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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外汇局湖北分局召开“互联网+政府服务”工作推进会,部署推进外汇局湖北分局优化政务服务相关工作。分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副局长李斌主持会议。 会议强调完善外汇管理窗口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分局各处应高度重视,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会议对湖北分局“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提出三点工作要求:一是立足实际,优化服务举措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切实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二是集中精力,首先将柜台业务量占比高的三项行政许可事项实现网上办。三是加强协作,对于分机构主体多头受理的业务,可进一步研究实现“一口办理”。 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处、资本项目处等处室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2019-03-11/hubei/2019/0311/8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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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外汇局黄冈市中心支局一行赴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调研,重点调研当前经济形势下该企业出口大幅增长的原因,帮助解决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汇兑损失、佣金过高、外汇融资难等问题,进一步了解企业外汇政策需求,为企业提供规避汇兑风险的建议。同行参与调研的还有中国建设银行黄冈市分行的工作人员。 本次调研是外汇局黄冈市中心支局落实“放管服”改革,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举措,受到企业的高度评价。 2019-03-06/hubei/2019/0304/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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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外汇局潜江市支局在参加潜江市徒步活动的同时,积极开展“打击外汇违反行为,共建和谐市场秩序”宣传活动。 此次徒步宣传的路线覆盖公园、广场等市民活动区域和市郊区乡村。在徒步行进的过程中,潜江市外汇局工作人员向社会公众发放“打击网络炒汇”宣传单,提醒防范“网络炒汇”陷阱;进入道路两旁的社区、商店,进行个人外汇知识宣讲。本次宣传共发放宣传单600余份,解答群众提问200余次,受到了市民的广泛好评。 2019-03-01/hubei/2019/0226/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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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外汇局咸宁市中心支局一行赴咸安经济开发区汇美达工贸公司、洪盛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研,中国银行咸宁分行也派员参加了此次调研活动。调研人员与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听取两家企业对各自生产经营状况的介绍,重点了解企业的外贸出口情况、本外币融资情况及银行提供的融资、结算服务方面的需求。 针对企业业务上的疑问和融资需求,调研人员分别进行了现场解答,并对跨境融资、人民币跨境结算等企业关心的政策进行了解释、宣传。中国银行咸宁分行相关人员也与企业现场展开有效对接,针对企业的不同需求,分别介绍了适合企业的外汇结算品种、国内信贷融资渠道和条件,银企双方取得了初步合作意向。 两家企业负责人表示:外汇局这次调研,解决了企业在外汇结算中存在的诸多疑问,送来了跨境融资新政策和新思路,下一步要多关注外汇管理相关政策,用好政策,希望外汇局多组织开展这类富有实际成效的调研活动。 2019-03-07/hubei/2019/0304/8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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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起,外汇局鄂州市中心支局分批安排外汇指定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人员跟班学习,目前已有6家外汇指定银行完成跟班学习活动。 国际收支业务轮流跟班学活动旨在加强银行外汇从业人员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制度和业务系统的理解应用,提高鄂州市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质量。本次活动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内容丰富。除了学习国际收支申报最新政策制度外,还包括国际收支统计易错案例分析和数据核查模块使用方面的实操训练。二是形式新颖。跟班学习采用“学练结合”模式,进一步让银行业务人员通过实操训练加深对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理解。三是注重实效。本次跟班学习注重结合银行一线的实际工作情况,提升业务人员的申报意识和核查能力,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通过跟班学习,银行业务人员进一步提高了对国际收支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掌握了国际收支申报工作必备的技巧和能力,达到了预期效果。 2019-03-07/hubei/2019/0304/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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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外汇局宜昌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走访服务宜昌市保税区企业宜昌三峡保税供应链有限公司。该企业作为宜昌三峡保税物流中心的经营主体,为外贸进出口企业提供保管报检、物流货代、装卸配送、代理进出口、收汇退税和保险金融等系列外贸综合服务,是宜昌市近年来积极支持和发展的创新业务主体。目前,企业已汇集并服务宜昌市83家外贸企业客户。 外汇局宜昌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了解了企业基本情况和业务运营模式,对其从事外贸综合服务涉及的经常项下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业务相关政策和保税区优惠政策进行宣讲,回答了企业外贸相关人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现场走访服务的工作方式得到企业的高度赞扬,表示一定按照外汇管理法规开展业务,加强人员培训,用好用足外管便利化政策,服务宜昌涉外经济发展。 2019-02-25/hubei/2019/0222/8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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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3月13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在成立40周年之际,2019年3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举办专题讲座,邀请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理事长李剑阁作“改革开放40年和外汇体制”专题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致辞。局党组成员及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李剑阁的报告从我国改革开放历程出发,聚焦外汇领域改革开放,系统梳理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脉络,总结了外汇管理改革在国家整体改革开放中的重要作用。报告理论性强、内容丰富、史料翔实,进一步加深了与会者对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与国家改革开放大局的认识。 潘功胜指出,40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服务国家改革开放大局,人民币可兑换水平不断提升,市场在外汇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多次成功应对外部冲击,积累了大规模外汇储备经营经验,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下一阶段,外汇管理部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继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完) 2019-03-15/beijing/2019/0315/1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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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庆祝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40周年,江苏省分局精心制作外汇管理改革成果宣传展板,积极宣传外汇管理政策及改革成效,展示外汇管理支持改革开放的良好形象。2019年3月1日起,成果展在分局主楼大厅和行政服务大厅分别展出,面向内部人员和市场主体进行宣传。 