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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主体 1. 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可否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参照金融机构管理,原则上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2. 分公司能否作为成员企业参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成员企业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于已按《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且后续仍有业务需求等情况的分公司,可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按照规定程序集体审议决定。 3. 根据7号文要求,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业务)分账管理。具体操作中如何区分? 答: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框架下,财务公司需将其作为主办企业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分账管理,如财务公司不得集中自身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不得归集自身资本金等;除按规定对成员企业资金进行集中运营外,财务公司作为实际债务人借入的外债资金不得纳入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范围。 二、业务备案及变更 4. 7号文第八条“分局应在收到完整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二十个工作日是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是由分局还是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关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根据《行政许可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许可受理单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由所属外汇分局出具,并交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转发给主办企业。 5. 已按36号文备案、实际开展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并选择继续按照7号文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跨国公司,应如何调整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 答:(1)在重新按照7号文进行备案之前,已按36号文备案的跨国公司可在原备案额度内办理跨国公司项下业务。 (2)按36号文备案部分集中外债额度或境外放款额度的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应在重新按照7号文备案时明确不集中或者全部集中相关额度。若选择全部集中相关额度,其以自身名义借用的外债应全部偿清和(或)发放的境外放款应全部收回,否则不得参与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若选择集中外债额度,应根据7号文第十五条规定,按宏观审慎原则确定外债额度。 三、外债额度集中管理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 6. 计算外债集中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集中额度时,如果某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为负,是按照“零”计算还是按照负值计算? 答:在参与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成员企业中,如果某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其贡献额度按照“零”计算。 7. 外汇局为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是否还需要提供外债合同和(或)境外放款合同?如果需要提供,签约币种、债权人和签约期限等要素如何确定?不同合作银行如何进行额度控制? 答:外汇局为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和(或)境外放款登记时,主办企业需提供外债合同和(或)境外放款合同。为便于操作,主办企业可与其频繁发生交易往来的境外机构签订框架性协议或意向书,明确币种、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主要条款,币种可选择发生交易常用的币种或交易金额占比较高的币种,金额按照集中的额度填写,签约期限按照双方约定期限填写。银行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通过查询跨国公司主办企业控制信息表查看尚可流入和(或)尚可流出额度。 8. 主办企业借入的外债,是否可错币种签约、提款和偿还? 答:主办企业借入外债,其提款币种、还款币种可以和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如有特殊情况,外币之间可以不一致,如提款币种为美元,还款币种可以是除了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 9. 外汇局为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后,对于实际的外债债权人和境外放款债务人是否有限制? 答: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项下的外债和境外放款业务均应符合相应的管理规定,外债的实际债权人不限于一次性登记时提供的签订框架性协议的债权人;境外放款的实际债务人限于成员企业。 10.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业务时,是否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是否需要填写业务编号?如果需要,应填写什么编号? 答: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业务时,应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准确填写与交易性质对应的外债登记业务编号或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编号、收/付款人信息和交易金额等信息,合作银行应按“展业三原则”履行尽职审查义务。 四、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管理 11. 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可否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可否开展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答:可以,但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企业仅能开展服务贸易项下的相关业务,不能开展货物贸易项下的相关业务,合作银行应按要求做好尽职审查工作。 12. 参加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成员企业可否包括没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供应链上下游企业? 答:参加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企业原则上应是跨国公司内部相关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与跨国公司无股权关联关系的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申请参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可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按照规定程序集体审议决定,但仅限于开展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五、账户管理 13. 是否允许多个境外成员企业按照7号文第二十七条开立多个NRA账户?境外成员企业之前已开立的NRA账户可否适用于7号文? 答:7号文对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的个数并无限制,但应满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要求。境外成员企业之前开立的NRA账户也可适用于7号文。 14. 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可否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归集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账户资金? 答:若跨国公司在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项下有归集人民币资金需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可归集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账户资金并将归集的人民币资金划转至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账户,银行应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将外币和人民币子账户分开管理,并按照展业原则做好真实性审核。但国内资金主账户的资本项下外币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直接对外支付或划转至主办企业对应开立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同时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 15. 