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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20〕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2008年,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率先在北京、上海两地区开展试点。2012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进一步扩大特许业务试点。经过多年发展,兑换特许业务覆盖地区范围不断扩大,发展较为平稳。该业务具有营业时间灵活、兑换币种多样、单笔兑换金额小、经营网点多分布于机场和港口等对外交通枢纽的特点,对银行兑换渠道形成有益补充,较好地满足了个人本外币兑换需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兑换特许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在保持现有业务许可范围与个人结售汇管理原则不变的基础上,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有利于降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兑换特许机构)的办事成本,对优化营商环境、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便利个人本外币兑换具有积极意义。 二、《办法》将为兑换特许机构开办业务提供哪些便利? 答:一是简化行政审批。将兑换特许机构的全国经营资格审批权下放至其注册地外汇分局,取消兑换特许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开立审批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筹备”环节审批。二是优化办事流程。允许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事前报告的方式,开办电子渠道个人兑换业务、电子旅支代售及兑回业务、办理营业场所变更等事项。三是进一步减证便民。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再要求申请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无异议函等证明文件。 三、《办法》对个人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是否有影响? 答:没有影响。《办法》保持原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原则不变,个人凭真实身份证件,通过兑换特许机构提供的不同业务渠道可以方便地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 四、《办法》如何防范洗钱等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答:修订后的《办法》积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放管结合,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一方面,要求兑换特许机构建立有效的内部核对和纠错机制,加强对累计大额、可疑兑换业务的监测和真实性审核,加强对异常客户的管理,防止个人通过兑换特许业务实施分拆或使用虚假证件规避外汇管理。另一方面,要求各地外汇局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机构经营活动的非现场和现场核查,明确实施风险提示、责令整改等措施的具体情形。(完) 2020-02-20/ningxia/2020/0220/1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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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认真落实外汇局总局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部署,建立并启动外汇政策绿色通道,积极指导辖内银行针对我区紧急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付汇等业务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外汇金融服务工作。截至目前,已指导银行为宁夏辖区企业办理紧急防疫医用物资采购付汇3笔,涉及金额44.1万美元,为企业通过线上“不见面”方式办理境外融资登记1笔,融资金额2600万欧元,年利率仅为1.2%。 一、指导银行为企业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急事急办 1月30日,外汇局宁夏分局接到宁夏银行总行紧急电话,反映辖内某企业需紧急采购防疫医用物资,由于货源紧张,该企业与境外供货方已达成协议,但正式合同签订尚未完成。接到请示后,外汇局宁夏分局立即指导宁夏银行为该企业启动外汇政策绿色通道,让企业“先办业务、后补手续”,仅在30分钟内即完成13.64万美元防疫物资采购资金汇出。 二、指导银行为非名录企业防疫物资采购特事特办 1月31日,辖内建设银行向外汇局宁夏分局咨询,有一家货物贸易非名录企业拟向境外个人紧急采购防疫物资。宁夏分局第一时间指导建设银行银川西城支行特事特办,允许其为不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企业先行办理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付汇,于当天成功汇出178.19万港币物资采购资金;2月3日,又为该非名录企业汇出7.83万美元采购资金。 三、为企业线上办理境外融资业务 2月5日,辖内某中资企业向外汇局宁夏分局反映,由于其经营周转需要,与交通银行离岸业务中心签订了外债资金借款协议,拟办理外债额度登记业务。由于该企业首次办理外债登记业务,外汇局宁夏分局指定专人对其业务办理资料、流程等进行辅导讲解,指导企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上传业务电子资料。在审核电子资料齐全后,于当天即为其办理外债额度登记,帮助企业快速融入境外低成本资金,补充日常经营所需。 防控疫情,人人有责。下一步,外汇局宁夏分局将坚决贯彻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继续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配合打赢疫情防控这场硬仗! 信息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微信公众号 2020年2月6日 2020-02-11/ningxia/2020/0211/1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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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积极畅通渠道,强化服务,研究制定了疫情防控外汇业务指导意见,建立专人指导制度,实行“不见面”办理,着力提高外汇业务办理效率,充分发挥了外汇服务对疫情防控的保障作用。 近日,宁夏某重点电力和供暖企业咨询,拟向某银行离岸金融业务中心借款2600万欧元,主要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及资金周转。疫情就是命令,企业需求就是主攻方向,电力系统是社会运行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体系,在确保打赢防范疫情阻击战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该企业主要经营电力及相关产业基本建设,还负责银川市部分区域供暖,为确保这笔外债顺利登记,外汇局宁夏分局双管齐下,一方面指导企业通过网络将业务资料传递到外汇局进行先期审核,尽快进行注册登记,做好政务服务网外债登记准备工作;另一方面指导经办银行专人负责跟进,确保后续银行服务效率。2月5日企业成功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办理了宁夏首笔2600万欧元的外债登记,年利率仅为1.2%。 下一步,外汇局宁夏分局将继续扛牢疫情防控政治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及时畅通咨询办理渠道,强化“特事特办”服务意识,在打赢疫情防控这场硬仗中展现外汇部门的履职担当。 信息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微信公众号 2020年2月10日 2020-02-11/ningxia/2020/0211/1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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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注重发挥自律机制平台作用,及时传导政策、精准指导咨询、强化互联互通、加强督促落实,引导辖区各外汇银行快速反应、主动作为,为疫情防控提供高效便利外汇金融服务。 宁夏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迅速行动,及时发布“众志成城 防控疫情”倡议,倡导16家自律机制成员银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协同联合行动,以落实便利化外汇政策、畅通绿色通道为抓手,简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助力辖区疫情防控。