转投资B股交易。 (六)境内居民个人从证券经营机构(包括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同)B股保证金帐户划入本人外币现钞帐户的资金,在2001年6月1日前暂不允许划转投资B股交易。 各银行应严格审核居民个人划转资金的存入时间和性质,严格禁止倒签开户和存款日期。 二、关于居民划转资金的手续问题 (一)境内居民个人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资金帐户前,应将不少于等值1000美元的外汇资金从本人外汇存款帐户划入证券经营机构在同城、同行开立的B股保证金帐户。 (二)境内居民个人在同一银行同一城市的不同网点、不同币种的外汇资金均可划入证券经营机构的B股保证金帐户。 (三)境内居民个人在从其外汇存款帐户向B股保证金帐户划转外汇资金时,不允许跨行和异地划转。境内居民个人用于B股交易资金外的其它外汇资金划拨仍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执行,各银行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只能在同名户之间划转。 (四)划出资金的外汇存款帐户户名应为B股交易者本人,划入资金的B股保证金帐户户名应为B股交易者开立B股资金帐户的证券经营机构。 (五)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必须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三、关于身份确认问题 (一)境内居民个人所持的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是指中国的居民身份证。 (二)非居民所持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有效的外国护照。凡持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视同居民管理。 四、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开户问题 (一)同一家证券经营机构可在同一商业银行同城分支机构分别开立美元和港币B股保证金帐户各一个。美元和港币最多只能分别开立一个帐户,不可开立其他币种帐户。 (二)外汇存款币种与B股保证金帐户币种不匹配需要进行币种转换,银行应该按照划转汇出当日的外汇牌价折算。 (三)证券经营机构在银行开立的B股保证金帐户为现汇帐户。因此,银行在将境内居民个人外币现钞存款划转到B股保证金帐户时,应同时办理钞转汇手续。 (四)证券经营机构如需在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外汇局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开立。 (五)各地证券经营机构合法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后,自行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开户情况,并在开户后三日内到当地外汇局进行备案。备案时,要求证券经营机构提供新开外汇帐户的开户机构名称、开户行名称和开户帐号清单及相应的加盖营业部公章的银行开户凭证的复印件。 五、关于B股股民交易资金撤出问题 (一)境内居民个人将其B股交易资金(包括股利和红利等收益)撤出B股市场时,无论原先投入B股市场的资金是从现钞存款帐户划出还是从现汇存款帐户划出的,均只能转入其境内的现钞存款帐户或新开的现钞帐户,并且应由居民个人持居民身份证办理。 (二)非居民撤出其B股交易资金(包括股利和红利等收益)时,可以直接汇往境外或存入其在境内的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如汇出金额超过5万美元,银行应将收款银行和收款人名称在3个营业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三)无论境内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均不能从其B股资金帐户直接提取外币现钞。 六、关于证券经营机构经营资格问题 (一)持有效《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继续从事B股经纪业务,其在各地所有的证券营业部也可以从事B股经纪业务,按照《通知》规定自行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在境内外资银行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按本通知第四条(四)执行)。 (二)没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其下属的营业部,如果持有有效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且已经开办B股经纪业务的,该营业部可以继续经营B股经纪业务,按照《通知》规定自行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在境内外资银行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按本通知第四条(四)执行)。 (三)2001年2月23日前已取得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尚未办理展期的,持上述证书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B股交易席位证明,按《通知》规定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四)重组或更名的证券经营机构,且已经开办B股经纪业务的,凭重组或更名前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和有关部门关于公司重组或更名的批准文件,按《通知》规定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信托投资公司,其证券营业部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时,可以用《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代替《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同时提供总公司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以上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证券营业部办理B股保证金帐户,无需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先审批。其他没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不得从事包括B股经纪业务在内的各项外汇业务。 七、关于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经营B股业务的资格问题 可以为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经营外汇存款和外汇汇款业务。 (二)能满足B股交易清算时限的要求。现阶段B股交易的清算时限为T+3。 八、外汇帐户统计问题 (一)从报送2月份报表开始,银行在现行向外汇局报送的《外汇帐户统计报表》中“资本项目帐户合计”项下增加“307B股保证金帐户”,用于统计证券经营机构B股保证金帐户余额及变动情况。 (二)在2001年2月26日至2001年6月1日期间,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按周将本行系统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帐户的期初、期末余额传真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电话:010-68402301,传真电话:010-68402303。 九、银行应加强对个人外汇资金划转的审核,禁止外汇“公款私存”,将机构资金利用个人名义进入B股市场炒作;禁止利用外币信用卡或银行票据等各种支付凭证进行外汇资金转移,从事洗钱和逃套汇活动;对于从事非法买卖外汇交易,或利用不正当渠道和资金从事B股交易或逃套汇的,应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十、为了协助各银行顺利开展该项业务,保证境内居民个人投资B股事宜的平稳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从2001年2月24日开始在总局设立热线咨询电话,解答各商业银行总行、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和各外汇局分支局所提问题。电话号码为:010-68402181。咨询时间为每天8:00-19:00。同时,外汇局各分支局也将开办同样的咨询服务。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各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居民个人,如有问题和建议,可与当地外汇局联系。 请各总行将上述通知精神传达本行系统,严格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2001-02-23/safe/2001/0223/221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