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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4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8/content_70780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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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shown in the statistics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SAFE), in July 2026, the amount of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was RMB 1809.7 billion and RMB 1685.6 billion, respectively. During January to July 2026, the accumulative amount of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was RMB 12602.0 billion and RMB 10604.8 billion, respectively. In the US dollar terms, in July 2026, the amount of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was USD 266.3 billion and USD 248.0 billion, respectively. During January to July 2026, the accumulative amount of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was USD 1831.6 billion and USD 1542.2 billion, respectively. In July 2026, the amount of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was RMB 5883.7 billion and RMB 5477.0 billion, respectively. During January to July 2026, the accumulative amount of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was RMB 38312.8 billion and RMB 36199.3 billion, respectively. In the US dollar terms, in July 2026, the amount of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was USD 865.6 billion and USD 805.8 billion, respectively. During January to July 2026, the accumulative amount of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was USD 5571.2 billion and USD 5264.2 billion, respectively. Addendum: Glossary and relevant definitions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refers to settlement and sale transaction that bank executes for customers and for the banks themselves, including statistic data on settlements of forward contracts for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and the exercises of option, and excluding the transactions in the interbank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The statistic reporting date of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should be the trade day of the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transaction. By definition,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means that foreign exchange holders sell foreign exchange to banks, and foreign exchange sales means that banks sell foreign exchange to foreign exchange buyers. The newly signed contract amount of forward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refers to the binding forward contract between a bank and its client that predetermines foreign exchange currency, amount, exchange rate and tenor which to be executed upon maturity. The unwind amount of forward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refers to, where client is unable to perform the original forward contract due to change in its real demand, client to fully or partially close its forward position by executing another deal with opposite direction to the original contract. The rolling amount of forward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refers to client to adjust the settlement date of original contract due to change in its real demand. The outstanding amount of forward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the end of the current period refers to the total amount of forward contracts accumulated from all non-matured forward contracts with client. The net Delta exposure of outstanding options refers to the implied foreign exchange spot risk exposure from outstanding option contracts that bank executed with client. The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refers to the receipts and payments between domestic non-banking sectors (including institutional and individual residents) and non-residents through domestic banks, excluding cash transactions and bank’s own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In particular, the statistics includes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etween non-banking sectors and non-residents through domestic banks (including RMB and foreign currency), and domestic receipts and payments between non-banking sectors and non-residents through domestic banks (temporarily excluding domestic receipts and payments in RMB between individual/institutional residents and non-resident individuals). Data are collected when customers conduct receipts and payments with non-resident counterparties at domestic banks. Specifically, the receipts refer to funds received by non-banking sectors from non-residents via domestic banks; the payments refer to funds paid by non-banking sectors to non-residents via domestic banks. 2026-08-17/en/2026/0817/2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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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要求,2026年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通知》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在更大范围内支持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开展业务。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惠及更多经营主体。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建池门槛可进一步降低,持续释放政策红利。二是便利跨国公司归集调拨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成员企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允许跨国公司自主决定归集比例,使用同一账户管理本外币资金,实现集团层面统筹调配、成员企业层面灵活使用,鼓励优先使用本币开展业务。三是简化业务备案登记流程。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进行业务备案登记,部分变更登记交由合作银行办理,减少企业“脚底成本”。同时,明确业务办理规范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8-17/hainan/2026/0817/2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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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7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6年7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7月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情况如何? 答:7月以来,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地缘政治不确定性上升,国际金融市场延续波动态势。我国外汇市场保持平稳运行,涉外收支规模稳步扩大,市场预期总体平稳,外汇交易理性有序。 从涉外交易规模看,7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合计1.7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0%;外汇市场交易量为4.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8%,均保持较高规模。 从跨境资金流动看,7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59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项下资金净流入保持高位,服务贸易、外资企业分红派息等项下资金净流出保持平稳。 