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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金融体制基本建立,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体制不断完善。金融资源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源,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立足“十三五”时期国际国内发展环境的基本特征,围绕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和共享发展五大理念,为未来五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明确了目标,提出了要求。我们要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将五大理念贯穿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全过程。塑造金融开放发展新体制,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完善宏观调控方式和审慎管理框架,坚持底线思维,确保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金融平衡、稳健、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一、坚持创新发展理念,全面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完善宏观调控方式,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投融资体制。 (一)健全金融机构体系,构建金融发展新体制 健全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相互补充的金融机构体系。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机构体系。进一步深化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加强资本约束,完善治理机制,更好地发挥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在促增长、调结构方面的作用,加大对经济重点领域、薄弱环节支持力度。继续巩固商业性金融机构改革成果,优化国有金融机构股权结构,改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形成有效的决策、执行和制衡机制。推动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跨境金融资源配置权的中资金融机构快速稳健成长。依托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合作性金融健康发展,形成广覆盖、可持续、补充性组织体系。提高金融机构服务质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增强国有金融资产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二)发挥金融创新功能,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 加大金融支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力度,构建普惠性创新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加强技术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建立从实验研究、中试到生产的全过程科技创新融资模式。拓宽适合科技创新发展规律的多元化融资渠道,推进高收益债券及股债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强化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支持力度,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空间,发展天使、创业、产业投资。创新间接融资服务科技创新方式,银行与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投贷联动。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加快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信用增进机制。 (三)完善宏观调控方式,创新调控思路和政策工具 按照总量调节和定向施策并举、短期和中长期结合、国内和国际统筹、改革和发展协调的要求,完善宏观调控。采取相机调控、精准调控措施,适时预调和微调,更加注重扩大就业、稳定物价、调整结构、提高效益、防控风险、保护环境。 创新调控思路和政策工具。在区间调控基础上加大定向调控力度,增强宏观经济政策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前瞻性。完善以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为主,产业政策、区域政策、投资政策、消费政策、价格政策协调配合的政策体系,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经济运行信息及时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推进汇率和利率市场化。让市场在人民币利率形成和变动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增加人民币汇率弹性。选择和培育中央银行政策利率体系,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完善中央银行沟通机制,引导市场预期,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创新公共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增强财政货币政策协调性,促进财政资源和金融资源的结合,发挥投资对增长的关键作用。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完善政府预算体制和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减少财政库款波动对流动性的冲击。 二、坚持协调发展理念,构建结构平衡、可持续的金融体系 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金融协调发展是实体经济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设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协调发展的金融市场体系 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我国总体金融结构仍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资本市场制度尚不完善,直接融资占比仍然偏低,宏观杠杆率高企的同时经济金融风险集中于银行体系。“十三五”时期,应着力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投资功能,优化企业债务和股本融资结构,使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显著提高。预计从2014年到2020年,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将从17.2%提高到25%左右,债券市场余额占GDP比例将提高到100%左右。推进股票和债券发行交易制度改革,以充分信息披露为核心,减少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人资质的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退市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完善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以合格机构投资者和场外市场为主发展债券市场,形成包括场外、场内市场的分层有序、品种齐全、功能互补、规则统一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二)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构建产权协调、混合所有、有效竞争的金融服务体系 进一步发挥民间资本积极作用,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在改善监管前提下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银行业。形成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金融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良好的制度环境。 (三)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构建主流业态与新兴业态协调发展的金融体系 近年来,在银行、证券、保险等主流金融业态借助网络科技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以互联网企业为代表的新兴金融业态不断涌现,金融业信息化、综合化经营渐成趋势。顺应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支持并规范第三方支付、众筹和P2P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审慎稳妥开展综合经营。推进各类金融机构大数据平台建设,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和管理规范。 三、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绿色金融体系 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发展绿色金融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通过创新性金融制度安排,引导和激励更多社会资金投资于环保、节能、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等绿色产业。 (一)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绿色信贷机制 通过绿色金融再贷款、财政对绿色贷款的贴息和担保、对商业银行进行绿色评级等手段,鼓励商业银行进一步发展绿色信贷。充分发挥征信系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支持商业银行建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支持排放权、排污权和碳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 (二)发挥金融市场支持绿色融资的功能 创新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投融资机制,发展交易市场。支持和鼓励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进一步明确绿色债券的界定、分类和披露标准,培育第三方绿色债券评估机构和绿色评级能力。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投资产品,鼓励机构投资者投资于绿色金融产品。建立要求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制度安排。建立绿色产业基金。推动发展碳租赁、碳基金、碳债券等碳金融产品。 四、坚持开放发展理念,构建金融业双向开放新体制 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全方位对外开放是金融发展的必然要求。推进金融业双向开放,促进国内国际要素有序流动、金融资源高效配置、金融市场深度融合。 (一)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 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序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扩大银行、保险、证券、养老等市场准入。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改进并逐步取消境内外投资额度限制。提升股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程度,有序拓展境外机构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体范围和规模,扩大境内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的主体类型和地域范围,放宽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限制。建立与国际金融市场相适应的会计准则、监管规则和法律规章,提升金融市场国际化水平。 深化内地与港澳、大陆和台湾地区金融合作。支持香港巩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参与国家双向开放、“一带一路”建设。支持香港强化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推动香港金融服务业向着高端高增值方向发展。支持澳门建设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加大内地对港澳金融开放力度,加快前海、南沙、横琴等粤港澳金融合作平台建设。推动海峡两岸金融业合作及贸易投资双向开放合作,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打造平潭等对台经济金融合作平台。开拓我国经济金融对外开放新局面,形成深度融合的互利合作新格局。 (二)有序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转变外汇管理和使用方式,从正面清单转变为负面清单。放宽境外投资汇兑限制,放宽企业和个人外汇管理要求,放宽跨国公司资金境外运作限制。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境内市场融资。加强国际收支尤其是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加强审慎管理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审查,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完善外汇储备管理制度,多元化运用外汇储备。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同国际金融机构合作,参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建设,发挥丝路基金作用,吸引国际资金共建开放多元共赢的金融合作平台。推动建立多元化的全球融资框架,实现我国金融资产全球布局。 (三)推动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成为可兑换、可自由使用货币 树立对人民币的信心,推动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SDR)篮子货币,推动人民币成为可兑换、可自由使用货币。进一步加强双边和多边货币金融合作,以服务“贸易投资和产业链升级”为重点,从巩固人民币计价结算货币地位,向支持人民币的市场交易和国际储备功能推进。扩大人民币在周边国家和新兴市场区域化使用的便利性,逐步向国际金融中心和发达国家延伸。推动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直接交易市场发展,更好地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服务。“十三五”期末,预期人民币跨境收支占我国全部本外币跨境收支的比例超过1/3,人民币成为一种国际性货币。 (四)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以更加包容的姿态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体系 顺应经济全球化潮流,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协调,促进全球经济平衡、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增长。支持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国际经济金融治理,促进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推动国际经济金融秩序向着平等公正、合作共赢的方向调整。积极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金融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和国际性影响力。 五、坚持共享发展理念,发展普惠金融 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缩小收入差距,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普惠金融是让每一个人在有需求时都能以合适的价格享受到及时、有尊严、方便、高质量的各类型金融服务。 (一)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金融服务 发展多业态的普惠金融组织体系,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机构体系。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不同作用,整合各类扶贫资源,开辟扶贫开发新的资金渠道。深化农村金融改革,鼓励国有和股份制金融机构开拓“三农”和小微企业市场,提高农村信用社治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发展能够高效便捷低成本地提供融资、汇款、结算和支付等基本金融服务的各类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扩大中小企业各类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集合债、私募债发行。支持并规范移动互联支付、小额贷款等创新性、专业性、社区性金融业态发展。建立全国土地当量核算和配额交易机制,服务于国家粮食安全、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综合运用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更多地将信贷资源配置到“三农”、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探索建立保险资产交易机制 推进保险业市场化改革,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涉农保险品种,提高农村保险深度和密度,改善政策性保险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推动巨灾保险立法进程,界定巨灾保险范围,建立政府推动、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多层次巨灾保险体系。通过债权、股权、不动产等多种投资渠道,促进保险资金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 (三)完善筹资机制,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拓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投资回报率。健全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经办。 六、坚持底线思维,实现国家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变为中高速增长,原来被高速度所掩盖的一些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性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未来五年我们面临的严峻挑战。 (一)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 借鉴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经验,构建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互相补充,货币政策与审慎管理统一协调的金融管理体制。