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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做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工作,依法行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当将本局职权范围内全部现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等,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供申请人查阅。 二、受理 外汇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认真审核,依法处理。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符合规定形式、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见附件1)。其中,当场就可以作出并颁发许可决定的申请,可以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但如申请人要求,外汇局应当出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外汇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见附件2)。 三、审查与决定 (一)外汇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规定形式,外汇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汇局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汇局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外汇局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其中,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和进口付汇备案登记,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远期出口收汇备案、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出口退赔外汇,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外汇登记及登记的变更与注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行政许可项目,外汇局在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向申请人颁发相关业务凭证或者在申请人相关业务凭证上加盖外汇局印章后,不再单独出具书面决定。 外汇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向上一级外汇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三)外汇局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形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汇发[2004]1号)中规定的重要凭证种类执行。汇发[2004]1号文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的格式、内容等已经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变更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执行。 (四)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期限 (一)外汇局不能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前,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及理由。 (二)按规定应当先经下级外汇局审查后上报上级外汇局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外汇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上级外汇局接到下级外汇局的审查报告后,也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听证 (一)外汇局在办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外汇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举行听证,或者外汇局认为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举行听证的,外汇局应当举行听证。 (二)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外汇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外汇局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三)外汇局在组织听证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为外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或者机构,由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自带翻译。 六、变更许可申请 申请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外汇局应当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程序,按照重新申请行政许可办理。 七、监督检查 外汇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局或者下级外汇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并通过现场核查或者非现场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报表、数据等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外汇局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存档,供公众查阅或者上级外汇局检查。 八、外汇局在办理行政许可时,申请人要求对行政许可的事项、设定依据、材料要求、办理流程、予以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等内容进行说明或者解释的,外汇局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信息。 九、外汇局办理行政许可,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组织听证,不得收费。 十、本通知对外汇管理行政许可规定不明确或者未作规定的,遵照《行政许可法》及汇发[2004]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汇发[2004]1号文中规定的“受理审批核准申请通知书”、“不予受理审批核准申请通知书”自行失效。 请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所辖支局,并按照规定对外公布有关信息。各分支局要提高认识,认真学习,精心组织,积极贯彻落实本通知规定,依法行政。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综合司反映。 联系人:徐卫刚、曹利群 联系电话:(010)68402239、68402238 传真:68402235 附件1: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附件2: 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2004-07-05/safe/2004/0705/8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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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3月,银行结汇9764亿元人民币(等值1544亿美元),售汇10344亿元人民币(等值1636亿美元),结售汇逆差580亿元人民币(等值92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9272亿元人民币,售汇943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65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492亿元人民币,售汇90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415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496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622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127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265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935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6699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2084亿元人民币。 2018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27623亿元人民币(等值4342亿美元),累计售汇28778亿元人民币(等值4525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1155亿元人民币(等值183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2624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2635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16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1382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2421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039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363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4774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1135亿元人民币。 2018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9123亿元人民币(等值3025亿美元),对外付款19611亿元人民币(等值310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488亿元人民币(等值77亿美元)。 2018年1-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3806亿元人民币(等值8456亿美元),对外付款53099亿元人民币(等值8349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707亿元人民币(等值107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8-04-19/safe/2018/0419/8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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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取消“远洋渔业企业年度购汇限额核准” 远洋渔业企业购汇按照《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2]29号)执行。 