从外汇市场供求看,7月,银行结售汇顺差183亿美元,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和市场条件变化理性开展结售汇交易,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 2026-08-17/safe/2026/0817/27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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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6年6月30日) 2026-08-17/heilongjiang/2026/0817/2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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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时间序列 2026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5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4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3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6-08-17/safe/2018/0419/8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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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深化高水平金融开放,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等组成的企业联合体。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二、成员企业,是指参与资金池业务,在跨国公司内部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与主办企业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及其分公司。跨国公司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由其负责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 三、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亿元人民币。 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3.5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1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六)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七)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不得少于三家。 (八)境外成员企业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 (九)境内成员企业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或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时,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或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时,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参照本通知第六条进行成员企业变更。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同时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跨国公司应当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一)具有国际结算能力和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 (二)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措施,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无重大缺陷。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已开展资金池业务的客户办理已备案业务,不得为原资金池客户新增业务类别或新增资金池客户。 五、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或者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近两年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情况、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及货物贸易企业分类情况、境内企业投资设立境外成员企业的合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管理及其系统建设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授权书。 3.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签订的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公司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 4.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1)。 5.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注册文件为非中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7.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 8.主办企业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备案登记的委托授权书(如有)。 以上第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第3项材料应加盖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专项材料。 1.申请办理外债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2.申请办理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 以上专项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存在不清晰、不准确等情况,需要对内容进行核实的,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件2)。 主办企业应在出具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开展资金池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出具后满一年之日起失效。 六、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期间,发生下列变更情形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一)合作银行变更的: 1.变更合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2.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新增合作银行的无需提供)。 3.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等变更的,参照本通知第五条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材料。 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变更备案手续,并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 成员企业发生变更如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告合作银行,同时提交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合作银行根据主办企业申请事项,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相关模块中办理变更手续。 七、跨国公司拟停止办理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结清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包括资金池业务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关闭等相关情况。 (二)备案通知书原件。 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注销备案手续,并收回备案通知书原件。 八、跨国公司开展外债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外债额度的集中比例,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外债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外债账户办理外债业务。 (三)在集中的外债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借入外债,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外债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九、跨国公司开展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1,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6,币种转换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境外放款额度的集中比例,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境外放款专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三)在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放款人进行境外放款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放款人代理其进行境外放款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境外放款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变相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支出。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十、跨国公司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一次。 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为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 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 跨国公司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停办后30日内告知合作银行,并自行或委托合作银行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十一、合作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以及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以下简称便利化政策)措施: (一)合作银行应为满足相应便利化政策规定的试点银行。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原则上均是相应便利化政策试点优质企业,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除外。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外汇业务时,应遵守便利化政策有关规定,在外汇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等字样。 十二、主办企业应在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资金池业务。