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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秉持“外汇为民”理念,2024年7月31日至8月2日,外汇局山南市分局分管副行长陈宏卫一行前往浪卡子、洛扎、错那等边境县域开展支付便利化和传统边境贸易调研。 涉外支付便利,体验支付无忧。山南市边境地区银行为山南市1家外汇从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山南分行)下设网点,农行在4个边境县共设立物理网点28个、在行式自助服务网点27个,离行式自助服务网点7个,金穗惠农通服务点254个,可通过ATM机受理外卡业务。今年以来,外汇局山南市分局与市旅发委、市旅投公司对接推进外币代兑点建设,在扎西曲登成功设立山南市首家旅游街区外币代兑机构。 了解边贸现状,做足“边”的文章。山南市边境地区主要有4个边境县(市)17个乡镇,目前暂无边贸口岸,共有6个边贸市场。由于暂未与边境邻国建立外交关系,山南市边境贸易主要为边民互市贸易,结算方式主要以易货交易为主,也存在少量的人民币现钞结算,其次是少量印度卢比、不丹努尔特鲁姆,结算币种单一。近期从商务局了解到,计划逐渐恢复洛扎县传统边贸点,外汇局山南市分局将以此为抓手,着力打造安全、高效、便捷的边境贸易金融服务体系。 宣传“外汇为民”,提升服务质效。宣讲员通过悬挂横幅“诚信兴商保稳定 合规用汇促发展”、发放宣传折页方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公众讲解支付便利、外汇政策相关内容,活动期间,共计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受众人群达200余人。不仅增强了边境群众对支付便利、外汇政策的认知度,更拉近了外汇局与边境群众的关系,受到边境群众的欢迎和好评,取得预期效果,全面展现了外汇局服务群众的良好形象。 2024-08-07/xizang/2024/0807/13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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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指导深圳市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开发上线“鹏城易汇跨境政策直通车”小程序(以下简称“鹏城易汇”),已于2023年10月30日正式上线运营。“鹏城易汇”从市场主体学外汇用外汇的角度出发,集外汇政策宣传、专家业务咨询和银行产品服务为一体,搭载了“外汇政策”“我要咨询”“我有需求”“政策小岛”和“外汇网点导航”5大功能板块。近期,外汇局深圳市分局持续推动与深圳市政务信息和数据管理局的沟通对接,进一步扩大“鹏城易汇”小程序的受众面,推动外汇支持政策惠及更多涉外经营主体。其中,“外汇网点导航”中的“外币兑换网点地图”功能已于2024年7月正式在 “i深圳”繁体门户和英文门户上线,进一步扩大了“鹏城易汇”的外汇服务渠道,助力优化境外来深人士支付环境。 截至2024年7月末,“鹏城易汇”累计用户数8288人。“外汇政策”板块投放政策指引82篇,实现了企业和个人外汇业务全覆盖。“我有需求”板块已投放15家银行57款产品。“政策小岛”已完成14期经常项目和8期资本项目内容投放,覆盖外资外贸企业全生命周期所涉及的主要政策。“我要咨询”板块共入驻108位外汇专家,累计接到在线图文咨询超450次,企业和个人好评率99%。 2024-08-23/shenzhen/2024/0823/1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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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好外汇局山南市分局“八五”普法工作职责,守好外汇管理责任田,2024年8月15日,外汇局山南市分局在白日街开展了外汇知识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召集人民银行山南市分行会计业务科、国库科等部门,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册和宣传礼品等形式,聚焦“跨境赌博、非法网络炒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外汇领域便利化政策等内容,向白日街过往群众普及了外汇法律法规知识。活动共计发放宣传册50余份,发放宣传礼品30余份,受益群众60余人,取得良好实效。 接下来,外汇局山南市分局将继续秉承“外汇为民”理念,多措并举,持续提升人民群众诚信兴商意识和外汇知识知晓度,不断优化外籍来华人员支付便利性和外币兑换环境,加强外汇领域风险管控,为山南市外汇业务稳固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2024-08-16/xizang/2024/0816/1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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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7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7.9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92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6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2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4.2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41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9.3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8.6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1万亿美元)。 2024年1-7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63.4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2.98万亿美元)。 2024-08-23/safe/2024/0823/24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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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rding to the statistics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SAFE), the Chinese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excluding foreign currency pairs, the same below) recorded total transactions of RMB 27.97 trillion (equivalent to USD 3.92 trillion) in July 2024. In terms of markets, the transactions volume of client market was RMB 3.68 trillion (equivalent to USD 0.52 trillion), and the transactions volume of interbank market was RMB 24.29 trillion (equivalent to USD 3.41 trillion). In terms of products, the cumulative transactions volume of the spot market was RMB 9.35 trillion (equivalent to USD 1.31 trillion), and that of the derivatives market was RMB 18.62 trillion (equivalent to USD 2.61 trillion). From January to July 2024, a total of RMB 163.40 trillion (equivalent to USD 22.98 trillion) was traded in the Chinese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2024-08-23/en/2024/0823/2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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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上午,薛建峰副局长主持召开外汇局青海省分局2024年第6次局务会。会议传达学习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集中听取了各业务条线关于2024年下半年外汇管理工作交流会会议精神落实举措的汇报。 