外债账户可否与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当成员企业为实际外债借款人并由主办企业代理其借入外债时,相关资金通过国内主账户流入后可划转至成员公司什么账户,成员公司如何使用? 答:根据7号文,集中外债额度的成员企业不得自行举借外债,国内资金主账户的收支范围也不含外债账户。 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可由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代成员企业对外支付,或结汇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主办企业代成员企业支付。 若必须由成员企业自行支付,可将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成员企业基于委托贷款框架开立的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或结汇进入主办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再划入成员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在偿还时,对于划往成员企业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的外债资金,成员企业可将自有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购汇划至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后,再划至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对于划往成员企业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外债资金,成员企业应将人民币资金划至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的人民币子账户购汇偿还。 无论由主办企业代为支付或成员企业自行支付,均需遵守16号文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 16. 国内资金主账户融入的资金是否可以做套期保值? 答:经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跨国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作以锁定外债还本付息风险为目的的保值交易。跨国公司获得的保值交易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者在国内资金主账户保留。 17. 国内资金主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使用时是否可享受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答:国内资金主账户的人民币子账户资金在支付使用时也可享受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经办银行需按照展业原则进行审核。 18. 经备案的成员企业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可否享受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 答:根据7号文,原则上只有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适用支付便利化政策。 六、其他 19. 对于总部在境外的跨国公司,7号文要求跨国公司提供的对主办企业《授权书》、《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等是否可由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签署? 答:可以。 2019-10-21/xiamen/2019/1021/1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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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李强书记、龚正市长、吴清副市长,树清主席、会满主席、功胜局长,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作为本届论坛的共同轮值主席,我谨代表主办方,向出席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的各位嘉宾、各位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 陆家嘴论坛已成功举办12届,见证了中国金融事业的进步,见证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去年以来,中国金融体系稳妥应对疫情冲击,为经济快速恢复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也取得了新的进展。比如,引入了全国首家外资独资寿险、公募基金和外资控股理财公司;推出了国内首批利率期权产品、多个国际期货新品种;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走在全国前列;超过900家境外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市场,持债规模达到3.3万亿元。我们很高兴看到,上海在全球金融中心的排名已连续两次位居第三。在此,我代表人民银行向上海市表示祝贺! 这次论坛聚焦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金融业对外开放等重大议题,这些议题都是金融系统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助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今天,我想借此机会,围绕货币政策、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发展等话题同大家进行交流。当前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我们观察到人口结构、资源结构、产业结构、区域结构等都在发生深刻调整和变化,对潜在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产生影响。 在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经济总量基数越来越大,同时受劳动生产率增速下降和人口结构变化等影响,潜在经济增长率会有一定减缓。人口结构变化也会对经济供给和需求两侧产生影响,在人口老龄化趋势下,以资本和劳动投入来拉动经济的增长模式难以为继,未来可持续增长主要靠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并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释放经济增长潜力。去年以来,尽管受到新冠疫情的严重冲击,但如果从去年和今年两年平均来看,我们预测我国GDP增速将接近于潜在增长率水平。 货币政策要关注结构变化对物价的影响。人口老龄化会导致居民预防性储蓄上升、消费倾向下降,因此对通胀产生抑制作用。而绿色转型会使物价走势有所上升。什么是绿色转型?绿色转型就是使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转向低碳模式。因为碳排放能源是大头,简单地说绿色转型就是鼓励大家多用清洁能源,少用化石能源。但问题是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从整体上看化石能源便宜且稳定,清洁能源贵且尚不稳定,这就是所谓“绿色溢价”,因为化石能源碳排放成本基本上没有体现。绿色转型的任务就是对碳排放加以限制,使碳排放的成本显性化,也就是说要求排放者对增量的碳排放付出成本,同时对存量的碳排放权通过定价实现可交易,使得减排者获得收益,也使得排放者付出适当成本,从而鼓励生产和消费向低碳方式转型。这一过程客观上会导致和碳排放有关的成本上升,进而带来结构性价格上涨的压力。以上分析有对价格下跌的压力,有对价格上涨的压力,不同方向的价格压力会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对冲,从而有利于在整体上稳定物价。 近期全球原油等大宗商品价格上涨较快,全球通胀水平短期上升已成事实,但对通胀是否能长期持续下去,存在着巨大分歧。我国去年疫情期间坚持实施正常货币政策,国内总需求比较平稳,有利于保持物价总体稳定。今年以来我国PPI增幅较高,一定程度上与去年PPI为负形成的低基数有关,所以我们可以用去年今年和明年连续三年的整体视角来观察PPI变化。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今年我国CPI走势前低后高,全年的CPI平均涨幅预计在2%以下。当然,外部的疫情形势、经济回升、宏观形势和宏观政策等都有不确定性,对来自各方面的通胀和通缩的压力均不可掉以轻心。 考虑到我国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内,在潜在产出水平附近,物价走势整体可控,货币政策要与新发展阶段相适应,坚持稳字当头,坚持实施正常的货币政策,尤其是注重跨周期的供求平衡,把握好政策的力度和节奏。目前国内利率水平虽比主要发达经济体高一些,但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中仍相对较低,总体保持在适宜的水平,有利于各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要继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潜力。要继续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促进内外平衡,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在保持总量政策适度的前提下,货币信贷政策将主要强调两大结构性方面。 第一,扎实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人民银行积极运用结构性货币政策等工具,多措并举助力经济的绿色转型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一是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较早制定了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的标准。同时与欧盟有关部门等方面紧密合作,共同推动绿色分类标准的趋同。