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1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潘功胜 2025年12月16日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 具有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之间开展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应通过外汇交易中心进行。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四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选择双边清算或通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第六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银行间外汇市场秩序和损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 市场参与机构管理 第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下,在规定范围内分别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制定业务规则,提供设施和服务。 第八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加强业务协作,开展数据交互,保障业务和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升设施服务水平。 第九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如发生重大异常、系统故障等,对外汇市场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以法人身份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并应先取得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分别负责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资格、清算资格管理,并履行相应的市场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实行前中后台分离机制。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指派具备必要能力的交易员代表其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报价、交易,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在交易达成后以安全高效的方式尽快完成交易确认,自主决定参与交易冲销、同步交收等风险缓释服务,提升结算效率,缓释交易风险。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与交易对手签署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第十六条 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可为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等提供经纪服务。 金融机构通过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协商达成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意向后,应即时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确认后方可达成交易。 第三章 业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报价计算、形成并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按照相关规则计算并发布人民币汇率收盘价、参考汇率等重要数据指标。 参与中间价报价的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中间价报价信息。 第十八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价格实行日最大浮动幅度管理机制,报价与成交不得超过相应货币对中间价的上下波动幅度。上下波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丰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品种、币种、方式,完善交易时间安排。 (一)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期权等。 (二)交易方式包括询价、竞价、撮合,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拓展清算品种、币种,合理计量风险资源,计算保证金和清算基金规模。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实行做市商或报价行制度。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或报价行应承担持续提供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买、卖价格义务。 第二十三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结售汇业务敞口,并合理开展做市或自营交易,积极向市场提供流动性,调剂外汇市场供求余缺。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坚持审慎原则,符合管理跨境交易人民币汇率敞口等实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央行类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妥善保护交易相关信息。 (一)采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式交流交易信息,遵循可追溯、可审核、有记录、有访问控制的原则。 (二)按照规定妥善、完整地保存交易、清算的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履行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的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公布基础行情、清算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履行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义务。 第二十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可按照商业化原则向金融机构、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提供银行间外汇市场数据服务。 (一)数据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遵守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相关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进行数据加工脱敏处理,不得损害参与机构利益。 (二)数据服务涉及数据出境的,应遵守数据出境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机构向市场分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数据,应保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向金融机构收取交易、清算相关费用,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原则。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履行自律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外汇市场准则和实施自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内金融机构、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加入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或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等处罚;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境内金融机构经允许参与具有离岸性质的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二)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清算行、境外参加行,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境内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在境内设立的,专门为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交易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金融信息服务商,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及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市场信息或数据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同时废止。 2025-12-26/safe/2025/1226/27204.html
-
国际储备与外币流动性数据模板 Template on International Reserves and Foreign Currency Liquidity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2026-01-30/safe/2025/0206/27174.html
-
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2025年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情况表 2026-03-04/safe/2026/0304/27193.html
-
2026-02-27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2/content_7059804.htm
-
2026-03-13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2404.htm
-
2026-03-1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2710.htm
-
2026-03-0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0929.htm
-
2026-03-0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0981.htm
-
2017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623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3623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1455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增加2168亿元人民币。 2017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889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916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1082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增加199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7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29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332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744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1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38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529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顺差0.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12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316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17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12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154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351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5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67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36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156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290亿美元。 按SDR计值,2017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82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382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53亿SDR,储备资产增加229亿SDR。 按SDR计值,2017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18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92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119亿SDR,储备资产增加210亿SDR。(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 目 行次 2017年二季度 2017年上半年 1. 