二、取消“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备案核准”、 “对外支付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核准”、 “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备案及对外支付核准” 进口单位办理“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对外支付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转口贸易”项下的购付汇及核销手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预付货款项下售付汇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19号)等规定执行。 三、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员管理备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不再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人员进行资格认定或核准,出口单位不需到外汇局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员证。外汇局将加强对出口收汇核销人员的培训,对出口单位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人员仍需核实身份,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四、取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认定”、“外汇指定银行结汇、售汇业务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从业人员资格核定” 外汇局不再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从业人员、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定或核准。外汇指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上述从业人员的培训,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业务。 2004-06-29/safe/2004/0629/8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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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中国区分行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结汇专用账户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中国区分行为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代理机构开立与其代理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对应的结汇待支付专用账户(人民币账户,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用于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资金汇兑与划转。 二、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中国区分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有关要求办理股权激励计划项下专用外汇账户及结汇待支付专用账户的结汇、购汇、资金划转等,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的要求报送相关账户信息。 此复。 附件: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结汇待支付账户收支范围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月3日 附件1: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结汇待支付账户收支范围 2017-01-13/safe/2017/0113/6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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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六巡视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反馈专项巡视情况 根据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中央第六巡视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反馈专项巡视情况。2016年1月31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向外汇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第六巡视组组长赵文波,副组长梁艾福、董云鹏、樊勇反馈了专项巡视情况。随后,赵文波代表中央巡视组向外汇局党组领导班子进行了反馈,中央巡视办负责同志对巡视整改工作提出要求,潘功胜主持会议并作了表态发言。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2015年10月30日至12月30日,中央第六巡视组对外汇局党组进行了专项巡视。中央巡视组认真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坚决落实政治巡视要求,紧紧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聚焦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六项纪律”为尺子,从严从实开展巡视监督。通过广泛开展个别谈话,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调阅有关文件资料,深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顺利完成了巡视任务。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听取了专项巡视情况汇报,并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报告了有关情况。 赵文波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外汇局党组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将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外汇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在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上不断发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巡视中,巡视组发现和干部群众反映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党的领导弱化,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执纪问责宽软,基层党建亟需加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漠视纪律规矩,公款吃喝、办公用房超标、出国(境)管理不严、违规发放津补贴等问题比较突出。选人用人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干部任用资格和程序把关不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轮岗交流等制度执行不严格。外汇行政执法等监管薄弱,利用检查处罚权谋私隐患大,下属企事业单位违规问题多发,存在利益输送风险。同时,巡视组还收到涉及一些领导干部的问题反映,已按规定转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有关部门处理。 赵文波代表中央巡视组对外汇局党组提出了三点意见建议。一是强化政治意识,切实担负管党治党责任。巡视发现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党组书记要带头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抓好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共同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抓好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着力健全基层党组织。完善选人用人机制,认真执行轮岗交流等制度,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严格按规定处理。结合巡视反馈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提出整改措施。二是坚决遏制顶风违纪问题。把纪律和规矩在外汇局鲜明立起来、严起来,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特别是对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专项整治违规公务接待、办公用房超标、滥发津补贴等问题,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三是防范重点领域廉洁风险。紧盯权力集中的业务部门,扎牢制度笼子,着力解决执法中的暗箱操作等问题,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压缩腐败现象生存空间和滋生土壤。 中央巡视办负责同志指出,外汇局党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政治巡视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要高度重视中央巡视组反馈的意见,在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上集中发力,建立问题、任务、责任清单,逐一抓好落实,按时报告整改情况;要切实履行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扎紧制度笼子,促进改革发展,确保取得整改实效。对巡视整改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潘功胜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听取2015年第三轮巡视工作汇报时所作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对金融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指导外汇局的巡视整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央第六巡视组对外汇局党组为期两个月的专项巡视是中央对外汇局的全面“政治体检”,是对外汇局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一次党性洗礼。对中央巡视组指出的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意见,外汇局党组完全同意、诚恳接受,并将坚决整改。 潘功胜强调,做好巡视整改落实工作,是外汇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一是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二是要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不折不扣地抓好巡视整改工作。主动承担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建立巡视整改工作领导机构,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全面落实整改领导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整改台账制度,对中央巡视组提出的每个问题和建议,都要有整改落实的具体方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加强对巡视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整改任务落实到位。三是要以此次专项巡视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长效机制。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把责任扛起来、立场硬起来、纪律严起来。巩固和拓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不断改进作风,抓好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坚定理想信念。