二是建立气候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披露气候变化相关信息,并研究推广至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未来,将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三是激励金融部门加大对绿色产业的资金支持。研究碳减排支持工具。四是引导金融机构防范气候变化风险。人民银行已开展金融机构气候变化风险压力测试,并持续监测评估金融机构绿色转型。要充分考虑现有基础设施的投入成本、预期使用寿命和折旧的实际情况,稳妥设计转轨参数和动态风险权重,努力实现在绿色转型的过渡期平稳转轨。 第二,坚持发展普惠金融。近年来我们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支持。实现保就业保民生,实现增收入促消费,从而稳住经济基本盘。我们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健全激励相容机制,强化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控能力。目前普惠小微贷款已支持3600多万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我们将继续运用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发挥部门政策合力,引导银行在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与企业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强贷款风险防范。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强化金融科技手段运用,推广随借随还模式,促进商业银行加快形成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 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引,增创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的效率和水平。近日,中央再次就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提出明确意见和要求,支持上海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产品体系、机构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我曾在之前的陆家嘴论坛上提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一定是基于人民币资产形成的国际金融中心。随着全球配置人民币资产需求的增加,将衍生出对人民币资产的风险管理、法治环境、人才供给等一系列需求。在此过程中,上海将成为人民币资产配置中心、风险管理中心、金融科技中心、优质营商环境示范中心和金融人才中心,将成为更有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对此,我们充满信心。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支持上海强化全球资源配置功能,打造促进双循环的绿色金融枢纽,推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助力上海成为新发展格局下联通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重要枢纽和桥梁。 最后,预祝本届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2021-06-11/xiamen/2021/0611/1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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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请问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如何实施?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是指在前期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范围和业务范围。与前期试点方式相同,此次扩大试点政策,将由各试点分局根据所在地实际需求制定试点方案,并对外公布试点的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可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试点备案,并开展相关试点业务。 问题二:请问《通知》第五条中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把握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这一要求? 答:支付机构或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为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按照以下原则把握:一是通过支付机构或银行自身电子化业务系统监测跨境电商企业在本机构年度内办理的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情况,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不要求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二是外汇局将按月向支付机构和银行公布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支付机构和银行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核对,并提示从事货物贸易跨境电商的企业客户在公布名单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问题三:请问《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实现网上办理,具体是指哪些业务报告?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对于“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业务”、“差额业务”和“其他特殊交易业务”,符合报告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自2020年1月1日起,无论企业业务发生之日与实际报告日之间间隔是否超过30天,上述业务报告均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实现网上办理。上述业务报告的法定报告时限仍按照38号文执行,如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报告预计的付款信息。 问题四:请问《通知》第九条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后,A类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是否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答:《通知》第九条已明确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此条适用于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的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银行需按现行法规规定对上述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 问题五:请问企业分支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提交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相关材料)中是否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答:企业分支机构根据《通知》第十条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相关材料中可以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以是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负责人签字。 2019-11-20/xiamen/2019/1120/1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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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开展以来,厦门市分局将学习党史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深入了解企业涉外业务及直接申报数据报送中存在的困难,6月2日,厦门市分局国际收支处召开非金融企业直接申报座谈会,12家第二批直接申报非金融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参加。 为做好非金融企业直接申报工作,分局国际收支处通过发放问卷对直接申报企业开展调研,收集企业基本情况信息以及企业的建议和困难等,充分掌握企业相关情况,并筛选出上报存在困难的12家企业现场答疑。会上分局国际收支处工作人员对直接申报中的难点做了重点深入讲解,帮助参会企业更好地理解报送项目、报送要求,促进企业准确的申报数据。 本次会议与参会企业进行一对一交流,针对参会企业提出直接申报中面临的困难、企业的需求和建议,分局国际收支处工作人员现场为企业答疑解惑,现场的企业也共同参与讨论,分享经验,使解决方案切实有效、操作性强。 通过此次座谈会,分局国际收支处工作人员深入了解企业的财务系统、数据采集路径、需要的人力及系统技术支撑,捋顺了企业经办人员的报送思路,也转变了企业“报送报表繁琐”的观念,减轻经办人员数据报送的压力,进一步提升了国际收支直接申报统计工作质效。 下一步,厦门市分局将会切实提高外汇管理及服务水平,以党史学习教育为抓手,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加强与企业沟通,为企业排忧解难,扎实抓好每一个环节和每一项工作。 