成果宣传展围绕着支持全国开放重点区域发展、推进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加强与涉汇主体沟通四个主题,以图片和文字集中展出江苏省分局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大力支持涉外经济发展、维护良好外汇市场秩序、促进合规审慎经营等方面的成果和努力。 同时,江苏辖内各中心支局以宣传展板为基础,积极开展多种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和提升宣传效果。其中,盐城市中心支局在《盐阜大众报》刊发专版宣传文章,与宣传展板形成良好互动;无锡市中心支局利用灯箱优势,进一步提升展报关注度。 2019-03-15/jiangsu/2019/0315/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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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宁夏金融消费者风险责任意识、权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3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在宁夏银川市光明广场开展“权利·责任·风险”为主题的外汇知识宣传活动。重点围绕“拒绝网络炒汇”“诚信兴商”等重点内容,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摆放宣传展板、讲解外汇政策、接受群众咨询等方式向过往群众广泛宣传网络“炒汇”危害性,提醒社会公众提高警惕,防范投资风险。 2019-03-15/ningxia/2019/0315/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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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经2014年3月26日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2014年6月22日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 (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 (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四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五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六条 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第七条 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四)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银行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第九条 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应当由其总行统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批。 第十条 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取得已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上级机构授权,并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 第十一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应当向外汇局重新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发生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地址、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二条 银行停止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当自停办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三条 银行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结售汇业务资格自动丧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结售汇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并建立结售汇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定期评估机制。 外汇局对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中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实行定期评估。 第十五条 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作为结售汇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本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外汇管理规定执行工作。 第十六条 银行应当加强对结售汇业务管理人员、经办人员、销售人员、交易员以及其他相关业务人员的外汇管理政策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政策法规知识。 第十七条 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会计科目,区分即期结售汇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分别核算对客结售汇、自身结售汇和银行间市场交易业务。 第十八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对相关凭证或商业单据进行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银行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时,应当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客户进行与其风险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客户、产品、交易头寸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条 银行应当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将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核定限额以内。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根据国际收支状况、银行外汇业务经营情况以及宏观审慎管理等因素,按照法人监管原则统一核定,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法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尚未取得人民币业务资格的外资银行,在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以后,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专门用于结售汇业务的人民币往来,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决定挂牌货币,并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汇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数据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并按要求定期核对和及时纠错。 第二十四条 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单证保存制度,区分业务类型分别保存有关单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五条 银行应当配合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六条 外汇局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信息档案。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银行未经批准擅自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由外汇局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局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一)办理结售汇业务,未按规定审核相关凭证或商业单据的; (二)未按规定将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核定限额内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汇价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银行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数据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的,由外汇局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未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因自身需要进行结售汇的,应当通过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 第三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4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同时废止。 2014-06-27/hubei/2014/062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