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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银行境外贷款政策框架,将银行境外人民币和外汇贷款业务纳入统一管理,拓展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便利采用人民币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二是将银行境外贷款相关的跨境资金流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三是明确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办理和相关跨境资金使用要求,切实做好风险防范。 《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人民银行、外汇局将稳步推进《通知》的落地实施,为境内银行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积极作用。 2022-02-11/qingdao/2022/0211/20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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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决策部署,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目录》),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96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等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增入《目录》文件主要涉及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外汇交易市场、国际收支直接申报、贸易信贷统计调查等。(完) 2022-02-17/qingdao/2022/0217/20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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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4.1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79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6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7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0.4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1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8.4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3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5.6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6万亿美元)。 2021年1-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37.7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6.87万亿美元)。 2022-02-09/qingdao/2022/0209/2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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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时间序列 2020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2-02-10/qingdao/2022/0210/2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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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数据—以人民币和美元计价 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新顺序) 2022-02-09/qingdao/2022/0209/20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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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21年12月) 2022-02-17/qingdao/2022/0217/20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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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2021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22-02-15/qingdao/2022/0215/2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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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1年12月31日) 2022-01-26/sichuan/2022/0126/1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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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1年12月31日) 2022-02-07/sichuan/2022/0207/18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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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个人用汇便利化水平,现就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个人购汇申请书》填报要求。为便于境内个人购汇填报,自2021年4月1日起(具体时间由银行自主确定,但最迟不得晚于2021年6月底),启用优化后的《个人购汇申请书》(见附件1)。已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应按照《电子银行个人购汇优化技术要求参考》(见附件2),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本银行系统改造。 二、调整银行个人购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要求。银行对个人购汇后即办理付汇的业务,应进行购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 三、优化留学学费购付汇手续。对于境内个人留学期间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学费购付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购汇资金直接汇入原学校账户。银行应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留学购汇”字样。 四、优化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薪酬结汇手续。对于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薪酬结汇,银行在确认薪酬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结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结汇”字样。 五、优化在华工作境外个人薪酬购汇手续。对于在华工作境外个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到同一银行再次办理合法薪酬收入购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购汇”字样。 六、银行应建立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个人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字样。 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6〕34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个人购汇申请书 2.电子银行个人购汇优化技术要求参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 2021-05-07/sichuan/2021/0507/15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