2021-06-11/xiamen/2021/0611/1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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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助推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6月24日下午,厦门市分局联合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开展“学党史办实事,服务企业促发展”主题党建共建活动,前往厦门士兰明镓化合物半导体有限公司开展实地调研,主动送服务到企业,为企业办实事,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厦门市分局李宜聪副局长、国际收支处党支部、经常项目管理处党支部及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营运处科技处联合党支部、客户三处党支部相关人员参加此次活动。 调研座谈中,厦门士兰明镓化合物半导体有限公司负责人详细介绍了企业发展历程和党支部工作经验,反映目前经营中遇到的金融业务难点、诉求,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业务人员宣介企业汇率风险中性及该行汇率避险产品,并介绍支部工作经验;我分局相关人员进行企业汇率风险中性宣介,并针对企业提出的问题予以详细解答。 李宜聪副局长表示,政银企三方党建共建的活动形式卓有成效,将党史学习教育及“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主动送政策、送服务到企业,推动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到实处,真正做到为民办实事、解难题,增强企业满意度及获得感,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提议政银企之间也应当加强沟通联系,银行及企业多向外汇局提出意见建议,构建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2021-07-02/xiamen/2021/0702/1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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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支付机构为境外主体提供外汇结算服务时,应如何审核?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的有关规定,支付机构为境内的境外主体提供外汇结算服务时,应对其身份进行分类标识,相关外汇业务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如,支付机构为境外个人办理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用于网络购物等消费支付,应凭境外个人本人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 问题二:跨境电商收入可否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 答:为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商外汇结算,在坚持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个人主体可通过在银行开立的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电商等货物贸易外汇结算。 问题三:银行开展跨境电商外汇业务或支付机构开展外汇业务,可否与境外支付机构或银行合作? 答: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的有关规定, 银行开展跨境电商外汇业务或支付机构开展外汇业务,可与符合当地法律要求的境外支付机构或银行合作。但不得协助所合作的境外支付机构或银行在境内违规展业。 2019-07-11/xiamen/2019/0711/1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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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常见问题解答 2019-10-17/xiamen/2019/1017/1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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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印发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4月28日,我分局指导厦门市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召开2022年第一次全体工作会议。全市38家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出席会议,李宜聪副局长以及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处、跨境办相关负责人受邀列席会议。 会上,38家成员单位共同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并就自律机制和本单位如何根据《通知》要求做好外汇和跨境人民币相关工作进行了积极讨论,助力辖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代表自律机制向参会人员报告了2021年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 2022年自律机制将以“持续有序推进自律机制建设工作、推动厦门地区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为总体工作目标,以夯实自律平台监管辅助和行业纽带作用为出发点的九大工作思路。 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分别代表自律机制评估执行小组、咨询培训小组、纠纷解决小组汇报了本小组2021年工作开展情况和2022年工作计划。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就汇率风险中性评估指标的修订变动进行了说明解释,倡议各受评机构通过加大汇率风险中性宣传力度、大力拓展汇率避险“首办户”等方式,推动我市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对《厦门市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背景和内容进行解读,明确了专家组职责,专家选聘、退出和考核等要求,出席会议的38家成员单位全数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2022-06-09/xiamen/2022/0609/1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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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总局近期各项工作部署,持续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实走深,抓实抓细个人外汇业务管理,4月27日上午,厦门市分局组织全辖银行召开个人外汇服务工作推进会。分局李宜聪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辖内32家银行分管行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我分局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通报近期个人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存在的问题情况,安排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就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实施情况、提升个人外汇业务服务质量进行经验交流。 会议结合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精神,强调个人外汇业务涉及千家万户,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民生福祉,事关百姓的小事都是大事,各银行要优化外汇业务办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加强组织领导,解决政策落地的痛点难点,主动呼应市场主体合理诉求,全力以赴做好个人外汇金融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2022-05-30/xiamen/2022/0609/1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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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5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组织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李宜聪副局长主持,刘群纪委书记出席并讲话,纪检监察办公室、机关党委有关负责人员参加。会议安排国际收支处党支部、经常项目管理处党支部、资本项目管理处党支部的支部书记交流汇报各支部组织生活会的开展情况及落实“一岗双责”的工作情况。机关党委负责人作了点评,并从机关党建的角度提出工作建议。 下一步,我分局将继续推动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大力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抓好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践行金融为民的初心使命,大力推进外汇政策改革创新,不断促进辖区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全力支持厦门疫情防控和涉外经济稳步增长。 2022-05-27/xiamen/2022/0402/19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