同时,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在合作银行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或人民币账户(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十三、国内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一)收入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收入。 2.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不参与集中的人民币外债资金存放账户除外)、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划入。 3.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债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 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境外放款或偿还外债购汇所得资金)。 5.存款本息。 6.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收入。 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从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境外放款、进口付汇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支出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支出。 2.向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划出。 3.集中额度内境外放款和偿还外债本息。 4.结汇用于符合规定的境内支出。 5.存款划出。 6.交纳存款准备金。 7.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十四、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如成员企业自行支付,人民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划至成员企业国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划至成员企业外债账户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项目、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境内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以及主办企业在经备案的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币外债资金和收回的外币境外放款本息,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不进入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仍存放国内资金主账户。 十六、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支付使用所涉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向合作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十七、国内资金主账户开立和资金使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有关规定,国内资金主账户归集的资本项下资金境内使用需遵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有关管理要求。 十八、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合作银行应按展业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合作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 主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应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货物贸易相关模块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 十九、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融入和偿还外债资金、融出和收回境外放款资金、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并报送相关账户信息。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境内划转时,应参照涉外收付款还原申报的相关规定进行境内划转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指定申报主体的,还应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二十、合作银行应与跨国公司联合制定资金池业务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防控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内容,并留存备查。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资金池业务基础信息、本外币跨境收支、账户及余额等相关信息。 合作银行应审核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相关账户信息、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 合作银行、主办企业应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合作银行需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资金池业务进行评估,协助做好非现场监测。办理资金池业务时,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二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加强对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一)做好银行、企业业务指导工作。督促银行建立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保障。必要时可要求主办企业对资金池业务的合规性等进行专项审计。 (二)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充分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建立参与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名单,全面分析资金池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结售汇及账户管理等情况,加强业务监测分析,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检查。 (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具体情节和评估结果,对业务风险较高的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约谈、发放风险提示函或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涉嫌违规的,立案查处。 二十二、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开展资金池业务违反本通知、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相关规定的,由主办企业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三、按照本通知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取得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备案的除外。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各地新增资金池业务(不含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以及存量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按照本通知办理。 二十四、本通知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三条不再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同时废止。 请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以适当方式通知到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 附件1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主办企业所在地分局)关于××公司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备案通知书(参考样式)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8月13日 2026-08-17/tianjin/2026/0817/3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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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3337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9065亿元,服务贸易逆差3584亿元,初次收入逆差2572亿元,二次收入顺差428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3337亿元,其中来华直接投资保持净流入。 2026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6174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6284亿元,服务贸易逆差7720亿元,初次收入逆差3086亿元,二次收入顺差695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含二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26439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6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95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789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524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376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63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951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6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79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5263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120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451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101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二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3832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6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428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040亿SDR,服务贸易逆差383亿SDR,初次收入逆差275亿SDR,二次收入顺差46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428亿SDR。 按SDR计值,2026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773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847亿SDR,服务贸易逆差818亿SDR,初次收入逆差330亿SDR,二次收入顺差74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含二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2800亿SDR。