探索将系统重要性资产扩张活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范畴。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外债宏观审慎管理。 (二)健全符合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建立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 强化综合经营监管,实现新型金融业态监管全覆盖。强化对金融控股公司,以理财产品、私募基金、场外配资等为代表的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业务监管全覆盖。构建集中统一的货币支付清算和金融产品登记、托管、清算和结算系统,建设统一共享的金融综合统计体系和中央金融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各监管机构充分及时的信息交换。加快金融监管转型,确立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审慎监管体系。 (三)建立国家金融安全机制,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金融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重要基础,金融改革成败取决于金融安全,社会公众对金融体系具有充分信心是金融安全的基本内涵。建立国家金融安全审查机制,健全金融安全网,完善存款保险制度职能,建立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以可控方式和节奏主动释放风险,全面提高财政和金融风险防控和危机应对能力。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措施,建立金融处罚限制制度,有效应对极端情况下境外对我实施金融攻击或制裁。有效运用和发展金融风险管理工具,降低杠杆率,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2015-11-27/hubei/2015/1127/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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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手开创互利共赢合作新局面 ——在第五届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论坛上的致辞 (2015年11月24日,苏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李克强 尊敬的各位同事,各位企业家,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这次是中方第一次举办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会晤前我们共同参加第五届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论坛,这本身表明16+1领导人会晤高度重视务实合作,各国都有强烈的政治意愿推动经贸合作取得更大发展,助力各国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论坛已举办四届,与16+1领导人会晤机制一道,见证了双方合作的成长壮大、开花结果,不仅是传承友谊的纽带和桥梁,而且已成为中欧经贸合作的重要平台。在全球经济低迷、贸易并不景气的大背景下,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务实合作仍保持良好势头。双方贸易规模连创新高,2014年突破600亿美元,中方自中东欧国家进口额比2010年增长77.4%,这说明中国和中东欧国家不仅有高度的政治互信,也有巨大的贸易和投资潜力。我们彼此间双向投资稳步增加,中国企业赴中东欧国家投资兴业热情高涨,累计投资已经超过50亿美元,国别分布和投资方式日趋多元,中东欧企业来华投资领域也逐步扩大。重大项目合作稳步推进,中方企业在中东欧国家累计完成工程承包营业额占中国在欧洲的40%。贝尔格莱德跨多瑙河大桥竣工通车,标志着中国在中东欧国家实施的首个重大项目正式落成。目前,中国企业承建的电站、高速公路、防洪工程等一批项目正在加快推进。中国有句古话,弗虑胡获,弗为胡成。能够取得这些成绩,是各国政府鼎力支持的结果,也离不开双方工商界和企业家们的大胆开拓和辛勤耕耘。 当前,中国正在与相关国家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东欧16国占沿线国家总数的四分之一,双方完全可以进一步做好发展战略对接。未来五年,中国将朝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迈进,也是落实《中欧合作 2020战略规划》的重要时期。在参加完经贸论坛后,我将与16国领导人举行正式会晤,共同发表《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中期规划》和《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苏州纲要》,为双方未来合作确定大方向和路线图。这些规划将为我们各领域合作开辟更加广阔的空间,给双方企业界带来更多利好。 这里,我愿就进一步深化中国-中东欧全面合作谈几点看法,与各位企业家交流探讨。 第一,尽快推动互联互通项目落地。加强区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同“一带一路”倡议更好对接,这是“16+1合作”的重点之一。中方愿同中东欧国家对接发展规划,全力推动匈塞铁路这一旗舰项目,确保年内开工、两年完成。中方愿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与有关各方共同推进中欧陆海快线建设,使中东欧成为中国同欧洲贸易联系的快捷通道,欢迎各国企业积极参与,并探讨物流合作的可能性。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从沿海地区开始的,在港口、港区建设方面有较强的能力,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中方愿意投资中东欧国家的港口和港区建设,加强同地区国家陆上、海上互联互通。同时充分结合中方网络装备技术和性价比好的优势与中东欧国家需求,开展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合作,促进网络互联互通。 第二,发挥产能合作的引领作用。目前,中东欧地区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工业设备面临升级改造的任务,但由于资金短缺等制约,市场需求仍待释放。一些发达国家关键技术装备先进,而成套装备和产品价格较高。中国在汽车、钢铁、造船、化工、港口设备、工程机械等领域拥有优质产能,产品性价比高,综合配套和工程建设能力强,符合中东欧国家环保要求。把中国的优势产能同中东欧国家的发展需求、西欧发达国家的关键技术结合起来,开展三方合作,不仅可以支持中东欧国家以较低成本加快发展、扩大就业,促进中国产业转型升级,也有利于欧洲平衡发展、加快一体化进程。中方愿同波罗的海国家探讨开展高铁合作,其中一些关键设备可以考虑从西欧等国家采购。我今年6月访法期间,中法双方达成协议,在核电领域共同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把中国较强的装备制造和配套能力同法国先进的核电安全技术相结合,可以提供安全性好、性价比优的核电解决方案。中方愿响应中东欧国家希望联接波罗的海、亚得里亚海和黑海的愿望,可先从三海的港口升级改造开始合作,包括在有条件的港口建设产业聚集区。 第三,打造农产品特色贸易新亮点。中国是农产品消费大国,中东欧地区肉制品、奶制品、葡萄酒等农副产品深加工以及畜牧业育种、养殖、加工等方面合作颇具潜力。中国将创造条件,进一步扩大中东欧国家商品特别是农产品进口。欢迎中东欧国家企业参加中国-中东欧国家投资贸易博览会等展会,把更多绿色产品推介到中国市场。中方愿与中东欧国家加强检验检疫合作,共同推动农产品贸易增长,促进贸易平衡发展。 第四,拓宽渠道解决融资问题。中国与中东欧国家法律制度框架不同,合作项目融资难免因此遇到一些困难。中方尊重欧盟相关标准,愿与16国政府共同探讨开辟更多渠道,以更灵活方式对大项目合作予以优先政策支持。我们应充分发挥100亿美元专项贷款作用,研究设立30亿美元投资基金,启动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二期,探讨设立人民币中东欧合作基金。目前,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已在中东欧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中方支持中国同中东欧国家开展本币互换、本币结算、金融监管等合作。我们倡议筹建16+1多边金融公司,鼓励通过融资租赁、贸易融资、股权投资、公私合营等多种形式,降低合作融资成本。对于使用中国装备和产品的,中方愿提供优惠的融资支持。中方加入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申请已获董事会批准,正待理事会通过。双方也正在商谈联合融资,中东欧企业可由此渠道获得更多资金。中方愿通过这个渠道,按欧盟标准加强融资合作。此外,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等金融机构也可以为双方项目合作提供支持。 中国-中东欧合作还要更多重视促进双方中小企业合作与发展。一个国家的繁荣进步在于全体人民创造力的发挥,不仅需要大企业发挥骨干支撑作用,也需要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发挥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活力与优势。中国正在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愿同中东欧国家携手打造中小企业创新合作平台,促进中国-中东欧合作遍地开花,取得丰硕成果。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传统友谊深厚。密切的人文交流会筑牢双方经贸合作根基。我们将把2016年确定为“中国-中东欧国家人文交流年”,充分发挥文化、教育、科技、青年、卫生等各领域交流平台作用,举办丰富多彩的人文活动。 女士们,先生们! 我知道大家都很关心中国经济走势。