会议指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要自觉把服务和保障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为想问题、干事业、谋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密联系,充分结合青海省情和区域发展特色,稳步推进全省外汇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2024-08-23/qinghai/2024/0823/1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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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 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 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4-08-26/shaanxi/2024/0826/1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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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899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1877亿元,服务贸易逆差4381亿元,初次收入逆差3786亿元,二次收入顺差189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3899亿元。 2024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6713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0592亿元,服务贸易逆差8782亿元,初次收入逆差5533亿元,二次收入顺差436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9249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4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49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671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617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532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27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549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4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94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884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229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775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61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293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4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15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265亿SDR,服务贸易逆差467亿SDR,初次收入逆差403亿SDR,二次收入顺差20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415亿SDR。 按SDR计值,2024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10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177亿SDR,服务贸易逆差927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975亿SDR。(完) 2024年二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3899 549 415 贷方 2 71228 10021 7589 借方 3 -67329 -9473 -7174 1.A 货物和服务 4 7496 1054 798 贷方 5 65129 9163 6939 借方 6 -57633 -8109 -6141 1.A.a 货物 7 11877 1671 1265 贷方 8 58882 8284 6274 借方 9 -47005 -6614 -5009 1.A.b 服务 10 -4381 -617 -467 贷方 11 6247 879 666 借方 12 -10628 -1495 -1132 1.A.b.1 加工服务 13 203 29 22 贷方 14 221 31 24 借方 15 -18 -3 -2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47 7 5 贷方 17 188 26 20 借方 18 -141 -20 -15 1.A.b.3 运输 19 -1173 -165 -125 贷方 20 1805 254 192 借方 21 -2977 -419 -317 1.A.b.4 旅行 22 -3511 -494 -374 贷方 23 673 95 72 借方 24 -4184 -589 -446 1.A.b.5 建设 25 96 13 10 贷方 26 258 36 27 借方 27 -162 -23 -17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87 -26 -20 贷方 29 57 8 6 借方 30 -244 -34 -26 1.A.b.7 金融服务 31 11 1 1 贷方 32 69 10 7 借方 33 -58 -8 -6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669 -94 -71 贷方 35 207 29 22 借方 36 -876 -123 -93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372 52 40 贷方 38 1003 141 107 借方 39 -631 -89 -67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509 72 54 贷方 41 1713 241 183 借方 42 -1204 -169 -128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57 -8 -6 贷方 44 26 4 3 借方 45 -83 -12 -9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23 -3 -2 贷方 47 26 4 3 借方 48 -49 -7 -5 1.B 初次收入 49 -3786 -532 -403 贷方 50 5508 775 587 借方 51 -9294 -1307 -990 1.C 二次收入 52 189 27 20 贷方 53 591 83 63 借方 54 -402 -57 -43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3899 -549 -415 2.1 资本账户 56 -7 -1 -1 贷方 57 1 0 0 借方 58 -8 -1 -1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3893 -548 -415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7299 -1027 -778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6083 -856 -648 2.2.1.1.1直接投资资产 62 -5033 -708 -536 2.2.1.1.1.1 股权 63 -2843 -400 -303 2.2.1.1.1.2 关联企业债务 64 -2190 -308 -233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5 -1050 -148 -112 2.2.1.1.2.1 股权 66 517 73 55 2.2.1.1.2.2 关联企业债务 67 -1568 -220 -167 2.2.2 储备资产 68 3406 479 363 2.2.2.1 货币黄金 69 0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70 3 0 0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71 7 1 1 2.2.2.4 外汇储备 72 3397 478 362 2.2.2.5 其他储备 73 0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4 / / /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5.