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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具备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名单 2019-03-01/hubei/2019/0225/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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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2月,银行结汇6997亿元人民币(等值1039亿美元),售汇8011亿元人民币(等值1189亿美元),结售汇逆差1013亿元人民币(等值150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6315亿元人民币,售汇733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023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682亿元人民币,售汇673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9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973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329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644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335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7388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403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2176亿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银行累计结汇19290亿元人民币(等值2849亿美元),累计售汇19485亿元人民币(等值2879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195亿元人民币(等值30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1787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7862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9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1419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62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04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2046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951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1095亿元人民币。 2019年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5696亿元人民币(等值2330亿美元),对外付款14674亿元人民币(等值2178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1022亿元人民币(等值152亿美元)。 2019年1-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9292亿元人民币(等值5805亿美元),对外付款35463亿元人民币(等值5240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3829亿元人民币(等值565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 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9-03-18/safe/2019/0318/12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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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同一企业的待核查账户资金(货款)可否跨行划转到其经常项目结算账户? 答:A类企业可以。 2019-03-15/hainan/2019/0315/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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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月18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9-03-18/ningbo/2019/0318/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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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http://www.gov.cn/zhengce/2019-03/17/content_53745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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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http://www.gov.cn/xinwen/2019-03/14/content_53736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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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A企业向境外B企业出口货物,能否签订三方协议,由境外非关联方C企业替B企业支付货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规定,经常项目交易(含货物出口)的跨境收支应符合真实性和一致性,因此不能代为支付货款。 2019-03-15/hainan/2019/0315/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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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境内企业可以购汇后汇出境外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吗(收款人账户为外籍员工境外个人账户)? 答:境内企业购汇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应理解为境内企业向外籍员工发放人民币工资,并代外籍员工办理购汇支付手续,因此,应按照境外个人在境内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所得购汇汇出办理,审核雇佣合同、税务凭证等证明材料。 2019-03-15/hainan/2019/0315/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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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pdf 2019-01-18/ningxia/2019/0118/8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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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4日,江苏省分局在无锡召开全省一季度外汇形势分析会。会议由分局国际收支处陈涤非处长主持,李瑾副处长、无锡、常州、苏州、南通、徐州、扬州六家中心支局国际收支部门负责人和外汇形势分析人员,以及来自无锡市船舶、纺织、电子等行业的九家企业财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各参会中心支局分别就辖区企业进出口情况及中美贸易摩擦对外贸企业的影响、实际利用外资、对外直接投资和外汇存贷款等变化情况进行了分析讨论。各参会企业围绕行业形势、外贸进出口和中美贸易摩擦、人民币汇率等热点问题展开讨论。分局国际收支处还就企业关心的话题以及外汇局关注的重点与企业进行了深入交流。 2019-03-18/jiangsu/2019/0318/5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