今年以来,在全球经济复苏乏力,不确定性因素增加的背景下,中国经济运行平稳,处于合理区间,全年有望实现7%左右的增长,完成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这也为下一步中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了基础。 中国经济稳中向好的趋势不会改变。我们正在大力推进结构性改革和结构调整,着力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通过创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式,不断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中国经济具有巨大的韧性、潜力和回旋余地,13亿多人口的消费升级将形成世界上最大的市场需求,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将拓展更大的发展空间。 中国正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将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着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未来五年,经济年均增速需要保持在6.5%以上,这意味着到2020年人均GDP将达到1.2万美元左右,按照世界银行的标准,接近高收入国家水平,基本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这将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又一个里程碑,也将为包括中东欧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提供更多发展机遇,为世界经济复苏和世界和平、稳定与繁荣作出新的贡献。我们将实施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放宽金融、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市场准入。中国开放的大门将越开越大,也乐见中东欧国家分享中国繁荣发展的红利。 女士们,先生们! 中东欧国家有句谚语说,“胆小的永远等在山脚,勇敢者才能登上山顶。”中国也有句格言,“信不弃功,智不遗时。”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的大好时机就在眼前,希望在座的企业界精英们抓住机遇,齐心协力,共同开创中欧合作互利共赢新局面! 预祝第五届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论坛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2015-11-27/hubei/2015/1127/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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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四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上的讲话 (2015年11月24日,苏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李克强 各位同事: 很高兴在苏州同大家相聚。我谨代表中国政府和人民,对来华出席第四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的中东欧16国领导人表示热烈欢迎!同时,也欢迎欧盟、奥地利、希腊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代表作为观察员与会。 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说,“三年有成”,意思是经过持续不断的努力就会获得成果。3年来,“16+1合作”好比一列高速列车,从华沙到布加勒斯特,从贝尔格莱德到苏州,不断加速。这列“动车组”能够走到今天,关键在于每节车厢都能提供动力,源源不断的动力将使我们的合作行稳致远。相信本次会晤不仅将促进16+1各国的政治互信,也将有力推动务实合作取得新的成果。 2012年,中国与中东欧16个国家达成共识,开创了中国同欧洲国家合作的新途径,将中国这个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与中东欧16国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几年来,我们通过经贸合作论坛、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秘书处、国家协调员会议、经贸促进部长级会议、地方领导人会议等平台,推动“16+1合作”逐步由小到大、由浅入深,日益丰富和成熟。前三次会晤发表的共同文件提出了100多项合作举措和项目,涉及经贸、投资、基础设施、金融、旅游、教育、农业、人文和地方合作等诸多领域,其中《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布加勒斯特纲要》和《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贝尔格莱德纲要》的绝大部分举措都得到或正在落实,已惠及成员国广大民众。 “16+1合作”走到今天,带来了丰硕的成果,也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值得我们珍惜和传承。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不仅历史交往密切、传统友谊深厚,而且在新形势下建立了牢固的政治信任;双方合作不仅体现了平等、开放和包容原则,而且积极对接彼此发展战略,采取适合各自国情的灵活方式。“16+1合作”充分照顾欧盟有关关切,与中欧合作大局同步并举,致力于实现中国、中东欧国家和欧盟三方共赢。可以说,我们探索走出了一条跨越不同地域、不同制度的国家间务实合作新模式。 当前,世界形势正在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全球经济仍未摆脱低迷,部分地区和国家动荡不安,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剧。各国都在加快结构性改革,扩大对外合作。很多欧洲国家把对华合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中国正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将围绕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着力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这必将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带来更大的市场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全面深化合作将迎来前所未有的新机遇。 当前,国际形势跌宕起伏,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的顺利发展,成为国际和地区舞台的一抹亮色。本次会晤的主题是“新起点新领域 新愿景”,我愿在此就双方未来合作提出“1+6”合作框架,即一个目标和六大重点。一个目标,就是制定未来五年合作规划,使合作更加可持续、更加富于前瞻性,不断构建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新型伙伴关系。六大重点,就是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集中力量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落实合作推进路线图。中欧已就“一带一路”建设与欧洲发展规划、国际产能合作与欧洲投资计划、“16+1合作”与中欧合作“三个对接”达成重要共识,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中长期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本次会晤将发表首份《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中期规划》和《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苏州纲要》两个政治文件。《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中期规划》描绘了未来5年合作发展蓝图,与中国“十三五”规划相契合,有助于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分享彼此发展机遇。《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苏州纲要》为推进近期具体合作提供了路线图。中方愿与16国一道,把推进实施工作做深做细,并对领导人会晤成果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督促,让民众有更多“获得感”。 第二,对接“一带一路”倡议与中东欧国家发展战略,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在当前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各国面临经济下行压力的背景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能够以投资拉动消费,以互联互通促进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中东欧国家处于欧洲东大门,是“一带一路”沿线的重要国家,加强互联互通区位优势明显。中方愿同中东欧国家商签互联互通合作协议,加强发展战略对接,加快建设示范项目。2013年11月,中国、匈牙利和塞尔维亚三国领导人共同宣布的匈塞铁路项目,今年取得实质性进展,今天中方将分别同匈牙利、塞尔维亚方面签署相关协议,推进项目开工建设。中方愿在互利共赢基础上,同包括沿线国家在内的各方,共同打造中欧陆海快线,促进欧洲互联互通,并鼓励企业参与交通物流合作。中方愿与相关国家开展海关合作,加快推动中欧陆海快线通关便利化。我们应共同努力推进中欧班列建设,扩大民航交流与合作。欢迎塞尔维亚和拉脱维亚分别牵头组建16+1交通基础设施合作联合会和16+1物流合作联合会,为互联互通合作搭建新平台。 第三,打造产能合作新样板。中国具有完备成熟的工业体系和装备制造能力,拥有大量优势产业和优质产能,工程设计、建设及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中东欧国家正处于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工业体系完善的关键时期,对建材和机械装备需求很大。