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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精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联合江苏省财政厅、工信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局、证监局和外汇局江苏省分局等八部门,结合江苏实际,提出了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二十一条举措。 一、加强流动性支持,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投放 (一)进一步加强对法人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支持。全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充分运用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有效保障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对法人金融机构因支持疫情防控产生的再贴现需求,给予优先审批。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列入国家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全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在总行专项再贷款政策框架内,指导督促相关商业银行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并加强跟踪监测和管理。对省、市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加大信贷投放,全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积极给予有关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对防疫相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企业,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开通快速审批通道,全力满足其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并给予优惠利率。 (三)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和担保工作。对列入国家级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低于1.6%。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经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进一步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 (四)开设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融资绿色通道。在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设为期6个月的融资绿色通道,鼓励银行面向我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含承诺无还本续贷)。各地转贷服务公司(基金)提供转贷服务,各银行机构要全力支持上述转贷业务。对绿色通道内发放的普惠型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省级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分担支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提供再贷款再贴现支持。 (五)加强对受困企业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银行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要通过降低贷款利率、推广无还本续贷、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于纳入重要医用物资、重要生活物资骨干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领域的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机构在原贷款利率水平上进一步降低。 (六)有针对性地做好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信贷服务工作。对受疫情影响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应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加强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金融支持,防止已脱贫人员受疫情影响再次返贫。已经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二、切实改进金融服务,为疫情防控提供坚实保障 (七)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质效。各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强化互联网、手机APP等电子渠道服务,引导客户减少非必要的现场业务办理。各银行要开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全力配合应急物资采购资金支付、企业捐款、财政资金划拨等工作。支持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意外险、健康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为保险消费者特别是广大医护人员提供保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捐赠保险。对疫情相关出险理赔客户,保险机构要最大限度简化理赔流程,确保高效理赔。 (八)发挥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补充作用。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三农”客户的金融服务力度,进一步简化续贷程序,降低融资利率。鼓励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开展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帮助企业降低成本。鼓励有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客户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酌情增加资金投放、缓收或减收租金。 (九)改进完善各项金融服务。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医院、商超、加油站的现金服务。保持支付清算通畅运行,组织各系统参与者协调行内资源、做好应急安排,确保支付系统和行内系统安全稳定。优化征信服务,积极引导企业和个人通过互联网、商业银行网银等渠道查询信用报告。开辟财政资金拨付“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做到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 三、加强政策协同,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加大债券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力度。全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组织辖内主承机构迅速摸排相关企业发行需求,动员有现实需求的企业通过交易商协会绿色通道发行债券,保障企业生产运行所需资金;要摸排辖内地方法人机构金融债需求,动员符合条件的机构通过人民银行金融债申请发行绿色通道申请办理。债务融资金融工具主承机构在为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开展债券主承销业务时,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内部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整理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融资需求,主动发行金融债,加强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金融支持。 (十一)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部门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视疫情发展情况积极审慎作出妥善安排。 (十二)对部分特殊股票质押协议进行展期。证券公司在开展股票质押业务时,对于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客户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如是湖北地区客户(即注册地在湖北省内的企业或者住所地在湖北省内的居民),可申请展期6个月,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展期;如是其他地区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展期3至6个月。 (十三)鼓励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加强对防控疫情领域的服务。鼓励证券公司对抗击疫情的生产型企业和医疗服务机构开辟优先服务渠道,通过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提供快捷融资服务。支持证券公司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为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提供优惠金融服务。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流向与防疫抗疫相关的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为防疫物资保障和科学研究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四、简化流程和手续,提高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十四)对经常项目购汇需求特事特办。简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购付汇流程与材料,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允许境内外支援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直接进入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 (十五)支持企业跨境外币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十六)为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的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收入在境内使用等业务,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十七)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五、加强金融部门党的领导,团结协作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十八)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省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把思想切实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十九)进一步加强配合协调。各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卫健、财政、工信、新闻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工作对接。