初步统计,2024年二季度,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197亿美元(折约1402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24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6713 941 710 贷方 2 135851 19013 14350 借方 3 -129138 -18072 -13640 1.A 货物和服务 4 11810 1655 1250 贷方 5 125583 17575 13264 借方 6 -113773 -15920 -12014 1.A.a 货物 7 20592 2884 2177 贷方 8 112865 15796 11921 借方 9 -92273 -12912 -9744 1.A.b 服务 10 -8782 -1229 -927 贷方 11 12719 1779 1343 借方 12 -21501 -3008 -2270 1.A.b.1 加工服务 13 398 56 42 贷方 14 436 61 46 借方 15 -37 -5 -4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111 16 12 贷方 17 359 50 38 借方 18 -248 -35 -26 1.A.b.3 运输 19 -2615 -366 -276 贷方 20 3398 476 359 借方 21 -6013 -841 -635 1.A.b.4 旅行 22 -7377 -1032 -779 贷方 23 1232 173 130 借方 24 -8609 -1204 -909 1.A.b.5 建设 25 310 43 33 贷方 26 618 86 65 借方 27 -308 -43 -33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433 -60 -46 贷方 29 102 14 11 借方 30 -534 -75 -56 1.A.b.7 金融服务 31 21 3 2 贷方 32 144 20 15 借方 33 -123 -17 -13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1133 -159 -120 贷方 35 508 71 54 借方 36 -1641 -230 -173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715 100 76 贷方 38 2133 298 225 借方 39 -1418 -198 -150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1371 192 144 贷方 41 3682 515 389 借方 42 -2311 -323 -244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106 -15 -11 贷方 44 53 7 6 借方 45 -160 -22 -17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45 -6 -5 贷方 47 54 8 6 借方 48 -99 -14 -10 1.B 初次收入 49 -5533 -775 -586 贷方 50 9016 1263 954 借方 51 -14549 -2038 -1540 1.C 二次收入 52 436 61 46 贷方 53 1251 175 132 借方 54 -815 -114 -86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9249 -1293 -975 2.1 资本账户 56 -8 -1 -1 贷方 57 5 1 1 借方 58 -13 -2 -1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9241 -1292 -974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9530 -1337 -1011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8074 -1133 -856 2.2.1.1.1直接投资资产 62 -7758 -1087 -821 2.2.1.1.1.1 股权 63 -4664 -653 -493 2.2.1.1.1.2 关联企业债务 64 -3094 -434 -328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5 -316 -46 -35 2.2.1.1.2.1 股权 66 1876 262 197 2.2.1.1.2.2 关联企业债务 67 -2192 -308 -232 2.2.2 储备资产 68 289 45 37 2.2.2.1 货币黄金 69 0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70 31 4 3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71 0 0 0 2.2.2.4 外汇储备 72 258 41 33 2.2.2.5 其他储备 73 0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4 2536 352 265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2024年上半年初步数为一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二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24年二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二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24年一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初步统计,2024年上半年,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408亿美元(折约2914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24-08-26/shaanxi/2024/0826/19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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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二季度及上半年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4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4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941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1%,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双向跨境资本流动平稳有序。 一是货物贸易顺差保持较高水平。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2884亿美元,为历年同期次高值,同比增长1%。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5796亿美元,同比增长3%;进口12912亿美元,同比增长4%。上半年,我国国民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新质生产力激发外贸新动能,叠加外部需求边际改善,推动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稳定增长。 二是服务贸易收支平稳增长。上半年,服务贸易逆差1229亿美元。一方面,旅行逆差1032亿美元,同比增长37%,境外人员来华、居民跨境旅行均有所增加,带动旅行收入和支出分别增长43%和37%。另一方面,服务贸易顺差项目持续增长。其中,咨询、广告等其他商业服务顺差192亿美元,处于历史高位;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顺差100亿美元,同比增长26%。 三是双向直接投资平稳有序。上半年,我国对外股权性质直接投资净流出653亿美元,各类企业积极有序开展全球化布局;来华股权性质直接投资中,新增资本金流入408亿美元。 总体看,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我国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增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态势,将有利于我国国际收支继续保持基本平衡。 2024-08-26/shaanxi/2024/0826/19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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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外籍来华人员支付便利化场景,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咸阳市分局赴旬邑县大唐鹿野苑开展优化支付便利性调研督导工作。 咸阳市分局调研组一行前往大唐鹿野苑内多个消费场所查看现金、银行卡和移动支付工具受理情况,现场测试POS机境外银行卡受理功能,检查支付受理标识张贴和零钱包配备情况。在与景区工作人员交谈过程中,详细了解了景区日常国内外游客访问数量、支付方式选择情况等信息。随后,调研组查看了景区新布设的ATM机,现场测试了外卡取现功能,并向景区工作人员征求有关优化支付服务的意见建议。 下一步,咸阳市分局将加强与文旅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商户实际需求合理布设POS机、ATM机等支付便利化设备,为外籍来华人员营造更加便捷高效、可持续发展的支付服务环境。 2024-08-26/shaanxi/2024/0826/19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