中方愿同16国一道,结合各自比较优势和产业特点,打造双向多元的国际产能合作,并同互联互通合作特别是港口和港区升级改造相结合。中方提供的装备和产品性价比高,有助于中东欧国家降低采购成本。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波兰、拉脱维亚、保加利亚等众多中东欧国家均提出希望加强港口合作。中方提出“三海港区合作”倡议,重点开展包括亚得里亚海、波罗的海和黑海沿岸港区、园区在内的产能合作,在有条件的港口合作建立产业聚集区,在增强港口吞吐能力的同时,也使港口和港区成为产业发展的基地。双方企业是合作项目主角,将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走互利共赢之路。我们应大力支持,让更多产能合作项目成为“16+1合作”的新亮点。 第四,不断创新投融资合作方式。融资问题是“16+1合作”的短板。中方尊重欧盟关于成员国主权债务的相关规定,愿与各方共同努力,在用好既有的100亿美元专项贷款、投资合作基金等基础上,提出设立16+1金融公司,探讨通过商业化运作支持成员国之间产能合作。我们还可探讨“互联网电商+融资”的新模式,构建互联网时代贸易和融资相互促进的平台。中方支持在中东欧国家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鼓励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中方金融机构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等地区和国际多边金融机构加强交流与合作,为“16+1合作”提供更多金融支持。中方已确定由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牵头,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参与,探讨以多边金融公司的商业化模式参与中国-中东欧产能合作。在产能合作中采用中国产品和装备的,中方愿提供优惠的融资支持。 第五,促进贸易投资双增长。贸易投资是务实合作的压舱石,具有很大潜力。中方愿同16国共同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中东欧国家普遍以农业见长,农产品独具特色。中方正在推动与塞尔维亚、马其顿、立陶宛、爱沙尼亚等国农产品合作,也愿同更多中东欧国家进一步扩大农林产品和食品贸易,促进贸易平衡发展。中方支持为双方中小企业搭建创新合作平台。明年,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促进部长级会议、地方领导人会议等重要活动将在华举办,欢迎各方积极参与。 中东欧国家在工业领域各有特长,欢迎各国企业到中国投资,并同中方研究机构和高校开展技术合作。 第六,扩大人文交流的广度深度。人文交流是深化国家关系的“基础设施”,是推进民间友好的“民心工程”。建议将2016年确定为16+1人文交流年,充分发挥既有的教育、科技、文化、青年、卫生、媒体等各领域合作平台的作用,举办丰富多彩的人文交流活动。通过中国-中东欧国家旅游合作机制,探讨推动和便利双方旅游往来的新举措。中方支持成立16+1公立医院合作网络等卫生合作平台,愿在中东欧国家合作建立更多中医中心,为当地民众提供中国特色医疗服务。中方支持组建16+1智库交流与合作网络,鼓励双方汉学家扩大交流对话。 各位同事! “16+1合作”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领域广阔,前景光明。我们开展紧密合作,形成一个拳头,将产生巨大的效果。我们目前所在的苏州以刺绣闻名于世。中方愿同16国一道,共同编织“16+1合作”的锦绣画卷,为促进各国更好发展、增进各国人民福祉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2015-11-27/hubei/2015/1127/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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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在“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会议上强调 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科学编制我国“十三五”《规划纲要》 张高丽出席 中新社 刘震 摄 11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出席。 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规划纲要》编制作了汇报。与会同志进行了讨论。李克强说,未来五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实现升级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面临着不同以往的国内外环境,一方面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拥有较大的回旋余地;另一方面,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地缘政治和国际经贸格局变化使我国发展的外部环境更加错综复杂。国内经济在体量不断增大的高基数情况下,实现平稳运行并统筹好与转型、就业等的难度加大。走好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后胜利的关键一步,我们就能基本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把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宏伟事业推向新高度。为此,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编制好一个战略性、针对性、操作性都很强的“十三五”《规划纲要》至关重要,这有利于坚定发展信心,焕发奋斗激情,通过扎实努力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美好愿景变成现实。 新华社 刘卫兵 摄 李克强强调,《规划纲要》必须突出新的发展理念。围绕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推出一系列重大政策举措,在增动力、促平衡、可持续、拓空间、更包容上下功夫。以灵活有效的宏观调控创新举措应对经济波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平滑接续,更大释放有效需求潜力,培育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紧扣调结构、转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围绕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均衡发展打造新的增长极,形成绿色低碳的新增长点,实现提质增效、生态良好的发展。要继续做好基本民生保障,稳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在不断增加收入基础上调整收入分配机制,促进社会公平。尤其要打赢脱贫攻坚战,把发展成效体现在人民福祉上。 李克强说,《规划纲要》必须贯穿改革的精神。通过实实在在的重大改革举措破除阻碍发展、妨碍公平的弊端。按照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的要求,去除各种对市场主体不合理限制,在推动“双创”中最大限度释放市场活力,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要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和交易、现代财政、要素市场、价格形成、金融服务等制度体系,建设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以不断释放的改革红利增进发展效能。 李克强指出,《规划纲要》必须聚焦发展重点、明确有效抓手。通过实施一批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抢占事关国家竞争力的战略制高点,提供更优质、更多样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要围绕增强国家综合实力,在科技前沿、信息强国、高端装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建设一批重大工程。要着眼提升基础支撑能力,在交通设施、新型城镇化、现代农业、能源开发、网络提速、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实施一批重大项目。要立足加强社会建设,在教育发展、促进就业、健康中国、文化建设等方面推出一批重大举措。要做好统筹兼顾,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紧密衔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补上短板、突破瓶颈。 李克强说,《规划纲要》必须注重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一方面地方规划要体现国家战略,另一方面国家规划也要对有条件的地方围绕发展优化结构和布局、开展各类探索与试点给予支持。要开门编规划,用好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平台,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要应群众所盼、解群众所忧,多出群众能直接受益的干货实招,真正做到聚众智编规划、汇众力建小康。使“十三五”规划成为推动科学发展、催人奋进的行动纲领。 刘延东、马凯、杨晶、常万全、王勇参加会议。 