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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0http://www.news.cn/2023-11/10/c_11299684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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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0http://www.jjckb.cn/2023-11/10/c_13107530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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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国家外汇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在持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的同时,强化外汇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有力有效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2017年以来,共查处外汇违法违规案件超1.6万起,处罚没款近70亿元。 一、强化科技赋能,有效提升风险精准识别能力 夯实大数据分析基础。整合外汇业务系统数据,引入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共享数据,建立涵盖主体、交易、行为等超150亿条信息的多维数据库。梳理数据库底层逻辑,构建数据交叉比对关系,持续优化大数据分析基础。 提升非现场分析智能化水平。应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持续升级外汇非现场检查分析系统,建立涵盖17个业务场景逾240个指标模型,实现异常交易数据的自动生成和批量推送。密切跟踪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作案模式和手法变化,及时更新迭代指标模型,提升线索发现能力。引入图数据分析技术,实现跨境收付款、股权交易、债权债务等关系型数据可视化,提升资金穿透分析能力。2017年以来,非现场分析识别线索近万条,查处和移交处置近5000条。 针对重点领域加大监测力度。聚焦地下钱庄、出口骗税、虚拟货币等重点领域,定期组织全系统集中分析,不定期组织跨部门联合研判,总结提炼案件运作模式和关键异常特征,研讨形成更具操作性、通用性的非现场监测分析方法,有效提升及时发现团伙式重大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的能力。 二、加大监管协作,有力打击治理非法跨境金融活动 始终保持对非法跨境资金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2017年以来,联合公安等多部门破获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案件810余起,行政处罚地下钱庄交易对手逾9000个。与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研判、联合行动,摧毁“飓风”“断金”系列案等一大批职业化地下钱庄犯罪团伙。参与多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协同破获浙江“惊雷2022”、福建“争锋”等系列案件。做好行刑衔接,严肃查处跨境对敲、虚构交易、个人分拆、虚拟货币等违规跨境转移资金活动。 以案倒查封堵非法资金划转渠道。以地下钱庄案件为切入口,倒查涉案银行、支付机构等经营机构200余家,严厉处罚机构疏于客户审核、风险业务“绿灯放行”、异常业务隐瞒不报等违规失职行为,督促经营机构提高风险识别、预警、拦截水平。 以打促治推动非法跨境资金活动综合治理。向有关部门通报虚假投融资、境外机构境内非法展业等问题线索,及时清理非法网络炒汇平台,协同完善行业治理和源头治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累计公开通报外汇违规案例超30批次,向社会公众揭示非法买卖外汇、逃汇等行为危害性,有力震慑外汇违法违规活动。 三、加强外汇监管,推动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拓宽专项检查广度。2017年以来,组织完成18家全国性中资银行、7家地方商业银行、5家外资银行总行,以及35家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支付机构专项检查,处罚没款共计14亿元。强化对违规机构责任人追责,按过罚相当原则对200多人次处以警告、罚款或建议处分,切实提升机构合规经营意识。 挖掘专项检查深度。查处银行未尽职审核办理跨境担保案件40余起,震慑各类以“或有债务”之名行“必有债务”之实的资金借道流出行为。规范外汇批发市场交易,查处虚增交易量、违反经纪业务管理规定等案件40余起,促进市场合规交易。打击虚假外商投资,查处快进快出、资金空转、无实际经营等异常企业百余家,罚没款超2亿元。 督导银行提升自主展业能力。探索统筹便利化与防风险的制度性、系统性安排,开展银行外汇展业改革试点,推动银行外汇业务流程再造,建立贯穿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控的全流程展业框架。持续向银行传导内控制度和系统建设要求,指导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年度检查“回访”机制,督促金融机构整改措施落实落地,巩固检查成果,注重“治病救人”,杜绝“一罚了之”。 四、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外汇行政执法规范有序 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布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规范外汇行政处罚行为,实施集体审议、处罚决定分级审批等制度,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主动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超1.6万条,提升执法透明度。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公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细化6类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规范自由裁量权。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适用量罚情节及理由,做到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量罚适当。 强化内外部执法监督。定期核查全国外汇案件执法规范性、法律文书质量,强化内控监督检查,及时提示执法风险,推动各级外汇管理检查部门严格依法履职。 五、扎实推进强监管和防风险,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 深化非现场能力建设,着力提升外汇检查精准打击能力。强化专题研究,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及线索。更新外汇违规行为异常特征与指标模型,推动系统功能运用和方法创新。加强部门合作,深入推进与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线索联合研判。 严厉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着力提升外汇监管质效。加强行刑衔接,持续推动跨部门协同监管执法,保持对跨境赌博、出口骗税等违法犯罪“资金链”的高压打击态势,严厉惩处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赌资汇兑等违法违规活动。坚持打击与治理并重,结合案件查处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协同推进源头治理。 强化专项检查,着力提升外汇经营机构合规管理有效性。银行外汇业务检查做到银行类型“全覆盖”、外汇业务“全覆盖”,有序扩大非银行机构专项检查覆盖面。按照“成熟一家、启动一家”原则,稳慎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探索建立健全外汇业务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展业框架。持续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着力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落实“一案双查”“一案双罚”机制。加强外汇检查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提升外汇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能。 2023-11-17/safe/2023/1117/23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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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2/content_69221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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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7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2/content_69224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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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试点以来成效良好,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同时,有力促进了试点区域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为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将试点地区扩大至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等地区(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复制推广前期试点效果良好的外汇便利化政策措施。 此次试点政策共8项,其中,经常项目政策措施5项,包括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支持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特殊退汇免登记、优化服务贸易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等;资本项目政策措施3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以及外债、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等。