全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督促各地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定价行为的监测与指导,为防控疫情创造良好的市场定价秩序。 (二十)进一步加强分析监测。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内金融机构防控疫情工作的指导,做好对辖内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金融风险和相关新闻舆情等情况的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二十一)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及时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支持疫情防控情况的督促指导和定期通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形成金融支持疫情防控的合力,有效推动工作开展。 2020-02-11/jiangsu/2020/0211/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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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外汇管理服务,根据总行总局关于疫情防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江苏实际情况,外汇局江苏省分局推出以下措施,通过“互联网办理”、“电子邮件办理”、“邮寄办理”、“电话、QQ、微信咨询办理”等方式办理名录登记、贸易信贷报告、境外放款、对外担保、资本市场等外汇业务,提高外汇业务在线办理效率,减少市场主体不必要的外出。 一、互联网办理(以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为例) 1.登录国家外汇局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初次使用需要进行注册,点击“法人注册(行政许可业务)”。(使用前根据登录页面“常用下载”中的“数字外管平台用户手册”设置浏览器)。 2.根据页面要求填写注册信息并设置密码。 3.使用已注册的用户登录后,点击“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办理”,在检索框中输入“名录”,点击“出口单位名录登记新版/变更”右侧对应的“我要办理”。 4.根据界面指示信息,将材料清单所列文件单独扫描并上传。申请书和确认书可直接在页面上下载空白表样。 5. 企业完成操作后,可以在我的业务菜单中查询办理状态。 6.也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此类业务。 二、电子邮件、传真办理 不能网办的金融机构赋码、特殊机构赋码、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准入、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银行信息变更备案、银行分支机构衍生品业务报告、银行代兑机构业务报告、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增减合作银行报告等其他外汇业务通过扫描申请材料、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相关纸质申请材料可事后补交。业务办理前请先电话咨询外汇局,确保该业务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办理。 三、邮寄办理 对于无法在线办理的行政许可业务(例如境外放款、对外担保、个人财产转移、登记表等)或其他外汇业务,可在电话咨询外汇局相应处室后通过快递送达方式提交申请,并附回邮地址和联系方式。 为便捷企业和个人办理相关业务,减少邮寄次数及现场提交材料次数,建议企业和个人先网上查询相关业务所需业务材料,具体步骤如下: 1.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江苏省分局子网站,进入官网http://www.safe.gov.cn/jiangsu/,在业务指南中寻找对应项目: 2.每项业务办理指南包含所需业务办理材料、办理机构地点,业务办理流程以及咨询电话均在附表中,如有需要,可致电咨询并预约相关业务办理。(图示为境外直接投资及境外放款相关业务指南) 四、电话、QQ、微信等咨询办理 如存在有急事或需特别指导帮助的业务,可通过电话联系后添加外汇局工作人员QQ号,通过远程帮助等方式咨询,在工作人员指导后选择合适的方式办理业务。 业务咨询电话 业务名称 咨询电话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025-84790230、84790232、84790219 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 025-84790218、84790233、84790219 货物贸易 025-84790266、84790281、84790183 服务贸易、个人外汇业务 025-84790451、84790400、84790540 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外债、跨境担保等业务 025-84790044、84790045、84790147 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等业务 025-84790496、84790050、84790179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移民/继承财产转移、股权激励等业务 025-84790081、84790045、84790147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急管理 徐雁(业务),025-84790401,王若翔(技术),025-84790237 投诉电话 025-84790052、84790203 注意事项:用户可通过微信搜索“数字外管”或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服务号,该服务号提供了业务系统使用过程中一些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法,以及人工服务和自助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2020年2月3日 2020-02-04/jiangsu/2020/0204/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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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各地复工复产纷纷按下“快进键”,琼海市支局结合辖区疫情防控和涉外经济发展情况,采取两项措施凝聚外汇力量,助力涉外企业复工复产。 一是摸清实情,加强指导。通过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平台对辖区13家进出口企业开展调查,摸清企业复工复产进程中的堵点、难点和痛点。针对问题,进一步畅通外汇业务绿色通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指导银行帮助企业解难题,助力复工复产。 二是搭建桥梁,提升服务。通过与银行、企业之间建立的微信工作群,为其提供全天在线咨询解答服务,搭建高效的沟通桥梁,提升业务办理效率。截至目前,共为银行提供业务指导16次,回应5家企业在线业务咨询。 2020-04-13/hainan/2020/0413/1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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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执法证信息表(2020年4月) 2020-04-13/shaanxi/2020/0413/4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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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管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清理外汇管理中涉企经营的行政许可事项,分类推进改革,简化、清晰、透明准入规则,提高许可效率、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 二、试点内容 (一)对外汇管理涉企经营行政许可实行清单管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改革进展等,及时按程序报批调整更新外汇管理涉企经营行政许可清单。25号文中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包括两项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为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一是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二是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二)优化外汇管理涉企经营行政许可服务 2.精简银行、农村信用社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业务材料要求。申请人无需再提供上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登记证明。 3.精简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材料要求。申请人无需再提供营业执照;获准全国范围内经营后,拟跨区域新增分支机构的,无需再提供其总部所在地外汇分局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无异议函。 4.精简保险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业务材料要求。申请人无需再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仅需在书面申请中写明相关信息。 5.精简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结售汇业务材料要求。申请人无需再提供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组织许可或同意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的许可文件或证明文件、无异议材料。 6.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支持进行许可事项预审、查询许可进度和许可结果。 (三)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7.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及时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共享行政许可办理结果等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互联网+监管”及时向国家“互联网+ 监管”系统共享外汇管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共享。 8.深入推进许可办理标准化。及时更新优化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精简许可材料和办理环节。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内审内控监督。 9. 规范强化监管执法。切实落实外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互联网+监管”,推行风险提示等监管措施。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推进外汇市场行业自律。严厉打击外汇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障措施 10.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时调整有关规范性文件,确立与上述改革试点内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试点地区各级外汇局应当聚焦企业关切,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协调指导支持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1.