2015-11-19/hubei/2015/1119/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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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听取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情况和下一步金融改革开放相关工作汇报 部署在多地开展金融改革创新试点 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决定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大幅降低发电煤耗和污染排放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和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授权国务院在部分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情况和下一步金融改革开放相关工作汇报;部署在多地开展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决定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大幅降低发电煤耗和污染排放;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和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会议指出,日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决定将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这是国际社会对中国改革开放成就的认可,中国政府表示欢迎。这有利于助推人民币逐步国际化进程,促进我国在更深层次和更广领域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实现合作共赢。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坚持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妥善化解风险,完善配套制度,有序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会议认为,坚持突出特色、重点推进,选择一批条件成熟的地区分类开展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可为深化金融改革开放积累经验,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会议决定,一是建设浙江省台州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通过发展专营化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服务新模式、支持小微企业在境内外直接融资、完善信用体系等举措,探索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二是在吉林省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围绕分散现代农业规模经营风险、盘活农村产权,对农村金融组织、供应链金融服务、扩大农业贷款抵质押担保物范围、优化农业保险产品等进行探索。三是支持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别以深化粤港澳合作、发展融资租赁、推进两岸金融合作为重点,在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资本项目可兑换、跨境投融资等方面开展金融开放创新试点,成熟一项、推进一项。有关部门和试点地方要向国务院专题报告试点工作情况。 会议指出,按照绿色发展要求,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过加快燃煤电厂升级改造,在全国全面推广超低排放和世界一流水平的能耗标准,是推进化石能源清洁化、改善大气质量、缓解资源约束的重要举措。会议决定,在2020年前,对燃煤机组全面实施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使所有现役电厂每千瓦时平均煤耗低于310克、新建电厂平均煤耗低于300克,对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坚决淘汰关停,东、中部地区要提前至2017年和2018年达标。改造完成后,每年可节约原煤约1亿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8亿吨,电力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可降低60%左右。会议要求,对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要加大政策激励,改造投入以企业为主,中央和地方予以政策扶持,并加大优惠信贷、发债等融资支持。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向节能减排效果好的省份适度倾斜。同时,要结合“十三五”规划推出所有煤电机组均须达到的单位能耗底限标准。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确在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对奖励保障等配套制度作了调整完善。会议还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等试点县(市、区)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为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提供法律保障。会议决定将上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5-12-04/hubei/2015/1204/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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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8月,银行结汇13044亿元人民币(等值2069亿美元),售汇15789亿元人民币(等值2504亿美元),结售汇逆差2745亿元人民币(等值435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7048亿元人民币,售汇15119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8070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5995亿元人民币,售汇67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5326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690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4974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4284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6349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1259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6249亿元人民币。 2015年1-8月,银行累计结汇74795亿元人民币(等值12148亿美元),累计售汇86670亿元人民币(等值14071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11874亿元人民币(等值1923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66309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81140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4831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848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530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2957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7256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6722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9467亿元人民币。 2015年8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7517亿元人民币(等值2778亿美元),对外付款19754亿元人民币(等值3133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2238亿元人民币(等值355亿美元)。 2015年1-8月,境内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36057亿元人民币(等值22126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35707亿元人民币(等值22058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349亿元人民币(等值69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5-09-24/hubei/2015/0924/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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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于2015年10月6日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理事身份,致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拉加德,正式通报中国采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已完成采纳SDDS的全部程序,将按照SDDS标准公布统计数据。10月7日,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一副总裁利普顿在利马共同出席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年会期间举行的中国采纳SDDS的仪式。 