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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外汇局鄂州市中心支局组织全市外汇从业人员,成功举办了个人外汇政策知识集中培训会。本次培训邀请湖北省分局经常项目处专家授课,辖内6家外汇指定银行业务经办人员共4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会对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款、个人超额度非经营性结汇/付汇以及个人分拆购付汇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通过案例进行分析。在银行展业自律方面,强调各家银行要引导客户正确解读外汇政策,与此同时,强化银行主体责任,尽可能为个人客户提供优质的外汇服务。在现场提问环节,各银行参训人员踊跃发言,整个培训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019-07-04/hubei/2019/0704/1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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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7日,云南省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工作会议顺利召开。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秘书处王栋副总经理、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自律机制牵头行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及27家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参加会议。 会议上,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秘书处、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跨境办与省级自律机制就落实展业规范、强化展业培训、开展自律宣传、建立监测评估机制、打造地方特色和密切监管沟通等六大方面工作进行了沟通。自律机制各成员单位就如何把《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规则》转化为内控制度、操作指引,如何开展风险管理控制等内容进行了经验交流。 近年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的指导下,云南省自律机制以落实展业规范为主线,全面推进自律机制运行、成员评估、展业培训、自律宣传、政策传导、同业交流等主要工作。面对云南省不断创新沿边开发开放模式,主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等发展机遇,不断探索具有云南特色的自律机制发展道路。 截至2019年6月,云南省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共有成员行27家、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从业人员上万名。共发布重要规章制度9项、开展专题宣传6次、组织覆盖全体成员行的展业培训5次,成员行内部培训多达数万人次,其他各项工作也得到有序开展。特别是在监测评估方面,云南省自律机制率先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对成员行的展业自律行为开展日常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在多个领域对自律机制建设开展了有益的新尝试。云南省自律机制先后荣获2017、2018年度“开拓创新省级自律机制奖”。 2019-07-05/yunnan/2019/0705/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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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外汇局湖北省分局组织召开“2019年上半年全省外汇形势分析会”,分析今年以来特别是近期湖北省外汇形势,梳理中美经贸摩擦背景下湖北省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新特征、新动向和值得关注的问题,研判下半年外汇形势发展趋势。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副局长李斌主持会议并讲话。 李斌副局长在总结讲话中就下阶段外汇形势分析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把握好国际收支分析的重点和方向,在掌握近期宏观经济大势的基础上,落脚于湖北的外汇形势,分析要同时关注“一般趋势”和“时点”特征;二是在重大政策、市场波动的情况下,扩大分析的覆盖面,了解不同行业的边际变化趋势;三是要全面提高综合分析能力,对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核查力度,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维护良好的外汇市场秩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 2019-07-04/hubei/2019/0704/1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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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下午,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副局长李斌一行赴湖北省黄石市开展中美经贸形势调研座谈,近距离了解黄石市重点涉美贸易企业经营情况,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会上,10家企业代表介绍了中美贸易摩擦以来企业受到的主要影响、采取的应对措施及遇到的困难和诉求;3家商业银行代表介绍了中美经贸摩擦对银行自身及客户涉外业务的影响,并有针对性的提供了企业融资、避险的相关金融服务建议。 最后李斌副局长作总结发言,他指出下一阶段的工作要围绕四个方面开展:一是加强企业、银行调研,深入剖析相关主体受到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找准困难、摸清需求;二是密切关注汇率走势及其对市场主体的影响,进一步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指导企业合理避险;三是商业银行配合外汇局做好培训工作,加强产品宣传推介,帮助企业提高汇率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四是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针对企业的产业转移、汇率避险、境外投资等业务需求,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措施。 2019-07-02/hubei/2019/0702/1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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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决策部署,提升外汇管理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行政许可办理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于2019年6月28日起上线试运行。 一、访问路径 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 二、服务内容 提供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报材料等信息,可在线查询行政许可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提供部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在线申请功能。提供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材料是否完备在线预审功能。 三、意见收集 试运行期间,欢迎您在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的过程中提出宝贵建议。相关意见建议请发送到邮箱:xzspxm@mail.safe.gov.cn。 2019-07-02/hubei/2019/0702/1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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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外汇局鄂州市中心支局组织全市外汇从业人员,成功举办了个人外汇政策知识集中培训会。本次培训邀请湖北省分局经常项目处专家授课,辖内6家外汇指定银行业务经办人员共4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会对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款、个人超额度非经营性结汇/付汇以及个人分拆购付汇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通过案例进行分析。在银行展业自律方面,强调各家银行要引导客户正确解读外汇政策,与此同时,强化银行主体责任,尽可能为个人客户提供优质的外汇服务。在现场提问环节,各银行参训人员踊跃发言,整个培训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019-07-04/hubei/2019/0704/1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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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副局长李斌参加《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进湖北跨境电商业务发展合作备忘录》签字仪式。 此次合作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省商务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省外管局四部门推进湖北跨境电商业务发展全面合作的开始。 2019-07-02/hubei/2019/0702/1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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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副局长李斌参加《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进湖北跨境电商业务发展合作备忘录》签字仪式。 此次合作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省商务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省外管局四部门推进湖北跨境电商业务发展全面合作的开始。 2019-07-02/hubei/2019/0702/1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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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社会公众了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针对实践中部分银行企业近期提出的外汇管理政策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 1.问: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规定,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因此,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2.问:跨境电商企业是否可凭“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证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上述通知同时明确了使用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银行和企业的条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放宽了银企准入条件。 据此,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支时,银行可按照汇发〔2016〕25号文件的要求办理。 3.问: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可否审核电子单证?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中明确规定“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因此,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视自身对电子单证真实性、合规性和唯一性审核的专业能力,自主选择审核单证的形式。 4.问:银行是否可为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3号)规定,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据此,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可在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5.问: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可否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规定,境内银行可为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外汇NRA账户)。外汇管理法规对境内银行为外汇NRA账户中外汇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无限制。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2019-07-05/yunnan/2019/0705/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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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哪些保险中介机构可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业务? 答:保险中介机构一般是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完成代理境外保险公司、保赔协会从事检验、理赔和追偿等业务备案的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金融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业务。 问题二:境内个人是否可通过国内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办理境外人寿和分红险赔款结汇? 答:1996年,我国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明确“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依法支持、保障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国际支付与转移。境内个人到境外购买保险需符合国内保险和外汇管理法规。目前,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属于我国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例如香港地区发售的上述保险。境内个人购买上述产品及收取相关赔款,目前都属于未实现可兑换的项目,未来随着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逐步推进,个人可以用汇的资本项目也将不断增加。 问题三:《通知》发布前已取得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关于《通知》第四条“连续两年未发生外汇保险业务”从何时起算? 答:从2019年7月1日起算。 2019-07-05/yunnan/2019/0705/6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