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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市支局;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银行,东莞银行广州分行,平安银行广州分行、湛江市商业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广州分行: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辖内外币代兑机构不断改善外币兑换服务,较好地满足了境内外个人兑换外币的合理需求。随着经营外币兑换业务的兑换机构数量逐步增加,为进一步规范外币兑换市场秩序,加强对外币代兑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稳步提升外币兑换服务质量,现就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广州地区各外币代兑机构的授权银行应根据《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对授权外币代兑机构的人员培训、兑换业务管理、监督和业务数据上报等工作。 二、为及时掌握外币代兑机构的业务信息情况,广州地区各授权银行应每月填写《银行外币代兑机构业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以纸质和电子方式报送我分局国际收支处。 三、外汇局各中心支局(含增城市支局,下同)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对辖属外币代兑业务授权银行及外币代兑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本辖区外币代兑机构的情况。 四、外汇局各中心支局除每月负责统计填报附件1表格内容外,对于新增的外币代兑机构,还应填写《银行新增外币代兑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两份报表的纸质和电子数据于月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分局国际收支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分局国际收支处联系,联系电话:020-83287957;传真电话:020-83288033。 附件1: 粤汇发[2010]9号附件1 附件2: 粤汇发[2010]9号附件2 2013-02-16/guangdong/2013/0216/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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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统计报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结售汇统计中关于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统计自报送2017年1月报表起,按本通知规定填报附件报表。 二、附件报表实行总行报送制度,银行(含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行或外资银行主报告行应汇总境内各分行统计数据后,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分支局需根据辖内银行总行或外资银行主报告行开办远期、掉期、期权业务的情况确定其需要报送的报表类型。 外汇局分支局可根据业务监管需要,另行要求辖内银行分支行通过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报送附件表1-3。 三、外汇局分支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端(http://100.1.48.51:9101/ asone)访问系统,各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IP访问地址为http://100.1.95.15,域名访问地址为http://banksvc.safe)访问系统。外汇局分支局和银行访问系统前,应先从访问地址首页下载《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用户使用手册》,并进行相关设置。 四、银行结售汇统计的其他制度性要求,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5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试报<人民币外汇期权业务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国发〔2014〕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 业务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399、68402271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220 附件: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报表及填报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1月19日 附件1: 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报表及填报说明 2017-01-22/guangdong/2017/0122/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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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现就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在符合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根据套期保值需求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差额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用于确定轧差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二、银行为客户办理差额交割远期结售汇业务,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规定报送相关报表。 三、银行应提高业务创新和管理水平,积极支持客户做好外汇风险管理,同时完善客户风险教育,引导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合理、审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2月12日 2018-02-13/guangdong/2018/0213/1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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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6月18日 附件1: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2: 附表:单位基本情况表 2015-06-26/guangdong/2015/0626/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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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外汇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条件的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结算代理人),可以对本机构受托提供代理交易和结算服务的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 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的各类境外投资者。 二、结算代理人对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遵守实需交易原则。 境外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限于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外汇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应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当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境外投资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确保符合实需交易原则。 三、结算代理人对境外投资者办理的外汇衍生品类型,包括《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的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 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合理需要,结算代理人可以为境外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业务灵活提供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反向平仓和差额结算的币种及结算参考价执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 四、境外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所涉及的外汇收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规定的专用外汇账户办理。 五、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等规定履行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义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关于银行对客户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2月24日 2017-02-28/guangdong/2017/0228/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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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在我省落地,助力我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加快创新发展,2022年6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组织召开了部分银行参加的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工作推进会。 会议对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进行了宣讲,介绍了试点政策在全国部分地区推广的有关情况,并详细解读了试点政策核心、要点和预期成效。参会银行认真聆听政策宣讲,结合各自对政策的理解,分别从政策支持、内部管理、宣传传导、客户储备等方面展开深入细致的交流,就试点推进工作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纷纷表示将进一步精准锁定客户需求,强化产品和服务创新,提供汇率避险支持,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拓展境外融资渠道。