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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各项要求,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事项或信息,并接受监督。 一、政务公开指南 http://shijiazhuang.pbc.gov.cn/shijiazhuang/131442/131445/index.html 二、政务公开制度 http://shijiazhuang.pbc.gov.cn/shijiazhuang/131442/131483/131486/index.html 三、政务公开目录 http://shijiazhuang.pbc.gov.cn/shijiazhuang/131442/131431/index.html 四、依申请公开 http://shijiazhuang.pbc.gov.cn/shijiazhuang/131442/131483/131486/2415984/index.html 2015-11-24/hebei/2015/1124/10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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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6日,甘肃省分局组织开展“学习宪法 尊崇宪法”支部联学活动,国际收支处与外汇管理处集中观看了《宪法修改的背景与主要内容》讲座视频,现场组织宪法知识答题,进一步巩固学习成果。本次联学活动,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的要求,组织两个党支部专题学习宪法,特别是深入学习第五次宪法修正案,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把握核心要义。 2018-12-07/gansu/2018/1211/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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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月26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8-12-26/ningbo/2018/1226/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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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清流县支局深入清流县嵩溪镇开展“诚信守法用外汇、合规经营促发展”主题宣传活动。此次宣传活动以嵩溪镇圩天为契机,在清流县嵩溪镇农村信用社门前现场摆放宣传展板,悬挂宣传横幅,摆放宣传材料,并进行咨询解答。通过面对面交流,有效普及了外汇政策法规知识。活动现场共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解答群众提问160余人次,进一步加深公众对外汇管理的认识和了解,提升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2018-12-20/fujian/2018/1226/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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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宾市中心支局通过现场、电话等方式对新增、辅导期、贸易报告不及时的进出口企业进行外汇政策宣讲,指导进出口企业合规开展外汇业务。 2018-12-27/sichuan/2018/1227/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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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慈溪市支局赴宁波市慈溪进出口控股有限公司和宁波慈兴进出口有限公司调研,了解当前辖内企业的出口形势。 2018-12-27/ningbo/2018/1227/8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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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月27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8-12-27/ningbo/2018/1227/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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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钦州市中心支局联合中国银行钦州分行前往广西泰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研,深入了解企业目前的发展运营情况,现场解答企业提出的相关问题,同时向企业宣传外汇管理的最新政策,引导企业合规办理外汇业务。 2018-12-27/guangxi/2018/1227/1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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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1)。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和条款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13、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 年 12 月 25 日 附件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 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2014-12-30/xizang/2014/1230/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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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代兑业务,根据《行政许可法》、《外汇管理条例》、《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对于新设立及发生股权转让的特许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认真开展现场验收,严格审查申请机构的资质、股权结构或受让人业务背景,并充分考虑本地个人本外币兑换实际需求,合理把握特许机构审批节奏,避免出现过度竞争局面。 二、进一步加强特许机构和外币代兑机构的日常业务管理。 (一)特许机构和外币代兑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日常经营活动,履行各项数据统计及报送义务。 (二)授权银行应加强对外币代兑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发现外币代兑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兑换业务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三)各外汇分局应建立对特许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核查工作机制,并加强对特许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了解特许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防止非法宣传、招商加盟、超范围经营等行为的发生;加强与其他外汇分局的沟通,调查掌握辖内特许机构异地及外地特许机构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并跟踪其业务开展情况。 三、及时处置特许机构、外币代兑机构不规范经营活动。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业务、超范围经营业务或者涉嫌网络炒汇的特许机构,外汇分局应及时暂停或取消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对于外币代兑机构,外汇分局应督促授权银行及时暂停或取消其外币代兑业务。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特许机构从事前述行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四、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辖内商业银行、特许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2月12日 2015-04-22/xizang/2015/0422/1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