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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12月,银行结汇12608亿元人民币,售汇12452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56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结汇1798亿美元,售汇1776亿美元,结售汇顺差22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1892亿元人民币,售汇11636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255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716亿元人民币,售汇816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00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425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348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1077亿元人民币。截至12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5158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4219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结汇938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2666亿元人民币。 2019年1-12月,银行累计结汇127634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3147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3843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累计结汇18493亿美元,累计售汇19053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560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117918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20890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973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9716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058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871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15510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5516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9994亿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6899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26093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806亿元人民币。2019年1-1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49772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248128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1644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9年1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836亿美元,对外付款3721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115亿美元。2019年1-1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6191亿美元,对外付款35946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245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20-01-22/jilin/2020/0122/1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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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超过5万美元的,提供合同或发票或其他交易单证办理。 2019-03-15/hebei/2019/0315/1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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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持中国永久居留证按照境外个人管理,同时和境内个人一样,双向享有结汇和购汇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便利化额度。 2019-02-01/hebei/2019/0201/1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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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按照货物贸易分类管理制度,B类企业货物贸易付汇需核注额度。目前对于经常项下服务贸易并未实行分类管理,B类企业服务贸易付汇也无需核注额度。 2019-07-31/hebei/2019/0731/14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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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购汇资金来源仅限于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帐户内资金。 2019-06-18/hebei/2019/0618/1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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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 《通知》主要内容是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多外汇对冲渠道。境外非银行类投资者可以选择多家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或以主经纪业务模式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外银行类投资者除上述两种渠道外,也可以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同时,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展业流程,进一步完善外汇衍生品交易机制,优化外汇交易信息采集,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开放。(完) 2020-01-15/hebei/2020/0115/1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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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到付款项下提供进口报关单、合同和发票。(2)预付货款需提供进口合同和发票。(3)信用证、托收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4)超额度或超期限的付汇业务,需提供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银行应根据“展业原则”,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补充材料。银行审核并扣减企业可收付汇额度后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2020-01-20/hebei/2020/0120/1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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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到付款项下提供进口报关单或合同或发票。(2)预付货款需提供进口合同或发票。(3)信用证、托收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4)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需提供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此外,银行应根据“展业原则”,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补充材料。 2020-01-19/hebei/2020/0119/1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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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企业所有付汇业务均需向银行提供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银行应根据“展业原则”,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补充材料。 2020-01-22/hebei/2020/0122/1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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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境内机构向境内银行的离岸银行部借用的离岸贷款,按照外债管理,不得超过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或“投注差”。 2020-01-17/hebei/2020/0117/15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