经常账户 1 3,623 4,889 贷方 2 46,152 87,009 借方 3 -42,529 -82,119 1.A 货物和服务 4 4,029 5,517 贷方 5 41,244 77,423 借方 6 -37,214 -71,906 1.A.a 货物 7 9,127 14,793 贷方 8 37,752 70,460 借方 9 -28,625 -55,667 1.A.b 服务 10 -5,098 -9,276 贷方 11 3,492 6,964 借方 12 -8,590 -16,240 1.A.b.1 加工服务 13 304 597 贷方 14 307 603 借方 15 -3 -6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59 124 贷方 17 97 191 借方 18 -38 -67 1.A.b.3 运输 19 -935 -1,802 贷方 20 613 1,186 借方 21 -1,549 -2,988 1.A.b.4 旅行 22 -4,334 -7,958 贷方 23 630 1,292 借方 24 -4,964 -9,250 1.A.b.5 建设 25 24 70 贷方 26 164 361 借方 27 -140 -291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12 -228 贷方 29 70 125 借方 30 -182 -353 1.A.b.7 金融服务 31 30 53 贷方 32 55 99 借方 33 -24 -46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446 -834 贷方 35 88 151 借方 36 -533 -985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170 312 贷方 38 488 937 借方 39 -317 -625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227 524 贷方 41 944 1,937 借方 42 -717 -1,414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39 -58 贷方 44 10 27 借方 45 -49 -85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48 -76 贷方 47 26 54 借方 48 -73 -130 1.B 初次收入 49 -144 -171 贷方 50 4,386 8,579 借方 51 -4,529 -8,749 1.C 二次收入 52 -263 -457 贷方 53 523 1,007 借方 54 -786 -1,464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55 -3,623 -916 2.1 资本账户 56 1 -8 贷方 57 4 9 借方 58 -3 -17 2.2 金融账户 59 -3,624 -908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1,455 1,082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112 976 2.2.1.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1,365 -2,778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3 1,476 3,754 2.2.2 储备资产 64 -2,168 -1,990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1 -2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22 26 2.2.2.4 外汇储备 68 -2,189 -2,014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0 -3,973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 4. 2017年上半年初步数为一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二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17年二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二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17年一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17年二季度 2017年上半年 1. 经常账户 1 529 712 贷方 2 6,734 12,667 借方 3 -6,205 -11,955 1.A 货物和服务 4 588 804 贷方 5 6,018 11,272 借方 6 -5,430 -10,468 1.A.a 货物 7 1,332 2,154 贷方 8 5,508 10,258 借方 9 -4,177 -8,104 1.A.b 服务 10 -744 -1,351 贷方 11 510 1,014 借方 12 -1,253 -2,364 1.A.b.1 加工服务 13 44 87 贷方 14 45 88 借方 15 0 -1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9 18 贷方 17 14 28 借方 18 -6 -10 1.A.b.3 运输 19 -136 -262 贷方 20 89 173 借方 21 -226 -435 1.A.b.4 旅行 22 -632 -1,159 贷方 23 92 188 借方 24 -724 -1,347 1.A.b.5 建设 25 3 10 贷方 26 24 53 借方 27 -20 -42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6 -33 贷方 29 10 18 借方 30 -27 -51 1.A.b.7 金融服务 31 4 8 贷方 32 8 14 借方 33 -4 -7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65 -121 贷方 35 13 22 借方 36 -78 -143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25 45 贷方 38 71 136 借方 39 -46 -91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33 76 贷方 41 138 282 借方 42 -105 -206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6 -9 贷方 44 2 4 借方 45 -7 -12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7 -11 贷方 47 4 8 借方 48 -11 -19 1.B 初次收入 49 -21 -25 贷方 50 640 1,249 借方 51 -661 -1,274 1.C 二次收入 52 -38 -67 贷方 53 76 147 借方 54 -115 -213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55 -529 -136 2.1 资本账户 56 0.1 -1 贷方 57 1 1 借方 58 0 -2 2.2 金融账户 59 -529 -134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212 156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16 142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199 -404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215 546 2.2.2 储备资产 64 -316 -290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0 0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3 4 2.2.2.4 外汇储备 68 -319 -294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0 -577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2017年上半年初步数为一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二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17年二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二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17年一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SDR 项 目 行次 2017年二季度 2017年上半年 1. 经常账户 1 382 518 贷方 2 4867 9,249 借方 3 -4485 -8,731 1.A 货物和服务 4 425 584 贷方 5 4349 8,230 借方 6 -3924 -7,645 1.A.a 货物 7 962 1,570 贷方 8 3981 7,489 借方 9 -3019 -5,919 1.A.b 服务 10 -538 -986 贷方 11 368 741 借方 12 -906 -1,726 1.A.b.1 加工服务 13 32 63 贷方 14 32 64 借方 15 0 -1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6 13 贷方 17 10 20 借方 18 -4 -7 1.A.b.3 运输 19 -99 -192 贷方 20 65 126 借方 21 -163 -318 1.A.b.4 旅行 22 -457 -846 贷方 23 66 137 借方 24 -523 -983 1.A.b.5 建设 25 2 7 贷方 26 17 38 借方 27 -15 -31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2 -24 贷方 29 7 13 借方 30 -19 -37 1.A.b.7 金融服务 31 3 6 贷方 32 6 11 借方 33 -3 -5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47 -89 贷方 35 9 16 借方 36 -56 -105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18 33 贷方 38 51 100 借方 39 -33 -66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24 56 贷方 41 100 206 借方 42 -76 -150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4 -6 贷方 44 1 3 借方 45 -5 -9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5 -8 贷方 47 3 6 借方 48 -8 -14 1.B 初次收入 49 -15 -18 贷方 50 462 912 借方 51 -478 -930 1.C 二次收入 52 -28 -49 贷方 53 55 107 借方 54 -83 -156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55 -382 -92 2.1 资本账户 56 0 -1 贷方 57 0 1 借方 58 0 -2 2.2 金融账户 59 -382 -91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153 119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12 104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144 -295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156 400 2.2.2 储备资产 64 -229 -210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0 0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2 3 2.2.2.4 外汇储备 68 -231 -212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0 -426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2017年上半年初步数为一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二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17年二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二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17年一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17-08-07/safe/2017/0807/6780.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6月,银行结汇9995亿元人民币(等值1469亿美元),售汇11419亿元人民币(等值1679亿美元),结售汇逆差1425亿元人民币(等值20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9567亿元人民币,售汇1049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923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428亿元人民币,售汇929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501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882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579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303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1459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738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592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3843亿元人民币。 2017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53078亿元人民币(等值7727亿美元),累计售汇59521亿元人民币(等值8665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6443亿元人民币(等值93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5056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547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4909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251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045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534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475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410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651亿元人民币。 2017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8310亿元人民币(等值2692亿美元),对外付款19797亿元人民币(等值2911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488亿元人民币(等值219亿美元)。 2017年1-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95464亿元人民币(等值13898亿美元),对外付款101243亿元人民币(等值14740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5779亿元人民币(等值842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7-07-20/safe/2017/0720/67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