(完) 2026年二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13337 1951 1428 贷方 2 90939 13296 9725 借方 3 -77602 -11345 -8298 1.A 货物和服务 4 15481 2265 1657 贷方 5 83284 12176 8906 借方 6 -67803 -9912 -7249 1.A.a 货物 7 19065 2789 2040 贷方 8 75263 11004 8049 借方 9 -56198 -8215 -6008 1.A.b 服务 10 -3584 -524 -383 贷方 11 8021 1172 858 借方 12 -11605 -1697 -1241 1.A.b.1 加工服务 13 161 24 17 贷方 14 232 34 25 借方 15 -71 -10 -8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68 10 7 贷方 17 256 37 27 借方 18 -188 -28 -20 1.A.b.3 运输 19 -965 -141 -103 贷方 20 1714 251 183 借方 21 -2679 -392 -287 1.A.b.4 旅行 22 -2710 -396 -290 贷方 23 1239 181 132 借方 24 -3949 -577 -422 1.A.b.5 建设 25 173 25 19 贷方 26 314 46 34 借方 27 -141 -21 -15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237 -35 -25 贷方 29 125 18 13 借方 30 -361 -53 -39 1.A.b.7 金融服务 31 13 2 1 贷方 32 108 16 12 借方 33 -95 -14 -10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593 -87 -63 贷方 35 296 43 32 借方 36 -890 -130 -95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669 98 71 贷方 38 1491 218 159 借方 39 -822 -120 -88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115 -17 -12 贷方 41 2144 313 229 借方 42 -2259 -330 -241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27 -4 -3 贷方 44 69 10 7 借方 45 -96 -14 -10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20 -3 -2 贷方 47 34 5 4 借方 48 -54 -8 -6 1.B 初次收入 49 -2572 -376 -275 贷方 50 6789 993 726 借方 51 -9361 -1369 -1002 1.C 二次收入 52 428 63 46 贷方 53 867 127 93 借方 54 -438 -64 -47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13337 -1951 -1428 2.1 资本账户 56 8 1 1 贷方 57 10 1 1 借方 58 -2 0 0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13345 -1952 -1429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8224 -1206 -885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798 -117 -85 2.2.1.1.1直接投资资产 62 -2329 -340 -249 2.2.1.1.1.1 股权 63 -2354 -344 -252 2.2.1.1.1.2 债务工具 64 25 4 3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5 1531 224 164 2.2.1.1.2.1 股权 66 1465 214 156 2.2.1.1.2.2 债务工具 67 66 10 7 2.2.2 储备资产 68 -5121 -746 -544 2.2.2.1 货币黄金 69 0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70 13 2 1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71 -5 -1 -1 2.2.2.4 外汇储备 72 -5129 -747 -545 2.2.2.5 其他储备 73 0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4 / / /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5.初步统计,2026年二季度,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224亿美元(折约1532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26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26174 3794 2773 贷方 2 170750 24779 18114 借方 3 -144576 -20985 -15341 1.A 货物和服务 4 28564 4144 3029 贷方 5 157027 22786 16657 借方 6 -128462 -18643 -13628 1.A.a 货物 7 36284 5263 3847 贷方 8 141959 20600 15059 借方 9 -105675 -15337 -11212 1.A.b 服务 10 -7720 -1120 -818 贷方 11 15067 2186 1598 借方 12 -22787 -3306 -2417 1.A.b.1 加工服务 13 327 47 35 贷方 14 464 67 49 借方 15 -137 -20 -15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167 24 18 贷方 17 519 75 55 借方 18 -351 -51 -37 1.A.b.3 运输 19 -1953 -283 -207 贷方 20 3030 440 322 借方 21 -4983 -724 -529 1.A.b.4 旅行 22 -5998 -869 -635 贷方 23 2292 333 243 借方 24 -8290 -1202 -878 1.A.b.5 建设 25 337 49 36 贷方 26 624 91 66 借方 27 -288 -42 -30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491 -71 -52 贷方 29 141 21 15 借方 30 -632 -92 -67 1.A.b.7 金融服务 31 -1 0 0 贷方 32 204 30 22 借方 33 -205 -30 -22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1162 -169 -123 贷方 35 499 72 53 借方 36 -1660 -241 -176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1086 158 115 贷方 38 2716 394 288 借方 39 -1630 -236 -173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70 9 7 贷方 41 4388 636 465 借方 42 -4318 -627 -458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47 -7 -5 贷方 44 128 19 14 借方 45 -175 -25 -19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55 -8 -6 贷方 47 62 9 7 借方 48 -116 -17 -12 1.B 初次收入 49 -3086 -451 -330 贷方 50 12147 1764 1290 借方 51 -15233 -2214 -1619 1.C 二次收入 52 695 101 74 贷方 53 1576 229 167 借方 54 -881 -128 -94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二季度净误差与遗漏) 55 -26439 -3832 -2800 2.1 资本账户 56 5 1 1 贷方 57 13 2 1 借方 58 -8 -1 -1 2.2 金融账户(含二季度净误差与遗漏) 59 -26444 -3833 -2800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二季度净误差与遗漏) 60 -17978 -2608 -1908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1409 -204 -149 2.2.1.1.1直接投资资产 62 -5320 -771 -564 2.2.1.1.1.1 股权 63 -4802 -696 -509 2.2.1.1.1.2 债务工具 64 -517 -75 -55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5 3911 567 414 2.2.1.1.2.1 股权 66 4127 598 437 2.2.1.1.2.2 债务工具 67 -216 -31 -23 2.2.2 储备资产 68 -8466 -1225 -893 2.2.2.1 货币黄金 69 0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70 46 7 5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71 14 2 1 2.2.2.4 外汇储备 72 -8526 -1234 -899 2.2.2.5 其他储备 73 0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4 266 38 27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2026年上半年初步数为一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二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26年二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二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26年一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初步统计,2026年上半年,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431亿美元(折约2970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26-08-17/shanxi/2026/0817/16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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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7月,银行结汇18097亿元人民币,售汇16856亿元人民币。2026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12602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0604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7月,银行结汇2663亿美元,售汇2480亿美元。2026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18316亿美元,累计售汇15422亿美元。 2026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8837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54770亿元人民币。2026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83128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361993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8656亿美元,对外付款8058亿美元。2026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55712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52642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6-08-17/shanxi/2026/0817/16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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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6-08-17/shanxi/2026/0817/16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