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457亿美元,较2月末上升198亿美元,升幅为0.62%。 2024年3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及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回升向好的态势不断巩固增强,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将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4-04-10/xiamen/2024/0410/2169.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4-01-31/xiamen/2024/0131/2159.html
-
2023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4-04-10/xiamen/2024/0410/2168.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第3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商务部 部 长 王文涛 中国证监会 主 席 吴 清 国务院国资委 主 任 张玉卓 税务总局 局 长 胡静林 市场监管总局 局 长 罗 文 国家外汇局 局 长 朱鹤新 2024年11月1日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A股上市公司。 第四条 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刑事处罚或者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 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有资产总额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其全资投资者(指全资拥有前述主体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战略投资;此时,该全资投资者应作出承诺,或者与该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约定,对有关投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外公司依法设立,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境外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 (二)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并依法可转让,或者外国投资者合法增发股份;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对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作尽职调查。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出具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中介机构应当在专业意见中,分别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涉及的方式。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在其采取措施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对所涉股份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要求作出不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公开承诺:如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在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外国投资者对所涉上市公司股份不进行转让、赠与或者质押,不参与分红,不就所涉上市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或者对表决施加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限售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或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相关决议,披露本次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四)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五)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六)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二)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股票发行的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竞价确定为发行对象后,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五)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内部程序; (二)转让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三)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协议转让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预定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国投资者依法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二)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 (三)外国投资者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要约收购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法定义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应当披露该战略投资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有关事项,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国投资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中介机构报告、股票发行注册文件或者股份转让确认文件等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已完成对外投资有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未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提交的中介机构报告认为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者在上市公司A股上市前持有的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在以下情形下可转让通过战略投资取得的A股股份: (一)在限售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 (二)在限售期满前,因外国投资者死亡或者法人终止、司法扣划等原因需转让上述股份的,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和前款所述情形外,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其因战略投资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 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完成战略投资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投资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已按期完成的,全资投资者转让该外国投资者的行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关于限售期的规定,新的受让方仍应当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承担该全资投资者及该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或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外汇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和注销、账户开立和注销、结售汇和跨境收支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战略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战略投资涉及税收事宜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金融机构进行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外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因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上市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4-11-05/xiamen/2024/1105/2253.html
-
2024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876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3438亿元。 2024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6690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8788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4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45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671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617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535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27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484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金融账户逆差483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4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937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884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230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778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61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228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金融账户逆差1227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4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13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366亿SDR。 按SDR计值,2024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07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926亿SDR。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24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24年二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3876 545 413 贷方 2 71230 10022 7589 借方 3 -67354 -9476 -7177 1.A 货物和服务 4 7491 1054 798 贷方 5 65131 9164 6940 借方 6 -57640 -8110 -6142 1.A.a 货物 7 11879 1671 1265 贷方 8 58883 8285 6274 借方 9 -47005 -6614 -5009 1.A.b 服务 10 -4388 -617 -468 贷方 11 6247 879 666 借方 12 -10635 -1496 -1133 1.B 初次收入 13 -3805 -535 -405 贷方 14 5508 775 587 借方 15 -9313 -1310 -992 1.C 二次收入 16 190 27 20 贷方 17 592 83 63 借方 18 -401 -56 -43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3438 -484 -366 2.1 资本账户 20 -7 -1 -1 贷方 21 1 0 0 借方 22 -8 -1 -1 2.2 金融账户 23 -3432 -483 -366 资产 24 -5372 -756 -572 负债 25 1940 273 206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6838 -962 -729 2.2.1.1 直接投资 27 -6099 -858 -650 资产 28 -5043 -710 -537 负债 29 -1056 -149 -113 2.2.1.2 证券投资 30 -440 -62 -47 资产 31 -3062 -431 -326 负债 32 2622 369 279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449 -63 -48 资产 34 -294 -41 -31 负债 35 -155 -22 -17 2.2.1.4 其他投资 36 151 21 16 资产 37 -379 -53 -40 负债 38 529 74 56 2.2.2 储备资产 39 3406 479 363 3.