强化宣传培训。试点地区各级外汇局应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加强工作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试点顺利推进。 12.及时总结效果。试点地区各级外汇局应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完善政策举措,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 2020-04-14/gansu/2020/0414/1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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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促进和便利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规范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外汇管理,支持中国律师“走出去”,服务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大局,现就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是指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投资设立,经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或有关组织批准或登记,人员、业务、财务受该律师事务所实际控制,在境外实质性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分支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或注销境外分支机构,应按照《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申报境外分支机构投资总额、境内方出资比例、境内方出资总额、出资币种等。 三、律师事务所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后,凭备案回执及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材料,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律师事务所完成外汇登记后可依法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或境外资本变动收入汇回及结汇;律师事务所境外投资经营收益汇回,可保留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 四、司法行政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活动的事后监管。律师事务所违反相关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中未予明确的管理事项,按同期相关管理政策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附件1.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2.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设立备案回执 3.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注销备案回执 2020-04-14/gansu/2020/0414/1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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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77145亿美元,对外负债55905亿美元,对外净资产21240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20945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6460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67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17443亿美元,储备资产32229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7%、8%、0.1%、23%和42%;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29281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13646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65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2913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2%、24%、0.1%和23%。 按SDR计值,2019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55787亿SDR,对外负债40428亿SDR,对外净资产15360亿SDR。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得的数据,修订了2018年以来各季度末国际投资头寸表,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公布。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19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附件 2019年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2020-04-14/gansu/2020/0414/1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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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末,深圳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89983.31亿元,同比增长17.0%。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85695.63亿元,同比增长18.0%;增速比上月末高4.4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高6.3个百分点。一季度人民币存款增加6143.28亿元,同比多增2223.47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增加648.03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2363.36亿元,财政性存款减少180.14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加2090.92亿元。月末外币存款余额605.17亿美元,同比下降5.4%。一季度外币存款减少24.13亿美元,同比多减102.29亿美元。 3月末,深圳市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62607.49亿元,同比增长14.2%。月末人民币贷款余额59156.11亿元,同比增长16.1%,增速比上月末高1.9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低1.5个百分点。一季度人民币贷款增加3157.91亿元,同比多增718.02亿元。分部门看,住户部门贷款增加587.55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42.63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544.93亿元;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加2546.32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819.41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1889.44亿元,票据融资减少189.58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加10.2亿元。月末外币贷款余额487.13亿美元,同比下降15.7%。一季度外币贷款减少9.30亿美元,同比少减33.29亿美元。 注:自2015年起,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存款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贷款含拆放给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款项。 2020-04-14/shenzhen/2020/0414/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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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中心支局会同涪陵综保区管委会赴工商银行重庆涪陵分行开展座谈,就区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提案进行现场回复。 涪陵中心支局就区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提案的回函内容进行现场解释,并对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工作及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措施进行宣传和解读。工商银行重庆涪陵分行表示,将继续依托涪陵综保区这一平台,加大国际业务拓展深度,全面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会上,三方还围绕涪陵对外开放及综保区建设进一步交流,共同探讨进一步提升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等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相关举措。 2020-04-09/chongqing/2020/0409/1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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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部署要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以下简称《通知》),简化外汇业务办理流程,优化外汇业务服务,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积极支持复工复产,推动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二是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三是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四是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五是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六是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七是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八是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加大便利化政策落实力度,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完) 2020-04-14/safe/2020/0414/159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