自律机制各成员银行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第一时间启动外汇业务应急机制,及时跟进相关企业跨境结算、融资需求,实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见面”办等业务办理方式,急企业之所急,春节假期服务不断档,企业业务需求随时办,用实际行动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阻击战。截至2月19日,顺利办理便利购付汇业务6笔,金额累计79.2万美元,最快30分钟内完成所有付汇业务办理,确保医用物资尽早到货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银行为1家不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企业办理疫情防控物资采购购付汇业务。帮助1家企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办理境外融资登记1笔,融资金额2600万欧元,年利率仅为1.2%,实现快速融入境外低成本资金。 2020-02-20/ningxia/2020/0220/1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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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吴忠市中心支局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分局工作要求,坚持“转方式、送政策、不见面、网上办”工作思路,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一是建立应对工作机制。依托辖区银行、企业外汇业务工作微信群,第一时间将总分局有关政策精神转发至外汇银行和涉外企业。通过电话、微信等不见面方式,详细了解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措施落实、企业复工及外汇收支等情况。建立非工作时间值班制度,保证了政务、舆情等信息畅通。二是公开“不见面”工作程序。结合实际制定吴忠市中心支局“办理外汇业务倡议书”,公开国际收支、资本项目、经常项目和技术支持等各项业务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向全社会宣传,大力推广外汇局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办理平台和方式,较好地搭建了外汇业务“不见面办理”网络桥梁。三是强化公众服务引导。通过微信、朋友圈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外汇服务便捷方式等。密切关注捐赠、进口付汇等疫情防控业务需求,加强“窗口期”银企政策指导,确保特殊时期外汇服务落实到位。 2020-02-12/ningxia/2020/0212/1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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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合规、有序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20〕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在保持现有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许可范围与个人结售汇管理原则不变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管理政策,便利个人本外币兑换。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简化行政审批。将特许机构的全国经营资格审批权下放至其注册地外汇分局,取消特许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开立审批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筹备”环节审批,取消营业执照、无异议函等市场准入相关证明文件。二是优化办事流程。允许特许机构通过事前报告的方式,开办电子渠道个人兑换业务、电子旅支代售及兑回业务、办理营业场所变更等事项。三是推动业务创新。允许特许机构在为境内个人办理外币兑出业务时,接受客户支付的本人名下的非现钞类人民币资金。四是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适当优化市场准入的业务量标准、技术条件、企业及管理人员资信状况等要求。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特许机构建立有效风险控制制度,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完) 2020-02-20/ningxia/2020/0220/1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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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的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首次批准辖内非金融机构开展兑换特许业务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换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许可证》)。其中,境内非金融机构总部在申领《兑换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以及本机构兑换业务系统通过自动接口模式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说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应撤回其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许可证》。 三、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复〔2015〕16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5〕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 2020-02-20/ningxia/2020/0220/1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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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币代兑业务机构名单(截至2020年1月31日) 2020-02-20/ningxia/2020/0220/1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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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币代兑业务机构名单(截至2020年2月25日) 2020-02-25/ningxia/2020/0225/1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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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 (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四)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二、完善外汇业务服务 (五)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可不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银行办理上述业务,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六)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七)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八)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银行通过多种方式科学评估企业资信状况,对客观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付困难的企业区别分类,对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业在外汇贷款方面给予贷款延期、手续简化等倾斜。支持银行利用数字外管平台开放的企业资信、收付汇率等信息,开展合规经营和业务创新,做好对中小微涉外企业的金融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一条第三款因需升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2020-04-15/ningxia/2020/0415/1309.html