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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法治建设,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3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目录》),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80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等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纳入《目录》的文件主要涉及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等,均属于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方面的内容。 2024-02-02/guangxi/2024/0202/2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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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外汇局钦州市分局与人民银行钦州市分行、钦州市税务局、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举办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外汇局钦州市分局黄煜副局长、人民银行钦州市分行罗道芳副行长、钦州市税务局陈振军副局长、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李强副局长出席,并联合签署《深化打击涉税违法和洗钱犯罪合作备忘录》。四方按照“依法高效、各司其职、安全保密、密切配合”的原则,构建职能协调和业务协作机制,信息共享,优势互补,不断提升协作配合的质量、效果和效率,共同形成打击涉税违法和洗钱犯罪活动的工作合力。 2024-02-05/guangxi/2024/0205/2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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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持续强化外汇监督与检查力度,2024年1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分局前往梧州市检察院走访调研。调研中,梧州市分局介绍了近年来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相关情况,梧州市检察院通报了2023年以来两起相关涉外金融犯罪案件最新进展,双方联合学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惩治涉外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并就未来信息共享、案件协作等方面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2024-02-02/guangxi/2024/0202/2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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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0.5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89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3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7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7.1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2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0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0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3.4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0万亿美元)。 2023年1-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52.5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5.85万亿美元)。 2024-02-02/guangxi/2024/0202/26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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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193亿美元,较2023年12月末下降187亿美元,降幅为0.58%。 2024年1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回升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4-02-19/guangxi/2024/0219/2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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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内地市分局202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6-01-28/guangxi/2026/0128/3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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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30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分局召开2024年柳州辖区外汇管理暨跨境人民币业务工作座谈会。会议传达学习了2024年各级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工作会议精神,回顾和总结2023年柳州相关工作情况,部分银行就2023年亮点工作和2024年重点工作计划进行了分享交流。柳州市分局关崇明副局长分析了当前柳州经济发展形势和面临挑战,并就2024年外汇和跨境人民币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安排部署。 2024-02-05/guangxi/2024/0205/26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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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32308亿元。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4569亿元,进口12592亿元,顺差1977亿元;服务贸易出口1947亿元,进口3200亿元,逆差1254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425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364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909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608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4年2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325亿美元,进口2223亿美元,顺差102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4年2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724 102 贷方 16516 2325 借方 -15792 -2223 1.货物贸易差额 1977 278 贷方 14569 2051 借方 -12592 -1772 2.服务贸易差额 -1254 -176 贷方 1947 274 借方 -3200 -450 2.1加工服务差额 62 9 贷方 67 9 借方 -5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7 4 贷方 53 7 借方 -26 -4 2.3运输差额 -365 -51 贷方 499 70 借方 -864 -122 2.4旅行差额 -1239 -174 贷方 93 13 借方 -1332 -188 2.5建设差额 85 12 贷方 130 18 借方 -45 -6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23 -3 贷方 32 4 借方 -54 -8 2.7金融服务差额 -3 0 贷方 18 3 借方 -22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04 -15 贷方 114 16 借方 -217 -31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58 8 贷方 333 47 借方 -275 -39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70 38 贷方 590 83 借方 -320 -45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2 -2 贷方 7 1 借方 -19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10 -1 贷方 11 1 借方 -21 -3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4-04-08/guangxi/2024/0408/2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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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73352亿元人民币(等值24475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76826亿元人民币(等值10847亿美元),占44%;短期外债余额为96526亿元人民币(等值13628亿美元),占56%。