会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下一步,安徽省分局将持续加强试点政策宣传,认真摸排企业需求,抓好试点政策的落实落细,提升我省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2-06-13/anhui/2022/0613/2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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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日前,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发布了联合公告〔2022〕第4号(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以下简称《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坚持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截至2022年4月末,中国债券市场余额为138.2万亿元人民币,自2016年起稳居世界第二,共有1035家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总持债规模为3.9万亿元人民币,较2017年末增长了225%。彭博、摩根大通和富时罗素三家国际债券指数供应机构均已将我国债券纳入其主要债券指数。 《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同步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稳步实现我国债券市场跨境联通和双向开放,共同树立统一开放的良好形象。为此,2020年以来,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共同努力,加强谋划,按照“一套制度规则、一个债券市场”原则,联合制定了《公告》,推动明确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整体性制度安排。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入市有何调整? 获准入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范围没有变化,程序进一步简化,可投资范围扩展到交易所债券市场。 投资者范围方面,包括符合《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及《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等现行要求规定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入市程序方面,境外机构投资者以法人身份入市。对于拟备案机构及已备案机构的新增产品,无需再逐只产品备案。对于已备案的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既可以保留现有债券账户,也可以归并至法人层面,相关金融基础设施应当提供非交易过户服务。 入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持相关备案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后直接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所市场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行资质名单可通过证监会网站查询,也可以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两种方式均无需另行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交易所将会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尽快制定具体业务规则,明确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交易所市场开户、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 三、结算代理与托管银行模式有何区别? 《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依法建设全国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体系,坚持一级托管为主的基本制度框架,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允许发行人和投资者自主选择债券托管模式,支持债券、资金等要素顺畅流动。 根据《公告》,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与托管银行模式并行,供境外机构投资者自主选择。 结算代理模式下,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与结算代理人自主协商以何种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安排,并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不再要求提交结算代理协议。 托管银行模式下,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 四、对境内托管银行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境内托管银行应按照《公告》,依法合规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并做好数据和信息收集及报送等监测工作,全面执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各项监管要求。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其他财产严格分开保管。 五、数据报送类型和频率有什么具体要求?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牵头组织开展交易报告工作,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境内外托管银行的数据报送方式、报送渠道、报送时限等相关具体要求进行明确。 六、相关资金汇兑政策具体有哪些? 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将根据《公告》要求,及时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资金管理规定将统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跨境管理政策,整合现有外汇管理要求,对业务登记、资金汇兑、跨境收支、外汇套保等进行明确,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2022-06-06/anhui/2022/0606/2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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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张家界市中心支局联合张家界市建行及富源仿真花、永鑫鞋业二家优质企业开展汇银企“党建联动 稳企纾困”主题党日活动。褚鸿飞副局长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了本次活动,并为大家讲授了一堂生动党课。 活动把外汇金融“稳企纾困”作为主线贯穿始终,将党建工作和促进外贸企业办实事解难题结合起来,实现“形式新、内容新、思路新”。一是三方联学形式新。本次活动将汇银企三方集合,把党建联动主题根植于企业,实现党建共进、业务共促、经验共享。二是深入一线内容新。活动实地参观了富源仿真花和永鑫鞋业二家企业生产车间,深入了解了企业在疫情防控和国际形势大变局情况下的生产经营情况,切身感悟实体经济在稳经济大盘上的艰辛与努力,进一步增强党员为企业办实事、解难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三是问计于企思路新。活动聚焦企业便利化需求,指导银行针对便利化企业推出“一企一策”精准外汇金融服务,切实解决企业贸易融资、汇率中性管理等个性化外汇金融服务问题,打通外汇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 最后,褚鸿飞副局长结合实际讲授了一堂生动党课,他从六个方面与企业进行共勉:一是坚定信心,积极应对国际国内超预期形势;二是加强管理,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三是合规经营,提高银企合作支持力度;四是精准对接,用好用足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系列政策;五是加强宣传,积极促进便利化政策顺利落地;六是加强党建引领,充分发挥支部与党员两个作用。 2022-06-10/hunan/2022/0610/1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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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拓展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2018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外债便利化试点,允许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不受净资产规模较小的限制。此后,国家外汇管理局逐步将该试点范围扩大至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广东及深圳(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9个省(市),并进一步提高北京市中关村科学城海淀园区的外债便利化水平。试点政策有利于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增加研发投入、推动技术进步,有力促进了试点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壮大。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进一步扩大试点,便利更多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助力企业加快创新发展。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扩大试点地区范围,从前期9个省(市)的特定区域推广至17个省(市)的所有区域;二是扩展试点主体类型,在高新技术企业试点的基础上新增“专精特新”企业;三是提高试点额度,已开展试点的9个省(市)区域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指导试点地区落实好政策措施,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宏观经济大盘稳定。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06-06/anhui/2022/0606/2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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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重新调整明确了合作银行申请条件,简化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合作衍生品业务的办理流程,并将备案制变更为报告制,为银行分支机构开办合作衍生品业务提供了便利,企业办理汇率避险业务渠道进一步扩宽。 《细则》下发后,农发银行天津分行积极向我分局申请开办合作衍生品业务。分局业务人员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第一时间与银行做好政策解读、沟通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及时向总局请示相关事项。农发银行积极响应,在人员无接触的前提下于5月31日通过邮箱提交全部资料,20日后无需外汇局审批即可开办合作衍生品业务。 据农发银行天津分行反馈,目前该行正积极与意向客户进行沟通,后期拟向其大豆进口类企业客户提供汇率避险服务,进一步满足大宗商品进口企业在目前汇率双向宽幅波动的情况下的汇率风险管理需求。下一步,天津市分局将继续做好政策解读、强化政策宣传,鼓励辖内不具备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广泛开展合作衍生品业务,提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汇率风险管理能力。 2022-06-13/tianjin/2022/0613/19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