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作风建设,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纪检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加强执纪问责。四是要自觉把巡视整改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外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起来,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潘功胜表示,外汇局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巡视组的要求,扎实抓好巡视整改工作,以坚决的态度、务实的作风和有力的举措,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成效,开创外汇管理工作新局面,向党中央、巡视组和广大干部职工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中央巡视组有关成员、中央纪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组有关负责同志出席反馈会。外汇局党组班子成员出席会议;外汇局总会计师,外汇局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副司局级以上干部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016-02-04/safe/2016/0204/6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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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有关要求,现将境内发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卡行)接入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卡管理系统)联调、验收和试运行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联调工作安排 (一)发卡行接入准备工作 1、发卡行应做好接口程序开发工作。发卡行应通过接口程序从自身系统获取原始交易数据并按照要求生成规范的数据文件,其中数据接口方式应报送XML格式数据文件,界面方式应报送XLS格式数据文件(即Excel文件)。 发卡行应开发程序处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反馈的错误信息并及时重新报送,以及保存和处理外汇局下发的银行卡境外违规交易记录。 2、发卡行需与外汇局完成专线连接,并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申请金融机构代码和总行级金融机构标识码。 (二)联调工作实施要求 1、外汇局向发卡行提供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测试环境,用于联调接口程序、验收等相关工作。 2、发卡行根据《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银行版)测试环境配置手册》(专线访问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banksvc.safe“资料下载”栏目或向所在地外汇分局获取,以下文件表格获取方式同)配置后访问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测试环境,使用方法详见《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银行版)测试环境用户手册》。 3、使用外汇局消息传输系统(MTS)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报送数据的发卡行,还需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开通银行卡管理系统MTS联调环境。同时根据《消息传输系统(MTS)安装部署手册(银行版)》和《消息传输系统(MTS)各业务接口配置手册》进行配置后完成接入工作,MTS使用方式详见《消息传输系统(MTS)银行用户使用手册》。 4、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或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发卡行,均应按《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接口程序联调方案》有关要求进行联调。 二、验收工作安排 (一)发卡行正式接入系统前需通过外汇局验收。验收工作由外汇局统一组织开展,外汇分局负责具体实施。外汇分局应安排国际收支和科技部门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工作,并按发卡行法人所在地原则实施验收,验收具体流程见《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以下简称《验收要求》)。 (二)发卡行确认满足《验收要求》相关条件后,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验收。 (三)验收未通过的发卡行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最迟应于2017年8月21日前通过验收。发卡行修改相关自身系统或接口程序,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备。改动较大的发卡行,外汇分局可要求重新验收。 三、试运行工作安排 (一)外汇局将于2017年8月21日至8月31日期间开展银行卡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 (二)各外汇分局应于2017年8月21日前完成对辖内发卡行的验收工作,并根据《MTS系统联调测试与上线相关问题说明》为验收通过的辖内发卡行申请开通银行卡管理系统MTS生产环境接入,同时在银行卡管理系统(外汇局版)中完成对验收通过的辖内发卡行的业务准入工作。 (三)发卡行应于2017年8月21日前完成网络配置、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维护等工作,并通过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登录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中完成基本信息维护。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外汇应用系统访问设置手册(银行版)》。 (四)2017年8月21日起,各发卡行均应按照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要求于北京时间每日12:00前报送上日24小时内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用数据接口方式报送的发卡行应根据《消息传输系统(MTS)各业务接口配置手册》配置生产环境接入报送数据;采用界面方式报送的发卡行通过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报送数据。 (五)各外汇分局应督促辖内发卡行做好试运行工作,及时监测各发卡行数据报送情况,如遇问题及时反馈外汇局国际收支司和科技司。 四、其他 (一)凡开通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的发行卡,应按照汇发15号文和本通知规定,接入银行卡外汇管理系统向外汇局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发卡行若不能按要求接入银行卡外汇管理系统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自2017年9月1日起应暂停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直至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二)2017年9月1日以后新办银行卡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具备接入银行卡外汇管理系统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条件后,方可开通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 五、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 业务联系电话:010-68402399、2271 技术联系电话:010-68402656、2674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7月29日 2017-08-03/safe/2017/0803/6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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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组织了两期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教育学习班,局领导、司处级干部约200余人参加学习。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杨国中全程参加学习,并作动员讲话。 杨国中组长在讲话中指出,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题教育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体参加学习的同志要清醒认识当前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严峻形势,克服以旁观者的心态参加专题教育活动的现象,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参加到教育学习中来。要认真学习,深入思考,努力做到学有所获。通过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观念和底线意识,懂规矩、守纪律,不断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进而推动外汇局党风廉政建设不断进步。 中央纪委有关部室领导同志分别以“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从严治党必须守纪律讲规矩”为题作辅导授课,进一步提高了学习人员对加强作风建设、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思想认识,强化了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全体人员观看了警示教育录像片,分别从坚持秉公用权、防止权钱交易,坚持家庭助廉、防止家庭共贪,坚持廉洁自律、反对以权谋私等方面,深刻剖析了各个案例的案发原因和沉痛教训,让大家举一反三,切实做到拒腐防变警钟长鸣。在分组讨论环节,学习人员积极参加,踊跃发言,结合学习指定书目和观看教育录像,谈感受、谈体会、谈收获。大家一致认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严峻复杂的形势下,中央对各级党组织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越来越严。特别是中央明确提出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充分认清当前的形势任务,准确把握中央的工作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已经不是抓不抓的问题,而是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严重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问题。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和参与者,更要强化党的意识、政治意识和宗旨意识,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自觉做到秉公用权、严格自律、防范风险,充分发挥引领和表率作用,为深入推进外汇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贡献力量。 自2002年以来,外汇局就把开展副处级以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集中教育学习,作为每年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局党组对开展学习活动高度重视,历任党组书记、局长都亲自审阅教育活动方案,局领导带头学习、参加讨论,全体副处级以上干部积极参加。对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外汇局纪检监察部门还及时组织补课,学习人员每人上交一篇心得体会文章,并不定期集结成册;对副处级以下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作出专题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做到教育全覆盖。