净误差与遗漏 40 -438 -62 -47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2024年二季度,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197亿美元(折约1398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7.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8.《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4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6690 937 707 贷方 2 135853 19013 14350 借方 3 -129163 -18076 -13643 1.A 货物和服务 4 11805 1654 1249 贷方 5 125586 17575 13264 借方 6 -113781 -15921 -12015 1.A.a 货物 7 20593 2884 2177 贷方 8 112866 15796 11921 借方 9 -92272 -12912 -9744 1.A.b 服务 10 -8788 -1230 -928 贷方 11 12720 1779 1343 借方 12 -21508 -3009 -2271 1.B 初次收入 13 -5553 -778 -588 贷方 14 9016 1263 954 借方 15 -14568 -2041 -1542 1.C 二次收入 16 437 61 46 贷方 17 1251 175 132 借方 18 -814 -114 -86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8788 -1228 -926 2.1 资本账户 20 -8 -1 -1 贷方 21 5 1 1 借方 22 -13 -2 -1 2.2 金融账户 23 -8780 -1227 -925 资产 24 -15352 -2144 -1616 负债 25 6572 917 691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9069 -1272 -962 2.2.1.1 直接投资 27 -8090 -1135 -858 资产 28 -7768 -1089 -822 负债 29 -322 -47 -36 2.2.1.2 证券投资 30 -1992 -278 -209 资产 31 -6928 -969 -731 负债 32 4936 691 522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362 -51 -39 资产 34 -399 -56 -42 负债 35 37 5 4 2.2.1.4 其他投资 36 1375 192 145 资产 37 -546 -76 -57 负债 38 1921 268 201 2.2.2 储备资产 39 289 45 37 3.净误差与遗漏 40 2099 291 219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2024年上半年,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407亿美元(折约2910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7.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8.《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4-10-08/xiamen/2024/1008/2246.html
-
截至2024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81399亿元人民币(等值25453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79677亿元人民币(等值11180亿美元),占44%;短期外债余额为101722亿元人民币(等值14273亿美元),占56%。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2%。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30091亿元人民币(等值4222亿美元),占17%;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9061亿元人民币(等值1271亿美元),占5%;银行外债余额为79734亿元人民币(等值11188亿美元),占44%;其他部门(含关联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62513亿元人民币(等值8772亿美元),占34%。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7532亿元人民币(等值3863亿美元),占15%;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7060亿元人民币(等值3797亿美元),占15%;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4250亿元人民币(等值4806亿美元),占19%;债务证券余额为59798亿元人民币(等值8391亿美元),占33%;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3394亿元人民币(等值476亿美元),占2%;关联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9016亿元人民币(等值2668亿美元),占10%;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10349亿元人民币(等值1452亿美元),占6%。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88632亿元人民币(等值12436亿美元),占49%;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92767亿元人民币(等值13017亿美元),占51%。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1%,欧元债务占7%,日元债务占5%,港币债务占4%,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3%。 我国外债主要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中国2024年6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24年6月末 2024年6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30091 4222 短期 1592 223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592 223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28499 3999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4665 3461 贷款 3834 538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9061 1271 短期 2831 397 货币与存款 1427 200 债务证券 1404 197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6230 874 SDR分配 3394 476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2836 398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79734 11188 短期 61901 8686 货币与存款 32814 4604 债务证券 10437 1465 贷款 17198 241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1452 204 长期 17834 2502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4972 2101 贷款 2777 39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85 12 其他部门 43497 6103 短期 31002 4350 货币与存款 9 1 债务证券 193 27 贷款 1065 149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6587 3731 其他债务负债 3148 442 长期 12495 1753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6535 917 贷款 2658 37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474 66 其他债务负债 2828 397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9016 2668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0299 1445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1383 194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7334 1029 外债总额头寸 181399 25453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24-10-08/xiamen/2024/1008/2248.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6月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4年二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4年二季度,我国外债规模较2024年一季度末回升,结构保持稳定。截至2024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5453亿美元,较2024年3月末增长327亿美元,增幅1.3%。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49%,较2024年3月末上升1个百分点;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4%,与2024年3月末持平。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多重因素综合影响下我国外债规模稳中有升。受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逐步进入降息周期、国内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等内外部因素综合影响,我国外债规模自2023年第四季度以来连续三个季度回升。其中,2024年第二季度,银行外债余额增长269亿美元,对外债余额增长贡献率为82%。 预计我国外债规模将继续保持稳定。今年以来全球通胀高位降温,加拿大、欧盟、英国、美国等发达经济体先后降息,同时我国经济的基本面及市场广阔、经济韧性强、潜力大等有利条件并未改变。预计第四季度我国外债继续去杠杆的可能性较小,外债规模有望继续保持稳定。 2024-10-08/xiamen/2024/1008/2249.html
-
2024年11月1日,厦门市分局组织参加2024年第二期全系统依法行政(视频)培训,分局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会上围绕行政执行检察监督内容以及依法行政相关内容开展培训,并结合具体案例进一步深入解读,加深了培训人员对于依法行政的认识和理解。下一步,厦门市分局将认真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培训会议精神,不断提升外汇管理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履职能力,使分局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持续向前推进。 2024-11-07/xiamen/2024/1107/2254.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9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164亿美元,较8月末上升282亿美元,升幅为0.86%。 2024年9月,受主要经济体央行货币政策及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经济韧性强、潜力大等有利条件没有改变,将继续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4-10-08/xiamen/2024/1008/2250.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9月,银行结汇16829亿元人民币,售汇13417亿元人民币。2024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11914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27786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9月,银行结汇2377亿美元,售汇1895亿美元。2024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16762亿美元,累计售汇17975亿美元。 2024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4641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0380亿元人民币。2024年1-9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73863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37367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306亿美元,对外付款5704亿美元。2024年1-9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52594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52566亿美元。 2024-10-25/xiamen/2024/1025/22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