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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旁听庭审办法》要求,11月18日,张永春副行长主持召开外汇局内蒙古分局局务会议,组织全体人员以观看庭审视频的形式参加分局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活动。 张永春副行长强调,全区外汇系统今后要将旁听庭审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方式,推动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适时组织分局工作人员参加现场旁听庭审,要将旁听庭审与做好分局法制建设、普法宣传、依法行政等工作相结合,加强日常学法和以案释法,进一步拓宽外汇干部队伍的法治思维,提高法律素养,促进全区外汇系统科学高效履职、规范行政执法。 分局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跨境办全体人员参加会议。 2019-11-26/neimenggu/2019/1126/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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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便利市场主体了解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或修改。目录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 2020-01-10/neimenggu/2020/0113/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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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决定取消11项证明事项(见附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此11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认真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外汇管理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2020-01-07/neimenggu/2020/0113/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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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局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0-01-31/neimenggu/2020/0120/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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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0-02-03/neimenggu/2020/0120/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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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0-01-31/neimenggu/2020/0120/6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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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鄂尔多斯中心支局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0-01-31/neimenggu/2020/0120/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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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阿拉善盟中心支局2019 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0-01-31/neimenggu/2020/0120/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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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乌海市中心支局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0-01-31/neimenggu/2020/0120/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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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辽市中心支局2019 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0-01-31/neimenggu/2020/0120/6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