试点地区的外汇分局将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推动银行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持续加强优质金融服务,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同时,继续统筹好金融开放和安全,加强开放监管能力建设,将风险防控与改革开放一体谋划、一体推进,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 2023-12-15/safe/2023/1215/23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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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http://www.qstheory.cn/dukan/qs/2023-12/01/c_11299985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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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0https://www.safe.gov.cn/safe/2023/1120/23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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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2/content_69208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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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记者就《规定》有关内容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问:《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在当前世界经济金融逐步全球化、一体化背景下,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境内企业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需求与日俱增,对简化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和对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进行融资支持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推动和促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和壮大,在适应国际收支均衡管理需要的情况下,近几年来外汇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改革和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的政策措施。 为对近年来已出台的比较分散的有关境外直接投资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地梳理,制定一部新的适应当前外汇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实践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外汇局拟定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规定》2009年7月13日正式发布,并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当前我国正处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时期,经济总体形势企稳向好,进一步简化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出台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外汇管理政策,有利于企业更好地把握境外直接投资的时机,降低境外投资成本,促进投资便利化,稳步有序地推动跨境资本交易的对外开放进程,促进我国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 问:《规定》主要有哪些改革措施? 答:一是扩大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金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二是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核方式由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登记。三是对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后续融资提供支持,明确境内机构可以向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及融资性担保。四是将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管理由以往的核准制调整为登记制。境内机构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相关文件,由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即可为其办理投资资金汇出。五是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外汇局核准,可以汇出其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六是明确了境外投资企业利润以及减资、转股、清算等资本变动所得留存境外或汇回境内的处置方式和管理原则。七是建立全口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体系。除传统意义上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以外,明确并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方式和法规适用问题。八是充分利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构建起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出入的统计监测机制。 问:上述措施实施后,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可能存在哪些风险?如何防范风险? 答:《规定》改变了原先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方式,实行事后备案登记。为了在国际收支形势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在《规定》中明确:外汇局可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在实际操作中,外汇指定银行需查询外汇局登记的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方可为其办理境外投资款的汇出。总体而言,改变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方式的风险有限,可以通过其他部门的配合及外汇局的登记环节防范所涉风险。 问: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什么样的投资? 答:这里所说的境外直接投资,是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下属或分支机构,或并购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权,以取得其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如,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子(分)行或子(分)公司,购买境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原股东的股权等。这种投资有别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进行的间接投资,即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购买境外资本市场产品或货币市场工具等境外资产。 问: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原则是什么? 答:《规定》明确了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法规依据,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实行全口径管理,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只要到境外直接投资,均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有关外汇登记和汇兑手续。目前,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均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因此,为了便于境外直接投资的顺利进行,金融机构应在《规定》发布后,做好以下工作: 一、鉴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已经上线运行,为了保证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出入统计数据的全面性与准确性,保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汇兑业务的顺利进行,在《规定》正式实施之前,已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境外投资有关信息的补录入工作,此项工作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结束。 二、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改为事后登记,即在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就其外汇资金来源情况进行说明。 问:前期费用和境外投资款的汇出管理有何不同? 答:境内机构在境外直接投资项目或企业设立之前,若需汇出一定金额的前期费用,需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凭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汇出。境内机构若汇出除前期费用以外的其他境外投资资金,银行只需凭境内机构提交的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相关信息后即可办理。 问: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后,境内机构还需领取纸质外汇登记证吗? 答: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后,全部直接投资项下业务将全部通过该系统办理,实现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电子化、信息化管理。因此,外汇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以IC卡形式取代了以前的纸质外汇登记证,便于电子化操作与管理。 2009-07-15/safe/2009/0715/47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