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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9年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1月末上升23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9年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902亿美元,较1月末上升23亿美元,升幅为0.1%。 2月,我国外汇市场保持平稳运行。国际金融市场上,美元指数上涨0.6%,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动等因素综合作用,外汇储备规模小幅上升。 今年以来,全球政治经济环境仍面临较多不确定因素,经济增长势头有所减弱,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较大。但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外汇市场预期继续改善,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和外汇收支状况均呈现积极变化,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展望未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金融形势,我国将继续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保持跨境资金流动稳定和国际收支自主平衡的基础将更加坚实。国内外因素综合作用,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将在波动中保持总体稳定。 2019-03-07/gansu/2019/0307/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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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公司与境外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无提前还款条款的,不可办理提前还款。 2019-03-08/hebei/2019/0308/1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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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当前境内涉外收付款是强制申报还是鼓励申报?具体出自哪份文件? 答:根据规定必须申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第三章“境内收付款凭证管理”第九条的规定,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境内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和部分人民币收付款,应填报《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收入申报单》。具体的收付款申报范围及填报方法,按照境内收付款申报要求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9-03-04/jiangxi/2019/0304/1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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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A公司与韩国B、C三公司联合注资成立D公司。A、B、C三家公司控股比例分别为50%、36.5%、13.5%。现A收购B、C公司股权后控股100%,D公司成为内资公司。请问A汇出购买外方股权款项时该如何申报? 答:A公司汇出购买外方股东股权款项时,应申报为"622014-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购买转让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填写业务编号。业务编号来源于D公司在当地银行办理转股变更外汇登记之后取得的《业务办理凭证》。 2019-03-06/jiangxi/2019/0307/10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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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收款申报须当天完成吗? 答:不需要,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通过纸质凭证和电子单据方式进行涉外收入申报的流程为: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或结汇中转银行为其结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填报说明,逐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纸质凭证或电子单据,并交解付银行/结汇中转银行。 2019-03-05/jiangxi/2019/0305/1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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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弘扬雷锋精神,普及外汇知识,增强涉汇主体合规用汇意识,2019年3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饶市中心支局积极结合学雷锋活动平台,在上饶市市民广场和中心广场开展外汇知识宣传活动。 2019-03-08/jiangxi/2019/0308/10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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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辖区外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和依法合规经营水平,有效传导外汇管理政策,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对农业银行宁夏区分行外汇从业人员开展外汇政策培训。宁夏分局与该行加强沟通,根据该行业务培训需求,重点围绕货物贸易、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政策解读以及银行端资本项目数据质量与合规异常指标触发案例解析等展开现场培训辅导。此次培训准备充分、针对性强,获得培训单位的广泛好评。 2019-03-08/ningxia/2019/0308/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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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保险公司赔付的申报应如何处理? 答:需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申报。与非寿险保险有关的赔偿,应申报在“422000-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非寿险保险赔偿”项下;与保险无关的赔偿,应申报在“424000-二次收入(经常转移)-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重大损害的赔偿支付(例如石油泄漏或药品的副作用),应申报在“521990-资本账户-资本转移-其他资本转移”项下。 对保单未涵盖的重大损害或严重伤害进行赔偿而产生的重大非经常性支付,应计入资本转移。此类支付可由法庭判决、仲裁裁定或在庭外调解产生,包括因重大爆炸、石油泄漏和药品副作用等引发损失产生的赔偿支付。 2019-03-07/jiangxi/2019/0307/1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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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9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五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帮助恐怖活动罪或者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二次以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同一案件中,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 第七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所得数额难以确定的,按非法经营数额的千分之一认定违法所得数额,依法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八条 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标准,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第十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于犯罪活动的账户开立地、资金接收地、资金过渡账户开立地、资金账户操作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等。 第十一条 涉及外汇的犯罪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按照案发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019-02-14/gansu/2019/0214/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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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月8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9-03-08/ningbo/2019/0308/9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