采纳SDDS符合我国进一步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宏观经济统计数据的透明度、可靠性和国际可比性;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宏观经济家底,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依据;有利于国际社会和公众对中国经济的深入了解,提升我国参与全球经济合作水平。采纳SDDS是我国在完善统计体系、提高透明度方面所取得的又一重大进步。 为帮助数据使用者充分了解我国对外部门统计数据的统计方法,科学评估数据的覆盖范围、时效性、可得性、真实性,合理判断国家涉外经济形势,国家外汇管理局现公布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外债统计数据诠释文件,供参考。(完) 2015-11-27/hubei/2015/1127/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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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印发《推进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鄂汇发﹝2018﹞3号文,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内容涵盖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市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等多项外汇创新业务,为金融支持湖北自贸区建设相关政策落实落地落细提供了重要支持。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适用于自贸区内银行、境内外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个人,其创新和突破主要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简化了货物贸易购付汇审核手续。自贸区内企业经区内银行资格审核后,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购付汇业务,可直接向银行提交网上电子单证,无需向银行提交纸质单证。简化了企业货物贸易购付汇流程。 二是简化了货物贸易收结汇资金划转手续。自贸区A类企业可将货物贸易项下外汇收入直接划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结汇或对外支付,无需事先划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进行审核。简化了企业货物贸易收结汇流程。 三是便利了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外币租金收取。根据《实施细则》,自贸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将促进区内融资租赁业务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四是提高了境外企业境内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实施细则》,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将吸引更多的境外资金流入自贸区,有助于提升境外企业在区内银行的资金使用效率。 五是支持外汇金融创新,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自贸区内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自贸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该项政策将为区内企业合理运用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规避汇率风险提供便利。 六是降低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根据《实施细则》,自贸区内跨国企业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准入条件,由国际收支规模1亿美元降为5000万美元,有利于更多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加入该业务,积极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灵活调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的外汇资金,调剂资金余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跨国企业的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跨国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该政策将提高自贸区对跨国企业的吸引力。 同时,为维护自贸区内外汇市场的健康和有序发展,按《实施细则》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仍将依法对自贸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调查。 2018-02-02/hubei/2018/0202/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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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四大方面9项措施: 一、扩大流入,增加外汇供给。一是进一步扩大银行持有的结售汇头寸下限。银行持有更多负头寸,有利于银行筹集并供给更多的外汇,增强外汇市场自我调节能力,进一步为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二是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统一中外资企业政策。三是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简化企业收汇和结汇手续,降低收结汇资金成本。 二、加强单证审核,规范管理。一是明确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单证审核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二是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明确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的单证审核要求。三是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制度。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的企业提示风险。 三、丰富产品、便于对冲汇率风险。允许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差额交割的远期结汇业务,满足企业既持有外币资产又防范汇率风险的需要。 四、清理法规、明确罚则。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明确违反《通知》,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2016-05-06/hebei/2016/0506/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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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和思路是什么? 答:2016年以来,外汇形势总体趋稳向好,但外汇市场平衡基础仍不稳固。面对此形势,外汇管理部门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多措并举,在改革开放总原则下坚守风险底线。一是不失时机加快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用扩大流入、扩大外汇供给对冲外汇收支风险,支持和便利市场主体正常合理用汇,服务贸易投资便利化。二是加强购付汇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在不影响市场主体合理的用汇需求及正常货物贸易业务的同时,针对借助货物贸易、直接投资等渠道非法跨境套利或违规调配跨境资金的行为加强真实性审核,防范和堵截违规购付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供求秩序。 二、《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四大方面9项措施: 一、扩大流入,增加外汇供给。一是进一步扩大银行持有的结售汇头寸下限。银行持有更多负头寸,有利于银行筹集并供给更多的外汇,增强外汇市场自我调节能力,进一步为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二是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三是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简化企业收汇和结汇手续,降低收结汇资金成本。 二、加强单证审核,规范管理。一是明确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单证审核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二是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明确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的单证审核要求。三是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制度。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的企业提示风险。 