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5%。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30775亿元人民币(等值4345亿美元),占18%;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7593亿元人民币(等值1072亿美元),占4%;银行外债余额为71487亿元人民币(等值10093亿美元),占41%;其他部门(含关联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63496亿元人民币(等值8965亿美元),占37%。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6457亿元人民币(等值3735亿美元),占15%;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7700亿元人民币(等值3911亿美元),占16%;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4453亿元人民币(等值4864亿美元),占20%;债务证券余额为53078亿元人民币(等值7494亿美元),占31%;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3441亿元人民币(等值486亿美元),占2%;关联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20949亿元人民币(等值2958亿美元),占12%;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7274亿元人民币(等值1027亿美元),占4%。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81969亿元人民币(等值11573亿美元),占47%;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91383亿元人民币(等值12902亿美元),占53%。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4%,欧元债务占7%,港币债务占4%,日元债务占3%,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2%。 2023年末,我国外债负债率为13.7%,债务率为69.7%,偿债率为7.6%,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42.1%,上述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负债率即外债余额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债务率即外债余额与当年国际收支统计口径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之比。偿债率即中长期外债还本付息与短期外债付息额之和与当年国际收支统计口径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之比。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等外债风险指标的国际公认安全线分别为20%、100%、20%和100%。 附表:中国2023年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23年末 2023年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30775 4345 短期 2870 405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870 405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27905 3940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4084 3400 贷款 3821 54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7593 1072 短期 2138 302 货币与存款 1041 147 债务证券 1097 155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5454 770 SDR分配 3441 486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2014 284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71487 10093 短期 55617 7853 货币与存款 33390 4714 债务证券 6110 863 贷款 15681 2214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436 62 长期 15870 224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2890 1820 贷款 2890 408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90 13 其他部门 42548 6007 短期 30557 4314 货币与存款 22 3 债务证券 146 21 贷款 1181 167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7216 3843 其他债务负债 1992 281 长期 11991 1693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5881 830 贷款 2884 407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485 68 其他债务负债 2742 387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20949 2958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1741 1658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1328 187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7880 1113 外债总额头寸 173352 24475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24-04-08/guangxi/2024/0408/2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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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的通知》(汇综发〔2024〕15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通知》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银行卡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在个人跨境消费支付中被广泛使用。为支持和规范银行卡境外使用,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托各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商户类别码(即根据经营行业类型对商户进行分类的通用编码,Merchant Category Code,以下简称MCC),对个人使用银行卡境外交易实施分类管理。 按照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MCC划分为完全禁止、金额限制和完全放开三类:完全禁止类,不得交易,如赌博、枪支交易等;金额限制类,单笔交易不得超过5000美元,如不动产代理等;完全放开类,交易不受限制,主要为经常项下一般商品和服务消费。目前,超过90%的MCC属于完全放开类,个人出境旅游、商务、留学所涉食、宿、行、购等经常项下交易,均可以使用银行卡消费支付,并且不占用个人年度5万美元便利化购汇额度。上述管理方式兼顾便利化和防风险,既提高了个人用卡便利性体验,又有效防范了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近年来,境内外银行卡清算机构新增了部分MCC。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对新增MCC进行补充分类。 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更新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MCC分类。主要是将近年来各银行卡清算机构新增的345个MCC进行补充分类后,纳入现行有效的MCC分类目录。 二是优化MCC分类更新机制。会同银行卡清算机构和相关发卡行跟进MCC调整情况,适时更新发布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MCC分类目录。 问:《通知》对个人持卡跨境交易有什么影响? 答:《通知》不影响个人用卡和用汇的便利性。《通知》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不改变现行MCC分类管理标准,也不涉及银行卡外汇管理政策调整。此次新增的345个MCC,超过94%为完全放开类。经常项下的个人银行卡境外消费支付相关的还款,可通过发卡行及银行卡清算机构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 同时,新增MCC补充分类不影响银行对持卡人的服务。对于各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行而言,系统改造成本较低,也不会增加运营管理负担。 问:您对个人使用银行卡在境外消费有哪些建议?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提升个人跨境消费的外汇便利化服务水平,除银行卡外,目前政策上还支持个人直接使用移动支付工具、跨境汇款、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银行卡境外提现等多种境外消费方式,可以有效满足个人境外消费支付的多样化需求。为保护自身权益,个人使用银行卡应注意不要泄露个人重要信息,不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向他人出借银行卡,不利用银行卡从事违法违规交易。 2024-04-08/guangxi/2024/0408/27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