在教育的主题确定、邀请专家、集中培训等方面,纪检监察部门均精心设计,认真准备,确保了教育学习活动的效果。 通过经常抓、长期抓教育学习活动,外汇局各级党组织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全体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观念日益强化,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更加牢固。近期,为配合教育活动,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外汇局纪检组又下发了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进一步做好纠正“四风”工作的通知,结合“五一”、端午假期即将到来的实际,从加强思想教育、强化纪律要求、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等方面予以强调,切实把教育成果与具体实践有机结合起来,让勤政廉政、反对“四风”内化为一种观念、外化为一种自觉,不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成效。 2015-05-05/safe/2015/0505/68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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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传达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总结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排部署2014年工作任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易纲出席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杨国中作工作报告。局领导,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副处以上干部参加会议,中央纪委、人民银行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2013年外汇局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中心任务,强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将正风肃纪、反对“四风”贯穿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过程,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会议强调,外汇局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教育管理,全面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完善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党员干部培养、使用、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既要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又要管住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和关键人员。坚持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字当头,以上率下。严明党的组织纪律,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会议要求,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化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简政放权,依法行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严格责任追究,增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感,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落实到外汇管理工作之中。 会议对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一是加强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二是坚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三是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四是积极落实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五是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教育,促进全体人员廉洁从政。六是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提高纪检监察部门履职能力。 会议组织签订了2014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完) 2014-01-23/safe/2014/0123/6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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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传达中央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的通知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会议由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同志主持,外汇局党组成员、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党组成员、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杨国中同志及机关党委、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结合实际作了学习交流发言。与会同志认为,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回顾了我们党95年来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懈奋斗走过的光辉历程和作出的伟大历史贡献,深刻阐明了近代以来我国社会发展的规律性认识,深刻阐明了我们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略,深刻阐明了我们党对重大国内外问题的原则立场,以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为主题,明确提出了面向未来、面对挑战,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自身建设的要求,科学展望了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光明前景。讲话高瞻远瞩、总揽全局,思想深刻、内涵丰富,是全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政治宣言,是指引我们党奋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纲领性文献。 潘功胜同志强调,外汇局各级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结合思想工作实际认真学习,结合履行外汇管理职责抓好落实。要把学习讲话精神同目前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结合起来,深刻理解精髓要义,尤其要深刻理解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学习中国近代史,学习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改革开放史结合起来,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同进一步做好外汇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外汇管理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能力;同加强和改进机关党建工作结合起来,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将机关党建工作成效转化为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发展的动力。(完) 2016-07-04/safe/2016/0704/68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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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易纲主持召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扩大会议,及时学习传达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王岐山同志所作工作报告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会议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站在全党和国家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当前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全面分析了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客观问题,明确提出了做好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强调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横下一条心纠正“四风”,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加强纪律建设,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再次表明了我们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意志,再次体现了我们党改进作风、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对全面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会议研究认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是外汇局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抓好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要加强纪律建设,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各级党员干部要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纪的刚性约束。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把党风廉政建设真正抓起来、切实管起来。要加快推进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推动简政放权,坚持依法行政,促进廉洁从政。要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改进作风,持之以恒纠正“四风”。要深化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中心、突出主业,集中精力抓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会议决定近期召开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深入传达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安排部署2015年度工作任务。 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杨国中第一时间召开纪检组(监察室)全体人员会议,学习传达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完) 2015-01-15/safe/2015/0115/68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