三、丰富产品、便于对冲汇率风险。允许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差额交割的远期结汇业务,满足企业既持有外币资产又防范汇率风险的需要。 四、清理法规、明确罚则。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明确违反《通知》,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三、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增强金融机构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的自主性与灵活性,在2015年初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上下限额度的基础上,《通知》进一步扩大头寸下限。此次调整下限综合考虑了各银行在外汇市场代客、自营和做市交易情况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经测算,调整后头寸下限总计约增加1000亿美元。 扩大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有利于增强外汇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加快培育形成自主定价、自担风险、自求平衡的市场格局,也有利于通过便利银行在外汇市场的产品定价和风险管理,进一步为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扩大头寸下限后,银行在实际运用本外币资金时应严格遵守金融监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切实做好风险控制。 四、远期结汇差额交割的推出有何意义? 答:远期交易在到期交割时有全额和差额两种结算方式。全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远期汇率对合约本金进行本外币实际交付,差额结算是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远期汇率与参考价对合约本金进行差价结算。这两种结算方式都是市场主体管理外币现金流、资产汇率风险的正常交易机制。 近年来随着藏汇于民稳步推进,市场主体除了对外汇收支这类现金流进行套期保值的传统需求外,外币资产汇率风险管理需求也日益增多。适应市场发展,此次在已有全额结算基础上增加差额结算,将便利企业既持有外币资产又防范汇率风险,同时也将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外汇市场深度。 五、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能够为企业带来多大便利?银行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什么? 答:《通知》允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这能够简化贸易外汇收入入账流程,有利于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减少银行业务操作环节,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 在具体业务中,对于已经开立待核查账户的A类企业,银行应为其继续保留待核查账户;对于新办理名录登记、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企业,银行可根据企业的业务办理需要,协助企业适时开立待核查账户;对于已将待核查账户管理流程内化到银行业务系统,且不影响业务操作便利性的情况,经业务办理企业同意,银行也可继续按照原业务流程办理。如果A类企业被降级为B类或C类企业的,银行仍应按照现行管理规定,使用待核查账户为其办理相关外汇业务;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仍需执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 六、为何要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 答:真实性审核管理是现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明确要求,是保障贸易收支真实合法、维护正常外汇市场秩序的需要,也符合国际惯例。近期核查中发现存在部分企业借助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通过虚构贸易背景进行跨境套利或者违规跨境资金调配等问题。针对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风险高、真实性审核难度大的特点,为促进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健康发展,保证业务办理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通知》一是加强了对银行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时的单证审核要求,包括要求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其中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应符合《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格式,要素完整,具有法律效力。二是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的资金收支须在同一家银行网点办理,并应同为外币或人民币,以保证银行对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防范企业利用币种错配进行套利。此外,为落实分类管理原则,加大对风险主体的监管力度,《通知》将B类企业由现行的不得办理收支时间差超过90天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调整为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企业可选择其他贸易和结算方式。 在具体业务中,对于此前已经开始业务办理、但尚未办结的,存在交叉币种结算或者不能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以及B类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可在严格审核交易真实性后为企业办理完成结算,并应及时向当地外汇局报告有关情况,便于后续监管。此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仍适用原有政策。 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是2013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确立的,是应对货物贸易资金流和货物流严重不匹配等异常情况采取的管理措施,也是对2012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建立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的补充,具有针对性强、灵活性高的特点,在防范和遏制异常违规外汇资金利用货物贸易渠道流动的相关核查管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考虑到20号文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目前外汇管理实际需予以废止,而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仍需保留使用。因此,《通知》在20号文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对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做了再次重申和进一步完善,同时将20号文予以废止。 八、《通知》明确了银行办理利润汇出应当审核的材料,请问有何新要求? 答:目前外汇管理便利化的前提条件仍然是真实与合规,加强外汇收支真实性合规性监管的要求没有变。据银行反映,近期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利润汇出出现较多异常情况,各行审核要求也不尽一致,影响政策有效性。为完善管理,统一法规适用,《通知》明确了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的审核原则和应当审核的材料,要求银行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及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主要是加强真实性审核要求。 九、对于《通知》中提到的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结汇使用,请问具体应如何办理?境内金融机构是否也适用这一政策? 答:长期以来,我们对境内机构,特别是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实行较为严格的规模控制和审批管理。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不得结汇使用。 为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解决多数中资非金融企业外债结汇难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通知》拉平了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待遇,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企业在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时,应遵循实需原则,持规定的证明文件到银行办理。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为企业办理结汇手续。境内金融机构借用外债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除另有规定外,所借外债资金暂不得结汇使用。 2016-05-17/hebei/2016/0517/2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